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物权的九种分类
物权的九种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是指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所有权是最具有权益性和绝对性的一种物权,它赋予人们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对他人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权。
用益权可以由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用于他人的利益而设立,被用益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物,但不能将其处分。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的用于债权实现的物权。
担保权是债权人的一项权益,它使债权人有权以其担保的财产为债权的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其债权。
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或不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的动产上享有占有的物权。
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为担保,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等。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设为债权人的担保物,以保障债权的履行。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清偿债权。
六、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并占有该物的物权。
债务人将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处分。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财产。
七、查封、扣押物权查封、扣押物权是指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查封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封存,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债权。
扣押是指法院或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留。
八、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占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法排除他人占有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典权,留置权,质权,抵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甲让乙保管手表,甲没有按照约定付给乙保管费,这个时候乙对该手表具有留置权。
质权:包括动产和权利。
甲借了乙100元,把手表作为质押物给了乙,如果甲不还,乙可以就该手表的价值优先受偿。
(注意和上面的手表情况不一样)
典权:只限于不动产,你把房屋典当给别人,人家可以把你的房屋租出去并且收租,如果到时候没钱赎回,房子就是人家的了。
抵押权:你把房子抵押给人家,但人家不能拿你的房子出去收租,到期你还不了债,房子人家也不能直接拿去,只能申请把你房子拍卖然后优先受偿。
抵押一般用于不动产,而且必须登记。
质押用于动产,交付就可以了。
西南政法大学大二法学专业民法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1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1一、单项选择题(5’)1.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由____承担。
A、第三人与行为人连带B、第三人C、行为人D、本人答案:A2.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上的物的是____。
A、人体B、尸体C、星星D、空气答案:B3. 甲是精神病人,在其亲属关系中,确定监护人的顺序应为____。
A、按亲属的实际监护能力来定B、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C、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D、成年子女、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答案:B4. 公司法人对其经营中负担的债务承担____。
A.连带责任B.有限责任C.无限责任D.补充责任答案:C5.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的是____。
A、特殊法优于一般法B、任意法优于强行法C、一般规定优于例外规定D、一般性条款优于具体规定答案:A6. 甲公司明知自己在建的商品住宅楼旁将兴建一机场,但却对要求住房安静的乙说此处远离市中心,难得的安静,而没有将兴建机场的事情告知乙,乙相信甲公司的介绍而购买了甲公司在该处的房屋。
甲的行为违背了____。
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答案:C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失踪期间必须满____,厉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A、一年C、三年D、四年答案:B8.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的代理是____。
A、直接代理B、间接代理C、狭义代理D、特别代理答案:B9.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容是____。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C、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D、民事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答案:B10. 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身份权的是____。
A、姓名权B、名誉权C、署名权D、生命健康权11.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____。
谈房地产抵押权、质权和典权的异同
谈房地产抵押权、质权和典权的异同
马万智;杨健青;姜俊桓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年(卷),期】1999(000)002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者为了筹措资金,用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事务越来越多。
房地产作为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的一项重要资产,有着价值量大、功能用途广和不可移动等特点,成为国内外以担保形式融通资金的首选标的。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马万智;杨健青;姜俊桓
【作者单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
【相关文献】
1.典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研究
2.典权制度探析——从民间基础的角度谈民法中保留"典"的必要性
3.谈我国民法中的典权制度
4.典权制度之管窥──以"不动产质权之比较"为逻辑起点
5.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异同——从赔付规则角度谈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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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当和抵押的区别_合同范本
房地产典当和抵押的区别_合同范本房地产典当和抵押的区别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承典人的行为。
