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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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 交由区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工�委要认真核查转入党员的档案材料。从其 他省市、本市内其他区县转入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 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必备材料。如党员档案必备材料不齐全� 党�工�委应要求党员补齐相关材料�不能补正的材料�应由党员转出党�工�委出具
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 支部对其做出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 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及其他有关材 料。
3�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党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性材料�党员的申请书、党 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 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包括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登记表、简历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与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委组织部、区 人事局、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1.党员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2.党员档案查�借�阅情况登记表 3.党员档案销毁情况登记表
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 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如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党员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二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党�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 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 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同时�各党�工�委要对党员档案转入、转出 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年度存档备查。
件 页(张)
归还时间 阅人 管理员
时间
附件3�
单位名称
党员档案销毁情况登记表
销毁档案名称
销毁档案时 销毁档案数
间
量
备注
房山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组通〔2008〕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档案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 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和任用的重要依 据。
党员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单位名称
查�借�阅 日期
查�借�阅
管理员 姓名
查�借�阅 人姓名
人证件号码 查�借�阅 何年、何内
容 档案 查�借�阅 档案原因 查�借�阅 档案编号及
数量 领导审批 意见
联系电话
附件2�
党员档案查(借)阅情况登记表
数量
查�借�阅期限
序
查�借� 档案
档案名称
查�借�阅
备注
号
第十五条 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原基层党�工�委单独存放 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除按照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 党�工�委保存。
第十六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党员档案材料时�必须由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主 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填写《党员档案销毁情况登记表》�依法进行销毁。
第九条 为保持党员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区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 党�工�委党员档案材料进行一次调审。各党�工�委原则上至少一年整理、维护一次 党员档案。同时�各党�工�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党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 平�进一步完善党员信息库数据信息�逐步实现党员档案管理的高效化、规范化和科学 化。
第四章 党员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 党员档案目录分为六类� 第一类�申请入党阶段材料� 第二类�入党积极分子阶段材料� 第三类�发展对象阶段材料� 第四类�预备党员及转正阶段材料� 第五类�奖惩材料� 第六类�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党员档案材料按照第十条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统一项目的材料按时间 顺序排列。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一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注明类号和顺序号。类号 在前�顺序号在后�中间用破折号连接。如“2-3”表示第二类中的第三份材料�“52-4”表示第五类中第二项的第四份材料。
第三章 党员档案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由党�工�委负责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其档案材料 中除按有关规定存入人事档案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档案材料由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 位保存�并注明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名称�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由党员组织关 系所在党�工�委建立党员档案�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党�工�委党员档案规范、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党�工�委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党员档案的管理、保存、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
第二章 党员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发展党员材料。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至转为正 式党员过程中的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考察写实 表》�转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材料�最少4份��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材料�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材料�最少4份��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期间思想汇报材料�个人自 传�政治审查材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票决材料�没有通过票决的材料也要存入档案� 下同��确定发展对象票决材料�确定预备党员票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材料�确 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材料�确定为发展对象公示材料�预备党员公示材料�参加党 �工�委集中培训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2�奖惩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 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党员违反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
第五章 党员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 各党�工�委应选择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 度的共产党员管理党员档案。
第十三条 各党�工�委要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 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盒、目录纸等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制 作或提供统一样式。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 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前�党员档案由基层党�总�支部负责收集、整理。预备党 员转正一个月内�基层党�总�支部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后�上交所属党�工�委组织 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对党员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和 保存。
第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他应归档楚、手续齐备后及时归档。需经党组织审查盖章或有关负 责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党员档案。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 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 及兄弟姐妹等�的党员档案。
第十九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 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 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基层党�工�委主管党员档案 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六章 党员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时�应派 中共党员携带介绍信到基层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查阅。查阅前�填写《党员档案 查(借)阅审批表》�由基层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 意�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各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要填写《党员档案查(借)阅情况 登记表》�存档备查。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相关证明。如党员未能按要求补正档案材料�党�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拒绝接 收其党组织关系。
第二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渠道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能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工� 委公章� 3�接收党员档案的党�工�委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 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4�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党�工�委沟通�防止党员档 案丢失。
