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重大商标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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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大商标事件回顾
发布时间:2010-12-29 来源:知识产权报 记者:杨强 张娣 实习记者:武家楼 谢环东
摘要: 2010年即将迈过,《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在这一年里继续以专业的视角关注着国内外商标新闻事件。作为对历史的见证,亦是今年本刊工作的一个缩影,本刊编辑部特选出10件具有典型意义的商标事件进行回顾,以飨读者。2011年,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也希望您能继续关注我们。


“解百纳”之争重回商评委

今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对被冠以“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行政诉讼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粮公司等企业的上诉请求,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但该商标获准注册后引起了中粮公司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与此同时,中粮公司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为由联合向商评委提交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分别作出了撤销商标局第187号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和驳回中粮公司等单位撤销请求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张裕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注册。

由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公司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商评委撤销此前作出的相关裁定。北京一中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就“解百纳”商标争议案重新作出裁定。随后,中粮公司等原告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17日,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定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作出裁定。

无论是我国葡萄酒市场这块蛋糕,还是商标与通用名称这对老冤家,“解百纳”之争都有足够的焦点吸引我们的眼球。目前看来,重回商评委的结局又将这一系列的谜题留到明年揭晓。

北京高院再审“稻花香”

 

 2010年12月9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该院将就“稻花香”商标争议纠纷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该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高行终字第1172号行政判决将中止执行。

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以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稻花香)注册用于“方便米线、八宝饭”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与其注册用于“酱油、醋”的“稻花香”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

2008年12月22日,商评委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义乌稻花香的“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湖北稻花香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结果。

湖北稻花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9日,北京高院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117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两家公司的两件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第30068号裁定,判令商评委对本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及义乌稻花香收到北京高院判决后,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商评委及义乌稻花香的再审申请,并要求北京高院对本案进行复查。

据悉,义乌稻花香于2009年4月已经对湖北稻花香在酱油、醋、豆制品商品上注册的“稻花香”商标以“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而据义乌稻花香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在依法查阅湖北稻花香提供的使用证据时,发现湖北稻花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涉嫌伪造,并将此在北京高院对上述案件复查过程中递交给北京高院有关部门。

经过对该案件的复查,北京高院作出上述裁定。

如何认定类似商品,对一件商标的存亡、一家企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甚至对一个行业都将产生影响。

两个“潍柴”冤家难聚首

“潍柴”系列案可称之为2010年最有影响力的商标案件之一,其影响的范围亦逐渐由山东省内渗透至全国。

涉案的两家“潍柴”——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控股)和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最早对簿公堂是在2009年底,潍柴控股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潍柴工贸列为第二被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潍柴工贸则向潍坊中院提出反诉,请求该院认定潍柴控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停止使用含有

“潍柴”字样的企业字号。

今年5月17日,商评委就潍柴工贸此前申请的两件“潍柴”商标作出异议复审裁定,两件“潍柴”商标均被裁定予以核准注册。潍柴控股和潍柴工贸的“潍柴”商标之争也随即展开。

10月13日,两起“潍柴”商标行政案开庭。11月18日,北京一中院就两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在法院的“润滑油、发动机油与柴油机属于类似商品”认定下,商评委此前的裁定被判决撤销,并需就两案重作裁定。

12月7日,随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两家“潍柴”在山东省内的纠纷就此了结。此前,潍坊中院一审判决,潍柴工贸停止使用“潍柴”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潍柴”、“WEICHAI”商标,赔偿潍柴控股经济损失50万元,并驳回了潍柴工贸的反诉请求。潍柴工贸上诉后,却并未出庭参加庭审,最终该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潍坊中院的一审判决成为该案最终判决。

两家“潍柴”,同处鲁地,对于使用“潍柴”商标或者字号都有自己的理由和历史背景,是否使用之初就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现时确实难以追溯。不论最终结果如何,希望两家企业都能发展得更好!

俩“奥普”互诉侵权

2009年10月,第1737521号“aopu奥普”商标权益人以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公司)越权将“奥普”字样标注在金属天花板产品上,涉嫌侵犯“aopu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上海、安徽、南京等地工商局进行投诉。

2009年11月,杭州奥普公司以侵犯第11类“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对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普公司)经销“奥普集成吊顶”的行为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并对第1737521号“奥普”商标提出争议撤销申请,要求认定该公司拥有的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8月,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奥普”注册商标权为由,将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据悉,这一系列案件的背后是双方当事企业集成吊顶产品品牌同为“奥普”,并均宣称拥有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凌普公司是第6类“aopu奥普”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人,该公司使用的“aopu奥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而杭州奥普公司在第11类拥有“奥普”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

业内人士指出,

此场纷争实质在于新型的“集成吊顶”商品,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还是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按照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能擅自或任意扩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在双方均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的权利做出界定是本争议的关键问题。

目前,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工作中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没有专属于“集成吊顶”的商品类别。但在现实生产与流通领域,“集成吊顶”作为一种商品存在已有数年历史。或许这种商品归类不明所引发的商标纠纷将还会出现。