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
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与旧法相比,此《典当管理办法》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房地产抵押以及中小企业典当融资将带来较大影响,譬如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抵押典当,房地产典当业务单笔典当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事实上许多典当企业要求出典人要有房产证作为一个基本条件。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房地产典当契约,并到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其他权利登记。
典权与抵押权的异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占有的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与典权的相同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1)抵押权与典权的标的物都是不动产,动产不能成为抵押权和典权的标的物;(2)抵押权和典权标的物的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也是一种他物权;(3)抵押物和典物的价值之升降均不影响抵押权人和典权人原设定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与典权的主要区别是:(1)两者的性质不同。抵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而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2)两者的占有形式不同。抵押权一般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有的只是转移标的物的书面凭证,实践中常见以有价证券和首饰等动产设定抵押,这种抵押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述的质权,而不是这里所说的抵押权;而典权必须以转移标的物为要件。(3)两者设定的内容不同。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而典权的设定是以对标的物的用益为内容。(4)两者存在的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它随主债的成立而存在,又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而典权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不具有抵押的附属性和不可分性。(5)两者的权利义务不同。抵押权人不能将抵押权转让,也不能将抵押物出租和转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不享有所有权,它仍属原所有人或抵押人所有。但抵押权人如已扣押了抵押物,在此期间的孳息可归抵押权人所有。而典权的出典人可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典权人也可以将典物出租或转典他人,典权人在典期内对典物的孳息享有收益权。(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抵押权因设定时对抵押物未予准确估价,所以一旦抵押人未履行义务,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时,应以当时的价格为准,而不应以抵押时的价格为准。而典权中的出典人回赎典物只能按原约定的典价,回赎时典物价格的升降不受影响,这是典权“不计付利息,不交纳租金”的特征所决定的。
抵押权典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和典权是我国法律中两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它们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典权人取得对典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在典期届满时,可以赎回典物或者支付赎金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本文将围绕抵押权和典权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抵押权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2)抵押物应当是合法的财产;(3)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受到法律保护;(2)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3)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价值担保;(4)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3.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1)折价;(2)拍卖;(3)变卖。
4.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抵押权实现;(2)抵押物灭失;(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抵押权期限届满。
三、典权的法律后果1. 典权的设立典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典权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典物应当是合法的财产;(3)典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典权自典权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
2. 典权的效力典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典权人有权对典物进行使用、收益;(2)典权人有权在典期届满时赎回典物或者支付赎金取得典物的所有权;(3)典权人有权要求典权人支付典物的保管费用。
3. 典权的实现典权的实现是指典权人在典期届满时,行使赎回权或者支付赎金取得典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4. 典权的消灭典权的消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典期届满;(2)典权人放弃典权;(3)典权合同解除;(4)典物灭失。
典权与抵押权的异同
典权与抵押权的异同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占有的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与典权的相同之处是:(1)抵押权与典权的标的物都是不动产,动产不能成为抵押权和典权的标的物;(2)抵押权和典权标的物的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也是一种他物权;(3)抵押物和典物的价值之升降均不影响抵押权人和典权人原设定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与典权的主要区别是:(1)两者的性质不同。
抵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通过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达到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而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典权人通过占有标的物实现对其使用、收益的目的。
(2)两者的占有形式不同。
抵押权一般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有的只是转移标的物的书面凭证,实践中常见以有价证券和首饰等动产设定抵押,这种抵押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述的质权,而不是这里所说的抵押权;而典权必须以转移标的物为要件。
两者设定的内容不同。
