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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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丧葬费计104万余元、生前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计1.2万余元,而其亲属 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达100万元,远高于35%的原则性标准。这种较大幅度
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
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然过于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之赔偿标准, 是一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树 斌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至少应在100万元之上。
2: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补充材料:2015年3月21日,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 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 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1995年 5月13日”——这一时间是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6天后。 律师据此认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存在疑问。另有一种可能是聂 树斌自己写错了日期。李树亭还称,对“刑事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书 写的认定,是经过与聂树斌本人的字迹及其家人核对后作出的初步判断。 律师还认为,案卷材料中至少有6处聂树斌的签名涉嫌造假;聂树斌母 亲张焕枝的部分签字经其本人辨认,亦有造假的嫌疑。 思考二:对于此份“刑事上诉状”我们应该怎么看待。 (PS:从刑诉角度来分析)
孔卢红 1621021441
一、人物介绍 二、案件介绍 三、“真凶”浮现 四、二次开庭 五、三次开庭 六、案件总结 七、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 八、案件的真相 “迟来的正义”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 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 人而被抓,1995年被判处死刑。已在1995年被枪决。2005年,王 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 聂树斌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
及侮辱、诽谤,这些文字也都没有超出过一、二审判决书的范畴。审判
庭宣布2013年2月1日宣判。
2013年6月25日上午九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 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聂树斌(1995年因犯故意杀人 罪、强奸妇女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母亲张焕枝和聂树斌的姐夫申请旁 听庭审,法庭予以准许。 公开审判: 经历7年4次开庭后,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2013年7月10日二审落 下帷幕。检方认为,曾经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 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思考一:王书金以自己是本案的“真凶”连续两次上 诉,是为什么?
(PS:根据刑法知识解答)
答:
1: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
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Leabharlann Baidu
二十年后的改判,终属迟来的个案正义,中国 司法仍需用最为深刻的反思、最为充分的赔偿,来 告慰死者和生者。期待着中国司法不仅能够在反思 中获得改进,而且能够在冤狱赔偿上创造一个新的 标杆。惟有如是,才能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 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答:聂树斌案经最高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高院复查,并组织了律师阅卷,
这是一个宝贵的对冤案提出辩护意见的机会。(PS: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1994,聂树斌作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捕。 1993,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5,王书金被捕,供述多起犯罪,并且供述出“聂树斌”为其所为。 2013.1,康某家人以隐私权上诉。 2013.6,王书金上诉。判决此案不是王书金所为。 2013.7,再次审理了王书金一案,维持原判。 2014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此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 案现在还没有正式结论。
从1994年到2016年,反反复复,引起全国人民关 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斯人已去,背后的国家赔 偿和更深层次的思考也在警醒着我们。 赔偿范围涉及五个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 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前面四项都有指定的标准,而精神抚慰金这一项我 们应该怎么样看待?
