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突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送审稿)2009年2月27 日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一般规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区域验证............................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三篇)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冲突引发的纠纷和损失,制定本防突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等。
第二章防突原则第三条公共场所应设立防突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冲突事件。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参与冲突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冲突管理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冲突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冲突事件。
第七条冲突处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冲突行为,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处理冲突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人员出入的管理,核实身份信息,避免非法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全面监控公共区域的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章处理流程第十三条出现冲突事件后,公共场所应立即启动冲突应急处理流程,包括通知防突机构、报警等。
第十四条冲突处理机构应迅速派遣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分析冲突事件的原因和性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冲突处理机构应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章处理结果第十六条冲突处理机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如有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威胁、侮辱或虐待当事人。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冲突事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索要或接受财物。
防突管理规定(完整篇)
编号:SY-AQ-05229(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防突管理规定(完整篇)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outburst prevention防突管理规定(完整篇)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随着我矿采场进一步向深部延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愈加严重。
为杜绝为与瓦斯突出伤亡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防突工作。
第二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在石门拨门前编制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石门掘安全岩柱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条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人单位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第六条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第七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通风区必须在每个采掘工作面安设专职测气员。
专职测气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测气员有权停止工作,并协助生产单位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八条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高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防突规章制度
防突规章制度
一、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学习规章制度,接受防胀基本知识的培训和学习,考试合格后,必须上岗。
二、矿井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首要任务,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和瓦斯凸起规定》和《防突设计、措施规定》。
三、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制,明确防突工作人员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落到实处。
四、防突基础资料、防突设施、防突工作队伍必须执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五、建立班组巡视跟踪制度,每周由矿长牵头组织对防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平衡突出物防治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物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确保突出物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六、矿井防突领导小组负责了解突出动态规律,填写突出卡,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突出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防突管理规定一、工作准则1.1 安全第一:本着安全、健康、环保的理念,确保人员、设备、物料、环境的安全。
1.2 防备为主:致力于切实防备突发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进行防备。
1.3 全员参加:全部员工必需认真学习、贯彻公司突发事件防控方针和管理规定,参加突发事件防控。
二、预案类别2.1 冲突纠纷2.2 突发事件2.3 安全生产三、冲突纠纷类3.1 冲突纠纷防范全部员工要言行举止得体,敬重不同的看法和看法,增长相互的理解和和谐,规避与客户、供应商、伙伴和同事之间的冲突纠纷,达成和解协商,杜绝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
3.2 突发事件处置在公司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应立刻向公司上级报告,并搭配相关部门掌控事态及处理善后。
3.3 监督管理公司下设有冲突纠纷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追查责任,并适时进行整改。
四、突发事件管理类4.1 管理要求公司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和适应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措施。
4.2 防范措施对突发事件发生前和发生时进行针对性的防范,防止恶劣天气、火灾、交通事故等影响公司生产和员工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
4.3 处理流程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并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类5.1 安全管理要求公司要遵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预案针对常见的安全生产事故,公司要订立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各项应急设备和措施的有效性和牢靠性。
5.3 安全学问对员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学问和应急处置学问,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六、员工自律要求6.1 言语行为员工之间相互敬重,不得显现人身攻击、诋毁、恶意诽谤等行为。
碰到冲突纠纷要适时沟通协商,不得实行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6.2 行为规范在公司工作岗位上,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擅自改动设备,不得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保障员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防突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规定了防止和处理冲突事件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二、管理标准1.员工之间应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互相尊重和支持。
2.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恐吓、威胁或者暴力行为。
3.员工应理性对待工作中的分歧和矛盾,避免情绪化的语言或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伤害。
4.员工应遵守公司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如有冲突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寻求解决。
三、防范冲突措施1.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沟通技巧、冲突解决等方面,提高员工的沟通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2.针对工作中常见的冲突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员工,确保员工在发生冲突时可以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
3.建立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在发生冲突时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和解决。
四、冲突处理程序1.发现冲突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防止事态扩大。
2.主管人员应及时介入,了解冲突的具体情况,并采取调解措施,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3.如果调解无效,主管人员应协助双方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并寻求更高层面的解决方案。
4.如果冲突仍无法解决,公司将派遣专门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制定必要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考核标准1.对管理层,将根据冲突事件的处理情况、处理效果及时性进行评估,以及领导对冲突事件的主动防范和处置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2.对员工,将根据遵守规章制度、员工工作关系和沟通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
六、奖惩措施1.对于正确处理冲突事件并有效化解的领导和员工,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对冲突事件处理不当以及有不良行为导致冲突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解雇。
七、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操作细则由公司制定并告知相关人员。
2.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解决的冲突事件,将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即为《防突管理规定》的内容,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防突的一般规定- 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5 -第三节防突机构和培训- 10 -第四节管理制度- 11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5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5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8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21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9 -第五节区域安全防护措施- 31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2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32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36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44 -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2 -第五节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53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5 -第六章法律责任- 58 -第七章附则- 6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井田范围内经鉴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统称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以下简称突出煤层)。
凡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即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防突管理制度范本
