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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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基础
• 对待给付之间的牵连关系,或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 立法例
•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20条第一款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
– Tender performance;Withhold performance
• 《合同法》第66条
– 要件:
•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二债务为对待给付关系
– 请问:
• 1、买方应在何时履行交货义务?
• 2、本案应如何处理?
• 甲牛奶公司与乙超市在2008年7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应于2008年8月1日至10日向乙交付1000公斤婴幼儿奶粉,总 价款为20万元;乙应在2008年9月1日至10日向甲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中还另外约定,乙应在2008年7月20日前向甲交付5万元定 金。到2008年9月15日,甲乙双方均未履行上述约定,由此发生 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先后履 行顺序,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 合同性质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 • 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 比较分析下述案例中能否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 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卖方甲应于6月3日发货, 买方乙应于货到后第十天付款。双方位于同一城市,发货 与收货可于同日完成。 卖方到6月14日还没发货,但提出 要求乙应先付款。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
– 分析保证人的抗辩权属于哪种类型?
• 《民法通则》§89(1):
–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 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 权向债务人追偿。
• 《担保法》§19:
–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方式承担 保证责任。
– 思考2:
• 美国的甲公司和我国的乙公司签订特定物买卖合同,约定 由甲先给付价金。但在价给付价金时发现乙已经将该货物 卖给了丙公司。甲能否先提起不安抗辩权或解除合同?
– 法律效力:
• 第一次效力
– 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并且给对方一个 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 – 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 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 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 续履行合同。
• 权利瑕疵
– 交付有抵押权的房屋,买方能拒绝支付相应价款?
• 瑕疵履行(质量) • 部分履行:可参照合同解除的部分履行
– 《合同法》
–§165:
–§166:
– 法律效力
• 权利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 此拒绝不能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实现; 也非使自己的履行义务消灭,只是暂时停止履行。
• 形成权
–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 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此规定为我国立法所独有。
– 立法例
• CISG第71条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4条
• 《合同法》第68条 •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21条
– 要件:
• 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 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 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思考1:
• 对于承揽、演出等提供劳务的合同,当劳务提供人生命垂 危或者患重病可能丧失提供劳务的能力,演出举办方能否 提出不安抗辩权?
– 案例
• 甲与一名画家乙订立了一份画像合同,约定甲先付款,画 家在随后的一个月内画像。甲准备付款时,发现画家已经 身染重疾。请问:甲还有无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款项?
• 《担保法司法解释》§19:
–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 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分析下述情形是否属于行使抗辩权?
– 情形1:
• 国际货物买卖中甲乙双方在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出卖人 所在国家限制用电而导致无法完成标的物生产的,出卖人 有权延期履行。当履行期限届至买受人请求交付的,出卖 人有权主张延期交付。此时出卖人享有的对抗买受人请求 权的权利是否属于抗辩权?
• 居间(§426)
• 劳务合同(报酬后付原则)
– 案例1:
• 一家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公司A向营业地位于英国的公司B出售电 线尖部制作的机器。该机器应当由卖方制造并于6个月内交付给 买方。买方是集团公司C的一个下属子公司,该C公司旗下还拥 有一家与买方同名的子公司。该同名子公司破产并导致整个C集 团公司的支付能力遭到质疑。卖方因此要求,在支付票据未被 提供从而保证货款支付的情况下不交付货物。
• 7月23日,买方付30%预付款共240万元给卖方,10月份卖方两次电催 买方交余款560万元;11月9日、12日,卖方全部货物到达A市海关, 买方在11月12日、19日共付款143万元给卖方,此时还欠货款417万元。 同年12月,双方解除其另一份合同,买方将该合同的货款205万元转 付卖方,作为空调买卖合同的货款。同时买方提取两台样机。 • 2001年2月,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单价提到4100元。7月5日,卖 方再次电催买方“在7月15日付清预款提货”,7月17日,买方又付款 71万元。7月22日,卖方开出1000台货物的调拨单给买方。10月4日, 甲再次催告乙付款,称10月10日如还不付款,将把空调另行处理,乙 不同意,引起诉讼。
– 立法例
• 《合同法》§67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第二款
– 凡当事人各方应相继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在 应先行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完成履行之前拒绝履行。
– 要件
