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

铁建设[2007]2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加强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以下简称部管物资)管理,理顺关系,规范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供应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部管物资目录调整建议。

第三条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部管物资招标计划、采购建议计划,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完成部管物资集中招标采购,报送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组织供应以及部管物资招标、供应等全过程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条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提供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和质量监控等一体化服务。

第五条设计单位按照铁道部发布的部管物资目录,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甲供物资清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编制期概算价、运杂费、交货地点。

第二章物资投资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优化物资供应链,明确部管物资交货地点、交货计划,并根据交货地点变化调整运杂费费用,做好施工招标与部管物资招标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部管物资供应原则上采用直发方式。从原产地至指定交货地点的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以及以后费用纳入工程报价。若指定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关费用。

第八条对于确需建立仓储基地,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方案后报物资管理办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于建立仓储基地的建设项目,部分部管物资供应可采用厂发方式,从材料原产地至仓储基地的采购、运输、保管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仓储基地到工地的运杂费、损耗及工地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工程报价。

第九条部管物资通过招评标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拟中标价超出批复概算价,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详细分析原因,经部计划、建设司,鉴定中心同意后公示中标结果。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分年度汇总全部甲供物资合同、采购等情况,经设计单位编制文件,按Ⅰ类变更设计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条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

第三章物资代理公司选择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办根据部管物资市场环境和采购供应服务要求,制定物资代理公司选择方案,报领导小组,按批准方案选择物

资代理公司。

第十二条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提供部管物资服务需要的资格、资质;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部管物资的采购服务、组织供应、质量监控以及驻厂监造等,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物资代理公司支付。具体金额以部管物资供应数量的概算金额为基数,乘以合同费率确定。

第十五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必要时邀请部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做好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工作。

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部管物资招标、供应,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进行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建设单位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

第十七条物资代理公司对委托工作的各种资料未征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违反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向物资管理办报送项目施组安排、部管物资总清单(指设计单位根据定额统计的材料消耗量)。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根据施组安排,按项目报送全部部管物资招标计划(格式见附件2),部招标办批准后分批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物资管理办报送首次采购建议计划(格式见附件3),最后一次部管物资招标前,建设单位应把历次招标实际数量同原批招标计划进行详细对比,将对招标计划的调整报部招标办。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每年报送项目建设滚动计划时,将当年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调整计划以及次年和第三年的部管物资年度采购建议计划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一条物资代理公司应及时汇总各建设单位年度采购建议计划,按经济批量和保证供应原则,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二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采购实施方案,编制全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年度部管物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新开工项目首次部管物资采购纳入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相应批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批复后,根据施组安排在每批次招标前30日将有关资料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四条物资代理公司应加强部管物资市场调研,做好钢材、水泥、铜等大宗部管物资的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工作,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根据各建设单位的采购建议计划,合理选择招标时机和招标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招标采购的,物资代理公司应向物资

管理办提出建议。

第五章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部管物资实行招标采购,国内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部管物资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及时编制招标物资一览表和技术规格书,在每批次招标30日前报物资管理办,并抄送物资代理公司。

第二十八条物资代理公司应根据年度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及时汇总各项目招标物资一览表和技术规格书,编制部管物资招标文件,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九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每批次招标文件发售20日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对已提报的详细技术规格书和招标物资一览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第三十一条物资代理公司承担招标的具体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招标交易手续办理(包括招标公告、交易表格、公示等)和投标保证金的接收、保管、退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