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
代位权的名词解释
代位权的名词解释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一制度源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通常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来行使的。
二、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损害,即债务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例如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三、目的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或者故意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保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可以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范围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并且不能侵犯债务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此外,代位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五、结果代位权的行使结果可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代位权行使成功,债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或者权利,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但是,如果代位权行使失败,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甚至可能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或者诉讼费用等额外负担。
因此,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谨慎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 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代位权
法律术语
01 特点介绍
03 行使 05 司法解释
目录
02 成立要件 04 效力 06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 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 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 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2)代位权的限度 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 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3)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 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成立要件
实施对象
具备条件
实施对象
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位权 合伙合同5篇
代位权合伙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受让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特定合伙合同中的代位权益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代位权合伙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甲方在特定合伙合同中拥有代位权益,现甲方决定将其部分或全部代位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代位权益概述甲方在合伙合同中的代位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决策参与权等。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依法取得甲方在合伙合同中的相应代位权益。
第三条转让事项及内容甲方将其在合伙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代位权益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权、决策参与权等事项的具体内容、比例等细节约定详见附件《代位权益转让清单》。
第四条交易条款与条件1. 转让价格:双方约定代位权益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金额]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3. 转让登记:双方应依法办理相关代位权益转让登记手续。
4. 其他条款:双方可约定其他与交易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代位权益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关税费。
2. 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并履行受让代位权益的相关义务。
3.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伙合同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4. 其他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与赔偿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法律适用与管辖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混凝土买卖合同代位权案例分析
混凝土买卖合同代位权案例分析咱先来讲讲啥是混凝土买卖合同里的代位权。
比如说,有个建筑公司A和混凝土供应商B签了买卖合同,建筑公司A欠着供应商B一笔买混凝土的钱。
但是呢,建筑公司A有个甲方C,C还欠着A工程款没给。
一、案例情况。
假设供应商B给建筑公司A供应了价值100万的混凝土,按照合同,A应该在某个时间把钱付给B。
可是呢,A各种拖,就是不给钱。
同时呢,A又不去找自己的甲方C要那200万的工程款(这里工程款足够支付欠B的钱)。
B就很着急啊,这钱拿不到,自己的生意也不好做,工人工资都可能发不出来呢。
二、代位权的运用。
这时候,B就可以考虑使用代位权了。
啥叫代位权呢?简单说就是B可以代替A,直接去找C要钱。
就好像B对C说:“你欠A的钱,A又欠我钱,A还不积极找你要,那我就直接来找你要了。
”不过呢,这可不是随便就能用的。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B和A之间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得清清楚楚,有合同为证,有送货单、签收单之类的证据,证明A确实欠了B 100万。
这就像你去要账,得先证明人家确实欠你钱啊。
2. A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A不去找C要那200万工程款,这就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怎么算怠于呢?比如说A一直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合理方式去跟C要钱,就在那干等着,这就是有问题的。
3. A的债权已到期。
C欠A的工程款已经到了该给的时间了,要是还没到期,B也不能用代位权。
就好比你不能提前找别人要没到期的钱一样。
4. 对B造成损害。
因为A不付钱给B,B的资金周转困难,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像工人工资发不出、不能再购买原材料生产混凝土等,这就是对B造成损害了。
四、法律程序。
如果B要行使代位权,他得向法院起诉。
法院会审查这些条件是不是都满足。
要是都满足了,法院就会支持B的请求。
那法院怎么支持呢?比如说C欠A的工程款是200万,A欠B的是100万,法院可能会判决C直接向B支付100万。
这时候,C付给B这100万后,C和A之间的债务就相应减少100万,A和B之间的债务也没了。
代位权通俗说法
代位权通俗说法代位权,顾名思义就是代替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一些事务,这就涉及到了代位权的问题。
代位权的一种常见形式就是委托他人代为签署文件。
例如,当我们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
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表达我们的意愿,实现我们的权益。
另一种常见的代位权形式是代为处理财务事务。
比如,我们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去银行办理业务,就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存款、取款或转账等事项。
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来管理我们的财务,确保我们的资金安全。
除了签署文件和处理财务事务,代位权还可以涉及到其他方面的事务。
比如,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出庭,代为进行辩护或提起诉讼。
这样一来,律师作为代理人就能够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位权在商业活动中也有重要作用。
比如,当我们想要开展某项业务合作时,可能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与合作伙伴进行洽谈、签署合同等事宜。
