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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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银行发展零售业务、规范和完善服务行为,提高竞争能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借记卡章程》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发工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单位委托,将单位员工的工资、奖金、分红、补助、津贴等货币化收入,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多次以转账方式转入员工在我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的业务。

第三条代发工资是吸收活期储蓄的重要方式,要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代发工资业务,要坚持单位与银行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恪守信用,相互配合,加强协作,方便职工,讲求效益。

第二章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单位申请代发工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企业客户需提供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基本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单位法人个人账户的开户文件。

3.单位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与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与相应的财会人员;

4.单位提供的员工名单与工资发放表要素完整、真实。

第六条代发项目包括为单位代发的各种工资、奖金、

分红、过节费等各种费用,包括一次性代发及多次代发。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七条单位申请办理代发业务须先按批量形式办理对私开户手续。

1.申请办理批量开户的单位需提供《批量开户委托书》,附上客户明细清单列表,申请书必须注明“本单位对提供的员工身份证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章,并按照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提交各类相关材料。

2.《批量开户委托书》以及客户详细信息列表不能涂改。

3.批量开户需由委托代发工资单位指定代理人向经办行集中申请,经办行核对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单位提供的开户人明细清单内容,并对批量开户的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联网核查,如申请资料包含单位员工的身份证原件,还需核对原件的真实性。核实信息的真实无误后,经办行需将代理人及批量开户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底,并做好代办业务的登记工作后,为申请人开立代发工资账户。对身份信息与联网核查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持原件来我行柜台办理开户。

4.批量开户无起存金额。

5.批量开户完成后,经办行应在当日内将代发工资账户当面交与委托代发工资单位指定代理人签收,由单位代理人转交给代发工资员工签收后并将签收清单交回经办行留底备查。

6.批量开立的借记卡需激活方能使用,激活时必须核实客户的有效证件原件。客户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至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或由营业网点指派双人持我行终端至单位为客户进行现场激活,或由营业网点按照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客户进行激活。

7.批量开立的借记卡无人认领,且未经过代发或余额为

零时,需由单位出具销卡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销卡明细表后,由经办行进行卡片的销卡处理。

第八条开办代发工资业务,银行要与开户单位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义务、代发工资时间、方式、具体手续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单位代发工资需提供加密电子数据、代发清单。代发清单不能涂改,且必须加盖代发单位的预留印鉴章。

第十条经办行接收和处理代发工资单位传送的票据、加密电子数据和清单时,需指定专人负责、双人受理。在批量代发数据导入前,必须核实单位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工资发放清单数据,核对不一致时需立即与单位联系,查找差错原因,待核实一致后才可进行数据导入。严禁经办行员工对单位提交的原始数据做任何修改。

第十一条批量代发操作完成后,经办行应生成实际代发的明细清单,与单位提交的代发工资清单核对一致,确保账户、金额均准确无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零售金融总部零售银行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各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代发工资协议

2.批量开户委托书

3.批量开卡文件格式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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