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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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文书制作

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部门制止违法行为、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权力是由多部法律法规予以赋予。如《产品质量法》、《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场所和财物实施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的特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现场检查,是指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设备、产品、工具、证照、包装物、标识、合同、票据等进行审验查看的执法活动。其基本特点主要有:

1 检查主体的特定性

进行现场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的机构。如《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依据此条规定看,对产品质量方面的现场检查,除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质监、工商部门外,其他部门均不能进行现场检查。也就是说,现场检查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且通常是法律法规赋予的。

2 检查行为的强制性

现场检查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不需要取得被检查人的同意。《产品质量法》、《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规定,只要“根据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根据举报”,就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无论被检查人同意与否,不影响检查的进行。但是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拒接检查的当事人该不该处罚,没有作出规定。

3 检查时间的随机性

由于现场检查的理由是违法嫌疑证据和举报,因此只要掌握了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就可以随时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而不必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

4 检查行为的干预性

现场检查的矛头,直指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干预其生产、经营。这种干预,难免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尤其在当事人并非完全从事生产、经营之时。检查活动对其合法生产、经营部分的影响。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尽量降低干预造成的负面影响,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

二、现场检查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就是说现场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依法就是现场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依据和相关授权的法律依据。具体说,包括如下二点:(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夕卜,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必须依法定职权实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虽明文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现场检查权,但现场检查的内容必须是与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等事项,而不是对被检查单位的任何活动现场都能进行检查。

(2)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就是要求现场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进入检查地点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内容,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就是指现场检查贵在神速。强调现场检查的及时性原则,一是便于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发现违法物品和相关证据;二是当发现的违法物品需要实施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可即时实施,迅速锁定证据;三是在当事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出其不意出现在现场予以检查,可减少干扰和群体性抗法事件发生。

三、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

根据现场检查的特点和原则,稽查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就是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实际上就是关于对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主要是记录在现场看到的有关情况。

四、现场检查笔录的作用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任何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都应当有一个书面结论,用以反映当时的检查情况,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佐证。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同时现场检查笔录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规范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五、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

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是对被检查物品、场所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真谛,所以在制作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2)分析判断的不能记;(3)推测性、可能性的不能记。因此必须把握好制作文书的五项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必须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就是说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保证现场检查合法性的首要之事,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首先得到体现。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时,要注意应当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或者没有经过授权的人员不应记录在内;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逐页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稽查执法人员也必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

(3)现场检查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如果发现现场检查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者补充材料。千万不能单方面改动检查笔录。否则,此笔录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记实性原则

记实性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包括以下三点意思:

(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的证据、邀请见证人等的情况;

(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现场,是否在生产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是否提供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等;

(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作出的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3 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就是要准确地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被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等。主要应注意以下四点:

(1)要准确记录检查的起止时间;

(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单位的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或者地点比较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都应准确记录;

(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质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多”“左右”等模糊用语;

(4)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当场定稿,不能事后追忆,更不能今天检查明天制作检查笔录。

4 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实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使用“非法”“违法”等定性词语。

5 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就是现场检查笔录必须书写规范,用语准确。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现场检查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笔录的辅助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遗缺;

(2)要使用公文体,语言必须朴实、准确严肃,力求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俗语和文学语言;如不能将“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写成“黑心棉”等

(3)语言要完整。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法规的名称、单位的名称、物品的名称等,不能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只有严格按照上述五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有效的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

六、现场检查笔录的重点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

1 检查情况

(1)检查活动参加的主体情况。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是否到场,被检查单位到场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证人见证检查活动等;

(2)检查的缘由。指组织检查的原因,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如下两种理由:举报或者已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

(3)检查的物品。包括生产、销售的产品,也包括包装物、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标识,以及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合同,证照等;

(4)检查的场地。指检查活动是在仓库内、车间内、或者在露天场所,对现场正在实施生产的,要写明现场工人的数量,工作、分工的情况,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产品的生产状况等;

(5)检查涉案物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指物品的放置位置、方式等,现场物品的数量、品名、型号、标价、标识的内容、包装方式必须详细记录;物品的清点应要求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现场同时核对。

(6)抽样情况。决定抽样送检的,应当填写抽样单,写明抽样的程序。

(7)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应当正确的适用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法律法规;

(8)检查时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应在笔录中写明。

2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的意见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应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按指印,拒绝签名、按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所列的项目,应按规定填写齐全,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七、避免现场检查笔录的有关问题