这样一来,代理人就能够代表我们与合作伙伴进行协商,确保我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当然,在使用代位权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选择一个可靠的代理人,确保他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行事,不会损害我们的利益。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出现超越权限的行为。
最后,我们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行动情况,确保代理人按照我们的要求进行代理。
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能够让我们在无法亲自行动时,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无论是签署文件、处理财务,还是进行法律诉讼或商业活动,代位权都能够为我们提供便利,保护我们的权益。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正确运用代位权,以实现我们的目标和利益。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制度与破产程序安排
导读一、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二)《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二、破产法领域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三、代位权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四、破产程序中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三)债权人代位权的确认五、结语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本文将从破产程序的角度对代位权制度进行梳理研究,为相关业务提供一定的参考。
■代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为主构成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依照本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
(二)《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代位权的例子 -回复
代位权的例子-回复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法律上一方(原告)放弃对另一方(被告)的索赔权利,转而请求第三方(代位权人)对被告进行索赔的权利。
代位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确立的,常见的例子包括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债务转让和继承等。
在保险案例中的代位权:保险合同是最常见的代位权案例。
当被保险人遭受事故或损失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也有权利行使代位权,即在代位保险规定下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成为代位权人,责任方成为被告。
比如,小明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并遭受了一起严重的车祸。
该事故是由另一位驾驶员小王引起的,并且小明的汽车遭受了严重的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小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修复汽车或获得补偿。
然而,小明也可以选择放弃自己对小王的索赔权利,并转让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向小王追偿。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小明的权利和索赔需求,并成为代位权人。
保险公司将通过法律渠道寻求向小王追偿,以弥补保险公司赔付给小明的金额。
代位权的实际意义和作用:代位权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它允许原告将自己的权利或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以便追逐索赔的权益。
代位权的存在可以加速索赔和诉讼程序,减轻原告的负担,也提高了效率。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代位权的应用尤为重要。
它使保险公司有能力在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进行追偿,并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这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保障,当事人不需要亲自涉及复杂的追偿程序,而是将任务转交给保险公司。
此外,代位权的应用还可以简化债权人更替的手续。
比如,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让债务人向第三方进行偿还。
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快速获取资金,同时也可以减少债务追偿的麻烦。
综上所述,代位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它允许一方将其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并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代位权在保险合同、债务转让和继承等多个领域都有应用,它简化了诉讼和索赔程序,提升了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和保障。
什么是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如果债权⼈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并且债权是合法到期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使代位权。
那么,什么是代位权呢?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
1、代位权是债权⼈代替债务⼈向债务⼈的债务⼈(即次债务⼈)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
2、代位权是⼀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论第三⼈是否约定,债权⼈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使债务⼈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和次债务⼈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使债务⼈的权利,⽽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代位权⾏使的效⼒是什么代位权的⾏使对债权⼈、债务⼈和次债务⼈的效⼒是不同的,如下:(⼀)对债权⼈的效⼒1、债权⼈⾏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权利的范围,债权⼈也不得擅⾃处分债务⼈的权利,债权⼈不得请求次债务⼈向⾃⼰履⾏给付义务。
因为次债务⼈对于债权⼈本⽆给付义务,债权⼈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债权⼈在债务⼈怠于受领代位权⾏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债权的清偿,也不得⾃⾏抵销⾃⼰与债务⼈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的债权,需经债务⼈同意;在有多数债权⼈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程序受偿。
2、债权⼈⾏使代位权所⽀出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对于所有的债权⼈⽽⾔是共益费⽤(为了各债权⼈的利益⽽⽀出的费⽤是共益费⽤),所以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对债务⼈的效⼒1、债权⼈在⾏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后,债务⼈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代位权⾏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以使代位权⾏使丧失其效⼒的⾏为。
代位权的设立与行使条件
如法院裁定批准代位权行使,将依法进行公告,告 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执行
在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代位 权。
04
各方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 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监督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设立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资格要求
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债权人
只有具备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设立代位权,例如持有有效债权凭证的债权 人。