第二十四条 接收党组织关系的党�工�委要认真核查转入党员的档案材料。从其 他省市、本市内其他区县转入的党员档案材料应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 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必备材料。如党员档案必备材料不齐全� 党�工�委应要求党员补齐相关材料�不能补正的材料�应由党员转出党�工�委出具
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 支部对其做出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 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及其他有关材 料。
3�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党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性材料�党员的申请书、党 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 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包括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登记表、简历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与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委组织部、区 人事局、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1.党员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2.党员档案查�借�阅情况登记表 3.党员档案销毁情况登记表
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 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如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 党员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二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党�工�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 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 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同时�各党�工�委要对党员档案转入、转出 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年度存档备查。
件 页(张)
归还时间 阅人 管理员
时间
附件3�
单位名称
党员档案销毁情况登记表
销毁档案名称
销毁档案时 销毁档案数
间
量
备注
房山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房组通〔2008〕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档案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 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对党员教育、管理和任用的重要依 据。
党员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单位名称
查�借�阅 日期
查�借�阅
管理员 姓名
查�借�阅 人姓名
人证件号码 查�借�阅 何年、何内
容 档案 查�借�阅 档案原因 查�借�阅 档案编号及
数量 领导审批 意见
联系电话
附件2�
党员档案查(借)阅情况登记表
数量
查�借�阅期限
序
查�借� 档案
档案名称
查�借�阅
备注
号
第十五条 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原基层党�工�委单独存放 并长期保管�有人事档案的�除按照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 党�工�委保存。
第十六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党员档案材料时�必须由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主 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填写《党员档案销毁情况登记表》�依法进行销毁。
第九条 为保持党员档案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区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各 党�工�委党员档案材料进行一次调审。各党�工�委原则上至少一年整理、维护一次 党员档案。同时�各党�工�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党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 平�进一步完善党员信息库数据信息�逐步实现党员档案管理的高效化、规范化和科学 化。
第四章 党员档案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 党员档案目录分为六类� 第一类�申请入党阶段材料� 第二类�入党积极分子阶段材料� 第三类�发展对象阶段材料� 第四类�预备党员及转正阶段材料� 第五类�奖惩材料� 第六类�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党员档案材料按照第十条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统一项目的材料按时间 顺序排列。材料排序后�要用铅笔在每一份材料首页的右上角注明类号和顺序号。类号 在前�顺序号在后�中间用破折号连接。如“2-3”表示第二类中的第三份材料�“52-4”表示第五类中第二项的第四份材料。
第三章 党员档案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由党�工�委负责保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其档案材料 中除按有关规定存入人事档案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档案材料由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 位保存�并注明存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名称�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由党员组织关 系所在党�工�委建立党员档案�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党�工�委党员档案规范、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党�工�委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党员档案的管理、保存、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
第二章 党员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发展党员材料。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至转为正 式党员过程中的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考察写实 表》�转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材料�最少4份��发展对象思想汇报材料�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材料�最少4份��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期间思想汇报材料�个人自 传�政治审查材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票决材料�没有通过票决的材料也要存入档案� 下同��确定发展对象票决材料�确定预备党员票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材料�确 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材料�确定为发展对象公示材料�预备党员公示材料�参加党 �工�委集中培训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2�奖惩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 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党员违反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
第五章 党员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 各党�工�委应选择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 度的共产党员管理党员档案。
第十三条 各党�工�委要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 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盒、目录纸等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制 作或提供统一样式。党员档案材料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 写。材料尽可能避免用复印件或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前�党员档案由基层党�总�支部负责收集、整理。预备党 员转正一个月内�基层党�总�支部将档案材料整理齐全后�上交所属党�工�委组织 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对党员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和 保存。
第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他应归档楚、手续齐备后及时归档。需经党组织审查盖章或有关负 责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党员档案。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 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外借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 及兄弟姐妹等�的党员档案。
第十九条 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 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 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基层党�工�委主管党员档案 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六章 党员档案的利用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因工作需要利用党员档案时�应派 中共党员携带介绍信到基层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查阅。查阅前�填写《党员档案 查(借)阅审批表》�由基层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 意�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各党�工�委或本人所在单位要填写《党员档案查(借)阅情况 登记表》�存档备查。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外借查阅。
相关证明。如党员未能按要求补正档案材料�党�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拒绝接 收其党组织关系。
第二十五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渠道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能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工� 委公章� 3�接收党员档案的党�工�委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 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4�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党�工�委沟通�防止党员档 案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