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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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税征﹝4﹞字﹝1988﹞54号
【发文日期】1989-09-29
【实施时间】1989-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为做好印花税开征工作,现就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征管形式。
印花税征收而广,零星分散,在征管上可采取:
1、在市、县税务局征管科(股)内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专管。
其主要职责是:拟定专管办法、措施,保管整理资料,组织对交流会、展销会等临时性大宗税款的征收,指导、检查专管员做好日常征管工作。
2、对纳税单位暂实行各税统管。
统管专管员主要职责是管理、检查、监督自行纳税单位依法纳税,负责汇交单位的征收管理,代售印花单位税款和票证的结报。
3、在各分局(包括市局设的专管国营、集体企业的分局)、税务所设点征收:业务多的设专人,业务少的由负责门面征收的人员兼办(国营、集体企业分局可由内勤或指定人民兼办)。
其主要职责是:出售印花,征收或办理代售单位、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单位和汇总纳税单位的税款,及票证结报。
指定专人征收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仍由管户专管员负责。
二、印花税征收方法。
应针对十三个税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征收方法。
1、尽可能实行源泉控制。
各地税务部门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通过有关部门(如工商管理、公证、专利、房产、金融,保险、运输部门等)或企业(如合同较多的国营企业、供销社)能进行控制的,原则上均应委托他们代管印花税,代售印花。
2、为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可委托邮电所、储蓄所、居委会、车站、航运部门、大宾馆、招待所等代售印花。
对上述代售单位可暂按代售印花金额在5%以内付给手续费。
3、凡书立的凭证(以一份计算),应纳税额较大的,经征收单位同意,可用纳税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
4、凡贴花次数繁多、帐证健全的国营、集体企业其在本市、县应纳税款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其营业帐簿仍按年、按本贴花),由企业提出申请(附表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并发给汇总交纳许可证(附表二)。
凡实行汇总交纳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的,均应按照我局(88)税计字第l05号文件规定,
于纳税后在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5、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采取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的办法。
三、纳税鉴定。
凡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均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纳税鉴定(附表三);其他单位可自市、县税务局有针对性的分别不同纳税人,汇集有关征免规定,税率和纳税手续等。
印成小册子或以分类鉴定表形式分别鉴定。
四、代售印花单位的管理
(一)代售印花单位应经市、县税务机关审定,订立合同,并建立购、售、解、存和保管制度,发给结报手册,按期结报。
(二)凡能以自备资金购买印花代售的单位,可由代售单位自行决定购买数量、时间,持结报手册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买印花,并由税务机关按每次购买金额付给手续费。
售完再购,不必按期结报。
停止代售业务,可退回结存印花,由税务机关退回款额,并扣回以发的代售手续费。
(三)凡不能自备资金购买,需税务部门付给印花代售的单位,按下列办法办理:
1、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和交款、保管等工作。
2、市、县税局要对代售单位的存花规定限额,代售单位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请领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全领取。
3、代售单位所售印花税款,必须专项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旬和按市、县税务局规定的限额结算报交税款。
结报时在结报手册作好记录,双方签章负责。
4、要建立印花税票领、售、存情况的登记,清点、检查制度,如有丢失,应负责赔偿。
(四)代售单位因故不能继续代售时,应于十日前申请停止代售并清结一切票、税款。
五、纳税地点。
印地税应在税凭证书立、领受地交纳。
六、纳税期限
1、按期汇总交纳印花税的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七天内将《纳税申报表》(附表四)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缴纳税款。
其他单位是否办理纳税申报和如何申报由市、县税局酌定。
2、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应于应税凭证书立时、帐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七、已贴用的印花税票,应按规定在印花税票和粘贴凭证的交接处用《印花注销印戳》(格式附后)注销或由纳税人在骑缝处用钢笔(圆珠笔)画多条横线注销。
注销戳由各市、县税局刻制,发至征收机关、专管员和代售单位。
并应适当多刻制一些,供企业购用,酌收工本费。
八、印花税重新开征后,许多纳税人已不习惯,为此各地税务局要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对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单位,更要加强辅导。
九、纳税检查
印花税征收面广,纳税检查任务十分繁重,为此要求:
1、凡交纳的单位,各专管员要随同流转税、所得税一并定期检查;
2、凡不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单位,各经管人员要定期(重点税源单位按季,一般单位至少按半年)检查一次。
3、对代管、代售单位,市、县税务局也应定期进行检查。
此外,各市、县税务局要善于利用时机,组织征收(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时征收营业执照的印花税等),以减少税检流失和事后检查的困难。
十、违章处理权限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其倍数在十倍以下(含十倍),罚款金额又不超过100元的(含100元,下同),或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处以定额罚款在100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超过上述限额和处理国营、供销社违章案件时仍应报市、县税务局审批。
十一、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报区税务局备案。
印花税开征后,如印花票尚未收到的县,对汇总纳税单位可以汇总纳税;对以缴款书代替贴花的,可用缴款书征收;对自行贴花的纳税人,在凭证有效期内,应在印花税票到达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