债权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代位权的债权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
债务关系清晰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必须明确,包括债务的种类、数额、 履行期限等。
义务
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债务,不得逃避 或拖延。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务 人还应当如实向债权人提供财产状况 和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债权人和法 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第三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第三人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有权了解 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对债权人 和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第三 人还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抗 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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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国际化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代位权制度有望 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金融科技与代位权的融合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代位权的设立和行使提供更 加便捷、高效的技术支持,推动代位权制度的创 新和发展。
代位权与其他金融工具的融合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代位权有望与其他金 融工具相结合,形成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 务。
代位权协议书
代位权协议书甲方(代位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对乙方享有债权,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对第三方享有债权或有其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代位行使乙方对第三方的权利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位权的行使1.1 甲方同意代位行使乙方对第三方的债权,乙方同意将该债权转让给甲方。
1.2 甲方代位行使乙方的债权,应遵循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1.3 甲方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二条债权的转让2.1 乙方同意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接受该债权。
2.2 债权转让的具体金额、期限、利息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3 债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即成为新的债权人,乙方不再享有该债权。
第三条代位权的行使方式3.1 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
3.2 甲方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法律文件,以证明其代位权的合法性。
3.3 甲方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行为。
第四条代位权的效力4.1 甲方代位行使乙方的债权后,乙方对第三方的债权即告消灭。
4.2 第三方对乙方的债务,自甲方代位行使之日起,转为对甲方的债务。
4.3 第三方在接到甲方代位行使债权的通知后,应向甲方履行相应的债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代位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债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随着2021年开始实施的最新民法典的到来,代位权作为其中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
代位权,作为一种相对较为复杂且专业的法律概念,其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更是让人眼花缭乱。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以期为您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深入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基本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其实质是一种使人代位履行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在于,代位人可继承原有债权人所持有的全部债权,自代位前可以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
二、最新民法典下的代位权规定民法通则的第65条规定:“为了支持债务人以及实现债权,债权人有权持权利凭证向债务人或者其他人请求债权的履行。
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向他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被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在最新民法典中,其规定了代位权的基本要件。
代位权的效力,取决于被转让债权在转让时是否具备传统的债权转让要件,即:以合法形式存在、具有明确权利主体、债权的债务关系确立。
除此之外,最新民法典对于代位权的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划分:1.代位请求权代位请求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债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另一方,而被转让方则可以从被代位的债权中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代位人的权利不能优先于被代位人的利益,当代位人主张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兼顾被代位人的利益。
2.代位人的诉讼请求权代位人可以在自己被代位前就开始提起诉讼收取应讨债务的利息、违约金等法定增加金额,并且代位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是等同于被代位人本人提出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效力。
3.代位人的债权承认请求权代位人在代位后,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债权承认。
债权承认请求所指的是,代位人请求债务人在没有债务人原因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认可代位人作为债权人。
代位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听到“三角债”这个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角债”越来越成为商业人士们的梦魇。
难道,这个麻烦的“三角债”问题就没有什么办法解决吗?今天,我就来谈一下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途径之一——代位权。
要谈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也许由开篇引的“三角债”问题大家会很自然地把代位权归于债权的范围内。
但事实上,关于代位权的范围和定性学界是存在广泛争论的。
第一就是代位权是仅限制在债权的范围内,还是也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这个问题。
应该说,代位权是应当限制在债权的范围内的。
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的范围做了明确的限定。
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是要追求一种公平的社会效应。
《合同法》当然也不例外。
我们在这里设想一下,假如《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包括了物权和物上请求权,那么,一切属于次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这对次债务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民法上讲的权利是物权优于债权。
如果将物权和物上请求权包括在代位权的范围内,无疑是扩大了债权人的权利。
这样以来,不利于债的关系的稳定和实现。
第二,代位权本质上来说,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之所以说代位权是管理权,是因为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是以行使他人的权利为内容的。
但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来说,是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所以,又有很多人将其归为形成权的范畴。
