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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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之区别: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一个人该得多少就得多少,得多少是预知的,然后通过法官来实现这目标,这就是实体正义。而英美法系则是经验主义占主导,认为法律的知识不是从事先的理性设计出发,而是从以往的习惯和经验习得。谁也不能预知一个人该得多少,而是看他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得到多少,这就是他所该得的,所以强调程序正义。

大陆法系的特点:

概念:见上

1,强调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区分

这是大陆法系的基本分类,从罗马法单纯的对公民私权无微不至的保护到近代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都体现了对私权的保障,并在私法中加以确认。

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指导作用。

大陆法系哲学传统的基本精神是理性主义,并以自然法思想作为其载体。

3,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法学家自然在立法上起指导作用。在法的观念上,人们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因此法学家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

4,强调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纵览大陆法系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一种革命性的思想支配着法律的变更,这种革命性的思想对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核心和支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典是革命成功的某种象征。

英美法系的特点:

概念:见上

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

一项判决可以成为先例,在法律渊源的意义上对以后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具有或强或弱的拘束力。继而法官通过司法判例创立和发展起来判例法。

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的许多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都是通过司法而非立法完成的,在制度创新方面,都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判例确立的,尔后由继任者予以遵循。

3,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

英美法系哲学传统的基本精神是经验主义,认为关于法律的认知不是从事先的理性设计出发,而是从以往的习惯和经验习得的,这就英美法系具有务实性的特点,信托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

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英美法系奉行经验主义,一个人该得多少无法预先得知的,只能根据其在正当程序下能得多少来判断,这就导致了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不主动询问证人和收集证据,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冲突双方的公断人,要保证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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