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在抵押权关系中,抵押权人无权使用、收益抵押物,也无权出租抵押物,抵押人负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义务;而典权的设定是以对标的物的用益为内容,在典权中,典权人有权对典物使用、收益,有权在典期内出租典物,在出典人抛弃回赎权的情况下,有权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出典人享有对典物的回赎权,而不负有回赎的义务。
(4)两者存在的条件不同。
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它随主债的成立而存在,又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而典权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不具有抵押的附属性和不可分性,而典权的成立须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定数个典权。
(5)两者的权利义务不同。
抵押权人不能将抵押权转让,也不能将抵押物出租和转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不享有所有权,它仍属原所有人或抵押人所有。
但抵押权人如已扣押了抵押物,在此期间的孳息可归抵押权人所有。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四、(本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典权
(二)典权(A)与附买回条件的买卖 (B)的区别
1、A仅移转占有,而B则要移转所有权。 2、A的回赎,是消除所有权上的负担;而B 的实现,则是所有权的再取得。 3、A为物权,当然对抗第三人;而B为债权, 若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4、A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而B则无此 限制。 5、典价中回赎的价金,以原典价为限;而 买回的价金不以出卖人原领受的价金为限。
3、出租权。 4、典权让与权。 5、抵押设定权。 6、典物优先购买权。 7、修缮重建权。 8、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的义务。 2、分担风险的义务。 3、缴纳捐税的义务。 4、返还典物的义务。
(三)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的所有权。 2、回赎权。 (四)出典人的义务 1、费用返还义务。 2、典物瑕疵担保义务。 3、风险负担义务。
二、典权与类似物权的区别 (一)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均以不动产为标的,同属于不动产物权。区别: 1、性质不同(典权属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 权)。 2、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不同。 3、典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而抵押权的标的 物原则上为不动产,但也承认对一些重要的动产也 可设定抵押权。 4、有无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同。 5、是否需要支付利息不同。 6、典权为物的有限责任;而当抵押物价值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抵押人必须清偿债务的剩余部分。
典
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 行战友、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新 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 建立,土地典权不复存在,但对公民之间 的以私有房屋为客体的典权在司法实践中 一直是承认的。
房屋典当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典当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房屋的出典、承典俗称房屋典当,实质上,典和当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当属于,和同属担保物权。
而典属于用益物权。
《担保法》颁布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广义的抵押权,把质权也归入抵押权。
但自从《担保法》颁布实施后,质权已明确为动产质押,不易再与房屋典当混淆。
且典权是一种权利,而典当则兼有行为的含义,能更为确切地反映房屋出典和承典双方的这种关系。
再则,无论是民间还是业内人士,都习惯于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典当。
房屋典权是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一种,但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以后,民间的典权已较为少见。
在物权法的立法中,梁慧星稿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典权设了专章。
由于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无论在大陆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典权的设定都已非常稀少,一些学者因而主张不再设立典权。
但是,我国典权制度的存在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近几年来,也有少量的房屋典权逐步产生,在对这些为数不多的典权进行权属登记时,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也还有少数历史遗留的典权问题有待解决。
在我国,房屋典当已有很长的历史,唐代的法律已确认了土地的典、买制度。
建国初至五十年代末,房屋典当较为盛行,当时政府管理部门是以官契的方式来确认这种典当关系的。
而后,由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变、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实施,新的权属登记制度的建立,在典权的管理中已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其中,主要是与典权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1、典权的优先权问题。
典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与抵押权同属物权中的限制物权。
按民法原理,典权和抵押权都应当优于,同样地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就典权的性质来看,承典的房屋同时作为出典人归还典金的保证,使典权兼有担保物权的一些特点。
但现行的法律只对抵押权的优先权作出了规定,而对典权的优先权则未加规定。
如果出现出典人有多个或出典房屋被查封时,典权人的这种权利还没有直接的规定来予以保证。
2、是否同时典当问题。
建设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精品典权及其与抵押权的区别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笔者多年的律师工作经验中发现,现实中多数当事人并不了解典权的性质与特征。
其所订立的房屋典当契约,大多是名为房屋典当,实为抵押借款,经常引发纠纷,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经常出现争议。
为此,笔者特撰此文,论述典权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并着重阐述房屋典当与房屋抵押之间的区别。
一、典权的历史沿革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没有与其相吻合者(韩国!"#$年制定的民法典规定有典权)。
中国传统思想,认为子孙变卖祖产,尤其是变卖不动产,是“败家”、“不肖”,为众人所耻笑。
因此绝不轻易出卖祖产。
遇急需资金或生活困难无其他解决办法时,发明了典权制度,作为替代的办法。
典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在法律上重刑轻民,所以对于典,并无系统的法律规定,直到清朝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于大清律,户部则例,但这些规定也只重于刑罚税契示面。
直至清末变法,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受聘担任起草工作的日本学者认为,中国的典权与日本不动产质相同。
因而在民律草案中,仅规定了质权,而未规定典权。
