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界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题目: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界定【摘要】,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
如果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屡遭侵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将会严重打击民众消费的信心,降低民众消费的积极性,最终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义重大。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有关消费者概念界定的争议也越来越激烈,如“知假买假者能否成为消费者”,“单位是否是消费者”,“患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厘清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以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知假买假者;单位;患者
目录
引言 (1)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 (1)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特征 (1)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外延 (2)
(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2)
(二)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 (4)
(三)患者是否能成为消费者 (5)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致谢 (7)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界定
引言
2008年10月2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现行消法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19年来,消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消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法律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基本法。
然而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该法只在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到底对哪些主体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甚至各取所需。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但它并未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只在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因此,绝大多数的学者将“消费者”界定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从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二、消费者的特征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具有如下的特征:
1、实施消费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生活而消费,即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
2、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也就是其具有目的的特定性。
3、消费主体的特定性,即消费者仅指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单位。
4、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即消费行为客体的特定性。
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如此界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概念呈现出不足之处,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例如“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患者是否是消费者”等等。
所以说我国“消费者”概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对于这些主体消费者地位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他们在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是否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力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外延。
(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5年2月,22岁的王海在北京的一个法律书店,偶然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意外发现加倍赔偿的规定,受到启发,从此走上知假、买加、打假的职业生涯。
为此学术界引发了“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激烈争论。
当然,根据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规定的理解,知假买假者绝对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的,其反对的理由是:(1)王海知假买假的目的是为了牟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
(2)王海是知假买假,但是他并没有受到欺诈,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3)根据经验法则,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是小数量,而王海是大量购买,所以说王海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他不是消费者。
〔1〕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消费者”概念在当今社会里应当作适当的延伸,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
我个人很支持王海“知假买假”行为,认为他应该属于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理由有以下几点:
1、虽然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必须是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但是随着
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产品盛行,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根本难以肉眼来辨别真伪,由于消费者对商品了解不完全,大多数人存在“越贵越好”的消费观念,而那些不良经营者就“趁人之危”,因此给消费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而王海打假队伍的出现正好弥补这一方面的不足,他们的出现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不法的经营者受到惩罚,大大减少假冒伪劣产品,这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2、“知假买假”无疑开辟了一条动员社会力量打假的途径,使那些不
法商人真切的感受到社会消费群体对他们的监督,也会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知假买假”行为也是一个消费者自发主张权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假售假者的克星,还会调动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打假活动中去,毕竟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而且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始终处于弱者地位,所谓“团结就是力量”,消费者汇集的力量是无限大的,如此一来制假售假者就会逐渐减少,消费者也会少受假冒伪劣商品之害,减少财产的损失,人身安全也受到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也更加完善。
3、依据悖论补充法,在知假买假者身份的确定上,只能有两种解释,
或者是消费者或者是经营者。
〔2〕消费者的主体身份是在经营者向社会公众的不特定人公开销售的长河中形成的,而不是根据消费者事后将购买的商品用于什么
(1)陈云良.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J〕.法学,2006(10)。
(2)钱玉文.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J〕.法学杂志,138
和接受服务行为的性质,若允许反推,则经营者均可以购买者不是消费者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1〕至于知假买假者的购买动机和目的,有人认为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任何人只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就可以将其作为消费者。
〔2〕购买者对销售者无告知购买动机的义务,销售者也无权要求购买者告知购买动机。
所以,像王海这样知假买假的人,我们是不应该否认其消费者的地位。
此外,在美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要退还货款,商品则无偿归消费者所有,而且还要以货款的3倍给予赔偿。
此法施行后,美国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王海”,争相抢购假冒伪劣商品,再索取巨额赔款,使售假商家心惊胆战。
〔3〕还有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第101条第3款对消费者定义为:“(1)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以转售为目的);(2)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让人;(3)适用商品或服务的担保条款的人”。
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4〕由此可见美国已经在立法上肯定了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
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5〕所以,在英国购买商品后只要不以转售为目的的人都可以被视为消费者的。
在澳大利亚,“消费者”一词指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人;个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超过4万澳元时,也被称为“消费者”。
〔6〕很明显,在澳大利亚要成为消费者,多了一个购买总金额的规定,也可以说“知假买假者”在澳大利亚是不能成为所谓的“消费者”。
因为“知假买假者”通常都是大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相信总金额可以超过4万澳元的。
我认为这几个国家对“消费者”的界定,将“知假买假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也可以把“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
(二)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
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
”;国
(1)许文星.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J〕.商场现代化,2008,(55):209
(2)纪同娟.试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6,20(3):36
(3)方福建.论“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J〕.当代法学,2003,(1)
