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刑法修正案浅析我国商业受贿犯罪体系完善
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o 年一 4 ̄ N . 0 J — —— h e ep 'Pbc eu t 6 - o4 0— — r lf i s Pols ul cr 一 2 6— o n n e u aoC e iS i !!- i —i cs d ~ ) — _ —S— e E i n — — a cn … 6一 l e o 爱 1 I 1
级工商 行 政机关 共 查处 商业 贿赂 案件 16 6件 ,案 30 值达 5 . 2 8亿 元 ,罚 没 款 约 8 1亿 元 ,等 等 。 商 、 . 【 贿赂 不 仅破坏 了公 平竞 争 和正 常交 易秩 序 ,还破 坏 了 市场 资源 的合 理配 置 ,为假 冒伪 劣 产品 大开方 便
商 业贿 赂 是随 着商 品经 济 的发 展而 产生 和逐 步
发 展 起 来 的 ,在 不 同 时期 、不 同地 域 有 不 同 的 表 现 。近些 年来 ,曾在我 国计 划经 济 体制 下较 长一 段 时 间 内几 乎绝 迹 的商业 贿赂 又 重新 抬头 和 泛滥 ,逐 渐 成为腐 败 现象新 的 “ 亮点 ” 尽管 我 国在 经济 立 。 法 方面 于 19 9 3年 出 台 了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在 反
刑 法 修 正案 ( ) 六 对 商 业 贿 赂 犯 罪 之 改 进 问题 研 究
付 立 忠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北 京 10 3 ) 0 0 8
【 摘 要 】 20 06年 6月 2 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 六)对现行刑法作 了许 多修正 其中,两条重要 的修 正 就是 对 商业贿赂 犯 罪 的修 改 ,主要 内容 是 对商 业贿赂 犯 罪 的主体和 对 象作 了扩 大 的修 改 。这 样 的修
试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公 共组 织官 员贿赂 犯 罪 。
张、 主要做法和取得 的成效 , 为我 国反腐败工作
总结 了经验 , 表 明 了我 国坚 定不 移 反 对 腐 败 的决
何处罚。因此 , 应当根据《 公约》 要求 , 在我 国《 刑
法》 中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 贿犯罪的内容 , 使在中国境 内受贿 的外 国公职人
心以及开展反腐败 国际交流 与合作 的诚意。但
中图分类号 : D F 6 3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6—7 2 3 X( 2 0 1 3) O 1 —0 1 0 4— 0 5
《 联合 国反腐败公约》 ( 以下简称 《 公约》 ) 是
迄今 为止 关 于治理 腐 败 犯罪 的最 为 完善 、 全 面而 又具 有广 泛 性 、 创 新 性 的 国际 法 律 文 书 , 是 综 合
与《 公约》 相 比, 我国依然需要修改腐败犯罪刑事
法律 , 进一步跟进和加强国际合作。
一
了国际公法 、 国际刑法 、 国际刑 事司法协助法 等 内容的国际法文件 。根据 “ 条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须信守” 的国
际法原 则 , 要 结合 我 国 实 际情 况 采取 相 应 措 施 全
整合刑事实体性法律 规范 , 严密刑事法网
201 3.1 No.1. 20 1 3
学
术
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丁铁梅*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了多处修改。
具体而言,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在贿赂犯罪中增设了新罪,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调整了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等。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使贪污受贿犯罪法定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内容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修改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定刑由“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模式《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的法定刑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都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刑法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将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分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刑期,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方法。
刑法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只有对行贿罪规定了罚金刑没收财产,且其处罚方式是选处制。
中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罪名体系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七)》颁行为背景的思索
一
罪、 单位受贿罪 和介 绍贿赂 罪。而其 中介绍贿赂 罪 本 质是受 贿 罪 和行 贿 罪 的 一 种 居 间行 为 , 指 是 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 间沟通关 系、 撮合条件 , 使贿 赂行为得以实现 的行 为, 本身是依 附于受贿罪 其
犯 ” 临 时借 用这 一 术语 ) ( 。因此 , 中一类 主 体 绝 其
、
原 有受 贿 犯 罪 罪 名 体 系的 内在 矛 盾 和 逻
辑 冲突
我 国刑 法分 则关 于 受贿 类 犯 罪 的 规定 散 见 于 第三 章 破坏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济 秩 序 罪 和第 八 章贪 污贿 赂 罪 中 , 定 了 涉 及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和非 国家 规
14 0
法 学
《 南民族大 学学报 》 人文 社科 )0 90 西 ( 20 /7总 第 2 5期 1 斡旋受 贿是 利 用 他 人 职 务 之便 ; 型 受 贿 是 为 他 典
高 对 于刑法 典 中多数 法 条 的罪 名 提炼 和概 括 是恰 当的, 但是 , 于包括 受 贿犯 罪 在 内的所 有贿 赂犯 对 罪 的罪名确定 , 却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因 而 引发 了受 贿犯 罪罪 名 之间 的冲突 和矛盾 。
问题暂告一段落。但是 ,刑法修正案 ( 》 《 七) 中受 贿犯罪 主体急剧扩张的态势也带来 了新 的潜在 冲 突, 凸显了刑法典原本 的受贿犯 罪罪名体系 的不 和谐之 处 。笔 者 认 为 , 着 新 的 刑 法 修 正 案 通 过 籍 的契机 , 当对我 国刑法 中受贿犯 罪 的若干罪名 应 进 行调 整裁 并 , 以此 建 构 科 学 的 受 贿 犯 罪 的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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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刑法毕业论文选题推荐要求比较有争议性的点1、巨额欠条“引爆”辽宁医学院窝案2、考试作弊罪的制定与教育法的修改完善3、“吕梁教父”张中生被捕4、消费者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界限探究5、《刑法修正案九》视野下的从业禁止条款适用规则6、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的探析7、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8、贪官落马了,流失的国资还在路上9、十大反转与反思10、为中标工程老总行贿判刑11、“贪官多退赃”需要合理解释12、“做官就是做生意”:副县长栽了13、岁末年初小心财物安全14、拙劣骗局何以“骗保”得手15、论犯罪故意在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归属--以英国刑法故意的发展脉络为切入点16、唯法治方能化解“拦道喊冤”17、刷单:危险的“快钱”18、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抑或“行为共同说”19、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20、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21、《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22、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2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