另外,聂案的法医鉴定,两个法医人员一个签字了没盖章,另一个盖章了没签
字(加盖的章不是法医鉴定专用章,因为后者都有编号),同样存在法律瑕疵, 对聂案也起不到证明作用。
(PS:关于证据的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为此案的当事人已经服刑。 言辞证据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实物证据和当年的案宗,在现在看来也是可以排 除,关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作出补证和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 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013年1月28日上午,“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隐私名誉侵权案在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康菊花的父母把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
的7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聂树斌的申诉代理律师刘博今律师因私人原因
也没有来到出庭现场,但其助理石玉成表示,刘博今等当事人在整个申 诉过程中并没有侵权的事实和故意,在涉及原告方亲属的文字中也未涉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 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 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 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把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 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 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 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非聂树斌案真凶。
1994 年 9 月 23 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 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 年 10
月 1 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 10 月 9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
女被逮捕。 1995 年 3 月 3 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
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 1995 年 3 月 15 日作出( 1995 ) 石刑初字第 5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 1994 年 8 月 5 日 17 时许,骑 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 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把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 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把康强奸。尔后用随身 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 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 专门性意见。 签名是否造假,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具备鉴定能力的,一般而言,每个人 在不同的心境和健康状况下,签名都会产生变化。律师阅卷后,可以对差矣较 大的签名提出真伪质疑,能够确定签名真伪的,只有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 我本人也认为聂树斌案是个冤案,但是,我不赞同以煽动舆情来为聂树斌案平 反。聂树斌案子的冤案性质,是由其客观性来决定的。 中国刑辩制度的进步,主要方向体现在控辩双方逐渐走向均势,这就要 求涉案的控辩双方,都要具有客观理性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运用好自己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操控舆论,影响审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 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 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 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
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
责对聂案重新调查。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会尽快公布 调查结果。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 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参加庭审 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 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10月20日, 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刘姓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 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
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 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
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补充材料:1:庭审结束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女婿陪同下走出法院。一 走出法院,面对众多媒体的采访,张焕枝高呼:“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作假, 我不服气。”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说,当年聂树斌被抓后,公安机关曾到家里向 她展示了一件衬衣,警方表示聂树斌用这件衬衣勒死了一名女子。直到如今, 她依然记得,警方展示的是长袖花衬衣。在本次开庭中,河北省检察院展示的 证据中确有衬衣,但是短袖的,这让她不能认同。 2:据朱爱民介绍,检方提交的聂案现场勘验笔录当中,有到场民警的签字, 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从形式要件上来说不合法,存在瑕疵。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 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据此,聂树斌亲属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 额,最低为1000元,“原则上”最多为45万余元。
从司法实践看,突破35%比例的多有发生,例如呼格吉勒图案,死亡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 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 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调高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
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仍然过于偏低的背景下,调高精神抚慰金之赔偿标准, 是一种必要的弥补,也是实现有效救济、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据此,聂树 斌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至少应在100万元之上。
2: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补充材料:2015年3月21日,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 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 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1995年 5月13日”——这一时间是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6天后。 律师据此认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时间存在疑问。另有一种可能是聂 树斌自己写错了日期。李树亭还称,对“刑事上诉状”为聂树斌亲笔书 写的认定,是经过与聂树斌本人的字迹及其家人核对后作出的初步判断。 律师还认为,案卷材料中至少有6处聂树斌的签名涉嫌造假;聂树斌母 亲张焕枝的部分签字经其本人辨认,亦有造假的嫌疑。 思考二:对于此份“刑事上诉状”我们应该怎么看待。 (PS:从刑诉角度来分析)
孔卢红 1621021441
一、人物介绍 二、案件介绍 三、“真凶”浮现 四、二次开庭 五、三次开庭 六、案件总结 七、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分析 八、案件的真相 “迟来的正义”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 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 人而被抓,1995年被判处死刑。已在1995年被枪决。2005年,王 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此后,河北政法部门启动对 聂树斌案核查,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
及侮辱、诽谤,这些文字也都没有超出过一、二审判决书的范畴。审判
庭宣布2013年2月1日宣判。
2013年6月25日上午九点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 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参加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学者、律师、新 闻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二百余人。聂树斌(1995年因犯故意杀人 罪、强奸妇女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的母亲张焕枝和聂树斌的姐夫申请旁 听庭审,法庭予以准许。 公开审判: 经历7年4次开庭后,备受关注的河北王书金案2013年7月10日二审落 下帷幕。检方认为,曾经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那桩强奸杀人案不是王书 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思考一:王书金以自己是本案的“真凶”连续两次上 诉,是为什么?
