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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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3]3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3.12.31

【实施日期】200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

(粤价[2003]36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水利工程供水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及即将出台的我省实施方案要求,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将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理顺经营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

供水价格,切实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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