24、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25、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27、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28、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29、《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30、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31、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32、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33、《刑法修正案(九)》死刑的观察与思考34、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35、假释听证制度36、“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37、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38、浮出水面的窝案39、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40、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41、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42、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43、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44、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45、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46、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47、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浅谈48、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49、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50、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网络造谣案”为例51、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52、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53、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54、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以126份故意杀人罪死刑法律文书为样本55、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56、爱钱如命的贪官57、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58、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59、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60、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61、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62、关于从业禁止问题的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63、运用刑事法制理念应对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以美军利比亚反恐为切入64、铁窗内悟出人生真谛65、“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66、非法拘禁案中案67、女企业家智斗绑匪68、就这样“被酒驾”69、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70、中银巨贪亡命泰国71、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72、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73、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74、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75、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76、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77、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78、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79、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80、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81、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82、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83、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84、“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8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判定--以60个案例为样本86、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87、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视角的思考88、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9、《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90、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91、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92、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93、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94、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95、《刑(九)》有哪些变化96、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97、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98、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9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100、中立的帮助行为101、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102、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我国商业贿赂立法缺陷与完善对策
( 三) 行 政 立 法 方 面
1 9 9 6 年 l 1 月, 国家工 商行政 管理 局颁发 的 《 关 于禁止 商业
处; 对 方单 位或 者个人 在账外 暗中 收受 回扣的 , 以受贿论 处 。经 贿赂行 为的 暂行规 定》 , 是一 个针对 商业 贿赂行 为 的专 门性 行政 营 者销售 或购 买商 品, 可 以以明示方 式给 对方折 扣 , 可 以给 中间 规章. 这个 规章 明确 了商业 贿赂 的 内涵 和外 延 , 首次 对商业 贿赂
◆ 法律 经 纬
f ▲制 占缸金
2 0 1 3・4 ( 中)
我 国商业贿赂立法缺 陷与完善对策
罗凤 梅
摘 要 商业贿 赂作 为一种严 重 的腐 败犯 罪 , 它打 击跨 国投 资积极 性 、 破 坏 市场稳 定 、 降低 经济增 长率 、 扭 曲人 的道德 价值 观 。面对 商业 贿赂给社 会和 经济发展 带 来的严 峻挑 战, 我 国既无专 门的 《 商业贿赂 法》 , 又轻 民事制裁 。对此 , 我 国应 反思 本 国商业 贿赂立 法 , 并 予以 完善 , 从 而有 效治理 商业贿赂 行 为。 关键 词 商业 贿赂 立法缺 陷 完善对 策 作者 简介 : 罗凤梅 , 中共 长 沙市委 党校法律 教研部 副主任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识 码 : A
效 果, 但仍 有诸 多需要 完善 的地方 。
一
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刑事立 法可知 , 我 国《 刑法》 对于商 业贿赂犯 罪的规定 .