一般认为,代位权具有管理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但我觉得,从本质上来说,其形成权的特征更明显一些。
之所以会有代位权一说,主要就是要对三方的债务关系做一个改变,这是最根本的目的,而债权人在着当中的做法只是手段,是为了目的服务的。
所以,代位权的本质还是形成权。
还有一点,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代位权适用范围
代位权适用范围一、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一种法律概念,指的是某个主体通过法律程序取代原本权利主体的地位,以行使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很多情况下,原本的权利主体可能无法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如因死亡、无力行使等。
代位权的出现,可以保证权利的顺利行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介绍代位权适用的具体情况。
2.1 婚姻继承中的代位权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代位权适用范围较为明确。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配偶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替已故父母行使其在婚姻继承中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在继承中具有代位权,可以继承已故父母的财产,并履行已故父母的债务。
这种代位权保证了已故父母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保护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2.2 财产继承中的代位权在财产继承中,代位权同样适用于继承人的身份。
当某一继承人无法履行财产继承中的义务时,其他合法的继承人可以代替其行使权利和义务。
例如,当某一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行使继承权时,其他继承人可以代替其行使权利。
代位权的存在,可以保证继承的顺利进行,保护继承人的权益。
2.3 债权债务中的代位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也具有重要作用。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原债务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义务关系也发生转移。
代位权的适用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同时也能减轻原债务人的经济负担。
2.4 诉讼中的代位权在诉讼中,代位权也扮演重要角色。
当原告死亡或者无力行使起诉权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原告行使起诉权,成为新的原告。
代位权的适用确保了被侵犯权益的主体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公正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些条件的具体内容决定了代位权是否能够行使。
以下是代位权适用的一般条件:3.1 权利主体无力行使代位权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主体无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在法律上,当原权利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该权利可以被他人代替行使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与原始的权利有所不同,但具有相同的效力和作用。
在法律上,代位权通常被分为两种类型: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个人或机构必须为他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
这种情况下,被指定为法定代理人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行使原始权利人的所有相关权利。
例如,在未成年人无法自主处理财产事务时,其父母或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来处理财产事务。
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原始的权利人有意将其某项特定的权利交给他人来行使时,该他人就成为了原始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只能行使被授权给他们的特定权限,并且必须遵守原始权利人制定的规则和限制。
例如,当某个人无法亲自处理自己的财产事务时,他可以将其财产委托给专业的财务经理来管理。
三、代位权的作用代位权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帮助原始权利人在无法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保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代位权也可以为一些特定群体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首先,代位权可以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士提供保护。
这些人群通常无法自主处理许多事务,例如财产管理和医疗决策等。
通过指定合适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这些人群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其次,代位权也可以为残疾人士提供帮助。
残疾人士通常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自主行使他们的权利。
通过指定合适的代理人来协助他们处理事务,残疾人士可以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和支持。
最后,代位权还可以为一些企业和组织提供帮助。
例如,在企业合并或收购时,代位权可以帮助原始股东保护自己的利益。
通过委托代理人来代表他们行使权利,原始股东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四、代位权的限制尽管代位权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代位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限制。
代位权的通俗理解
代位权的通俗理解代位权是指在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代理人通过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和履行委托人的义务来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行为或决策。
简单来说,代位权就是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替自己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权力。
代位权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中也经常出现。
比如,当你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银行办理某项业务时,你可以授权亲友代为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你的亲友就成为了你的代理人,代替你行使权利。
代位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方便委托人,解决委托人无法亲自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问题。
代理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不能超出授权范围或滥用权力。
代位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委托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即具备自主行使权利的能力;二是委托人必须明确表示委托意愿;三是代理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即具备代替他人行使权利的资格;四是代理人必须接受委托并同意代为行使权利;五是代理行为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代位权的实施过程中,代理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行动。
代理人要秉持忠诚、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委托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所作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委托人的行为,委托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代位权不仅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律关系中进行。
比如,企业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法律事务,政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一些公共事务,这些都属于代位权的范畴。
然而,代位权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风险。
首先,委托人需要对代理人的选择进行慎重考虑,确保代理人具备足够的能力和诚信度。