1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1)对物品的数量不能做出精确的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者“多”“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做出主观认定。先入为主,直接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甚至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调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或者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调查笔录;

2 记录的主体内容不全面

主要表现在:

(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现场检查活动的全过程。如未将现场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现场的情况记录;

(2)只记录执法人员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时现场员工是否正在作业,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合同、账册、相关证照以配合检查等;

(3)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和过程。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4)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3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主要表现在:

(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

(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

(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 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概念和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以及反映案件查处过程的活动材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制作机关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二是制作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是违法;三是适用范围,仅限于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经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违法行为人、决定处罚或者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为止;四是由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而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不同于民间使用的文书;五是同其它司法文书一样,是代表国家意志,忠实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它是为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惩办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森林资源服务。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字凭证,是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罚,体现了在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条款去处罚;其二在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办案规则去做二者

某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48页)

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 目录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停工(核查)通知书 3.责令改正通知书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5.案件移送单 6.案件立案审批表 7.调查询问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证人证言笔录 10.案件处理审批表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陈述申辩笔录 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4.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1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6.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1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8.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 19.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20.重大行政处罚案案件讨论记录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当场处罚决定书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送达回证 25.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26.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8.复工通知书 29.责令支付行政代履行费用通知书 30.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决定书 31.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通知书 32.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发还清单 33.催缴通知书 34.限期拆除决定书 35.关于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36.强制拆除通知书 37.案件结案审批表 38.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39.卷内材料目录 40.立卷、验卷情况记载

案件受理登记表××受案字[ ]第号

Χ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停工(核查)通知书 ××停字[ ]第号 :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 因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行为之合法依据,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于年月日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调查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 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或户口簿上的;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The filing forms of administrative records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档案馆 (室)和文书处理部门。 案卷卷皮格式 文书档案案卷卷皮分两种,一种是硬卷皮,一种是软卷皮。 硬卷皮格式 硬卷皮外形尺寸 封面尺寸规格采用 300mn ¥ 220mm 或 280mn X 210mm 长X 宽)。 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 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 宽的折叠纸舌。 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 10、15、20mm 三种厚度。 用于成卷装订的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 20mn 宽的装订纸舌。 本标准推荐使用250克牛皮纸制作案卷硬卷皮。 案卷封面项目 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 号、档号。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 封面项目的填写方法 全宗名称: 全宗名称相同于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全宗名称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如 “中国共 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为“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简称为“外交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人事局” “简称为“河北省人事局”。不得简称为“本部”、 “本委”、“本省人事局”。 类目名称: 1、 2、 2.1 2.1.1 2.1.2 2.1.3 2.1. 3.1 2.1. 3.2

类目名称指全宗内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在一个全宗内应按统一的方案分类,并应保 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2.133 案卷题名: 案卷题名即案卷标题,一般由立卷人自拟。案卷题名应当准确概括本卷文件的主要制发机 关、内容、文种。文字应力求简炼、明确。 2.1. 3.4 时间: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2.1. 3.5 保管期限:立卷时划定的案卷保管期限,一般由立卷人填写。 2.1. 3.6 件、页数: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总页数,不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本卷的总件数。 2.1. 3.7 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2.1. 3.8 档号的编制: 封面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案卷 号: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2.1.4 卷脊项目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案卷号,其排列格式尺寸。 2.2 软卷皮格式 使用软卷皮装订的案卷,必须装入卷盒内保存。 2.2.1 软卷皮外形尺寸: 软卷皮设封皮和封底,其封皮和封底可根据需要采用长宽为297mn¥ 210mm供A4型纸 用)或260mn X 185mm供16开型纸用)的规格。 2.2.2 软卷皮封面项目: 软卷皮封面项目及填写方法均同硬卷皮格式。封面项目尺寸、位置。 2.2.3 软卷皮封二项目: 软卷皮封二印制项目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各项目具体 位置、心寸。 软卷皮封二项目的填写方法同 3.4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方法。

执法文书修改式样城管执法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试行) 二O一四年二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通知书 4、案件询问(调查)笔录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证据复制(提取)单 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8、案件核审表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不举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4、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审批表 15、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16、责令改正通知书 17、行政决定审批表 18、查封(扣押)决定书 19、物品清单 20、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21、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22、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3、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24、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2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27、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城市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证 30、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31、强制执行申请书 32、笔录附页 33、案件移送函

34、结(销)案登记表 35、行政处罚卷宗目录 36、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相关格式的说明 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标准和统一,特对相关格式做以