洽洽德国讨商标

安徽省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洽洽公司)的“洽洽”商标在国内坚果炒货食品行业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该公司“洽洽”系列产品欲进入德国市场时,却发现其“洽洽”商标已被德国欧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欧凯公司)于2005年1月在德国进行了注册。

据了解,欧凯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商标为“洽洽”图文与“Chacheer”文字的组合,分别申请使用于第29类的炒货、干果等商品,第30类的咖啡、茶等商品以及第35类的广告、门牌等服务上,注册号为第30501060号,有效期截至2015年1月31日。

2009年11月,洽洽公司正式向欧凯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德国商标专利局更改商标注册,将“洽洽”商标无条件归还。2009年11月25日,欧凯公司回函称,其可以以1.8万欧元的价格将“洽洽”商标出让给洽洽公司。

2010年1月,洽洽公司以欧凯公司恶意注册“洽洽”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正式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德国法院判令欧凯公司注销其非法抢注的“洽洽”商标,维护中国驰名商标“洽洽”的合法权益。2月25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决定该案于4月27日开庭进行审理。3月15日,欧凯公司委托律师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交答辩书,提出其确实代理过洽洽公司的产品,但该商品上并没有“Chacheer”文字和“飞天”图形商标,只有“洽洽”的圆形图标,所以该公司并不知道洽洽公司还有“Chacheer”文字和“飞天”图形商标;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时效规定是6个月,欧凯公司早已于2005年9月获得了上述商标的注册,洽洽公司的起诉明显超过了6个月期限,不应被受理。此外,欧凯公司还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前保障措施,称为保障其在该案中的诉讼权益,洽洽公司在该案中作为外国当事人,应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洽洽公司随

后向慕尼黑地方法院汇去了1.75万欧元的诉讼保证金。案件开庭日期因此由4月27日推迟至8月31日。

据悉,“飞天”图形商标系此次双方系争的焦点之一。在庭审过程中,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该案主审法官曾有意主张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除洽洽外,欧凯公司还曾抢注了包括王致和在内的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商标。如今的社会,酒香也怕巷子深,想走出去,让商标先行,准没错。

iPad入华遭遇商标门

2010年1月27日,iPad在美国正式亮相苹果公司发布会。这个提供浏览互联网、收发电子邮件、观看电子书、播放音频或视频等服务的产品一经亮相,就在全球掀起了一股“iPad狂潮”,但这股风暴在中国却演变成了一场商标风暴,知识产权成为制约iPad入华的首要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国内享有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IPAD”商标、“iPAD及图”商标专用权的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公司)。有报道称,苹果公司曾向唯冠公司提出想购买上述两件商标的专用权,唯冠公司的开价为360万美元。苹果公司认为该价格过高,未能接受。
今年5月,唯冠公司将上述两件商标转让给了唯冠光电照明(深圳)有限公司。

此后,唯冠公司申请破产。今年10月,唯冠公司的股东公司向媒体表示,其认为苹果iPad平板电脑侵犯了唯冠公司的iPad电脑的商标权,要求苹果公司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否则,该公司将推动包括中国银行等在内的、唯冠公司的8家债权银行联手,共同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封苹果公司的侵权产品。而这次,唯冠公司提出的要求是苹果公司为此行为赔偿100亿元人民币。

目前,银行方面已将商标转让叫停,同时将这两件商标作为唯冠公司资产冻结,无论两件商标最终是由唯冠公司继续享有还是会被银行拍卖易主,都成为了唯冠公司目前的“救命稻草”。

直至目前,两件商标转让价格从1000万美元涨到4000万美元。据相关人士分析,价格谈不拢,是苹果公司没能在中国销售前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关键。iPad商标之争最终可能也会选择和解,唯冠公司虽然拥有商标权,但是并没有太多的实际使用,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体现价值,即使唯冠公司相关债权人把苹果公司拉进诉讼,可能所得也有限。

这个“苹果”与众不同。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经济利益,任谁都想“咬一口”。伴随着苹果iPad准备在华上市的契机,两件商标成为了企业手中的“王牌”,肯定不会轻易撒手。但企业还应该认清一个事实,商标只有使用了才有价值。只是一个诱人的

空壳,是没有意义的。

ABB与中联由合作到反目

截至2009年底,阿西亚·布朗·勃发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与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以下简称中联)在商标代理方面有着十多年的合作。但看似牢固的合作关系却在ABB公司诉中联由“打假”变为“假打”,甚至“制假”后荡然无存。

ABB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联后,该案随即引起知识产权业界的关注,特别是在华外企以及国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受此案影响,中联负责人李长旭随即主动辞去其担任的中国商务安全专业企业联盟会长一职。

据ABB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2009年发现中联未履行为其调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义务,反而出资建立专门生产假冒其“ABB”注册商标产品的工厂,并由该工厂生产及销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产品,再由中联根据该工厂提供的购货方和交货信息对购货方进行“打击”,从而人为制造侵权案件,以向其收取调查和维权费用。起诉的同时,ABB公司要求中联赔偿其已经支付的调查维权费及经济损失共计669万元。

ABB公司所述事宜,据法院后来查明,系中联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李某所为,李某对ABB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完全系其个人行为,与中联无关,应当由李某个人及其开办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6月,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联未赔付ABB公司一分钱,相反从ABB公司处获赔343万余元。原来在ABB公司起诉中联时,中联也向法院提出反诉,称ABB公司自2006年开始就一直拖欠中联的代理服务费343万余元。

案件审结后,中联称以后将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管理,ABB公司则犹豫是否进行上诉。

该案背后,映射出的其实是国内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混乱现状。服务机构越来越多,而蛋糕的大小却没有太多的变化。在华外企也应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很简单的例子,同样是代理服务费,10年前的2000美元可以等同于现在的2000美元吗?

