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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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实例
1、安徽宁国
2010年10月13日,我市首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的王斌强奸一
案在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排除侦查
机关有刑讯逼供可能裁定,被告人的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决定。

2010年8月20日上午,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强奸一案。

庭审过程中,王某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
形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法庭当即对此问题组织调查。

因为事发突然,公诉人当庭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
由申请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期间,我们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要求提供法庭审理建议函",要求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予以核实并调取相关证据。

2010年9
月19日,宁国市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并于2010年10月13日上午,再次
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过程中,法庭首先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被告
人供述是否属非法证据问题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在
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并当庭播放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
录像,出示了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时的"出入所检查登记表"、"收押健康检查登记表"以及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未对被告人王某实施刑讯逼供,讯问过程合法的情况说明,并申请侦查机关讯问人员及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

经过控
辩双方举证、质证及两轮法庭辩论,最终,合议庭当庭作出了被告人供述不作
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裁定。

2、四川岳池
四川岳池县检察院办理了该县首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则的刑事案件犯
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抢劫罪、持有假币罪一案。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当天,岳池县看守所就向该院提交了情况报告,反
映了陈某在看守所内自杀未遂及绝食20多天的情况,为避免涉案人员非正常死
亡,遂请求尽快办理该案。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陈某拒绝回答问题、拒
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并声称其在侦查阶段遭到了刑讯逼供。

根据两高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为核实是否存在
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承办检察官收集了陈某的入所体检表等
证据,并要求该案侦查人员对在侦查过程是否存在对陈某刑讯逼供的情况进行
说明,还要求所有侦查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出庭作证。

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

审判庭依据两
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是
否存在刑讯逼供启动了调查程序。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该案侦查人员出具的无刑
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和收押人员体检表等证据,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经过法庭调查,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陈某审判前的供述是合法取得的。

陈某被一审判决犯抢劫罪、持有假币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
处罚金13000元。

3、江苏无锡
2010年7月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锡市就赵启锋等6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在当天的庭审中,一审被
判死刑的赵启锋当庭称,在公安侦查期间,他遭到了刑讯逼供。

出庭支持公诉
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申请此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了主审法官
的准许,3名办案民警为此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调查。

据了解,此案是自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江苏省
首例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从增强公安机关刑事
司法水平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角度,民警出庭履行作证义务,将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审理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办案起到明显的示范效应。

40万购制毒配方曝内地涉毒犯罪新态势
2007年6月,无锡人赵启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无期徒刑。

赵启锋在监狱服刑不到两周,患上严重肝脏疾病,被无锡市中院决
定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在监外执行期间,不务正业的赵启锋不但不思悔改,
反而重操旧业。

2007年底,无锡警方根据举报掌握了赵启锋涉嫌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


着警方侦查工作的深入,一个令人震惊的新情况进入侦查人员的视野:赵启锋
从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杨金财手中买到了冰毒的制造工艺和配方,并
已成功试制出一批毒品进行贩卖。

警方发现,2008年5月初,赵启锋与同样有犯罪前科的上海人葛金龙合谋,联系杨金财到无锡传授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方法,并由葛金龙在掌
握方法后制造毒品,赵启锋负责贩卖。

5月10日左右,赵启锋在上海市中土大
厦附近,以每千克人民币1.9万余元的价格向有贩毒前科的时卫民购买了3千
克麻黄素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

赵启锋、葛金龙、杨金财3人在无锡一间民房
内将其他化学辅料加入麻黄素内,混合加工制造了粗制的冰毒,此后,杨金财
又进一步传授了对粗制冰毒进行结晶、提纯的方法。

2008年5月下旬,在无锡市一家宾馆内,杨金财在几张病历内页、笔记本
内页和一张发票上,用暗语方式写下了制造冰毒的具体配方和流程,欣喜不已
的赵启锋当即支付现金20万元,又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作为今后对杨金财
的报酬。

