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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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都是审计机关设计制式化的表格。 ❖ 必须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而不是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
人”。 ❖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性或不完整应当追究责任(实施条
例第四十七条有规定)。 ❖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书面承诺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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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 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 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 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 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对应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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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六大关注点 退出
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 强化被审计单位责任意识,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降低审计 风险。
❖ 每一个审计项目都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履行书面承诺义务,审 计项目延伸相关单位的,也应要求这些单位负责人履行书名承诺。
法律责任
附则
六大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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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 取消了原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 ❖ 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
审计机构权限 返回主页
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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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 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 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 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 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 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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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看待审计法实施条例
◆从工作实践去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法的解释、细化、完善和补充,是各级审计 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行政执法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 位以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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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实 施 条 例
八道简答题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总结 六大关注点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退出
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 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附则
六大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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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 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 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 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对应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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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
讲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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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条例修订背景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06年6 月1日起施行。
❖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为了推动修订 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审计 法实施条例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 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 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 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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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 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解
❖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审计机构权限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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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看待审计法实施条例
◆从法理上去认识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订并发布的,针 对各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 文。 1.条例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地方 政府无权制订。 2.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法的约束效力,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订,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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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 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解
❖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 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 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 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人”。 ❖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性或不完整应当追究责任(实施条
例第四十七条有规定)。 ❖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书面承诺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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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 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 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 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 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对应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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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 强化被审计单位责任意识,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降低审计 风险。
❖ 每一个审计项目都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履行书面承诺义务,审 计项目延伸相关单位的,也应要求这些单位负责人履行书名承诺。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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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了原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 ❖ 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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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 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 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 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 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 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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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作实践去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对审计法的解释、细化、完善和补充,是各级审计 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行政执法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 位以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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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简答题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总结 六大关注点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退出
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 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审计程序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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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 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 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 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对应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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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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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条例修订背景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于2006年6 月1日起施行。
❖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为了推动修订 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审计 法实施条例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 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 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 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 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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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 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解
❖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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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去认识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订并发布的,针 对各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 文。 1.条例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地方 政府无权制订。 2.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法的约束效力,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订,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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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 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解
❖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 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 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 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