“红牛”摆脱“牛虻”之扰

自2005年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市场中先后出现多种冠以“红牛”显著文字标识的铁罐装、塑料瓶装饮料产品,如“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营养液饮料”、“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持续近5年的不断演化变形、超过150次的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裁定和司法判决之后,这些曾在我国诸多三四级城市商超货架中紧紧跟随正牌“红牛”陈列摆放的“牛虻”终在今年9月26日捱到了山穷水尽的一天。

这一日,经过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红牛”针对韦廷建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提起的撤销争

议行政诉讼案获得两级人民法院支持后,商评委“商评字(2008)第05523号重审第390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的做出,使山寨红牛认为可以将自己庇护在“合法光环”下的、原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的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丧失了法律效力。

此前,对于众多“牛虻”的存在,“红牛”在全国各地开展了诸多维权行动。同时因为第800816号“红牛及图”商标的存在,韦廷建亦曾向我国部分省份的市级人民法院针对“红牛”品牌提出商标侵权之诉,其认为“红牛”生产的维生素功能性饮料上使用“红牛”商标涉嫌侵犯其第800816号“红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并未有生效判决认定“红牛”存在侵权事实。

事实表明“红牛”是一件在全球范围内均有一定影响力的饮料品牌,但就是这样一件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仍要耗时5年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依据,彻底摆脱不法者的侵扰。那么对于一些综合实力尚不如“红牛”的品牌,在它们应对类似问题时,是否需要更久的时间?

立体商标显著性之争

2010年的商标事件中,3件立体商标的命运尤为引人关注。

今年3月8日,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于2002年10月申请的第3330291号瓶型立体商标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不具有区分产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予核准注册。第3330291号商标即为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出品的“芬达”饮料的瓶型。对于商评委的裁定,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该商标经过其持续多年推广使用,已能与其他饮料瓶型相区别,而且与该公司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并且在与“芬达”商标的大量结合使用中,已具有显著性。

与可口可乐公司瓶型立体商标不同的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公司)通过商标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的第G650537号瓶型立体商标在我国取得注册后,却被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事达公司)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申请。味事达公司的主要理由是,第G650537号商标作为国内调味品行业的常用包装,缺乏显著性,如果被雀巢公司独占使用将损害整个调味品行业的利益。商评委7月19日作出裁定认为,第G650537号商标经雀巢公司长时间使用,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

知名巧克力生产商费列罗公司与雀巢公司遭遇有些类似,该公司第G783985号立体商标被开平市可味巧克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味公司)申请撤销。巧合的是,第G783985号此前欲在国内注册时,即被商评委裁定缺乏显著性,不能获得注册。2007年11月,北京

一中院判决该商标作为费列罗巧克力特有的包装已具有显著性。该判例曾引发国内商标业界对立体商标注册和保护标准的探讨。之后,商评委重裁该案,第G783985号商标被核准注册。此番可味公司提撤销申请,理由还是第G783985号商标缺乏显著性。但商评委此次认为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可味公司理由未获认可。

自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引入对立体商标的保护至今,国内被核准注册的立体商标屈指可数,目前在商标局可以查到的立体商标还包含部分领土延伸注册的。这说明国内目前对于立体商标保护的准备还不是那么充分。立体商标注册,显著性很重要,标准也很重要。

网店开启实名制

7月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一直处于争议漩涡的“网店实名制”也正式由幕后走向前台。

《办法》的出台,对于制止网络商标侵权及规范网络购物市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硬性制约。该《办法》第十八、二十四条等同时明确,今后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均应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发生。

相关人士表示,《办法》有效实施后,首先能预期经营者在网络销售中明目张胆假冒知名品牌商标、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现象可能会逐步减少;其次,由于实行了网店实名制,更便于确定直接侵权人进而追究其侵权责任,故起诉到法院的此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可能会增加;再次,一旦发生诉讼,无论从利于查清事实的角度,还是从责任分担的角度,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可能性依然很大,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严格按照《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操作,被判决因故意辅助他人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最后,《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同时实施,对权利人有效打击网络交易中侵犯其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都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没人上街不等于没人逛街。网购的兴起将人们带入了一个购物新纪元,同时侵权现象频现也给各大企业敲响了一记品牌保护警钟。加大规范力度和管理,是保持网络市场环境纯洁的不二法门。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957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76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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