、
中国商 业贿赂 的立法 现状 及分析
较 为全面 详尽 。 尤其 《 刑法 修正 案 ( 八) 》 第2 9条具有 一 定的先进
浅析反商业贿赂及企业舞弊风险防范
营销与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析反商业贿赂及企业舞弊风险防范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金平,周红英摘要: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下的一颗毒瘤,通过国内外视角明晰商业贿赂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贿赂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一些反思,希望能够给目前国内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一点启示,使国有企业在经济经营与不断发展中能结合自身实际,加快自身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好合规经营和日常的风险评估,多维度建构预防,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带来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保护现状;反思一、国内外视角下商业贿赂概念剖析(一)国内视角下商业贿赂的定义贿赂一词在法律的字典里并不罕见,但在1996年之前,我国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我国首次并正式地在官方文件里,对商业贿赂进行定义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中,它被定义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产品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国内学界对商业贿赂也有定义,与法律规定不同的是,学界从学理上做了广义和狭义划分,广义的商业贿赂将行贿的动机作为认定标准,认为只要是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贿赂手段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即构成商业贿赂;狭义的商业贿赂,对贿赂的主体做了限缩,认为对商业人士的贿赂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在商业贿赂的概念被界定后,我国的刑事法律陆续对它做了补充和完善,如97刑法构建了与该领域相关的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的规定,后续其他部门法,如《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建筑法》也做了条款构建。
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陆续出台了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中国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通知》和国家卫计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
贿赂犯罪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实践 , 对于促进国际反腐合作 , 加大反腐
力度 ,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一
、
贿 赂范 围的 扩大
性利 益 ( 如提供 女色 、 职招工 、 移户 晋 迁
口等 ) 进行 贿赂 的案件 频繁发 生 。将 贿 赂的范 围局 限于“ 财物 ” 已经不 能适 应 , 当前 打击各类 贿赂犯 罪 的现实需 要 , 因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所规 定 的十种新类 型受贿方式 ( 即交易型 、 干 股 型 、合 作 ” 资型 、 “ 投 委托理 财型 、 赌博 型、 挂名薪酬 型、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 、 权属 登记未变型 、 退还上交型 、 事后受贿型 ) , 实际上 已将贿赂 的范围由“ 财物 ” 扩大到
19 年 刑 法 典 实 施 以来 , 别 是 97 特 20 年我 国批准加 入《 05 联合 国反腐 败公
游、 无偿服务 、 费权证等 , } 肖 在理解和掌握
上有了一定 的突破 。
约》 以后 , 国加快 了惩 治贪污贿赂犯罪 我
的刑事 立法和 司法 , 国人大 常委会 相 全
20 年 1 月 2 0 8 1 8日两高《 关于办理商
贿赂犯罪 主体 的宽 窄直接决定 一个
17 年 7 99 月新 中国第 一部刑法 典第
15 8 条将受贿 与行贿 的 中介 物笼统地 规
则上坚持贿赂范围为 “ 财物 ” 的同时 , 对部
政府法 00 制21年
5 5
国家打击贿 赂犯 罪的广度和深度。我国
行贿罪 的行贿对象 。
人” 是指 与 该 国家工 作人 员 以亲情 、 友 的特殊关 系人 。
“ 财产性利益 ” 。在司法操作层 面上 , 在原
谈谈受贿罪论文
谈谈受贿罪论文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再加上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也有待提高等原因,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腐败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仅难以根治,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受贿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易发多发的腐败犯罪。
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使受贿犯罪的行为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种种办法逃避法律的制裁,以致受贿犯罪呈现出了手段隐蔽、形态多样等特点。
受贿罪的主体、对象、行为表现等构成要件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定性,而在有些问题面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则显得比较原则和简单。
怎样对日益复杂的受贿现象进行合理的定性和刑罚处罚,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受贿罪理论概述受贿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
因制定上述刑法时对受贿罪的认识不够深入,此次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决定、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进一步加以完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新鲜出炉,才阐述了受贿罪的完整概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当前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或者说是规定,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也不是尽善尽美。
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状态中。
浅析受贿犯罪
浅析受贿犯罪【摘要】受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文从受贿犯罪的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犯罪,加强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
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仅是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切实遏制受贿犯罪的蔓延,建设清廉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受贿犯罪、重要性、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预防措施、打击、预防、加强、必要性。
