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部
目录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67.3-----适用范围
67.5-----航空人员
67.7-----职能部门
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
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67.13----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5----定义
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
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67.23----体检鉴定
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
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
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
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
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
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
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
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管理
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
67.49----申诉
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67.103----一般条件
67.105----精神疾病
67.107----神经系统
67.109----循环系统
67.111----消化系统
67.113----传染病
67.115----呼吸系统
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119----血液系统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67.123----妊娠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67.131----听力
67.133----眼及附属器
67.135----远视力
67.137----近视力
67.139----常规辅助检查
D 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67.203----一般条件
67.205----身高、体重
67.207----精神疾病
67.209----神经系统
67.211----循环系统
67.213----呼吸系统
67.215----消化系统
67.217----传染病
67.219----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67.221----血液系统
67.223----泌尿生殖系统
67.225----妊娠
67.227----骨骼肌肉系统
67.229----皮肤及其附属器
67.231----耳、鼻、咽、喉及口腔
67.233----听力
67.235----眼及附属器
67.237----远视力
67.239----近视力
67.241----常规辅助检查
E 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67.303---一般条件
67.305---精神疾病
67.307---神经系统
67.309---循环系统
67.311---呼吸系统
67.313---消化系统
67.315---传染病
67.3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319---血液系统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67.329---听力
67.331---眼及附属器
67.333---远视力
67.335---近视力
67.337----常规辅助检查
F 分部罚则
67.401---无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3---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67.405---对隐匿、伪造和擅自销毁体检资料的处罚
G 分部附则
67.407---废止
67.409---颁布与施行日期
A分部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飞行安全要求,规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 [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 空中交通管制员;
(3) 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医学资料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仪器设备检查结果报告、辅助检查报告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健康状况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样式见附件一。
67.9 [费用]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 1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满足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的申请人者颁发下列体检合格证:
(1) Ⅰ级体检合格证;
(2) Ⅱ级体检合格证;
(3) 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