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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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侵犯的行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侵犯的行为1. 引言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尊严的权利,这是宪法所保障的。

因此,任何违反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2. 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个体作为独立个体存在的尊严。

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禁止任何侵犯行为。

作为公民,我们有权享受平等和尊重的待遇,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或身份地位,我们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3. 禁止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人格尊严进行侵犯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侮辱任何侮辱他人的言语、行为或态度,都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这种侵犯包括但不限于诋毁、中伤、羞辱和威胁。

(2)歧视对公民进行歧视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状况还是其他任何原因,都不能剥夺公民享有平等和尊重的权利。

(3)虐待虐待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极端侵犯。

虐待包括肢体上的伤害、心理上的折磨以及任何形式的虐待行为。

(4)侵犯隐私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私人信息和个人生活应受到保护,不得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漏。

(5)剥夺自由剥夺公民的自由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

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制劳动都是这种侵犯的例子。

4. 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措施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社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这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

(2)法律保护除了宪法保障外,还有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和制裁机制。

这些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

(3)教育和宣传通过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认识和重视。

提高公众对人格尊严保护的意识,减少人身侵犯的发生。

(4)监督和执法加强对违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法律问答65个及案例

法律问答65个及案例

1、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蝴蝶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2、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凡是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如公民的姓名,他人不得滥用和假冒;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什么是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种种形式教育的义务。

包括,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4、什么是我国妇妇的平等权?《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政治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妇有权通过种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享有工作保障、生活救济的权利,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

妇女一阵子男子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

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家庭事务和家庭财产有同等的管理权、支配权。

公民人格权案例分析

公民人格权案例分析


沉默权:刑法上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根据 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 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 写下供述。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 为50年。 米兰达不服判决,不断上诉。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 “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 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 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警察必 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 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 得证词无效。 问题:什么是沉默权?
京城"丑女"愤讨人格权
分析:问题1 侵犯了高彬的一般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 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一般人格权,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行为人实施了行为,造成了损害,并且 主观上有过错就构成侵权。
吵骂诱发偏瘫谁负责吗? 分析:
本案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致害的 原因,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致瘫自身身体特质是内 因,且原告行为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其对此就应负主要责任(80%)。被告与 原告相互吵骂,是引起原告偏瘫的外因, 对此应负次要责任(20%)。
举一反三
点评:这个案件侵害的是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
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亲权的内容:分为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身份权中的亲 权,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 多万元。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1•【分类】其他正文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目录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一、简要案情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

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

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

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

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

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人生自由权的真实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案例:
案例概述:李某、刘某因货款问题与郭某产生纠纷。

为了解决此事,郭某雇佣赖某、吴某和唐某等人长期蹲守在李某、刘某的住所(同时也是办公场所),对两人进行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拒绝离开住所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李某、刘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李某、刘某及其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当地派出所到场劝走了赖某等人,并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刘某遂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郭某等人告上法庭。

此案例中,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和刘某的人身自由权。

他们采取了长期跟随、尾随、强行进入车辆等行为,使得李某和刘某在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限制,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个人意愿,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赖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某、刘某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等人赔偿李某、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案例篇

宪法案例篇

2020/3/2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020/3/27
3
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 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林小姐得了第一,张 先生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张先生。林小 姐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则称此项 目经理职位男性优先,林小姐不能接受此说法, 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 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
-保障工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
1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 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 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中写道:被告招 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 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 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 请求确认“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 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此案2002年1月7日一经成都市武 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就立即成为一个法律界、学界和新 闻媒体关注和争论的话题。而蒋韬的代理人,四川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周伟将本案称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宪法平 等权利的第一案”。
2020/3/27
15
我国公民经过申请,获得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进 行游行示威活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游行示 威权。按照法律规定,公民要举行游行示威活 动,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 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及路线举行游行示威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许 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 点、路线等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属违法。

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

“身正不怕 影子
歪”“和为 贵”,我应
使了自己的名誉权,这样既能 融洽同学关系,又能够较好得 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该主动找小
大江明谈假谈心如。你面对不公正的评价时你会怎么办?
公民应有维权意识
面对不公平评价时,维权的合法方式可 以有:
• 1、与侵权者协商解决。 • 2、找家长、老师或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 3、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公民可以依法
书P34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什么是名誉? 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 的客观的社会评价。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2、良好的名誉有什么作用?请用事例来说明。
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 还可获得经济利益。书P36
3、良好名誉的取得首先取决于什么? 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 好名声的取得靠自己的主观努力。
重的权利,是指公民的( C )。
A、人身自由 B、人身权利 C、人格尊严权
2、任何非法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 B )
A、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法处罚 B、违法行为,都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违纪行为,都应受到纪律处分 3、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登记手机并恶意使用,侵犯了他人
的( A )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4、小江放在书包里的20元钱不见了,他怀疑是贫困生小强 偷的。于是他在班上说,小强是小偷。小江的行为侵犯了小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宋祖德在自己的博文中高调 宣称“本人对本篇文章负一切法 律负责”,似乎真的因掌握着充 分证据而信心十足。但是换个角 度说,即便宋祖德掌握的“资料” 是真实的,那么他有没有拿出来 肆意披露的权利 ?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举实例!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只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的主体”这句话是正确的,即使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一样。