1. 引言1.1 浅析受贿犯罪的重要性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受贿现象会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侵占,破坏政治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
对受贿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和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大司法力度、强化监督执纪、加强公民教育等手段,才能有效遏制受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全社会都共同努力,形成零容忍的氛围,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构建廉洁清廉的社会风气,实现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2. 正文2.1 受贿犯罪的定义受贿犯罪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索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以腐败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受贿犯罪的特点在于其行为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受贿犯罪通常包括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个主要环节。
行贿是指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和受贿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
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论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
一
、
我国《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 商业 贿赂 作为一 种不正 当竞 争行 定 的“ 司、 将 公 企业或其 他单位 的工作人 员” 以及 涉及 商域 活动 的国
为 明确予 以禁 止 ,法第 2 该 2条规定“ 营者采 用财物或 者其他 手 家工 作人 员。 经 段进行 贿赂 以销 售或 者购 买商 品, 构成犯 罪的 , 法追究 刑事 责 依 任 。这是首 次将 商业 贿赂 行为 予 以刑 事否定 的评价 。 ” 这 些人本 身是有一定职 务 的, 在进行商 品交易 的活 动中享有 决策权 , 们直接参 与商品交 易活动 , 于与何者订立 交易合 同, 他 对
的工作任务 是从事管理 活动。所谓 管理活动 是在公 司、 企业 内进
照 法律应 当受 刑 罚处 罚的行 为 。商业贿 赂 犯罪在 中 国是作 为学 行领 导、 指挥 、 监督的活动 , 即对他人 的活 动进行领导 、 指挥 、 监督 , 理 罪名而 存在 的 , 其涉 及刑 法中 贿赂犯 罪的全 部条款 , 就基本 类 而劳 务活动往往 是进行某 一具体活动 的操作 。 因此 , 在公司 、 企业 型 而言 , 可分 为商业 受 贿犯罪 、 商业 行贿犯 罪及介 绍商业 贿赂犯 中从事 劳务的人 员, 没有职务 可以利用 , 也就不可 能构成本类罪 。
规定 的 国家 工作人 员 在商业 活动 中, 利用职 务上 的便利 , 取他 了弥补 。 索
人财物 或者非 法收 受他 人财物 ,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者在 经济 或
往来 中, 反国家 规定 , 受各 种名义 的回 扣、 违 收 手续 费 , 归个 人所
四、 结语
我 国刑法正逐 步完善对 商业贿 赂犯罪 的规范 , 对社会危害性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
2024年刑法修正案解读2024年,中国国家人大通过了一系列的刑法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刑法体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这些修正案在刑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2024年刑法修正案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2024年刑法修正案,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
其中包括贩卖毒品、恐怖活动、组织、资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
修正案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极刑和无期徒刑等。
此举旨在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第二部分: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2024年刑法修正案也加入了针对环境犯罪的规定。
比如,修正案规定了对环境污染、非法砍伐森林、非法捕捞等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这对于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
2024年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涵盖了网络侵犯人身权益、不正当竞争、侵犯网络安全等行为。
通过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将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平、有序和安全。
第四部分: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腐败问题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2024年刑法修正案对腐败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
修正案规定了行贿、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
这将有力遏制腐败行为,推动清廉政治建设。
第五部分:完善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犯罪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4年刑法修正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和教育。
修正案规定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通过加强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矫治,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总结:2024年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体系,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新时期行贿犯罪的治罪与治理——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中心
新时期行贿犯罪的治罪与治理——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中心马春晓【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年(卷),期】2024(11)2【摘要】作为腐败犯罪的“污染源”,行贿犯罪的司法处理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大的偏差。
为了克服行贿犯罪的处理偏差与刑事法网内部的结构性缺陷,进一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就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衔接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提升了单位行贿罪的惩罚力度,并调整了行贿罪中特别自首的规定。
就行贿犯罪的治罪而言,相关修改织密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事法网,提升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罚力度。