得到这张配方后,赵启锋、葛金龙二人就开始了自制毒品贩卖的犯罪
勾当。

同年6月23日,无锡警方开始全面收网抓捕,3名主犯及其他贩毒人员共
计6人相继归案。

其中仅在葛金龙的暂住地就查获了甲基苯丙胺859.24克。

无锡市中院先后对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赵启锋因贩卖、制造毒品被判处死刑;葛金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金财则以犯
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无期徒刑。

另有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有期徒
刑15年的刑罚。

江苏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人士介绍,较之以往通过从境外辗转贩卖毒品
牟利来说,通过获得制毒配方直接进行制贩毒品牟利,目前已经成为包括江苏
在内的大陆地区涉毒犯罪的新手段。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此案中对杨金财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也是江苏省高院以该罪名判决的首例。

一审判决后,赵启锋等6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是否刑讯逼供三民警出庭作证
7月7日9时30分,二审庭审开始后不久,赵启锋在陈述上诉理由时突然辩称,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他曾遭遇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赵启锋的这番言论,使接下来的法庭调查,着重就公安讯问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情形而展开。

"你当庭提出公安讯问人员有逼供、诱供情形,有无证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进行的?"主审法官向赵启锋问道。

赵启锋回答:"审讯时只有自己一人,加上身体不好,毒瘾又犯了,迷迷糊糊的,诱供、逼供怎么实施的已记不清了。

"
为了慎重起见,10时20分,合议庭宣布短暂休庭,赵启锋被带离法庭。

重新开庭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请此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了审判长的允许。

首先出庭的是身着警服的侦查人员谢警官(因涉及保密,暂隐去全名)。

到庭后,他按规定坐在了检方一排右下方,斜对审判席和上诉人。

"我在案件预审时精神很不好,身体很差,警察的讯问笔录都是在我意识模糊下做的。

"面对出庭的警察,赵启锋起初显得"一脸惊愕",但还是对主审法官一口否认过去的供述。

"我作证,从抓捕到预审,我都陪着他,他身体虽有疾病但都得到了积极治疗,精神状态很好,思路清晰,每次预审都有录像,这些都可以调查。

"谢警官说。

"我不知道笔录内容就签字了。

"赵启锋说。

"审判长,赵启锋是第一个交代制造冰毒细节的,他还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笔录中都有详细记载,这又如何是诱供?"谢警官反驳说。

"我当时是半昏迷状态,他们对我逼供诱供,所以说了这些神志不清的话,我并没有制毒。

"赵启锋又一次强调自己神志不清。

"半昏迷你也能记得是逼供?神志不清也记得是诱供?"对于主审法官的提问,赵启锋低下了头说:"我不记得了。

"
此后,法官要求赵启锋说明诱供与逼供的详细时间、地点等细节,他则统
统以"记不清了"含糊作答。

而在整个过程中,赵启锋自始至终都没有说到遭遇
警察"动粗",只是不断强调自己神志不清。

作证结束后,检方还申请第二名证人陆警官到庭,就赵启锋的指控以及证
据的合法性,作出进一步证明。

10时50分左右,第二名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上诉人时卫民到庭。

针对时
卫民当庭提出的辩解,检方征得法庭同意,再次申请了一名办案民警任警官出
庭作证。

时卫民说:"我进看守所时,民警问我身上有没有伤,我说有。

"
检察员出示了时卫民进入看守所时的一个登记表,上面写着:"手、肩背部有伤"。

但登记表上也写明了原因:"手伤是手铐戴勒所致,肩背部伤是抓捕时
警绳捆束所致。

"在这份表格的下方,有时卫民的签名。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3名民警出庭后,均按法律规定,报出个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等,并签下如实作证保证书。

但因为是首次出庭作证,
与辩护律师丰富的法庭经验相比,民警稍显生疏,回答提问时不够流畅。

最后,检方指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
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
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合议庭经过短暂合议,主审法官当庭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分别作出了庭
审小结,并表示:检辩双方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并注意到双方争议焦点及
各持的证据与理由,对于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和赵启锋等上诉人的辩解理由及其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是否成立、观点是否采纳,待庭审后经过合议庭全面、
慎重评议再作出评判。