下说明: 1、页面设置。文书纸张大小为A4规格,页边距设置为上厘米,下厘米,左厘米,右厘米。 2、字体字号。标题字体为“黑体,小二号+二号”;编号字体和正文字体为“宋体,小四号”;送达回证框内字体为“宋体,五号”;文书末尾备注字体为“宋体,小五号”。 3、除需签名盖章处由相应人员填写外,建议推行文书内容打印制作。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案件来源登记表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即对应当存入案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条理性,能够反映出办案部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使卷内文书材料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便于查阅。根据治安行政案件办案实践及有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 1、法律文书: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不执行行政处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 (2)《不予处理决定书》; (3)《责令限期通知书》; (4)《责令停止通知书》; (5)《取缔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 (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 (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审

批表》 (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10)《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 (11)《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 (12)《延长办案时限审批表》及其他审批表 (1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14)《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即调查综合报告,此报告是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前交与领导审阅的综合性报告)(15)《受案登记表》; (16)接受案件回执单; (17)《移送案件通知书》; (18)《传唤证》; (19)执行回执(如: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 (21)通知类文书或记录(如询问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 (2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23)担保人保证书; (2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2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陈述、辩解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 暂扣木材通知单 (19)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 填写卷宗封面 (44)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城管常用法律文书种类格式及说明

常用法律文书种类格式及说明 (一般程序案件) 一、《执法文书卷宗》 1、“案由”依据《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准确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案。 2、“当事人”是公民的,填写姓名;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 3、“承办人”填写具体承办本案执法人员姓名。 4、“自XX年X月至XX年X月”填写办案开始日期及结案日期。“保管期限”一般程序案卷填写为“十年”。 二、《卷内文件目录》 1、“案由”依据《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准确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案。 2、“办案日期”应准确填写案件受理时间及案件结案时间。 3、“1-20条”栏目中填写执法案件相应文书名称及其页数。 4、“承办人”填写具体承办本案件执法人员姓名。 5、“立卷日期”按结案日期填写。 三、《行政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 1、“X城管执受字”(XX年)第XXXXX号。

2、“报告人”一栏,应逐项准确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举报时间、举报方式。 3、“当事人”一栏当事人是公民的,“单位(人)”填写姓名,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并填写负责人、职务、住址、邮政编码、电话。 4、“发案时间”应准确至“分”;“发案地点”应详细准确填写。 5、“案件经过性质”,填写的经过要详细,性质要明确,可表述为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巡查至XX路时,发现XXX(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XXX(法规、规章名称)第X 条第X款第X项。 6、“受理人建议”填写是否同意受理,然后在“签字”栏填写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及填写日期。“部门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受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填写日期;“领导批示”由中队长填写批示后签字,并填写日期。 四、《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呈批报告》 1、“X城管执立字”(XX年)第XXXXX号。 2、案由”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案;“当事人”是公民的,填写姓名,地址(住址),是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并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3、“案件来源”填写“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等。详细填写“受理时间”、“发案时间”及“发案地点”。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一)询问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 (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

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 1.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文书与案卷综述