但就行贿犯罪的治理而言,刑法本身能够提供的治理效能终究有限。
基于行贿犯罪的犯罪规律和复杂成因,还需立足于整体与长远,实质性地解决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问题。
在当前行贿犯罪系统治理的初期,以建构与完善关于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治机制为切口,完善利益惩治和资格惩治两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治理行贿犯罪中的典型犯罪人,为逐步实现贿赂犯罪的标本兼治与系统施治奠定基础。
【总页数】14页(P76-89)【作者】马春晓【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相关文献】1.行贿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进展与趋势——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的解释2.“受贿行贿一起查”视野下行贿罪的立法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贿赂犯罪的修改述评3.论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刑法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为分析对象4.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为中心5.《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十大重大修改和完善
2016年第2期法治研究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十大重大修改和完善张兆松**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立法规定,严密了腐败犯罪的制度之笼。
贪贿犯罪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或者情节”标准;修改贪贿犯罪量刑幅度;废除贪贿犯罪的交叉刑;废除贪贿犯罪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进一步扩大贪贿犯罪坦白从宽的适用范围;修改行贿罪处罚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严密行贿犯罪法网;增设财产刑,加大对贪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贪贿犯罪增设死缓期满后适用终身监禁;删除贪贿犯罪中行政处分内容。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贪污贿赂犯罪 再修改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以153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
《修正案(九)》对贪贿犯罪作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加大了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立法规定,严密了腐败犯罪的制度之笼。
它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立法机关对贪贿犯罪修改条文最多、修改幅度最大、修改内容最为丰富的一次,是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一大特色和亮点。
正确理解和把握《修正案(九)》对贪贿犯罪的修改对于当前惩治腐败犯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贪贿犯罪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或者情节”标准按照1997刑法典的规定,对贪贿犯罪基本上以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即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及不满5000元四个档次。
从实践来看,以数额定罪量刑虽然明确具体、便于司法操作,但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主要表现在:(1)这一标准是1997年刑法典中确立的,18年来未作调整。
由于物价指数的上涨和人民币的逐年贬值,18年前的5000元、5万元、10万元的价值含量已与目前完全不同,贪贿犯罪*本文系201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研究”(课题编号:GJ2015D14)和浙江省刑法学重点学科2014年课题“职务犯罪轻刑化及治理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略论反商业贿赂的刑法完善
刑法 分则第 8章针对 国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错位, 使资格刑的独特作用受到抑制 。 改补充 , 但仍存在许 多缺 陷。尽快 完善 业受贿主体 。 相关 立法 已迫在眉睫。
刑 法 完善
单位设置 了单位受贿罪。 国现行刑法 我
二 、 善 反 商 业 贿 赂 的 刑 法 建议 完
。 键 词 : 业贿 赂 犯 罪 立 法 缺 陷 仅将该罪主体限定 为 自然人 , 关 商 致使对非
无法用财产衡量 , 以依据现行法规进 行 为侵害 的是公平竞争 的市场秩序 , 难 而 定 , 收受各 种名义 的 回扣 、 手续 费等受
行规范 。 我国刑法规定 的贿赂 内容是财 没有危害 国家机关 的正常工作秩序 , 应 贿行 为 ,以非 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 论 物 。另外 ,联合国反腐败公 约》 《 所规定 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 。 处 。相应的 , 对有关商业行贿犯罪和公 职行贿犯罪的条款也 应该进行修改 :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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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纵 横
略论反商业贿赂的刑法完善
口 张 娟
摘
要 :刑法》 为治理 商业贿赂 《 作
2 . 单位 商业受贿犯罪 的规定 。 很少甚至没有财产 , 收财产就成 了一 没有 没
6 非 其次 , 资格刑功能错位。 因为商 犯罪的重要法律武器 , 其反 商业贿赂犯 刑法 第 13条 “ 国家 工作人 员受贿 纸空文。 罪的立法体 系是否 完整 、 密, 严 直接决 罪” 只规定 由个人构成。 行贿 、 受贿是对 业贿赂犯罪是一特殊资格主体的犯罪 , 定 了打 击商业贿赂犯罪 的有效性。 尽管 偶行为 , 有受贿行 为必有行贿行 为。 反 而资格 刑通过 明确取消犯 罪主体在 一 《
试论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完善
日 本的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商业贿赂犯罪 , 有关商业贿赂
犯罪的具体规定通过各种 附属刑法分散地加以规定 。 日本 如
的( 商法>< 、有限公司法> 中规定 了公 司的发起人 、 董事等 的 中也涉及到了商业贿赂犯罪。但 由于在这些经济法中, 仅描 缺乏独立 的法定刑规定 , 尚未对罪刑规范作 出根 受贿罪及对他们 的行贿罪 ;破产法> 中规定了破产清算人 述 了罪状 , < ( 破产管财人 ) 监察委员 的受贿 罪以及 对其 的行贿罪 ; 此外 , 本性 的规定 ,因此这些经济法中纵然有商业贿赂的规定 , 却 还在( 证券交易法>< 本广播法> 、日 中规定 了相关领域的商业
湖 北 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1 1期
试论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完善
邓 中文
( 宜宾学 院 法学 院, 四川 宜宾 6 4 o ) 4 0 0
摘要: 完善惩处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 可从立法模式、 犯罪构成、 刑事处罚等方面予以考虑。在立法模式 上, 可以保持现有的立法模式, 同时注意发挥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作用。在构成要件方面, 注意完善行贿