比如说,我向你借10元钱,此时我是债权人,你就是债务人。

表面看起来,好象债权人就只享有债权(即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这个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因为我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向你借钱的义务后才取得该权利的。

而且在债权人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保管、协助等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意义以及事例第一题:有关权利的知识以及法律确认、保护权利的具体规定(1)什么叫权利?权利,简单地讲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行为和享有的权益,这种行为和权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

公民有权依法自己去实施某种行为,也有权去要求其他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去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

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即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他人不得妨碍。

公民的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

国家在公民的权利遭受阻扰或侵害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确认)(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行使公民权利的生活实例

行使公民权利的生活实例

行使公民权利的生活实例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

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

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

(司法考试真题)
这个案例中,医院即侵犯了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医院负有不作为(不为侵害)之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不仅仅是民法里面的,宪法,包括其他的独立法都有这个内容。

不难理解吧!民事活动,当然就是围绕各个平等主体所展开的以自愿发生为原则的社会活动,由于不同的社会活动会使个体之间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再由社会关系为前提,发生一定的行为,当该行为无故意无过失的时候,该行为中性,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当行为有故意有过失的时候,责任就相应而来啦~那么责任承担的大小,就是根据该主体所享受的社会权利的大小来衡量。

洛阳市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必考考点训练

洛阳市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必考考点训练

洛阳市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必考考点训练单选题1、2022年4月26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案件当事人高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记录中含有侮辱和人身攻击李某的内容,李某感到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材料中李某被高某侵犯了( )A.荣誉权B.名誉权C.姓名权D.肖像权答案:B本题考查名誉权。

B: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材料中高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记录中含有侮辱和人身攻击李某的内容,李某感到权利受到侵害。

分析材料,李某被高某侵犯了名誉权。

故B正确;ACD:材料中未涉及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故排除ACD;故本题选B。

2、“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受害人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套路贷”犯罪涉嫌侵犯公民的()①人身权利②受教育权③荣誉权④财产权A.①④B.①③C.②③D.②④答案:A本题考查公民权利。

①④:分析题干,“套路贷”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①④说法符合题意;②③:“套路贷”不涉及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荣誉权,故②③说法与题意不符,排除;故本题选A。

3、下列关于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侵权行为与所侵犯权利对应一致的是()A.AB.BC.CD.D答案:A本题考查人格尊严权。

A:公然辱骂他人、捏造事实,在背后诋毁他人,属于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故A说法正确;B:照相馆未经许某同意,将其照片在橱窗展出,属于侵犯肖像权,故B说法错误;C:小明私自领取小辉的获奖奖金,并占为己有,属于侵犯财产权,故C说法错误;D:小李假冒小强的姓名,参加了各种大型活动,属于侵犯姓名权,故D说法错误;故本题选A。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

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

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

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 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

芳。

)一相关知识点【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二专题案例加解析案例 1 生命权案情介绍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

人身权案例

人身权案例

人身权1、父母可以为干涉女儿婚姻而将女儿锁在家中吗?答: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据此,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未经法律许可,随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是违法的。

父母也不可以因干涉女儿婚姻自由而将女儿锁在家中。

2、公民被逮捕,需要由哪个机关批准,并由哪个机关执行?答: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对于国家机关逮捕权的行使,必须进行限制。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在审查提起公诉的过程中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决定逮捕。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拘留了公民之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理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3、他人的人格尊严可以侵犯吗?答: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他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不容侵犯。

4、人格尊严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答: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

(2)公民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人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

(3)公民享有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因对社会的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金等。

(5)公民享有隐私权。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第一框公民基本权利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第一框公民基本权利