行政执法文书与案卷综述 一、绪论 ?某法院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忽视行政执法程序。 ?二是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 忽视行政执法程序 ?1、主体违法。法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个人进行,而败诉行政个案中调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往往系独人实施调查取证。如某县公安局在调查处罚莫某、余某案件中,案件记录中现场收集证据仅有一个工作人员参加。 ?2、相关程序环节缺失。如在行政文书中应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是行政文书作出后,长期未送达当事人;或是行政文书虽有送达,但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的人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不予认可的,很难证明行政机关已经送达。 ?3、对重大的行政决定,没有组织听证。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执法文书 ?(一)执法文书的概念及其含义 ?执法文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总称。主要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执法文书制作主体是拥有法定执法权的执法部门。 ?二是执法文书适用范围是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它和执法活动是同步进行的。 ?三是执法文书制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创设文书种类、形式和内容。?四是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执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不能朝令夕改;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当事人签收后,执法文书对其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执法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 ?(二)执法文书的特点与分类 ?1.执法文书的特点。 ?一是制作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制作主体的合法性和制作文种、要求、时限的合法性。 ?二是体裁格式的规范性。 ?三是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四是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五是生效执行的权威性。执法文书一旦制作完毕并送达到当事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如需改变或撤销,必须由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执法文书的分类。 ?(1)按执法文书用途,以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指在执法活动过程中执法机关为行政管理活动需要而制作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书面文件,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等。外部文书,指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或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组织参与的文书,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对而言,执法机关对外部文书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内部文书。 ?(2)按执法文书制作主体,可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执法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指以执法人员个人的名义制作,由执法人员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所谓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制作,指执法人员以所在执法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执法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数执法文书都是属于以执法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3)按执法文书作用,可分为执行类、证据类和工作类文书。所谓执行类文书,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操作的法律文书,如决定书、许可证等。所谓证据类文书,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时形成的法律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所谓工作类文书,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决定适用某种程序、内部请示报告、研究讨论等所形成的执法文书,如行政处罚审批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 ?(4)按执法文书形式,可分为填写式、书写式和笔录式文书。填写式执法文书的格式相对固定,如当场处罚决定书等。书写式文书是根据需要来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笔录式文书主要是详细记录当事人违法的客观事实及执法人员的调查结果,如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三)执法文书制作应注意的问题 ?(1)违法事实描述不清。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描述太简单。对违法事实的描述缺少内容,或者不能全面反映内容。 ?二是使用结论性语言。 ?三是违法事实记载不全面。 ?(2)证据反映不充分。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没有反映清楚。 ?二是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本身的特性没有反映清楚。 ?(3)处罚失当。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国家标准)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88)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档案馆(室)和文书处理部门。 、案卷卷皮格式 文书档案案卷卷皮分两种,一种是硬卷皮,一种是软卷皮。 2.1硬卷皮格式 2.1.1硬卷皮外形尺寸 圭寸面尺寸规格采用300mm x220mm或280mm x210mm (长>宽)。 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 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 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10、15、20mm三种厚度。 用于成卷装订的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 本标准推荐使用250克牛皮纸制作案卷硬卷皮。

2.1.2案卷封面项目 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 2.1.3封面项目的填写方法 2.1.3 .1 全宗名称: 全宗名称相同于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全宗名称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为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简称为外交部”河北省人民政府人事局”简称为河北省人事局”不得简称为本部”本委”本省人事局” 2.1.3 .2 类目名称: 类目名称指全宗内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在一个全宗内应按统一的方案分类,并应保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2.1.3 .3 案卷题名: 案卷题名即案卷标题,一般由立卷人自拟。案卷题名应当准确概括本卷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内容、文种。文字应力求简炼、明确。 2.1.3 .4 时间: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2.1.3 .5 保管期限:立卷时划定的案卷保管期限,一般由立卷人填写。 2.1.3 .6 件、页数: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总页数,不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本卷的总件 数。 2.1.3 .7 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本 目录 一、法定部分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述申辩笔录 35.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二、建议补充部分 1.立案通知书; 2.涉药案件移交清单; 3.案件审核表

三、其他文书的制作 1.案件协查函; 2.指定管辖决定书; 3.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4.授权委托书;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周)食药监食案源〔20xx〕×号 (按格式要求填写,分局或派出机构关联上级主管局,序号为自然顺序)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XX市XX区XX饭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执照 为准,个人填与一致的名字) 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个人可以填写地址或实际住址) 邮编: 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 (执照核准的、。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同一人的,将 负责人划去)联系: XXXXXXXXXX(核实后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XXXXXXXXXXXXXXX 登记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XXXX年xx月xx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xxx在xxxx地址,未办理《餐饮服 务许可证》擅自营业已经3天,做的饭菜有可能不安全,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举报登记表(编号:(X)食药举登[20XX]XX号)、举报材料(1页)。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意见: 本案需进一步核实、请XXX、XXX 进行核查。(容不够确切,需进一步调查。适用 举报投诉、移送、交办、其他的线索) 建议立案调查(容确实,可以直接立案查处。适用监督检查、监督抽验的线索) 本案可调查后立案(初步判断容比较确实,比如不合格药品协查函的办理)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说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所登记的案件,不一定每件都立案,有些案件需进一步核查。不

执法文书修改式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试行) 二O一四年二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通知书 4、案件询问(调查)笔录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证据复制(提取)单 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8、案件核审表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不举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4、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审批表 15、当事人述申辩笔录 16、责令改正通知书 17、行政决定审批表 18、查封(扣押)决定书 19、物品清单 20、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21、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22、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23、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24、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2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27、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城市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证 30、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31、强制执行申请书 32、笔录附页 33、案件移送函 34、结(销)案登记表 35、行政处罚卷宗目录 36、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相关格式的说明 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标准和统一,特对相关格式做以下说明: 1、页面设置。文书纸大小为A4规格,页边距设置为上2.5厘米,下2.5厘米,左2.8厘米,右2.8厘米。 2、字体字号。标题字体为“黑体,小二号+二号”;编号字体和正文字体为“宋体,小四号”;送达回证框字体为“宋体,五号”;文书末尾备注字体为“宋体,小五号”。 3、除需签名盖章处由相应人员填写外,建议推行文书容打印制作。