后经过我国法学界人士的不断探讨研究,认为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所谓的不动产质权截然不同。
于是,%"&’年(月(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了典权为用盖物权,返还了典权的本来面目。
也使典权制度由长期以来的习惯法制度转变为成文法制度。
%")"年后,因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民国时期的六法,该法典仅在台湾地区生效,在中国大陆,典权再次成为习惯法制度。
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在民间广泛地存在着典的习惯。
因此,典这一形式,一直流传了下来。
四十年来,我国关于典权的法律调整,缺乏成文的法律规范,仅有零星的、原则性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
正在起草当中的物权法曾经对是否保留典权制度存有争议。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
典权属于⽤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典权作为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我国对其是有⼀定的法律规定的,典权作为⼀种物权,它是属于⽤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典权属于⽤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再为⼤家介绍⼀下典权的法律知识。
整理如下⼀、典权属于⽤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典权是⽤益物权。
典权是典权⼈⽀付典价,对他⼈的不动产进⾏占有、使⽤、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的特征⽤益物权,是物权的⼀种,是指⾮所有⼈对他⼈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如⼟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地役权、⾃然资源使⽤权(海域使⽤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权和使⽤⽔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但是从⽤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
4、⽤益物权是直接⽀配他⼈的物的权利。
⽤益物权⼈可以直接⽀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为的介⼊。
三、典权典权是中国⼀项古⽼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
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收益他⼈不动产的⼀种物权。
占有他⼈不动产⽽享有使⽤收益权利的⼀⽅,为典权⼈;收取典价⽽将⾃⼰的不动产交典权⼈占有、使⽤、收益的⼀⽅,为出典⼈;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为对他⼈不动产占有、使⽤、收益⽽付出的对价。
典权是⼀种物权。
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典雇男⼥等。
在中国⼤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
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典权属于⽤益物权。
希望⼤家通过⼩编整理的知识,对于典权和⽤益物权能够有⼀定的了解。
典当和抵押的区别
典当和抵押的区别典当和抵押是两种常见的金融手段,用于解决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需求。
虽然它们都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但在操作和法律意义上有一些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典当和抵押的区别。
典当是指将个人或企业的财物(如珠宝、艺术品、汽车等)拿到典当行,交给典当行保管,并向典当行借款的行为。
在典当行的评估下,借款人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财物价值作为贷款额度。
贷款人通常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贷款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内赎回抵押品,否则典当行有权以合法途径变卖抵押品。
典当行一般是专业机构,有专门的经营典当业务的许可。
典当业务是一种有历史的金融业务,它适用于没有合适的信用渠道或者信用记录不良的借款人。
典当在保证借款人及资金安全方面有着较高的可靠性。
抵押是指借款人将个人或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借款的行为。
借款人在完成抵押手续后,可以获得相应质押物价值的贷款。
贷款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依法变卖质押物以弥补损失。
抵押业务的特点是基于不动产的价值,有着明确的权属和评估程序,并且涉及有关不动产所有权方面的复杂法律问题。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典当和抵押在操作和法律意义上存在一定差异。
首先,抵押是基于不动产的价值进行的贷款行为,而典当是基于财物的价值。
其次,抵押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和权益有着更严格的规定和保护。
再次,典当和抵押在评估和处置抵押品方面有所不同。
对于典当品,典当行会进行评估并保管,如果借款人无法赎回,典当行有权变卖。
而对于抵押品,贷款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变卖。
此外,典当和抵押在使用范围和目的上也有所差异。
典当更多地以解决急需资金问题为目的,适用于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满足短期贷款需求。
而抵押则常用于长期资金筹措,如购房、扩大生产等。
最后,典当和抵押在风险管理上也有一些不同。
对于典当而言,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赎回质物时,典当行有权变卖抵押品弥补损失,从而保障了借款人的信用。
房屋典权名词解释
房屋典权名词解释
房屋典权是指居民对房屋所拥有的物权。
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并有权以非即抵押的形式出借房屋,以及取得房屋出租收益的权利。
通常,房屋典权的权利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制定,以保护房屋所有
权的所有者,即是典权人。
房屋典权的持有者对房屋有绝对的所有权,这
意味着他们有权限制房屋的使用,可以安排所有的契约,直至取回房屋。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典权人拖欠房屋租金,房屋典权可以用来终止与租赁
合同,从而使房屋典权人重新控制房屋。
另外,房屋典权还可以用来对房屋进行出售,以获得让渡价款。
如果
在让渡价款中余下的部分,房屋典权人可以与出售者达成协议,允许其留
存一定比例的房屋典权,以便今后收取剩余款项。
此外,房屋典权也可以用于应付不良债权,以及抵押贷款。
典权可由
典权人赋予给债主,表明其对相关财产的拥有权,以及有权取得财产权利。
例如,债权人可以把房屋典权赋予给贷款发放机构,保证他们可以从房屋
中取回贷款金额。
典当和抵押的区别
典当和抵押的区别典当和抵押是两种不同的贷款方式,它们在贷款的形式、操作流程和风险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下面将对典当和抵押进行详细介绍。
典当是指将财产抵押给典当机构,以获取一定金额的贷款。
贷款的金额通常是财产抵押价值的一部分,具体比例根据典当机构规定,一般较低。
典当可以以各种有价值的物品为抵押,如珠宝、黄金、名牌包等,但需要典当机构认可和评估其价值。
典当的操作流程相对简单,借款人首先需要携带抵押物前往典当机构,进行验货和估价。
经过评估后,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借款人填写相关贷款文件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选择赎回抵押物并支付贷款和利息,否则抵押物将被典当机构公开拍卖以偿还借款。
典当的风险相对较高,一方面是因为贷款金额较低,可能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借款人赎回抵押物的期限限制,如果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抵押物可能被拍卖,造成损失。
