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有关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在吐哈油田近年多发的一种职务 犯罪-----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行为。
二、刑法中国有企业及员工主要涉及 的罪名
与国有企业员工有关的罪名,基本上涵盖了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各个章节,主要的和常见的有 以下60种左右罪名,
今天我们只交流一下其中几种常见的犯罪问 题,其他的就不一一罗列了。
三、刑法中几种常见的涉及国有企业 及员工犯罪的具体规定
相关解释:
4,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 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 大的(十万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块:国企需要注意的几个罪名
1,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犯罪的有关规定
石化厂综治委
今天,根据多年的执法实践,今天我们重点交流刑 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和预防犯罪有关 的问题。主要是侧重于事务性的、具体的提醒和分 析。而且,今天的主题主要是针对咱们国企人员的 职务犯罪,不是针对一般百姓的普通犯罪。通过国 有企业、员工属性、刑法中涉及国有企业及员工的 主要罪则,执法实践中吐哈油田涉及的几种职务犯 罪这几个方面来和大家交流,希望通过这次交流, 帮助大家在工作中分清是非,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 避免因认识不到位而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
(一)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罪”中,专门有一节是规定“妨害对 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包括妨害对国 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这里有不少罪名 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而且很容 易被咱们国企工作人员忽略,有些人触犯了 刑律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这部分的罪名主要 包括:
1,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在刑法意义上,关于国企工作 人员的身份问题。
国企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起 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简单的说,就是国有单 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单位(机关、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 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咱们也叫公职 人员,只要是吃皇粮的,就都是。
讲这些,主要是说,我们国企工作人员是一个特定 的群体,有着特定的身份。刑法有大量针对国家工 作人员的规定,其中又有许多专门针对国企工作人 员的规定,它规定的这些罪名,都只有是国家工作 人员甚至是国企工作人员这个主体才能构成的,属 于职务犯罪的范围。其他身份的人,沾不上这些罪 名。因此,作为国企工作人员,就应该比一般老百 姓更注意自己的法律义务,更加谨慎处理与工作有 关的问题,防止无意中把自己陷于法律的不利境地。
2,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2,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一般也都明白,其 核心是利用职权给别人办事,因为办这个事又收了 人家钱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但对 有些事情,大家不一定认识的清楚。
3,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 件,通常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 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 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 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包括: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 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 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 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三、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本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领导、指 挥、监督职权。
(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认定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有 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 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 或单位的财物,本无所有权而擅自处分公司、 企业财物,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 这里还包括将财物给予第三人。;
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
下面谈谈另外一块,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 的、企业的、事业的,都可以构成的罪名。它们集 中在刑法的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
1,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贪污,这个其实 不用说了,谁都明白什么是贪污。但还是说一下,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