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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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
通知
【标 签】规范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7﹞282号
【发文日期】1997-06-18
【实施时间】1997-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调控功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全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规范统一。

具体如下:
一、将1989年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9]税政三字第284号文规定的省暂定税额标准适当提高,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二、分地区类型制定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标准(见附表),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此税额幅度标准内确定当地各等级的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和宣传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征税,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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