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 罪名分散规定在各类附属刑法 中, 将 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发生在各个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 更 赂犯罪。 也 因未对罪刑规 范的设 置产 生实质影响而不能成为真正的 附属刑法。可 以说 , 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采用 了刑 我
法典的立法模式。为了探索科学的立法模式 , 理论界对商业 加切合实际 , 于及时打击发生在不同时期 的新型商业贿 贿赂 犯罪刑事立法的可选模式进行 了研究 , 有利 出现 了“ 综合立 法说 ”“ 、 刑法修正案说” 附属刑法说” 和“ 等学术观点。
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的刑法规制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行为也逐渐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竞争机制,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同时也加剧了行业的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
本文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商业贿赂刑法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刑法规制;完善一、引言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经济现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现实。
这种行为不仅妨碍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容易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破坏党的执政基础。
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依法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竞争法上的一个术语。
那么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这个问题目前争议比较大。
立法上首次对商业贿赂进行界定的是在1996年11月1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定规定》中,该法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行为[2]。
”笔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为争取交易机会、获得竞争优势、获取高额利润而采取的一种非法行为。
商业贿赂具体包括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两个方面。
商业行贿指经营者为了销售、购买商品、取得其他交易机会对象或有关个人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正当的行为。
商业受贿指经营者或内部工作人员及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在社会转型期间,商业贿赂行为必将长期存在。
笔者认为,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刑法立法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贿赂罪作了规定,用及其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各种贿赂犯罪。
浅析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切入点
浅析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存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切入点作者:赵今来源:《科技视界》 2015年第20期赵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2014年10月首次公布后,将贪污罪、受贿罪死刑存废问题之争推向高潮。
贪污罪、受贿罪属于发案率较高的非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因此,本次草案仍然对贪污罪、受贿罪保留了死刑。
以此为背景,笔者将以阶段性保留贪污受贿犯罪死刑为重点,浅析我国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存废问题。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阶段性保留;保障人权;犯罪预防2014年10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拟对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做出相关修改。
此次修改不仅包括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还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创新完善了相关制度设计。
此次修正仍然保留了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予以严格限制,包括取消原来绝对确定的死刑和提高了死刑适用的标准。
①本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贪污罪、受贿罪是否适用死刑的新一轮热议。
笔者认为,现阶段,暂时保留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通过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实际发展情况逐步废除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适用,具有合理性。
笔者在下文中将就我国阶段性保留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合理性,以及逐步废除贪污罪、受贿罪死刑的可行性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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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法修正案浅析我国商业受贿犯罪体系完善
商业贿赂行为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但它在我国的情况比较严重,存在于我国社会各行业中,给我国社会经济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之所以能形成这一现象,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重人情、重关系的社会传统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是商业贿赂盛行的主要原因。
本文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商业贿赂条文的修正,对我国相关立法趋势进行探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谈几点个人的看法和观点,欢迎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修正案(六)》确定了医生等单位人员的商业受贿主体资格
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颁布生效以前,学者们对医生是否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存在分歧。
而具体到司法实践,亦因法律规定笼统而困难重重。
针对药品回扣的罪与非罪的讨论,目前大体有两种主要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目前临床医生行为中的“公务性”成分越来越淡薄,处方行为看似医生的一种脑力劳动,但不能就此认为收受处方回扣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将97年《刑法》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自然已经包括了医疗机构中的广大医疗技术服务人员,这包括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护士等。
