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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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合同类型。第三人是合同中的关系人,主体范围广泛,不受行为 能力限制。第三人的权利,其来源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其效果体现在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上;其内容包 括直接请求给付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参与权,以及给付受领权。 关键词:第三人;主体范围;权利内容 作者简介:屈庆平(1977- ),男,山东滕州人,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德育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3)01-0085-2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 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作为 经济发展的产物,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满足了社会经 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给当事人带来很大便利,符合意思自 治的合同法原则。在我国,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也已成为重 要和常见的合同类型。 我国合同法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体现在该法 第 64 条上,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条规定过于 简单,学者们对我国合同法是否认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产 生了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为第三人利 益合同,否定说认为我国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 无论观点如何,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已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 中大量存在是客观事实,对该类型合同作出研究具有重要 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人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区别于普 通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对这一类型 合同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和范围 合同关系中,缔约双方(少数情况下也可为多方)是 合同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主体,也是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的 承载者,因此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中,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 约定的特定权利,从而参与到合同关系中。由于第三人不 是合同缔约方,因此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但又享有合同 规定的特定权利,因此是合同关系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之 外的关系人参与合同关系。 通说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缔约双方只能为第三 人设定权利,不能设定义务,第三人不承担与所享权利对 等的义务,最多仅承担与实现其权利相关的义务。因此第 三人的主体范围便十分宽泛,第三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既可以是 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 人。 二、第三人的权利 (一)第三人享有权利的理论依据 对于第三人享有权利的理论依据,大体有三种解释, 即法律创设理论、双合同理论和双方意图理论。 法律创设理论认为,合同缔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之所以 享有权利,是因为法律认可第三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单 凭法律的认可,第三人即可权利,学者无需解释第三人权 利存在的原因。该理论对问题进行了回避,因此是一种不 是理论的理论。 双合同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可分为两 个连续发生的合同,第一个合同由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订 立,据此合同,债权人本人可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债 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将立即同第三人订立第二个合 同,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该理论逻辑上似乎很清晰, 但缺点也很明显,如很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比如大量存在的人 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很多是未成年人, 根本没有缔约能力, 何以能够签订第二个合同。 双方意图理论则认为第三人能够享有权利,是因为合 同缔约双方具有使第三人获得自己合同所规定的权利的 主观意图。同时,第三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取决于合同缔 约双方本人的意图。该理论将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原因归结 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图,体现了对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尊 重,符合合同法上意思自治原则,也克服了上述两个理论 的不足,因此具有较多合理性。 (二)第三人享有权利的效果 第三人享有权利的效果主要体现在第三人与合同缔 约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上。 1、第三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实际上是将原本 应当由自己取得的利益转移给第三人的人。债权人为什么 会将原本应当由自己获得的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呢?通常 原因或者是为了赠与,或者是为了清偿自己对第三人所承 担的债务。 在合同债权人对第三人进行赠与的场合,合同债权人 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只不过直 接履行人是债务人。债务人的履行,视为债权人本人的履 行。在履行前,如无特殊情形比如公益性的赠与,则可主 张撤销;而一旦履行完毕,无特殊情况则不能撤销。 在合同债权人对第三人有债务而通过为第三人利益 合同清偿自己债务的场合,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关系实际 上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当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 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时,合同债权人对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 即被清偿,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合同债务人没有
网络出版时间:2013-04-10 14:16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3.1133.D.20130410.1416.080.html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 年第 1 期 NO.1,2013
略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屈庆平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沧州 061000)
云 南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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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S I L A I C O S F O E T U T I T S N I N A N N U Y F O L A N R U O J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 年第 1 Baidu Nhomakorabea NO.1,2013
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合同债权人对第三人 的债务未被履行,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2、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 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的发生原因是债务人的单方承诺。 第三人是否享有对债务人的的直接请求给付权,在第三人 享有权利的效果中最有意义。当前两大法系普遍认为,当 合同债务人违反所承担义务并使第三人根据合同所享有 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债 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 损害赔偿责任。而这种请求权是建立在债务人承诺基础之 上,而非侵权之上。可惜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这一 点,导致实践中第三人无法直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实属 遗憾。 (三)第三人权利内容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内容可概括为四个 方面。 1、直接请求给付权 直接请求给付权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规定,在合同条 件或期限实现时,向债务人提出履行的权利。对于直接请 求给付权的取得方式,各国民法规定并不一致,但大体可 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取得式,即债权人和债务人订 立的合同生效时,第三人就取得了直接给付请求权而无需 第三人做任何意思表示,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种方式 是意思表示取得式,在这种方式下,当第三人表示不接受 合同利益时,视为自始未取得其权利,第三人若表示接受 合同利益,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就要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如《日本民法典》。 我国合同法 64 条的规定未明确第三人的直接请求给 付权,过多的考虑了合同的相对性,而忽视市场经济发展 的要求和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与国际通行做法也 不吻合,实践中也影响第三人利益合同功能的发挥,因此 有待立法完善。 2、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当第三人权利受到侵犯而有损 失时,要求当事人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是第三人权利实 现的重要保障。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可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第三人为受领利益所做的相关准备而付出的必要费用; (2)可得利益的损失,即第三人在合同得以履行时应该能 够得到的利益。 3、解除合同参与权 关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笔者认为既然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行使 解除权解除合同,那么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自然也适用。 但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第三人参与而 显复杂。 由于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情形, 在法定解除情形下, 参考文献: [1]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4. [2] 崔建远 .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规格论 — 以我国合同 由于法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毫无疑问合同解除 无需得到第三人同意。本问题的焦点在于在当事人协商解 除合同以及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时是否需要 征得第三人同意。 在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情形下,由于第三人在享受权 利的同时并没有付出对等义务,因此对当事人解除合同不 应过多干预。但如果第三人基于对当事人承诺的信任而有 所行为并为此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