其次,委托人需要明确授权的范围和限制,避免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行事。
再次,委托人需要密切关注代理人的行为,及时监督和纠正,避免代理人的失职或滥用权力。
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人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代理他人行事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代位权来解决问题。
然而,委托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代理人,并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代位权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04
法律效力与后果
对债权人效力
债权保全
代位权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权利,从而保全自己的债权。
优先受偿
在代位权行使成功后,债权人可以就所取得的财产优先受偿 ,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
对债务人效力
债务履行
代位权的行使使得债务人必须履行其 被代位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案例二
丁某欠赵某借款10万元,钱某欠丁某劳务费8万元。在丁某怠于行使对钱某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赵 某可以代位行使丁某对钱某的债权,要求钱某直接向赵某清偿8万元债务。
03
行使条件与程序
行使条件概述
债权人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 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维护交易安全
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可以确保 交易过程中的债务履行,维护 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
促进经济流转
代位权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流 转,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和便 捷性。
实践中存在问题
适用范围不明确
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目前代位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存在 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准 确界定其适用边界。
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注意事项
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注意保护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代位权损害 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还需注意 代位权行使的时效问题,避免超过法定 时效期间。
VS
风险提示
虽然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 的债权保全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例如,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 的代位权申请提出异议,或者第三人对债 务人的抗辩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 此,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前应充分评估风 险,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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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概况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以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此种诉讼即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债权人代位诉讼①。
(一)代位权制度的国外立法情况代位权制度最早是由《法国民法典》第1166 条明确加以它就存在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
法国古法中的代位权制度是由债权规定的,实际上在《法国民法典》编纂前,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债权及其他财人本身行使债务人的诉权,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足,产权执行方法的欠缺。
由于该项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因此法国学者将之称为“间接诉权”。
起初在法国古法迟延及无益的费用,因此在民法典但由于该种规定经常造成程序的繁杂、中,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的规定中删去了这样的规定,仅在第788 条保留②。
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都未规定代位权制度。
《日本民法典》仿照《法国民法典》在第的民事执法中,代位执行程序被称为扣押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专423 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
但保不在此限。
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至间,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并将之作但该法典称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意大利民法典》对代位权制度也有专门的规定,存行为,不在此限。
”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之中。
在英美等为专节规定于第六编“权利的保护”第三章“财产责任、国的民事执法中,代位执行程序被称为扣押第三人持有的债务人财产程序,也称伸手抓住第三人持有的债务财产程序。
它是指债权人(扣押人)阻止欠债务人(被扣押人)款项或应把有形动产交给后者的第三人(次债务人)支付或交付给债务人,并在可能时请求法院命令已被扣押的财产清偿他的债权。
该程序涉及三个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债务人和两个债权。
(二)代位权包含的内容代位权在内容方面主要包括三方面。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债权人取得代位权的前提。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对于这些该行使又能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在没有任何行使障碍的情况下,够行使的债权,债权人却没有及时行使。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构成损害。
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得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进而影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的履行,这样就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使得债权具有不可能实现的危险。
(4)债权具有不可能实现的危险。
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使得债权人保全债权成为必要。
即债权人应以本人名义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其权利。
债权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本人来进行,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有两种方式:径行方式和诉讼方式。
径行方式即为代位申请执行,而诉讼方式即为代位权诉讼。
即便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给付也是如此。
债权3.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人代位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对债务人有效)这一限制,从而使债的效力扩为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提至原本和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
债权人代位权所体现的对外效力,供了实体法上的理论依据。
首先,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三)代位权制度设置的目的之所以要设立代位权制度,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
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否是直接利害关系人,首先应当以原告的诉状声明的为准,因为原告起诉时不能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只能从诉状上判断当事人是否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但法院在诉讼中应随时予以调查)。