二、《修正案(六)》强调了商业受赂罪与公务受赂罪的刑法界定
商业贿赂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下的名词,而商业受赂罪与公务受赂罪是刑事法律关系下的名词。
商业贿赂,是指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违法行为,即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受贿罪与公务受贿罪,是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或三百八十五条之犯罪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中只有一部分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属于犯罪行为,而根据其犯罪主体的不同,分别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或三百八十五条之条件可以构成商业受贿罪或公务受贿罪。
《修正案(六)》特别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公务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因此,公立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例如,院长、药剂科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药事委员会委员均可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具有公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适格条件。
三、《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了对单位行贿和海外行贿的打击力度
饱受舆论关注的黄光裕案件让更多人对单位行贿罪有一种耳熟能
详的认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除了把一般的行贿罪作了扩展,同时也加强了对单位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但是,由于之前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企业、国有机关,对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企业等
等的受贿罪没有任何规定,导致一些现实中的受贿问题无法根据刑法处理。
例如现在大的卖场零售商,在商业贿赂中单位受贿非常严重。
我们通过调查,现在下游的供应商要进入这些大卖场除了正常合同以外,要被迫给予各种交费项目达到42项之多,实际上完全应当是按照商业贿赂来处理的,因为现在的法律没有规定,工商局只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在修正案八颁布之后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监察部近年来将治理商业贿赂放在六个重点领域,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物资采购、资源开发与经销。
同时,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和环保等九个方面,也是治理的重点。
在这些商业贿赂高发地带,跨国企业的身影愈来愈多。
目前有几十万家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办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走出去到国外经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贿赂成为跨国公司面临的共同挑战。
《修正案(八)》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将为营造良好的公平市场环境创造更加有力的支撑。
四、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调整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的购买和销售中经营者采用财物和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实践证明,我国现行法律调整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过窄,在制定
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时,应该适当扩大其范围。
首先,商业贿赂行为不仅发生在商品的购买和销售环节,商品认证、市场准入、金融信贷等领域也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行为,为了将这些行为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应该将商业贿赂行为定义为在商业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所发生的一切行为。
其次,商业贿赂的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交易的对方,还包括对市场竞争具有影响力并且帮助行贿方在竞争中获取不正当交
易机会的第三人,因此,商业贿赂的对象应该定义为交易活动的对方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市场竞争具有影响力的第三人。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首先,增加商业贿赂行政责任的种类。
我国商业贿赂行政责任仅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形式过于单一,达不到有力惩处的效果,应借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有关规定,增加资质罚等,如撤销其从事相关行业的行政许可、禁止其产品出口等,这种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比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更为致命,更能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另外,罚款数额应当适当予以提高,增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实质的震慑作用。
其次,在民事责任方面,针对实践中商业贿赂名存实亡的现状,我国立法应考虑建立起有关机关的证据协助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由于其具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在调查商业贿赂案件时能取得一般单位和个人所不能取得的证据,因此,经过申请,这些机关应该允许将这些证据提供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他们对商业贿赂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三)理顺商业贿赂执法、司法体制
商业贿赂执法不力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部门多头执法、职责不明有关。
由于各个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且执法尺度不一,造成了大量商业贿赂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制定我国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时,应明确商业贿赂治理的职能分工,将商业贿赂的监督检查权力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特定机关的监督检查权力以例外形式进行规定,同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机制,对于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要及时告知有权机关。
另外,在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也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