防突管理制度范本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的安全和稳定,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防突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员工,在企业内进行工作和活动期间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四条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突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防突管理的原则和目标第五条防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二)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三)依法管理,依法处理。
第六条防突管理的目标:(一)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二)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三)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防突管理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企业应当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防突管理职责,确保各部门和岗位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第八条员工有义务遵守防突管理制度,积极参与防突工作,配合企业的安全检查和调查。
第九条员工有权利提出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改善意见,有权利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员工应当自觉维护企业的秩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防突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突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和应对。
第五章防突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的监督机制,对防突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十六条防突工作的效果应当在员工满意度调查中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和完善防突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对防突工作进行反馈和建议,重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员工违反防突管理制度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防突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突管理规定模板
防突管理规定模板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特订立本《防突管理规定模板》。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的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包含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仓库等场合。
2. 定义•突发事件:指蓦地发生的、严重威逼员工生命安全、资产安全或者影响生产秩序的事件,包含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恶意损害等。
•防突负责人:指由公司指定的负责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理工作的员工。
3.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3.1 预案订立•公司应订立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的执行程序、责任人等内容。
•预案应定期评估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3.2 应急组织•公司应组建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职责。
•应急组织成员应定期参加各类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素养。
3.3 应急设备和资源•公司应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资源,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医疗急救箱等。
•应急设备和资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可用性。
3.4 应急演练•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本领和协同搭配本领。
•应急演练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演练计划,包含演练场合、演练对象、演练时间等。
4. 防突管理措施4.1 安全培训与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认知和应对本领。
•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含事故防范、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4.2 安全巡查与隐患排查•公司应建立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办公区域、生产车间等场合进行巡查和排查。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4.3 出入管理•公司应订立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对进出公司办公区域和生产车间等场合的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外来人员必需经过登记、身份验证等程序,获得许可后方可进入公司的工作区域。
4.4 突发事件报告与处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员工应立刻向上级报告,依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防突管理规定
防突管理规定防突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防突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防突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原则1.所有员工应遵守公司行为规范,凡触犯法律、伤害他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身器具,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防突责任1.公司领导层应制定防突预案,并将其公示于公司内部。
2.各部门主管应负责自己部门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安全培训。
3.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关心公司整体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防突措施1.日常安全防范(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与维修基础设施,确保员工的安全。
(2)公司应加强对进出人员的身份检查,严格控制公司内外人员的流动。
(3)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摄像头和防火器材等。
2.应急预案(1)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员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处置措施,同时指定相应的应急负责人和专业人员。
(2)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迅速正确地应对突发事件。
3.心理疏导(1)公司应给予员工心理疏导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调节能力,使其能够合理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
(2)对于发生意外事件的员工,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纪律处分1.对于违反防突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开除等。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公司领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订。
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本公司对于防突管理的规范要求,希望每一位员工严格遵守,共同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
感谢大家的合作!。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3篇)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冲突引发的纠纷和损失,制定本防突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等。
第二章防突原则第三条公共场所应设立防突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冲突事件。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参与冲突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冲突管理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冲突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冲突事件。
第七条冲突处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冲突行为,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处理冲突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人员出入的管理,核实身份信息,避免非法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全面监控公共区域的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章处理流程第十三条出现冲突事件后,公共场所应立即启动冲突应急处理流程,包括通知防突机构、报警等。
第十四条冲突处理机构应迅速派遣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分析冲突事件的原因和性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冲突处理机构应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章处理结果第十六条冲突处理机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如有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威胁、侮辱或虐待当事人。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冲突事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索要或接受财物。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2篇)
防突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因冲突引发的纠纷和损失,制定本防突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公园、车站等。
第二章防突原则第三条公共场所应设立防突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冲突事件。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安保措施,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参与冲突的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冲突管理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冲突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公平地处理冲突事件。
第七条冲突处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冲突行为,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建立有效的冲突调解机制,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处理冲突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相关证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预防措施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人员出入的管理,核实身份信息,避免非法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对全面监控公共区域的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章处理流程第十三条出现冲突事件后,公共场所应立即启动冲突应急处理流程,包括通知防突机构、报警等。
第十四条冲突处理机构应迅速派遣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分析冲突事件的原因和性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冲突处理机构应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协商解决方案。
第六章处理结果第十六条冲突处理机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材料,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如有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威胁、侮辱或虐待当事人。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冲突事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索要或接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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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7)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8) 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突出危险性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 F P(MPa)突出危险Ⅲ、Ⅳ、Ⅴ≥10≤0.5≥0.74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