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担保物权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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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消灭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法律规定 担保合同
(二)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
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分析]
甲公司欲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 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今后在该土地之上建 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 有关部门作了登记。后来乙银行在仔细了解该土地 使用权的价值的情况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 另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便商请丙公司、丁公司提 供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其负责人李某代表公 司在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 中定下了“愿与甲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丁 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并进行了相关登记。甲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 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到来后,不 能还款。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三)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 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 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 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 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 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四)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抵押权和以某些不动产物权设 定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动产抵押全和动产浮动抵押权采取登 记对抗要件主义
[案例]
李某,现年41岁,因为经营需要,以其所有的小货 车为抵押物向甲商业银行贷款。经专业机构评估, 该车辆的价值为4万元,银行与李某签订抵押合同及 贷款合同及贷款合同,贷给李某人民币3万元,约定 一年后将贷款的本息归还给商业银行,但未去办理 抵押登记。李某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又以3.5万元的价 格将车辆卖给张某,张某并不知道该车已经抵押。 后李某将车辆交付给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贷 款到期后,甲银行要行使抵押权,但张某认为车辆 已经归自己所有,银行无权对该车行使抵押权。
第二十二章 担保物权
在本章中你将——
知道担保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 知道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 知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设立的方
式 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内容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
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 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 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 禁止流押契约
[案例]
某县农民王某想建一个水果保鲜库,找到本 村张某请求借款1.5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但 要求王某支付利息并用其拖拉机作抵押。双 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王某应于次年3月 20日付清本息,如到期不能偿还,王某的拖 拉机归张某所有。由于王某缺乏经营经验, 不但赔了本,还欠了一大笔债,无力偿还欠 款。张某让王某用拖拉机抵债,王某不同意 。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将王某抵押的拖 拉机判归自己所有。
问:本案如何处理?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事
先经抵押权人同意 2、就转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
受偿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 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
案例1
王某于2003年3月22日将其的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于 李某,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每年1万元。同 年7月8日,王某因手头缺钱,故向张某借了20万元 ,借款期为一年,并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了张某。 2004年8月12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因经商失 败,无力偿还,双方协商后,王某同意房屋作价20 万元以抵欠款,房屋归张某所有。同年9月,张某要 求李某搬出房屋,李某声称王某抵押房屋时未履行 告知义务,故抵押无效,况且租期未到,张某无权 要求其搬出该房。同年10月,李某向提起诉讼,要 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无效,并以承租 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的 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二)特征
1、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设定的权利 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具有物上代位性
[案例]
韩某的一个朋友刘某向韩某借款19万元, 并以自己已经投保的汽车担保。不久,用 于担保的汽车被盗,刘某获得保险赔偿金 20万元。韩某提出抵押物汽车已经被盗, 自己应取得20万元保险赔偿金的抵押权, 但刘某称抵押物汽车已经灭失,保险金只 能归其所有,韩某不能取得对这20万元的 抵押权。现韩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取 得20万元赔偿金的抵押权。
法律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的订立——书面形式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物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

与权利担保物权
的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

保物权
类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1、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2、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3、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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