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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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

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

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

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

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而,

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

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

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

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

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

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

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

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

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二:地方财政的定义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地方政府与所属或所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我国地方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镇)三级财政组成。在地方财政体系中,省级财政是主导,城市财政是支柱,市辖区、县、乡(镇)财政是基础环节。各级地方财政是同级地方政府执行其职能的财力保证,通过地方政府的预算筹集财政收

入,分配财政支出。

三: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一)分税制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表现在收支两个方面

1、分税制后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地方财源相对孩少,财力要净减少一块。比如省市最近调增某县增值税任务785万元,按原体制计算,这块收入纯属于超包收入,应全部留给地方,而实行新体制后,县财政只得31.25%,即245万元,净减少财力540万元。

2、分税制把增幅较高的增值税大头由中央集中,把以往不被重视的涉农、零星税列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迫使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重心转移。由于这些税种税源分散,计征困难,课税对象复杂多样,增长潜力不大,不稳定性强,有些税种如农业税固定不变,有些税种甚至呈萎缩下降趋势,势必加大了收入征管工作的难度。但是分税制后,为了适应支出增长的需要,这类税收必然成为地方财税部门培养和征收的重点。

3、分税制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列为地方固定收入,把资源税的大部分列为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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