(PS:根据刑法知识解答)
答:
1: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
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Leabharlann Baidu
二十年后的改判,终属迟来的个案正义,中国 司法仍需用最为深刻的反思、最为充分的赔偿,来 告慰死者和生者。期待着中国司法不仅能够在反思 中获得改进,而且能够在冤狱赔偿上创造一个新的 标杆。惟有如是,才能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 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答:聂树斌案经最高院指定管辖,由山东省高院复查,并组织了律师阅卷,
这是一个宝贵的对冤案提出辩护意见的机会。(PS: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1994,聂树斌作为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捕。 1993,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5,王书金被捕,供述多起犯罪,并且供述出“聂树斌”为其所为。 2013.1,康某家人以隐私权上诉。 2013.6,王书金上诉。判决此案不是王书金所为。 2013.7,再次审理了王书金一案,维持原判。 2014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此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 案现在还没有正式结论。
从1994年到2016年,反反复复,引起全国人民关 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斯人已去,背后的国家赔 偿和更深层次的思考也在警醒着我们。 赔偿范围涉及五个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 前被羁押期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 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前面四项都有指定的标准,而精神抚慰金这一项我 们应该怎么样看待?
另外,聂案的法医鉴定,两个法医人员一个签字了没盖章,另一个盖章了没签
字(加盖的章不是法医鉴定专用章,因为后者都有编号),同样存在法律瑕疵, 对聂案也起不到证明作用。
(PS:关于证据的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为此案的当事人已经服刑。 言辞证据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实物证据和当年的案宗,在现在看来也是可以排 除,关于实物证据的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作出补证和合理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 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013年1月28日上午,“聂树斌案”被害人康菊花隐私名誉侵权案在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康菊花的父母把包括聂树斌母亲在内
的7名当事人告上法庭。聂树斌的申诉代理律师刘博今律师因私人原因
也没有来到出庭现场,但其助理石玉成表示,刘博今等当事人在整个申 诉过程中并没有侵权的事实和故意,在涉及原告方亲属的文字中也未涉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 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 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 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把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 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 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 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非聂树斌案真凶。
1994 年 9 月 23 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 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 年 10
月 1 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 10 月 9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
女被逮捕。 1995 年 3 月 3 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
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 1995 年 3 月 15 日作出( 1995 ) 石刑初字第 5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 1994 年 8 月 5 日 17 时许,骑 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 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把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 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把康强奸。尔后用随身 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 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
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 专门性意见。 签名是否造假,作为一个律师是不具备鉴定能力的,一般而言,每个人 在不同的心境和健康状况下,签名都会产生变化。律师阅卷后,可以对差矣较 大的签名提出真伪质疑,能够确定签名真伪的,只有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 我本人也认为聂树斌案是个冤案,但是,我不赞同以煽动舆情来为聂树斌案平 反。聂树斌案子的冤案性质,是由其客观性来决定的。 中国刑辩制度的进步,主要方向体现在控辩双方逐渐走向均势,这就要 求涉案的控辩双方,都要具有客观理性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运用好自己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操控舆论,影响审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 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 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 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
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曝“一案两凶”后,河北省政法委成立了工作组,负
责对聂案重新调查。面对全国媒体的紧密关注,河北方面宣称,会尽快公布 调查结果。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 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参加庭审 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 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10月20日, 王书金的律师致电主审法官询问何时判决,这位刘姓法官称,因为案情特殊, 在没有领导指示的情况下,他说了不算。
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 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
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补充材料:1:庭审结束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女婿陪同下走出法院。一 走出法院,面对众多媒体的采访,张焕枝高呼:“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作假, 我不服气。” 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说,当年聂树斌被抓后,公安机关曾到家里向 她展示了一件衬衣,警方表示聂树斌用这件衬衣勒死了一名女子。直到如今, 她依然记得,警方展示的是长袖花衬衣。在本次开庭中,河北省检察院展示的 证据中确有衬衣,但是短袖的,这让她不能认同。 2:据朱爱民介绍,检方提交的聂案现场勘验笔录当中,有到场民警的签字, 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从形式要件上来说不合法,存在瑕疵。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 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据此,聂树斌亲属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 额,最低为1000元,“原则上”最多为45万余元。
从司法实践看,突破35%比例的多有发生,例如呼格吉勒图案,死亡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 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 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