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礼法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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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礼法结合
提要: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
关键词:唐律礼法结合中华法系
唐律指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法典。《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我过古代社会以及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而礼法结合是唐律最主要的特点。
礼是远古时代人们祭神求福的一种仪式,也是中国最早的行为规范体系。随着国家的出现,礼逐渐被统治者利用,礼的内容也由过去的单纯习俗仪式,发展成为约束人们婚姻、血统、亲续、君臣等社会关系的一种开放性的行为规范。战国时期,荀子最早提出礼法结合,而真正完成礼法结合由理论到实践过程,创立新儒学的是董仲舒。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补充和发展,礼法结合成为西汉以降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经过后世发展,到唐代逐渐完善。
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
唐律中礼法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
后人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即是说,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事实也是如此。唐律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名例律仅五十多条,但出现儒家经句的就有四十余处。儒家思想存在于儒家经典之中,经句是这一思想的直接体现。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礼是儒家思想的代名词。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首先,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确定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则是礼。《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邑号"条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规定这类妇女可享受这些特权的依据是礼,此条"疏议"专为此作了说明。它说:"依礼,'凡夫人,从其夫之爵位'",所以,那些因丈夫有地位而享有特权的配偶也可沾其丈夫的光,享有一些特权了。
其次,在唐律中,罪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一些主要罪名的设立,则是取自于礼。"十恶"中的不睦罪即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引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来说明"不睦"罪之名来自礼。它说:"礼云:'讲信修睦。'教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和睦,故曰'不睦'。"还有,谋反、内乱等罪名的命名也是如此。最后,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唐律疏议·名例》"徒刑五"条"疏议"从《周礼》中寻找确定徒刑这一刑种的依据。说:"
《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一般罪则、罪名和刑罚是唐律内容和主要构成要件,而它们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并引用儒家经典加以解释,这正说明礼对法确有指导作用。
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唐律必定会用法来维护它。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礼行为,使礼成为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违礼程度不同,所受的处罚不同。违礼严重的,用刑也重;反之,用刑则轻。首先,在同一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地位高者受罚轻,地位低者受罚重,呈一种反比关系。《唐律疏议·斗讼》"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和"九品以上殴打议贵"条都规定殴打"议贵"者要受到处罚,但处罚程度不一样。流外官殴打议贵的,要被"徒二年";而九品以上官殴打议贵的,只要"徒一年",原因是九品以上官的地位高于流外官。还有,《唐律疏议·斗讼》"妻殴詈夫"条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媵及妾犯者,各加一等。"同是一种殴打丈夫的行为,但媵、妾的处罚比妻重,原因也是妻的地位高于媵、妾。其次,侵害对象也是决定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是一个行为人,一种行为,侵害对象地位高的,行为人受刑重,反之则轻,呈一种正比关系。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的规定,行为人杀害皇帝及府主刺史、县令所构成的罪名是不同的。杀害皇帝的,要构成"谋反"罪;杀害其他人的,只构成"不义"罪。与此同时,处罚也不相同。构成谋反罪的,不仅行为人要被处死,还要株连家属;而构成不义罪的则不株连家属。最后,侵害结果同样是决定用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是一种行为人,一个侵害对象,但由于侵害礼的行为结果不同,行为人受到处罚也不同。侵害结果严重的,处罚也重,反之则轻,也是一种正比关系。《唐律疏议·贼盗》"谋杀制使府主等官"条规定:谋反制使的,"流二千里";杀伤制使的,"绞";杀列制使的,"斩"。用刑是随着侵害结果的不断严重而不断加重。唐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礼的法律地位,并作刑罚手段严惩违礼行为,这不仅使礼成为一种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还使礼与法得到了统一,紧密结合在一起。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它们大量袭用唐律的内容,并使其成为自己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礼法结合也在这些朝代、国家法典中扎下了根。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这里以较为著名的《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为例。《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它虽然在体例上与唐律有异,采用刑统形式,编入令、格、式、起请等法律形式中的相关内容,还在律下分门;但从内容上看,与唐律相差无几,可以称得上是唐律的翻版。这正如《宋刑统研究》一书中所讲的:宋刑统"是《唐律疏议》的直接承继者,是保留《唐律疏议》比较完整的一部大法";"《宋刑统》的主体没有可能超越前朝楷模《唐律疏议》而达于全新改革,这已是历史定论"。《大明律》与《大清律例》虽然在体例方面对唐律作了较大的改变,从唐律的12篇改为7篇,但是《大明律》中仍有60%以上的律条来自唐律,《大清律例》中仍有近60%的律条取自唐律。特别是唐律中突出反映礼法关系的一些制度,如"八议"、"请"、"减"、"赎"、"十恶"等,都在这些法典中得到了不折不扣的反映。因此,可以说《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也都是礼法结合的法典。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这里以朝鲜、日本的法典为例。朝鲜的《高丽律》比唐律简单,"《唐律》为五百条,《高丽律》不过七十一条,仅当其五分之一而弱,实繁简大差矣"。但是,就其内容而言,大量采自唐律。"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事实也是如此。唐律中许多反映礼法结合的规定,都在高丽律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殴祖父母父母"、"詈亲兄姊"、"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子孙别籍异财"等犯罪都是这样。《大宝律》是日本古代的一部著名法典,其内容亦大量取自唐律,特别是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在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谋反"、"谋逆"、"恶逆"、"大不敬"、"不孝"、"不睦"等犯罪都在《大宝律》中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