•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 产生双方给付义务的合同不存在效力瑕疵。 • 双方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都已经届至。
第六章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抗辩权的概念
– 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 张的权利。
• 抗辩权的类型:
– 1、消灭的抗辩权
• 又称为“否定的抗辩”、“永久的抗辩”,指使请求权归 于消灭 。
– 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 2、延缓的抗辩权
• 又称“停止的抗辩权”,是指使请求权效力延期或使对方 请求权于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
• 同时履行主义
– 以同时履行为原则,以异时履行为例外。
– 《合同法》第161条:
• 异时履行主义
– 又称为先付主义或后付主义
– 对于下列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采异时履行 主义:
• 租赁(§226) • 承揽(§263) • 保管(§379) • 仓储(准用保管) • 委托(§405) • 行纪(§422)
– ①财产显形减少:
– “经营状况恶化”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②丧失商业信誉。
•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 ⑤其它情形。
– 我国《合同法》上的异时履行合同
• 2、附负担赠与中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二、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 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并在后 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 合同的权利。
– 不安抗辩权的性质
• 延缓的抗辩权
– 《合同法》第69条:
• 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存在着履行上的先后顺序 • 3、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 5、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 如果对方不可能履行,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此时,其行使的则 为消灭的抗辩权,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
– 何谓“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 ”?
– 情形2:
•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债务人则主张该合同 标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 情形3:
• 甲伪造乙的签名向丙签发一张票据。付款期届至时丙向乙 行使付款请求权,乙以该票据系伪造而拒绝。
一、同时履行Hale Waihona Puke Baidu辩权
– 概念
•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 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
• A.因为乙没有向甲交付定金,所以甲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乙提出的交货请求
• B.因为甲没有向乙交付货物,所以乙有权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拒绝甲提出的付款请求
• C.因为乙没有向甲支付价款,所以甲有权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
辩权
• D.因为乙没有向甲支付价款,所以甲有权对乙主张不安抗辩权
• ACD
– 情形1:
• 如甲要向乙交付大米300吨,实际交付295吨,尚缺乏5吨, 乙能否以违约为由就全部价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情形2:
• 甲先向乙购买自行车一辆,然后又向乙出售画册一本,甲 能否以乙未交付画册的价款为由,拒绝交付自行车的价款?
– 延伸思考:
• 1、单务合同与不完全双务合同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 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卖方甲应于6月3日发货, 买方乙应于6月13日付款。双方位于同一城市,发货与收 货可于同日完成。 卖方到6月14日还没发货,但提出要求 乙应先付款。
– 综合分析:
• 甲乙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总数为2000台1.5匹的窗式空调器(采用国 产压缩机),每台4千元,总货款800万元,卖方甲于1998年11月交齐 货,买方乙在A市自提;买方须在2000年7月26日之前预付款30%,余 款在货到A市报关前付清。如海关关税调整,供应单价也应相应调整。
• 在对方履行后,权利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 案例:
• 2002年4月,原告红光地毯厂与被告新华商场签订了一份地毯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1500张优质地毯,价款总额为60万元, 货物由供方送至需方,交货与付款时间均为7月份。合同签定后,地毯 厂打算用7月份将得到的货款购进一批原料,遂于6月份与原料供应商 签订了原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商7月28日交付原材料,地毯厂收货 后立即付款,如果一方违约,即应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此后,由于 红光地毯厂负责购销人员的过错,到7月28日也没有向被告交付地毯, 被告也未付款,但原料供应商却依约将原材料送至红光地毯厂。红光 地毯厂由于未收到被告的货款,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当即要求被告 履行义务。被告以未收到地毯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红 光地毯厂只好向原材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地毯厂认为自己承担违 约责任是由于新华百货商场不履行合同所致,要求新华百货商场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新华百货商场拒绝赔偿,红光地毯厂遂诉诸法院。
– 第二次效力:
•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 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 要求损害赔偿。
三、后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 此种抗辩权为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抗辩权,故称为后履行 抗辩权。 • 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期 限届至后不履行或履行其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基于双 务合同的牵连性,后履行一方自然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对 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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