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和学习动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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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和学习动机的关系

邓大飞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语系,南宁(532400)

E-mail: ddfei@

摘要:近年来,语言习得成为了国内外研究的热点。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可及性是客观存在的,而学习动机是其起作用的关键因素。第一语言习得和第二语言习得在学习动机方面存在根本的差异,即第一语言习得的动机是融入的,是本能的、无意识的、内在的、深层次的、稳定的、单一的,而第二语言习得的动机是多样的、有意识的、外在的、表层的、多变的。因此,学习动机与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可及性有密切的关系。

关键词:普遍语法, 可及性三假说, 学习动机

中图分类号:H319

1.引言

近年来,语言习得成为了国内外研究的热点。人们学会语言有一个过程,语言学家将这个过程叫做语言习得。语言习得分为第一语言习得和第二语言习得。第一语言习得是指儿童获得母语的过程。第二语言习得是指本民族学习者在获得第一语言(母语)之后再学会的一种语言,即“外语”或“第二语言”。为什么儿童习得母语既快又容易,而成年人学习一门新的语言既慢又困难? 许多学者用了各种方法,从学习者语言、学习者外部因素、学习者内部因素、学习者个性差异等方面对这一“逻辑问题”进行了研究(Skinner.B.F,1957; Selinker,1972; Krashen,1977; Nom.chomsky,1968,1997; S.Pinker, 1984,1987,1994; Rod Ellis,1997;王初明,2001;寮菲,1997;贾冠杰,王跃洪,张冬梅,1999; 李哲,2000; 韩立芳, 韩振宇,20002;段恒美,2002;寇惠岩,2002;)并提出了许多理论或假说,如:行为主义理论、关键期假说(Lenneberg,1967)、中介语(Selinker,1972)、Krashen五大假说(Krashen,1985)以及普遍语法等。自从乔姆斯基在80年代中期提出第一语言习得的原则与参数理论以来,普遍语法是否在第二语言习得中可及性成为第二语习得研究的焦点(Schachter,1988;Thomas,1991)。在国外,在普遍语法可及性的框架内, 学者们对第二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进行研究,已有将近20年的历史,已经汇入第二语言习得研究的主流,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而在我国,这一研究才刚刚起步(如王文斌,2001等)。本文首先论述了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可及性是客观存在的,而学习动机是其起作用的关键因素,其次对比了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习得在动机方面存在根本的差异,最后论述了其对我国外语教学的启示。

2.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

2.1普遍语法理论——原则(Principles)与参数(parameters)

20世纪80年代,乔姆斯基在探讨语言共性规律时,提出了“普遍语法(Universal Grammar)假说”。乔姆斯基认为普遍语法是人类一切语言都必须具有的原则、条件和规则系统,是人类通过生物进化和遗传先天获得的;个别语法(Particular Grammar)则是人出生以后通过学习获得的。获得个别语法的条件是学习者必须接触到足够数量的自然语言语料。普遍语法与个别语法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列式子表示:PG=aUG(a为参数)。普遍原则和参数是普遍语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合称为核心语法,是语言中最本质的部分,是不用学的,天生的,要学的是因母语不同而不同的具体的语法和词汇知识。这些知识是通过参数值的设定后习得。儿童由于具有这种习得机制,在广泛接触语言素材中,通过假说验证与先天的普遍语言相比

较,认识到了母语的语言规则,即取得了语言能力,从而能够运用,创造语言行为,取得了

语言能力,就是掌握了语言。

2.2 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

乔姆斯基提出第一语言习得的原则与参数理论以来,普遍语法是否适用于解释第二语习

得成为第二语习得研究的焦点(Schachter,1988;Thomas,1991)。学者们就这个问题做了大量实

验和分析(如Cook,1985; Flynn & O’Neil,1988; Flynn & Manuel,1991; Bird-song,1992;Thomas,1991; Yuan,1994),肯定者甚多。近年来,国外语言学界关于普遍语法在

第二语言习得中的可及性问题讨论异常活跃,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Ellis, Mitchell & Myles将这些不同的观点归纳为三大假设:完全可及说(full access hypothesis )、不可及说(no access hypothesis )、间接可及说(indirect access hypothesis )。一般称之为“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参见戴曼纯,1998)。许多赞

同“普遍语法完全可及说”的学者通过试验认为,在第二语习得过程中,第二语言学习者直接

完整地利用普遍语法的原则和参数,包括母语中尚未体现的部分;他们体察第二语言输入中

的恒定属性,激活在母语中不起作用的那部分普遍语法原则,按普遍语法允准的值重新设置

参数,学习者的语法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Thomas, 1991;Birdsong, 1992;White,1988;Manzini & Wexler, 1987;Finer & Broselow, 1986; Hirakawa,1990)。

赞同“普遍语法不可及说”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如Schachter(1989)考察了英语学习者关

于领属原则(Subjacency Principle)的知识, Clahsen & Muysken(1986)比较儿童习得母语和成

人习得第二语言的情况,对第二语言学习者在构建第二语言的语法时是否利用普遍语法的原

则和参数进行研究,结果他们都认为只有母语习得者利用普遍语法,成人第二语言习得者靠

非语言策略和能力并依靠信息处理原则和问题解决策略(Thomas,1991)构建第二语言的语法。他们都完全否定普遍语法对成人习得者的作用。

赞同“普遍语法间接可及说”的学者不完全排除普遍语法在成人第二语言习得中的作用, 认为成人学习者只能利用母语中已具体化的普遍语法原则。虽然习得的第二语言语法遵守普

遍语法原则,但是,如果两种语言的参数值不同,普遍语法的体现方式有异,那么学习者就无法

将参数设置在普遍语法允准的值上,因而形成与其不一致的语法。Flelix,Lust 和Haegeman均

认为普遍语法和母语的参数设置相互影响,错综复杂,母语对第二语言的迁移受普遍原则制约,第二语言习得不能单靠普遍认知策略完成。Thomas(1991)认为,成人学习者只能体现母

语设置的参数,其它潜在参数的设置无法通过普遍语法完成。

关于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是否可及性的观点各有道理且各有一些研究结果可以

证实。但这些观点又很容易证伪,且不能反映全部的习得事实。究其原因,既有普遍语法本身

发展程度的问题,又有研究时采取的方法手段问题(王文斌,2001;戴曼纯,1998)。宁春岩(2001)

提出:“所有这些研究虽然对建立第二语言习得理论和认识普遍语法有其自身的理论意义,但

是混淆了语言的思维功能和语言的交际功能、语言知识和语言能力、可触发的先验知识和由

经验证实的知识以及逻辑真理性和心理现实性等语言研究中带根本性问题的局限,免不了在

研究问题的提出、理论的阐释和研究方法上出现一些问题。”他以乔姆斯基的语言观和方法

论为基础,认为普遍语法“长存不变”并在二语习得中起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需要研究的只

是其起作用的条件。如果我们只是为了证明或证伪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是否可及,其理论

解释力将十分有限。正如Cook & Newson所言,可及性问题的回答,正如争论“独角兽需要多

少钙才能长出角”一样,毫无意义(1996:297)。因此,是什么因素使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

中起作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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