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开展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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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商业保理的专门性立法并未形成,在基本法层面中,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从债权角度予以规范。涉及应收账款可转让性时,需要参考物权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当涉及基于保理合同、保理业务的法律纠纷时,程序性问题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以下我们主要分析商业保理涉及的基础债权法律关系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法律问题。

1确定债权的可转让性。

不是所有债权均具有可转让性,商业保理业务针对的标的是可转让的应收账款,即在贸易或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未就债权做出禁止转让的约定,或者合同并不是针对一方设计,与一方的人身属性没有关联。若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禁止债权转让的条款,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签署补充协议,废除禁止债权转让条款。

2债权转让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开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办理商业保理业务时,为确保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有效性,一般由保理公司协助债权人发出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就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的事项做出明确说明,通知应当附有债务人签收的回执。

3特别注意债务人可能享有的抵销权和抗辩权。

合同法给予了债务人法定条件下对转让债权的抵销权和抗辩权。保理公司除了审查保理业务涉及的双方贸易或服务合同,还要将尽职调查的范围延伸至双方是否存在其他交易,双方是否互负债务。在双方互负债务,债权法定被抵销的情形下,保理公司的权益将受到影响,未来可能存在不能回款的风险。同时,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能会使得保理公司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

综上,从体系上分析,虽然没有形成专门性立法,但是当前我国国内法体系对于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商业保理形成了基础的法律规范体系。当然,法律体系并不完备,留有诸多空白,有待于从事商业保理法律研究的学者和从业人员孜孜不倦地努力推动立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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