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行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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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规则: (1)听证提出: 3天内 (2)听证通知:7天前 (3)举行听证会:公开(除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听证 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申辩和质 证。 (4)制作笔录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 活动的行为。(第2条)
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狭义法律 的明确根据,在这个范围内,只有立法机关 才能制定法律规范,行政权不行,并必须以 法律为根据才能开展行政活动。
法律保留在中国
《立法法》第8、9条规定了法律保留原
则。 绝对保留(禁止授权)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 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 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 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 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 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 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实体法 程序法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参考文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 姜明安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罗豪才、应松年、马怀德 、姜明安、胡建淼
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

二、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
三、行政法是规范、控制行政权
的法 1、定义: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 的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 使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 2、特点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要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级
较大的市
(人大及常委会)
{Leabharlann Baidu
省会市 特区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
5.规章(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部、委、行、署 直属机构
省级 较大的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2、排除范围——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的事项(第13条): (1)公民法人自主决定 (2)市场竞争机制调节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 (4)事后监管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
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
法律如何保护信赖利益
第一层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原理。行政主体非
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变更行政行为。 第二层次:行政主体改变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 信赖利益损害的,应当弥补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层次的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因为合法的原 因改变行政行为,应当补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层次的第二种情况: 行政机关因为违法的 原因改变行政行为或者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应 当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2、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 由;)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 决定书;事后备案。 (二)一般程序 具体步骤:
立案

政 处 罚 普 通 程 序
调查取证
说明理由及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审查决定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作出重大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 治安处罚: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 上罚款 (2)有当事人的要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
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 性原则
行政合理 性原则
诚实信用 原则
职权法定 原则
法律优先 原则
法律保留 原则
正当法律 程序原则
平等对待 原则
比例原则 (适合性、 必要性、 相称性)
行政信息 真实原则
信赖保护 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的三层含义
静态的:一切行政职权都来源于法的授予
动态的: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 权无效(消极方面) 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 地行使。(积极方面)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法 、 政 规 围 作 具 规
设定 除限 制人 身自 由以 外的 行政 处罚
在法 律规 定范 围内 作出 具体 规定
设定除 限制人 身自由、 吊销企 业营业 执照以 外的行 政处罚
在 律 行 法 范 内 出 体 定
只能 设定 警告 或者 一定 数额 罚款
在法律、 行政法 规和地 方性法 规范围 内作出 具体规 定
法律优位原则
1、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此处的行政是指所 有的行政活动,包括具体的执行活动和制定 规范的活动,即行政立法、行政规定和具体 行政行为都在法律之下; 3、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
1、性质和作用 能够克服法律优位原则的缺点,被称为积 极依法行政原则。 2、含义
(被动)行政行为
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作出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略式)行
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注意:成立要件是划分行政行为与非行
政行为的界限,而合法要件则是划分合 法与违法行政行为的界限。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 (4)程序合法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和权限
非常设性行 政许可设定
经常性行政 许可的设定
实施行政许可具 体规定的制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省 级 政 府 规 章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法第22、23条规定,行政许 可由具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 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确定了行 政许可权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行使。但 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权的委托
第24条规定:行政许可权只能委
托给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权的委托适用一般委托 原理。
听证(第46--48条) 1、听证类型 (1)“必须听证”的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 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事项。 (2)“依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 大利益关系的
分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
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 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 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 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地方设定权的限制
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
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 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外地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从 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具体规定许可(第16条)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 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 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 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 件。
2、听证程序规则 (1)听证提出: 5日内 (2)组织听证:20日内 (3)听证通知:7日前 (4)举行听证:公开;听证主持人为审 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员;申辩和质证。 (5)制作笔录 听证后的决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行政强制
概念:指行政主体或法院为了实现行
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 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规范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包括: 行政立法(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 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规定(也称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他规 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部、委、行、署和直属机 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许可的性质
法律的一般禁止的解除 (自由——禁止——申请——解禁——秩序)
信赖保护原则的原理
信赖:相对人可以相信行政机关会合法地、诚信
地做出行政行为,不会出尔反尔,擅自改变行政 行为。 信赖利益:相对人因为相信行政机关而安排自己 的活动并进而产生了一定的利益。 信赖利益保护:法律保护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 关而产生的利益。
信赖保护制度的条件
除之前所讲述的条件外,尚有一項: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相对人,不能 是恶意的相对人。 何为善意的相对人? 相对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真实、完整地从事许可 申请活动。若相对人采用欺骗、隐瞒、贿赂等方 式获得许可证、执照,则为恶意相对人。恶意相 对人不仅得不到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保护,还要 受到应有的惩处。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均应公开。 2、听取意见:包括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 3、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 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 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公益、 惯例等裁量依据。 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从制度上看包括回避、 职能分离等。
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与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决定)
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区别
抽象行为 具体行为
对象
普遍 特定
效力
广泛 单一
后果
间接 直接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 行政行为
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
以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数目为标准
依职权(主动)行政行为与依申请
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相对集中处罚权(第16条)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委托组织: 事业组织
程序
作为共同前置程序的告知和申辩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治安和交通处罚适用条件:警告或2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
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 职能部门
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行 政 主 体 范 围
行政机关 外的其他 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 经授权 的行政 机构
内设机构
社会团体
经授权 的其他 组织
事业单位
企业
行政行为
概念:指享有行政权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
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三要素:1、主体要件——行政权的存在 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运用 3、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推定有效性
法定种类(第8条)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
学理上分类:
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 人身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可 设 定 各 种 行 政 处 罚 行政法规
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 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 制定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
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 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 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 政许可实施满 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 方性法规。
行政主体的特征:
一、享有行政权; 二、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活动; 三、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分类
一、职权性行政主体。依照宪法 和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职权的 行政机关。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依照宪法 和组织法之外的单项法律、法规 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国务院
国务院部、委、行、署, 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部委 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规章
(政府)


省会市 特区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
6.法律解释
冲突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由有权机关裁决
《立法法》第86条:(二)地方性法规
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 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三)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 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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