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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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档发[2007]18号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便于全市档案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现将《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档案接收Δ规定通知
成都市档案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9日印
(共印200份)
成都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定
为及时、完整地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便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成都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档案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都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2006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属于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2007年1月1日之后形成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五)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成都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七)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
(八)成都市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九)民主党派成都市委员会形成的经协商同意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双重领导部门形成的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应当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十一)撤销的市级机构形成的档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由成都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二、接收档案的时限
(一)成都市档案馆对立档单位形成并保管年满二十年的档案按批次接收。
(二)市属机构撤销后,原机构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在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接收档案的程序
(一)拟移交档案单位向成都市档案局提出申请。
(二)成都市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进行审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馆。
(三)交接双方对进馆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四、接收档案的标准
(一)2001年前形成的文书档案整理标准依照《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对2001年前形成的不规范文书档案案卷重新整理的规定》(成档发[2004] 43号)执行。
(二)2001年后形成的文书档案整理标准依照国家档案局2000年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
(三)会计档案整理标准依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1998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四)照片档案整理标准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执行。
(五)磁性载体档案整理标准依照国家档案局1996年发布的《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执行。
(六)电子档案整理标准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发布的《文书档案著录细则与机读目录数据交换格式》(DB51/T381-2003)执行。
(七)其它专门档案整理标准依照相关门类档案业务规范执行。
五、档案接收的其它要求
(一)成都市档案馆在接收各单位纸质档案和检索工具的同时,接收相应的电子档案(纸质一套,光盘三套)。
(二)成都市档案馆在接收各单位档案的同时,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全宗卷和参考资料。
六、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