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构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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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构建设想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骄人业绩。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问题却日渐成为新时期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绿色经济的发展诉求,谋求可持续发展之路才能顺应世界潮流。在此背景下,一个以保护环境、纠正市场失效、促进经济生态化发展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环境税收,正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悄然兴起。为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签:

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外部性;可持续发展

D9

1 引言

生态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加快经济增长成为世界各国的头等大事,人类以极大的热情人类创造出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奇迹。但由于经验不足,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能源资源的过度浪费。累积的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如若不给予足够的重视,经济发展的成果也终将淹没于赖以生存而岌岌可危的生态系统中。

有鉴于此,上世纪九十年代,欧盟各成员国就引入环境税作为矫正经济发展负外部性的重要政策工具,进行了以环境税为核心的税制生态化改革,在环境税收方面做出了最初的有益探索,也为他国日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不难发现,较早开征环境税的爱尔兰政府和以环境优美著称的荷兰,税率规定明确,税种繁多且深入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政府获得了相当规模的税收收入,而且有效地遏制了破坏环境的经济行为发生。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也使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提升。

我国也应把控当今世界发展脉搏,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理念的指引下,汲取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发展理论有益成果,运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手段,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以调动全社会的环保积极性,使经济发展始终能在良性轨道上前进运转!

2 环境税收和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环境税收,又称生态税收、绿色税收,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

要目的,向所有因其生产和消费行为或产品本身对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它旨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进而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再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2007年,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开始进行环境税的相关研究,五年多来,理论界和舆论界对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先期确立了湖北、湖南、江西、甘肃4个环境税试点地区。201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和其他财税优惠措施。至此,环境税得以“验明正身”并名正言顺地步入我国税收的大家庭。

环境税收制度体系是有别于环境税收的又一重要概念。一般意义上讲,它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资源政策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主体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环保主体行为而开征的多个税种和采取的一系列税收制度措施组成的一个特殊税收制度体系。一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特定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的特殊税种,称之为环境保护税。它在环境税收制度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诸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它通常是辅助性的,与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紧密配合,共同发挥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合理节约使用方面的作用。

3 我国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期形成的。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建立则可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是由排污收费制度加上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中相关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节约合理使用的条款组成。这一制度体系虽在特定的时期起到了鼓励环境保护,减轻或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固有的税制体系缺乏新时代元素,长时间保持不变,无法跟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以及时调整;加之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目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其保护自然资源作用在当今时代的发挥。概括来讲,我国环境税收及环境税收制度体系设计方面的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税法规范,依据的相关文件颁布时间较早,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环境。

如果仔细翻阅我国现行税法,不难发现,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本规范则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法规范依据的相关文件颁布实行时间距今久远,竟然长时间都未有变动,实在令人遗憾。同时,“暂行条例”的“暂行”,一晃就是几年或几十年,其内容规定的陈旧终究是不可避免。

(2)我国目前缺少主体税种、尚未设置专门的环境税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并未有效地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排污收费作为控制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经济调节手段,缺乏以保护环境或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由于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先天不足,存在着收费标准过低、征收面过窄、计费不合理、征收不规范、征收成本高、资金使用混乱等诸多弊端,使得排污费制度调控力度大打折扣。经测算,我国企业所交的超标准排污费只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从征收排污费的单位来看,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并且是排污超标的单位,对那些也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未超标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一概排除在外。而收费项目,虽已有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等五大类一百多个项目被纳入现行收费标准中,但仍有相当多的部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电磁波辐射等没有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生态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

(3)现行税制中,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分散,激励效应不明显。

当前,我国现行的有关环保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减免、抵扣的形式分散的存在于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等税种中。因不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诸多措施的激励效应不甚明显。

经济学理论认为,只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可以分开,单靠市场就可能不足以实现帕累托效率。之所以经济个体为了自身利润(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污染环境、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的行为屡禁不止。是因为一方面,污染、破坏的制造者付出的成本并不与其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另一方面,恪尽职守的“良民”也未曾从中获得应有的奖励。赏罚不明,必然会导致“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公地悲剧”也将上演。纵观当今世界,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排放交易机制都未在我国得以有效实施。我国在环境税收方面的探索,有待进一步深化。

4 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设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只有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才能构建完整合理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设想:

4.1 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1)“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其使用和占用并非“免费的午餐”。对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占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都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将社会成本转化为“当事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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