因本案系死刑案件,需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公开宣判。

排除非法证据将波及执法规范
庭审结束后,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新的"证据规则"实施后,由检察机
关当庭申请公安侦办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对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
划上了"红线",也是从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以及当庭排除证据的非法性,震
慑犯罪的有力武器。

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认为,公安民警工作强度极大,如每个刑事案件都要
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可能存在影响审判效率的情形,但民警出庭作证,必然会给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办案增加不小的压力。


案的示范效应在于,司法机关将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尤其是确保死
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与此案旁听和评议的部分人大代表则建议,公、检、法机关应加强沟通
协调,统一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
的素质,提高刑事司法水平,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确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江苏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在庭审后介绍说,在以后的庭审中,还将对可能的"非法证据"通过各种方法加以明确或排除,而民警出庭作证,则将逐步有望成为常态。

4、安徽当涂
安徽省当涂县法院首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审理的被告人钟家才受
贿一案,历经三次庭审,于2010年10月13日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钟
家才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钟家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钱,钟主任笑了
1997年10月,年近40岁的钟家才从某中学改行,进了县广播事业局,当
上了一名办事员。

靠着出色的工作表现,左右逢源的人际关系,他赢得了领导
的赏识,很快就成了局办公室负责人。

此后县政府决定投资新建县广电局多功
能业务大楼,钟家才又成了基建办主任。

13层广电大楼的工程交给钟家才负责,钟家才风光了。

材料供应商和建筑
包工头们整天围着他转,请吃、请喝、请泡澡,教师出身的钟家才哪见过这般
阵势。

承包基础工程的刘宏第一个摸进了钟家大门。

2003年12月25日,当一台
价值6199元的电脑放到钟家书桌上时,钟主任笑了。

刘经理见钟主任并不难伺候,紧接着又以春节拜年为借口,用文件袋装上3万元现金丢在了钟家的沙发上。

摸着厚厚的文件袋,钟主任又笑了。

夏天快来了,刘经理又安排手下人给
钟主任家装了一台分体式空调。

钟家才明白事,此后对刘经理,他甚至连工程
进度款都代为拨付。

2005年春节前,广电大楼主体工程已快完工,眼看吃香的、喝辣的时代就
要结束了。

行事一贯谨慎的钟家才这次却大着胆子向一把手请示,要去省城考
察网络工程。

一把手满口答应了钟家才的请求。

钟家才马不停蹄地赶到省城,一连考察了好几家网络建设公司,那些公司
如出一辙地介绍实力和售后服务,闭口不谈给好处的事,钟家才自然不乐意。

当他走进奇胜网络工程公司时,邱经理只字未提实力技术,直接把钟主任安排
进了豪华包间,酒足饭饱又塞给他1万元现金,钟主任笑了。

奇胜网络公司顺利承建了县广电局局域网工程,2005年4月5日,邱经理
又一次来到当涂,塞给钟家才7500元现金,并请钟主任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

随后,奇胜公司的局域网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一分不少到账。

自视聪明想歪招
钟家才任基建办主任,只是个跑跑腿、吹吹风、看看工程进度的角色,受
贿款物加起来才66979元。

立案前他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算得上
投案自首,于情于法完全可以从轻发落。

可他进了看守所以后情绪变化很大,
不停地说自己亏了。

忽一日,他从《检察日报》上看到了赵作海案件,链接中
提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自视聪明过人的钟家才决定利用这个《规则》,和检察院、法院好好斗一斗。

主意一定,钟家才决定采取四招实现自己的翻供计划。

第一招,他请在某
大学工作的弟弟为他斡旋;第二招,要家里人不惜代价聘请最好的辩护人;第
三招,诬陷侦查人员挟嫌报复,刑讯逼供;第四招,要求法庭排除本案证据。

当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他时,钟家才欺骗辩护人说:自己在侦查阶
段受到非人待遇,证明其受贿的证据材料系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他
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一审法官提审他时,他又编造说,侦查人员对
其刑讯逼供,请求法院排除本案证据。

