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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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2
【实施日期】201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
补充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新村建设
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61号)印发执行以来,自治区共安排近300个水库移民新村建设项目。从目前各地实施情况来看,水库移民新村建设效果显著,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做法,切合我区移民工作实际,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现就桂政办发〔2008〕16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的重点
在水库移民新村建设优先安排对象中,要重点安排1985年以前搬迁的、目前移民户仍居住在搬迁时所建房屋的村民小组。
二、关于水库移民新村建设内容
(一)移民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