此外,典当机构的评估标准和收费比例也会对借款人产生影响。
抵押是指将财产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一定金额的贷款。
贷款的金额通常是财产抵押价值的一部分,具体比例根据金融机构的政策和抵押物的类型而定。
抵押的财产可以是房屋、车辆等有稳定价值和较高价值的资产。
抵押的操作流程相对复杂,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并接受金融机构的审查和评估。
金融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款。
借款人需要提供抵押物的相关证件,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按约定偿还贷款和利息,否则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物以偿还借款。
抵押的风险相对较低,一方面是因为抵押物一般是有较高稳定价值的资产,较能保证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另一方面是抵押的期限一般较长,借款人有充分的时间来偿还贷款和利息。
但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物,可能导致借款人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典当和抵押是两种不同的贷款方式。
典当适用于贷款金额较低且短期资金需求较紧急的情况,风险相对较高;抵押适用于贷款金额较高且期限较长的情况,风险相对较低。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典当业虽属金融业的一种,但是与银行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又有严格的区别。
一、典当的内容与特征典当是指典当行收取实物作质押,按物折价,借款给典押人,双方约定当期,典押人到期赎回当物的过程.其内容如下:(1)债务人为向典当行借款,必须将属于自己的财务作质押担保。
(2)典当行在收到债务人的质押物后,向债务人支付贷款,并扣除当息。
(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典当行归还贷款,典当行将质押物归还债务人。
(4)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归还贷款,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有权采取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典当的特征可归纳如下:1。
典当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及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凡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都成为债的关系.典当是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典当行双方协议规定借贷、质押、回赎、绝当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债的关系。
2.典当师一种借贷货币的债。
典当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财产作质押之目的在于向典当行借到货币;典当行收取质押物之目的在于约束债务人暗示归还借款.因此,典当实质上是货币借贷关系.3.典当是一种担保质押关系.在典当关系中,质押物为典当行占有,作为债务人按时归还贷款的保证。
在未归还贷款之前,债务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典当行,保留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超过约定时限未归还借款,则失去所有权,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
总之,典当是以货币借贷为基础、质押担保为条件的债。
二、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典当与抵押和质押均是因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体现或反映了商品现实的动态流转过程,因此具有基本的共同点。
一是三者都是以借贷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无论典当,还是质押、抵押都是以债权人支付款项,债务人得到借款为内容。
二是三者都有担保的含义.债权人一旦支出贷款,所担心的是债务人能否归还款项。
如何保证债务人归还借款,就成为借贷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民法典与抵押权
民法典与抵押权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担保方式,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于抵押权的规范和保护,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问题。
一、抵押权的定义与特点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或动产财产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物权性质: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的权益。
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中的约定通过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2. 从属性:抵押权是一种从属的担保方式,即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务的履行。
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会自动消灭。
3. 合法性与公平性: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使抵押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范民法典对抵押权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和效力: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条件和法律效力。
抵押权是通过抵押合同设立的,必须满足合同订立的要件,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只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抵押物的范围:民法典规定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并具备足够的价值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3. 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的方式和程序。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债务人的同意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抵押权的转让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抵押权的实现:民法典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债权人变卖、抵押物转移等方式。
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或者经过协商一致来处理抵押物。
三、抵押权的实际应用与问题抵押权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尤其在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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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首先在于:第一,典权转移占有,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典权人可以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而抵押权人无此权利,第二,出典人以典物的使用、收益充抵利息,不必另付利息,而抵押人则须付利息;第三,出典人对典物有回赎的权利,抵押人应履行债务,否则抵押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优先受偿。