竹篮打水一场空
一审法院将钟家才要求排除本案证据的笔录材料复印件交给了检察机关。

公诉人及时询问了取证过程,询问了证人、行贿人,查看了全程录音录像资料。

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全面细致地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事实
清楚,程序合法,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2010年7月21日上午,法庭调查开始,首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
告人钟家才带头发难,指责办案人员与其有个人恩怨,对其刑讯逼供,采取非
法手段获取了口供,证据来源不合法。

辩护人也紧随其后提出:本案关键性证
人一直回避他,证据材料来源存在问题,请求合议庭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排除本案证据。

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公诉人就本案证据材料来源问题作了详细的说明,当
庭播放了全程录音录像,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举证、质证、认证。

面对自己的亲笔供词及全程录音录像,钟家才称: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不全,刑讯逼供的过程被删除了。

又编造说侦查人员对行贿人刑讯逼供,证人口供有
问题,同时还要求侦查人员说明与其个人有恩怨。

合议庭宣布休庭,审判长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求补充证人证言。


诉人及时反馈了合议庭的要求,侦查人员依据全程录音录像写明了取证过程,
以及不存在个人恩怨的相关证明。

审判人员在公诉人的配合下,下贵州、到云南,找到了本案关键证人,全
面复核了证据材料,进一步完善了送钱送物的详细过程。

证人还证实,检察机
关办案文明,取证程序合法。

2010年8月5日,第二次开庭,公诉人播放了重新收集的录音录像资料,
宣读了取证说明,以及侦查人员证明与其不存在个人恩怨的材料。

审判人员出
示了看守所出具的钟家才入所检查记录,证明其入所时健康、完好。

审判人员
还宣读了专业人员对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审核意见,证明不存在删减、篡改等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再出怪招,申请合议庭通知所谓的新的证人到庭,合议
庭再次宣布休庭。

2010年9月26日,第三次开庭,审判人员宣读了《证人出庭通知书》及
该证人认为无需出庭的笔录材料。

被告人及辩护人又随口说是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公诉人申请合议庭,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证人不敢作证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无法提交。

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庭审,认定本案取证程序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
钟家才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钟家才编造
谎言欺骗法庭,诬陷办案人员挟嫌报复,认罪态度极差,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
年零六个月。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钟家才傻了。

钟家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经过严格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警察破门入店搜到冰毒检察院认定:无证搜查不合法
警察破门入店抄到了冰毒,最后却被检察院认定:无证搜查不合法!这是
自7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江苏)我省出现的首例排除非法证据案件。

2010年1月17日夜,肖伟、肖亮在常州市购买了30克冰毒,卖给王玉良
等人。

王玉良将冰毒藏匿于一家酒店后,遂与被告人张健、潘贵一起开车外出。

公安机关发现三人形迹可疑,跟踪并于途中将三人拦下,带至派出所盘问,当
场从王玉良上衣口袋内查获少量白色粉末塑料袋一只。

当晚22时,民警带王玉良去登记住宿的酒店房间搜查,在房间空调出风口的栅栏后查获冰毒29.13克。

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人在审查时发现
了一个矛盾:公安机关对王玉良第一次询问笔录的时间为2010年1月18时0时,笔录内容反映毒品已经查获,王玉良对贩卖的事实已经作了如实供述,而
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时间却均为2010年1月18日8时。

毒品查获说明嫌疑人已经经过搜查程序,搜查时间应当在第一次询问笔录
形成同时或者之前,可卷宗中却是在此之后8小时,逻辑上说不通。

检察官立刻提审王玉良,王玉良称公安机关的搜查证与搜查笔录均是2010
年1月18日8时让其补签的。

原来,因为当时侦查人员怕错失查案良机,没有办理相关搜查手续,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均是后补的。

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并后补搜查笔录的做法,不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立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该份搜查笔录及搜查证予
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

不过,承办人也并没有全盘否定侦查人员的工作:
搜查到的物证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关联,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印证,能够反
映本案案情的真实性,仍可作为物证使用。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表示,本案为刚刚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
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最好注解。

《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
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
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是法治的进步。

人证物证俱在,事后补上笔录,以前被许多办案人员看作小事一桩,本案为依法办案提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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