(4)黄金焱,陶美重.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EB〕.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5)狄丽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界定〔J〕.科技创业月刊,2007,(2)
(6)钱玉文.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J〕.法学杂志,136
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10〕还有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12〕以上几个国家的法律都明确把消费者定位为个人,不包括单位。
目前我国关于单位是否为消费者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否定说,他们认为:
1、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可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13〕
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它是为了保护现
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个人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单位在交易中具有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不属于弱势地位,因此对单位不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3、从历史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消费者权益,都是为个人享有的,而主要不是赋予单位享有的。
4、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发生了纠纷,双方通常是通过合同主张权利的,受《合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需要对单位进行重复保护。
〔14〕另外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凡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均可以成为消费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法律并未明确把单位排除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法律也不能推定单位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因此,我认为单位是可以成为消费者的,具体理由如下:
1、单位是作为团体的消费者,它在进行消费时与经营者相比,始终是外行人。
单位并不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它还是缺乏某些商品交易的经验、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的,其实和自然人一样,常常受到经营者的欺诈,所以说单位在市场交易中也是也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将单位作为消费者也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
2、单位消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最终会转化为个人消费。
单位购买商品后给本单位职员使用,当他们在使用商品中造成的损害,单位职员很难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消费者,因此单位作为消费者就成为了必须,站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许文星.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J〕.商场现代化,2008,(55):209
(2)纪同娟.试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6,20(3):36
(3)方福建.论“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J〕.当代法学,2003,(1)
(4)黄金焱,陶美重.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EB〕.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5)狄丽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界定〔J〕.科技创业月刊,2007,(2)
(6)钱玉文.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J〕.法学杂志,136
角度上,应该把单位纳入消费者主体的范围。
3、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单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16〕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还有上海、黑龙江等城市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可见,将单位作为消费者是大势所趋,前景是乐观的。
(三)患者是否能成为消费者
随着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上升,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而患者作为社会的一员,其维护自身权利的要求同样强烈。
由于消费者概念的不确定性,引起了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医患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争议。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1、否定说。
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学说。
该说认
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不能等同于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17〕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规定患者是消费者,从未规定该法可以适用医患关系,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称医患关系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患者不是消费者,医院不同于经营者。
2、肯定说。
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类为了生存而必须进行的社会活动,医院为患者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而且医院提供的服务和商品是有偿的,〔18〕因此患者应当是消费者。
2、折中说。
该说认为,从总体上看医患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
〔19〕
在我看来,患者是消费者,理由如下:
1、患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
患者作为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有关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等等,患者在医院里接受服务时也应当享有。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高,信
息也不对称,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
〔20〕因此,患者是很明显地处在一个弱者的地位,是需要特别的保护。
2、患者是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医院向患者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患者接受医疗服务不像一般服务那样获得一种身心的愉悦,但也是为了恢复身心健康,〔21〕其需求是属于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医疗机构已逐渐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包括营业性与非营业性的医疗机构,营利虽然不是医院的唯一目标,但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目标,目前营利已与医院的救死扶伤的道德目标相辅相成。
3、从法律上看,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是对患者的保护,使患者多一层保护,不再投诉无门,可以理直气壮的依靠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把患者当作消费者,也就意味着患者与医院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再是低人一等、低声下气的“求医”,是对患者法律地位的提高。
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是对法律技术的一种巧妙与恰当的运用,目的正是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最合理最切实际的解决“看病难”这一社会问题。
〔22〕目前我国一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也已经明确将患者规定为消费者,例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
4、从人性角度看,当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走进陌生的医院时,医院应该把他们当作患者,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医疗服务,其实这本身就是医德自身的要求,只是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做到而已。
因此,只有切实地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尽快恢复健康,同时也有利于医疗体制的改革,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倡导。
因此,我认为患者是消费者,医患关系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具有实践意义的。
结语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界定的模糊不清,导致法制不统一,从而使人们丧失对法制的信仰,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在我国,消费者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对消费者概念的确认,最终目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协调、快速、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消费者是指非以生产消费需要且非用于生产经营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与法人”。
把知假买假者,单位以及患者都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之下,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云良.消费者概念之模糊性分析——模糊法学的一个应用〔J〕.钱玉文.消费
2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
3许文星.从王海打假试析消费者的界定.
4纪同娟.试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5方福建.论“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6黄金焱.陶美重.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7狄丽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界定.
8钱玉文.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
9黄金焱.陶美重.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10抗红.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思考.
11狄丽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界定.
12孙力.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3马岩松.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的界定.牡丹江大学学报,14蔡欣欣.消费者概念外延的界定.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