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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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研究与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通过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解决纷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全体公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心智上不够成熟,在经济上不能独立,特别需要社会的关怀,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如1996年3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以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自2009年月中心正式成立运作至今,共为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其中刑事指定辩护件,占%,案由以抢劫、盗窃和贩毒为主;民事援助占件,占%,案由分别为人身损害赔偿、追索抚养费

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因为关系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而备受关注,但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范围和刑事指定辩护实践中,却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两类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问题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过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律援助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则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是:㈠父母;㈡父母均已死亡

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作法定代理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㈢没有上述㈠、㈡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这就导致了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不去申请、或者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那么由谁代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就成为一个难题。对此《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及配套实施细则办法都没有规定,这些案件很有可能就会成为隐性案件。需要说明的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家干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愿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申请程序上就不能强制要求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因此应当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问题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有局限。

根据《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三)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四)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少,还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这暴露出我国对刑事案件未成年受害人法律援助方面的不足。

问题三:未成年人刑事援助“巩固效果难”。

未成年人犯罪,在受援助之初,因受援助律师的工作和法官的庭上教育等影响,而有认罪、悔罪等良好表现。但援助律师承办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权限仅到一审(二审)结束、法院判决书送达为止。而受援未成年人由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自制力差,其人生观、世界观非一朝一夕能得以改造,重返社会后其生存的原有环境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完全改善,

加上有了犯罪前科,自卑心理加重,极可能使其产生自暴自弃心理,而加大了再次走上犯罪之路的可能。如何通过援助之手达到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应当成为值得援助机构及援助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对策一:积极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在符合条件和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妥申请、审查、审批、受援等全部手续。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接待来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法律服务,实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零等待”。同时,还应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补充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

对策二:放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受案条件,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未成年人使其能更有效地通过法律援助保护自身权益。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和完善,一些人甚至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要他们在诉讼中进行充分的诉讼行为,显然超越了其认识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因而为确保其获得合法权益不因自身状况而造成“障碍”,公平的做法只能是确保其委托代理人参诉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某些刑事案件中,为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有不出庭情形,这时代理人参与诉讼更为必要。鉴于此,立法应规定,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被害人经证明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律师费用;其二,有理由证明被害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常指案情复杂或者案件中存在可能危及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因素,援助机构就应当为其提供援助,司法机关也负有告知义务。开创未成年人普法教育队伍建设,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员;同时推进“法律进学校”工作,聘请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青少年开设普法课堂,运用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社会调查、热线咨询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对策三: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要全方位、全过程予以援助,实行动态跟踪,全社会共同救助。

坚持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与未成年的嫌疑人、被告人至少见一次面,写一封信,谈一次心,开展一次法律知识宣传,用法律知识进行帮教,用真情触动心灵。并协调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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