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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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

励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7]1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7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7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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