详细些说,典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上设定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属于担保物权。
而且抵押权为从权利,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典物附有期限的,出典人在期限届满后十年内,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在出典后三十年内,出典人可以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典权人无权选择。
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人有权就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典权设立以后,典物的价值减少,甚至低于典价,典权人既无权要求出典人补足差额,也无权要求出典人回赎。
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讨。
出典人放弃回赎,典权人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债权人只能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典权设立以后,典权人取得典物的占有权,因此同一个典物,只能设定一个典权。
而对于抵押权,由于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同一个抵押物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但是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那么,就房屋典当与房屋抵押来说,房地产典当和房地产抵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债权担保。
然而房地产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房屋占有权的转移,而抵押不转移房屋的占有权,即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继承等财产权利。
区别有以下几种:1主体不同。
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目的不同。
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
3性质不同。
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
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风险承担不同。
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5法律后果不同。
房屋典当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如未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房屋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6法律行为不同。
房地产典当的法律行为是以房地产的抵押担保为前提和手段,在承典人那里取得资金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建立在《担保法》基础上的抵押风险制约的一种小型资金融通,这种典当的抵押借贷与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在法律行为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
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地产抵押贷款的形式上的翻版,共同点是以提供资金,收取贷款利息为目的,在借款方无力清偿贷时才依法进行拍卖或折价房地产来补偿贷款。
它与银行最显著的区别是不接受客户的存款和投资,只经营借款业务,虽然这种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取得所典物的占有权,但却不影响作为金融机构借贷的特点。
通过比较可以清晰勾画出房地产典当与银行抵押贷款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出典人抵押贷款不是以物折钱,而是临时借贷,在回赎期内赎回典当物业:承典人也不是以典当房地产最终超过回赎期成为死当为目的取利,而是以收取抵押贷款利息为目的,这与银行贷款收取利息的目的是一致的。
(2)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承典人对出典的抵押贷款的流向和用途没有审查和监督的权利,也没有对出典人的违法行为制裁的权利;而银行既作为当事人身份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又可依法行使金融检查监督的权力,并对借贷方的违法行为根据金融法规和政策直接进行信贷制裁。
(3)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主体一方是专门的典当机构,另一方是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资金的条件是提供抵押物,抵押物是唯一的,是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物且不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客体物,银行的抵押贷款,对主体资格审查和实质上的信用和效益性审查相结合,同时对资金用途、运营范围等实行严格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
(4)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行,为外不收限制,而银行的抵押贷款只能用于申请贷款的用途范围内,银行予以监督,用途不当或挪作他用,银行有权收回并进行信贷制裁。
(5)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按照抵押物价值的比例进行借款,不能和抵押物等价更不允许超越,而且贷款利率高,借贷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还可以协商确定;银行的抵押贷款是按照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借贷,利率低于典当的利率。
(6)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期限较短,一般回赎期是三个月;而银行抵押期在半年甚至更长期限。
(7)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法人一方是典当机构,完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银行是受法人总行委托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扮演二级法人和三级法人的角色。
7业务操作中的区别。
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与一般银行抵押借款在抵押登记方面具有统一性,二者都要求在办理抵押借款后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详尽的登记。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抵押借款后的出售问题处理。
办理过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业务的物业,在典当期限内没有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售的权利,只有典当期满(注:含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的情况),并结清相关费用后,该项物业才可以出售。
对于办理过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物业,必须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能出售。
否则不得将已抵押的商品房出售。
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必须将情况如实德文购房者,否则将敢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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