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制度
篇一:浅析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
龙源期刊网.cn
浅析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
作者:王威权
来源:《理论观察》20XX年第05期
[摘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构建公司律师制度是我国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开始于02年司法部公布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那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已发展了12年,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公司律师制度虽然设立,但仍然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存在着发展相对失衡,从业人数过少,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此外,我国的公司律师仅占我国律师执业人数的总数比例太低,从事公司律师行业的执业律师远远满足不了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律师制度;公司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XX)05—0021—02
一、公司律师制度概述
(一)公司律师制度的概念
所谓的公司律师,是指拥有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被企业所雇佣,对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进行专门管理,其只是面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不得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一类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特点
公司律师这一新兴的律师类别虽然属于行业律师的一个类别,但它与社会律师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征:
第一、特定性
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是面对所有有法律需求的社会大众,而公司律师只是单一的为其所雇佣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公司律师只能为自身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
第二、双重性
社会律师只有律师这一种身份,而公司律师在身份上有着社会律师所不具备的另一种身份,即企业员工。
公司律师身份上的双重性就意味着其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方面公司律师属于公司员工,其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
公司律师作为企业的员工,其在聘用、人事关系、工资篇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我部决定在今年底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应适应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来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
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
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四)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
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
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等。
(六)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四、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重视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选
择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
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
要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认真总结经验。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试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
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
济南日报报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律师事务部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福田雷沃重工公司律师事务部海化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山推股份公司律师事务部
牛兆浩王茂松高建成苏效玺马洪建张忠吾刘洪前888697058312960182992632889383860536-752536153298480537-290 9533
详情详情详情详情详情详情详情详情
1
共1页8条数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篇三: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贺洪涛徐保民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20XX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
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1996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XX 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
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
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臵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
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制度)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
此阶段从1997年到20XX年。
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