另外,按照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债务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次债务人也不能对当事人主张该债权。
依据上述分析,代位权似乎缺乏理论依据。
但如果拘泥于一般的诉权理论和传统的债的相对性理念,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案件非直接但可以提起诉利害关系人可以为他人的利益提起诉讼,如遗产管理人和破产清算人虽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再如死者的近亲属为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应该赋予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诉权,讼,以保护有关的权益。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秩序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
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③,和商业道德。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因此,代位诉讼制度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违背了诚信原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基于此,应当给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
因此,代位诉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有比较充分的理论依以保全其债权。
据。
各国设立代位诉权制度的目的也在于赋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四)代位权的性质首先,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因此可以肯定的第一点就是,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然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债权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其次,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
它非源自当事人的约定,而必须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因为,在贯彻“私法自治”理念的社会,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他人干涉乃民法的基本原则。
债务人是否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其自由的意思,债权人不得干涉。
但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既然已经成为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债务人对此项财产之处分又不得不受到限制。
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不是请求权而是以行思自治与交易安全后设立的制度。
再次,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与一般的民事实体权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种权利经由诉讼程序(代位诉讼)所得的判决效力不及于代位权人而及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
(五)代位权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
一方面,债权人对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清偿,该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另一方面,如债务人对他人的履行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带债务人受领。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将行使代位权获得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④。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为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务人。
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请求权或者有关的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债务人,债务人不得以此财产为自己清偿。
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以强制执行程序而受偿。
代位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代位诉讼和二、代位权的实现方式从各国立法来看,代位执行。
(一)代位诉讼代位权诉讼是根据完整的诉讼理念设计的。
程序保障要求任何人在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承担法律义务之前,都应获得充分有效的抗辩机会,否则这种确认缺乏正当性。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因此在确认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或债权额的范围如何等问题上,应经过审判程序加以判断。
在此过程中,保障其行使充法院必须保证当事人出庭,分的辩论权,给予充分的抗辩机会和适当的救济机会,并公开在法庭上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裁判。
而且法院判决才能体现民事诉讼理念的公平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举证等问题做出裁判。
只有这样,性、(1)当事人问题,包括当事人的适对等性,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代位权诉讼应涉及以下问题:(4)当事人诉讼(3)诉讼标的问题。
格问题、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多数债权人之诉讼问题。
(2)代位诉讼管辖问题。
权利和既判力问题等。
(二)代位执行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在程序务,法上依据的是执行力扩张理论和略式诉讼程序理论。
1.执行力扩张理论。
执行力扩张理论是指针对某债务人的执行名义针对扩大了的执行对象和执行范围事实的强制执行。
在现代强制执行法中,执行力扩张理论实际上就是实体法中债的对外效力在程序法中的体现。
在一定条件下,以执行名义可以对执行名义确定的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强制执行,执行力的扩张实际上即执行效力的扩张,同既判力的扩张同属判决力的扩张。
代位申请是执行力扩张的具体表现。
债权人依据执行名义申请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实际上就是执行力扩张而及于第三人也即执行名义转作用于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必须履行的理论。
迅速简便快捷地解2.略式诉讼程序理论。
略式诉讼程序理论是指针对特定的诉讼标的而采取简略诉讼,—确定”过程,即在代位申请执行下,人蕴含着关于第三人债务的“假定—决纠纷,实现权利。
在代位申请执行程序中,亦不履行,则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强制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第三人如不提出异议,执行⑤。
其中最早确立的是代位三、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实现方式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代位权制度确立于1992 年,(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七节执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程序第三百条规定: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书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可以强制执行。
1998 年7月18 日,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九条可以说是对《意见》第三百条进行了注疏论证,对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进行了规范、细化。
但是《规定》第六十三条指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其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当时还没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该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有确立;其二,应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异议在诉讼程序中确认。
直到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简称《合同法》)颁布,才确立了代位诉讼制度。
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