住宅不受侵犯
隐私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 劳动权 社会经济与文 物质帮助权
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
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
其他权利
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 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一 政治权利和自由
助学
内容: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政治自由 • 监督权
意义: 这是人们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意义:
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 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严某在网上发帖检举乡政府违法占用村民土地。次日
一大早,乡政府工作人员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的 严某强行带到乡政府“教育”了一整天。
助学
乡政府工作人员破门而入:侵犯了严某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严某在家中被带走,被“教育”了一整天:严某的人身自由 受到侵犯;侵犯了严某的人格尊严权。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湖北荆门的张先生有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 两次邮寄举报材料,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荆门分公司 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检查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 否则不能邮寄。
助学
邮局的做法合法吗?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
利? 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
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文。
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2、拾荒老人真实身份是教师,从事教师职业, 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新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认为,所谓人格尊严,就是的资格,为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身分、名誉、形象、称谓、威望等。

这种一旦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利,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1案情回顾: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

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

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20xx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20xx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

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

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xx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

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

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xx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

论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论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论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内容提要:近代民法继承了罗马法上提出的人格理论,在对罗马法人格身份性和等级性的批判中,建构起了平等的人格,并使之成为民法典的立法基础。

现代民法,在近代平等人格的基础上,从人格的内涵中对伦理人格和法律人格进行了区分,并根据社会生活新的需要,为了更好地维护人们基于人格而享有的各种利益,将伦理人格上升为一种权利并最终赋予全体人。

尽管在《宪法》上,也有对人格进行保护的规定,使其带有某种公法色彩,但这并不能掩盖人格权的私权本质。

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实现人格权的根本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对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机关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彰显的是人权观念,推动的是人权保护。

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尊重和维护本质上也维护了司法机关法律尊严,体现了文明执法、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本文从司法机关如何在办案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尊重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加以深入探讨。

目录1人格理论的演进2人格内涵3人格权的产生及与人格的关系4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分析5我国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和现状以及在司法过程中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意义6怎样在司法过程中尊重和维护公民人格尊严1人格理论的演进1·1 罗马法上的人格理论现代民法上的人格理论要追溯至罗马法。

周木丹先生在《罗马法原论》中指出: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概念,即homo,caput 和persona。

Homo,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

Caput,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

古罗马时期,户登记时每一家长在登记册中占有一章,家属则名列其下,当时只有家长才有权利能力,所以caput就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Persona则表示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

假面具可用以表示剧中的不同角色,persona 也就是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如一个人可以具有家长、官吏、监护人等不同的身份。

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

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

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例案例一:个人信息泄露李某是一名普通职员,某日,他在网上浏览时收到一封自称是某知名公司招聘人员的邮件,邮件中附带了公司内部招聘流程和内部员工的联系方式。

李某没有多想,就将个人信息和简历发给了对方。

不久后,李某就接到了很多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这些信息都来自该知名公司,甚至还有人通过李某的个人信息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

案例二:非法搜查张某是一名警察,在一次巡逻中,他怀疑一名男子携带毒品,于是对该男子进行了搜查。

然而,搜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毒品,反而发现了该男子携带的手机。

在未经该男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私自翻看了手机中的信息,并记录了其中一些敏感信息。

后来,该男子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并受到了骚扰和威胁。

案例三:网络诽谤王某是一名网络写手,他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某公司的文章,并在文章中发表了一些对该公司的负面评论。

该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了该公司的不满和质疑。

随后,该公司委托律师对王某进行了起诉。

最终,法院裁定王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分析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还可能出现在网络世界中。

其中最常见的是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搜查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同时,网络诽谤也是侵犯公民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此外,一些商家也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滥用,从而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和管理,防止非法信息的传播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其次,企业和个人也应该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权。

总之,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和监管力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1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2021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2021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一、成都自焚抗拆案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事件回放:2021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

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

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

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

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

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

她是集体所有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123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123

