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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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冀09行终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春明李艳华苗萍萍
【审理法官】张春明李艳华苗萍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公司】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大和庄村委会已于2018年以原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违法及行政赔偿为由向运
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0903行初119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大和庄村委会的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重复起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6)沧民字第158号民事判决查明:“……城建公司依沧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2001)106号、107号、108号,(2002)4号、5号、6号、7号、8号、9号,于、与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九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计面积(457.71亩),为住宅用地。城建公司于2004年9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数宗土地原为大和庄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2001年8月转征为国有土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7)冀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记载:“……大和庄村委会主要上诉称:1、2000年协议是在大和庄村民会议决议基础上签订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具有法律效力。该项目所占用的500亩国有建设用地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批和核准,因此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在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冀0903行初119号一案中,大和庄村委会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组织实施‘征收’原告的672.7亩(实为687.31亩)土地无合法依据和相应手续。为此请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征收原告672.7亩(实为687.31亩)土地违法。鉴于被告违法征地672.7亩(实为687.31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于672.7亩(实为687.31亩)土地价格及地上附属物费用需做评估,待评估确定再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在大和庄村委会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本案起诉状中,大和庄村委会诉称“被告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修路和征收为名共占用原告沧州市永安大道至贻城路延长线、御河路至延长线合围区域内的集体土地687.31亩,由于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原告多年来一直找被告,被告以种种借口
搪塞。近期原告经多方核查,方知被告占用原告的上述土地,是在征占地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法侵占的。为此,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告递交申请,要求被告退还其非法侵占原告的土地,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也未予合理赔偿。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违法侵占原告沧州市永安大道至贻城路延长线、御河路至延长线合围区域内的集体土地687.31亩或支付相应赔偿(待评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本案答辩状中,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履行的事项不属于答辩人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答辩人并无将土地使用权退还给原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的法定职责。答辩人并非该范围内土地的实际占用者和建设者,未侵占过原告的任何土地。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向答辩人提出的申请请求不一致。三、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可保护的正当利益。综上,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不属于答辩人的权限范围,且原告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大和庄村委会在原审审理中陈述“被告修路和征收发生在2001年或2002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和庄村委会已于2018年以原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违法及行政赔偿为由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0903行初119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大和庄村委会的起诉。大和庄村委会现以同一事由再次向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大和庄村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大和庄村委会的陈述,被上诉人的“占用土地行为"自作出之日距今大和庄村委会起诉时已超出了五年的起诉期限,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17:51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大和庄村委会已于2018年以原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违法及行政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冀
0903行初119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现以同一事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被告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大和庄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上诉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上诉人提交申请,要求被上诉人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无法退还的土地依法给予赔偿。本次起诉依据不同于2018年11月29日(2018)冀0903行初119号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而一审法院不但在时间先后上认识错误,而且对案件事实也没有审理清楚,仅仅以本院认为的武断判断,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依据,实属错误。上诉请求:撤销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行初110号行政裁定,责令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
(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09行终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大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大和庄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赵建华,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