城管执法文书系统

城市管理执法局电子文书系统 青岛创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城市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业务现状,开发针对城市管理和卫生监督的执法业务监督平台,包括执法业务系统、电子文书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传输系统和3.5G无线视频监控系统。 下面主要对电子文书系统做简单介绍。 1、电子文书模块主要功能如下: 案件信息模块,执法程序模块,执法督察模块,综合管理模块,案件统计模块,执法管理和监督模块,执法审批模块,法律法规库模块,执法文书打印(支持套打)模块,集文书制作、打印、查询、统计等功能于一体,涵盖立案审批、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处罚决定等十多种规范性文书以及法律法规、处罚条款,按照简易、一般、听证程序流程设计,从立案到结案信息一次录入。 2、功能模块介绍 ◆ 案件信息模块 执行信息管理在功能上应努力使执行过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发挥效能,并正确处理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的关系;在管理模式上,应从完善内部办公和业务系统信息管理机制、强化对外信息服务、建立公共数据中心三方面加以调整,从而通过对案件执行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共享和有效利用,为破解“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信息资源的管理质量直接影响着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效果。作为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我们要实现对案件执行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共享和有效利用。基于此,需要对现有的执行信息管理在功能上重新定位,以切实有效地为执行工作和社会公众服务。 案件信息模块分为:案件受理、案件移送、重大案件协查、归档与备案。 案件受理:单击案件受理登记,可以看到录入页面,主要包括自动生成编号,案件来源,举报人的信息,日期,及领导的处理批示。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一)格式: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统一文书名称,统一编制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二)容:第一,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文字中的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种重要信息,严重时则可造成所作的文书无效,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就不能成为有效地笔录。第二,文书的正文(实体容)书写要严谨。描述事实要客观真实,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行政决定量罚幅度要适当。 (三)语言:第一,要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必须规、严谨,使用准确,不能渲染、虚饰、比喻和夸,应直截了当,文字平实。第二,语言要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如将假劣药品表述为伪劣药品,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科学。由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时应适当地运用法律名词和专业术语,使其更加严谨科学和规。第四,语言要完整。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称以及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第五,文书结构要有逻辑性。一是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使人看得清楚。其次要注意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要互相印证,一环扣一环,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同时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会。第六,标点符号如使用不当,会引起容歧义或改变原意。 (四)填写:在不具备微机打印的情况下,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基本内容,并对其构成和填写方法提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档案馆(室)和文书处理部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文书档案 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等活动的档案。 3 案卷卷皮格式 文书档案案卷卷皮分两种,一种是硬卷皮,一种是软卷皮。 3.1硬卷皮格式 3.1.1硬卷皮外形尺寸 封面尺寸规格采用310mm×220mm。 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 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 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10、15、20mm三种厚度。 用于成卷装订的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见附录A)。 本标准推荐使用250克牛皮纸制作案卷硬卷皮。 3.1.2案卷封面项目 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各项目具体位置、尺寸(见附录B)。

3.1.3封面项目的填写方法 3.1.3.1全宗名称 全宗名称相同于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全宗名称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为“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简称为“外交部”;“河北省人民政府人事局”简称为“河北省人事局”。不得简称为“本部”、“本委”、“本省人事局”等。 3.1.3.2类目名称 类目名称指全宗内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在一个全宗内应按统一的方案分类,并应保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1 3.1.3.3案卷题名 案卷题名即案卷标题,一般由立卷人自拟。案卷题名应当准确概括本卷文件的主要制发机关、内容、文种。文字应力求简练、明确。 3.1.3.4时间:卷内文件所属的起止年月。 3.1.3.5保管期限:立卷时划定的案卷保管期限,一般由立卷人填写。 3.1.3.6件、页数: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总页数,不装订的案卷要填写本卷的总件数。 3.1.3.7归档号:填写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3.1.3.8档号的编制 封面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案卷号: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3.1.4卷脊项目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我省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赔(补)偿、行政处罚等路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路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路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 第五条路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第六条路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路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路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行为性质+案”,例如:×××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案。 第九条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路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南昌高速路政支队一大队2010年作出的第10号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应编号为:南高路政一大队赔通[2010]10号。 第十条路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公民”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或车辆行驶证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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