1、某照相馆为招揽生意,私自张贴某人照片,
2、某记者用相机拍下有人偷偷出售青蛙的照片, 送到报社发表,呼吁公众保护生态环境。 3、未经本人同意,把某人的肖像经过电脑加工制作, 把头像和动物身体结合在一起.
4、记者小陶用相机拍下某妇女晾衣服把小树都快压断 的照片,并向报社反映,呼吁公民要保护树木花草。
国内出版的《人身权法理解适用与 案例评析》一书如此解答死者肖像权: “公民死后,其在法律上所享受的权利 就转变成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使用死者的肖像,应当征得死者亲属或 有关机关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应 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小明和小刘是同班同学,有一次,他们在街 上行走时小刘趁小明不注意,故意把自己身 上的10元钱塞进小明的衣袋里,回到学校后, 在班上宣言,小明是一个小偷。小明觉得很 突然,真想大哭一场。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小刘侵犯了小明什么权利? 名誉权
这是侵权吗?
这种算侵权吗?
艺术摄影
新闻报道
你说我说:
如果将这 幅照片制成公 益广告用来宣 传保护女童工 程,也未经本 人同意,这种 行为是否侵犯 公民的肖像?
也就是说,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民的肖像,就必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 否则就构成侵权。 此外,丑化公民的肖像,故意损毁公 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表现
我怎么上了商场海报?
某广告公司曾为模特张欣拍摄了一组艺术照片。 这组照片经张欣授权后被刊登在一家出版社出版 发行的挂历上,该出版社付给她2000元的报酬。 后来,一家商场为了经营需要,在制作、散发宣 传画报时,未经张欣同意,选用了上述照片中的 一幅作为该画报的插图。得知此事后,张欣将该 商场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场向张 欣赔礼道歉,给付张欣肖像使用费1500元,赔偿 原告有关经济损失3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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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外查明:屈臣氏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2,400万,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将钱缘滞留店中作检查,不仅时间长达近两小时,期间还出现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属过高,应予纠正。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屈臣氏公司,因为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四川北路店,但由于该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屈臣氏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由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四川北路店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其设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年7月 14日致《新民晚报》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基于以上的认识,法院认为,被告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原告钱缘实施的非法行为,已构成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和名誉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钱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为保护女大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不受侵犯,鉴于被告情节恶劣,原告受侵害程度较深,又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响,予以支持。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问题
1.在这一纠纷中,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钱缘的什么权利
2.宪法上所保障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中所保护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有什么关系对于它们的限制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3.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故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而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这是否应该被法院所支持
一、被告四川北路店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
二、被告四川北路店应赔偿原告钱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屈臣氏公司与四川北路店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它们认为:一审中将它们均列为被告,并判决屈臣氏公司对四川北路店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并否认其对钱缘有“强迫”脱裤搜身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其决赔偿人民币25万元的精神损失缺乏依据。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一、撤销原判决;
二、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万元。
参考结论
上海屈臣氏公司认为其四川北路店没有对钱缘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要理由是:(1)四川北路店的行为是属于店方的自我权利保护的自助行为,并非侵权。因为钱缘三次进出防盗门,而警报器都发生鸣响,在这种情况下,店方女保安才把她带入办公室进行检查;(2)钱缘应该承担店方有“强迫”她解扣脱裤行为的举证责任,而钱缘的举证材料是屈臣氏公司于1998年7月14日致《新民晚报》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该材料证明力不足,不能表明店方有“强迫”钱缘脱裤接受检查的事实,只能说明是钱缘自己“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这是钱缘自己的主动行为。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迫”既包括物质上的强制,也包括精神上的强制。四川北路店采取不放行的方式置留钱缘,至其“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已构成精神上的强制。四川北路店作为一家超市,因顾客穿越店门时引起警报器鸣响而怀疑其有从超市中带出未付款物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有权向顾客提醒,并与之交涉,但无权单方面将顾客本人或财产扣留,或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检查,因为将顾客扣留进行检查是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这种扣留检查行为属公权力范畴,只有国家法定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实施这样的行为,而店方在民事关系中与钱缘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并不享有这一权力。自力救助需以适当方式行使,以合法为前提,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从本案情况看,店方并未确信钱缘有携物不付款行为,且采取强制留下、搜身检查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店方的行为系以“自力救助”为名的非法行为。这就是说,四川北路店的女保安单方将钱缘带入办公室并对她进行人身检查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钱缘的人身权,且不能免责。
1998年 7月 20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被告屈臣氏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所为,故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这就就是“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案 ”。
对于钱缘“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的行动是否是自愿,法院认为:屈臣氏公司给《新民晚报》这份情况说明至少已经承认当时女保安确实实施了对钱缘人身进行检查的行为,并且承认钱缘有“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的举动,这种正式承认构成证据学上的“自认证据”,据此,“解扣”的事实可以认定。屈臣氏公司认为钱缘的解扣行为系主动自愿,而非强迫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的具有一点自尊心的青年女子是不可能主动为“解扣”行为的,只有置于外界非常环境的逼迫下,在身心遭到强制、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为之,因此其行为并非自愿而是被迫的。所以,屈臣氏公司认为钱缘“解脱裤扣”系其自愿,而非强迫的说法违背常理,对违背常理的辩解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故其不构成侵犯钱缘人身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四川北路店辩称脱裤搜身是原告自愿行为,因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故不予采信。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系某大学学生。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后来,钱缘被四川北路店的保安人员强行带入该店的办公室内部,然后,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的全身进行检查,最后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于是,女保安当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钱缘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然而女保安并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最后该店允许钱缘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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