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航空: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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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关于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咱们今天就聊聊这个话题。

说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很多人可能会皱眉头,觉得这是个复杂的东西。

其实呢,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把它换成公司的股票。

是不是有点像买彩票,运气好就能变身股东,哈哈。

为什么要开个会议呢?哎,大家都是持有人嘛,当然得聚在一起,讨论一下咱们的权益和利益。

毕竟,持有人可不是光听从公司安排的“听话孩子”,我们也有话语权,对吧?会议规则的制定,正是为了让每个人都能畅所欲言,提提建议,聊聊心声。

想想看,平时工作中开会那种感觉,大家围坐一圈,互相交流,分享点子,气氛轻松愉快,真是个不错的想法。

咱们得明确会议的目的。

会议不是来瞎聊的,而是为了让大家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这就像聚餐,大家一起来,不光是吃饭,更重要的是增进感情。

开会也是一样,大家坐在一起,聊聊对公司的看法,讨论一下未来的发展。

这里面呢,就得有个明确的议程,避免开会开到天荒地老,大家失去耐心。

再说,会议的组织方式也得讲究。

得让每个持有人都能参与进来。

线上线下结合,大家都有机会发表意见,哪怕是说个“我觉得……”,也是一种参与。

咱们可不能让某些人占了大头,其他人都在旁边当观众,像看电影一样,得给大家一个发言的机会。

会议上要有专门的人负责记录,把大家的意见都记下来,避免“过了这村没这店”的尴尬。

会议期间还得有一个好的氛围。

大家可以轻松一点,甚至可以开个小玩笑,让气氛不那么严肃。

毕竟,投资嘛,也不是一件让人皱眉的事情。

谁说开会一定得板着脸?开个会,聊聊轻松话题,顺便讨论一下债券的未来发展,岂不是乐事一桩?这就像打麻将,输了可以继续玩,输了也不必太紧张,毕竟,最重要的是享受过程嘛。

咱们得考虑到会议的时间安排。

每个人的时间都宝贵,不可能让大家白白浪费。

适当控制会议时间,大家都能回家吃饭,继续忙自己的事情。

可以设定一个固定的时间,比如每季度开一次,定个日子,大家提前安排好自己的日程。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通常由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债券托管协议或者债券认购协议中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
1. 通知:发行人应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和议程,通知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书面方式
进行。

2.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是通过出席人员或代理人的方式
进行。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会议,或者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

3. 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以表决方式进行。


个债券持有人通常拥有一个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通常基于债券持有
人的债券金额。

4. 会议主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由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
可以是发行人的代表、独立第三方或者债券托管人。

5. 提案和辩论: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并进行辩论。

辩论通常基于相关议案的内容和目的。

6. 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

决议结果需要达到一定的通过门槛,通常是根据债券金额或债券持有
人的数量来确定。

7. 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记录通常会被制作并保存,包括会
议的决议和辩论的内容。

这些记录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具体规则可能会根据发行人、债券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前,债券持有人应该仔细
阅读相关协议和通知,并了解具体的规则和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会议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了让债券持有人了解和讨论公司债券转换相关事宜,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会议召开1. 召开方式: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公告会议召开事宜,确保所有债券持有人都能及时收到通知。

2. 会议地点:公司应根据债券持有人分布情况合理选择会议地点,以方便债券持有人出席。

3. 会议时间:公司应合理安排会议时间,确保债券持有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加会议。

三、会议议程1. 公司应提前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并将其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a. 公司债券转换的背景和原因;b. 债券转换的具体方案和条件;c. 债券持有人在转换过程中的权益保障措施;d. 债券转换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分配情况;e. 债券持有人提问和讨论的时间。

四、会议主持1.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主持,确保会议秩序和议程的顺利进行。

2. 会议主持人应向债券持有人介绍会议目的和议程,并确保债券持有人有充分的机会提问和讨论。

五、债券持有人发言1. 在会议期间,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公司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认真听取债券持有人的发言,并及时回应。

2. 债券持有人的发言应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或个人攻击。

六、会议记录1. 公司应安排专人记录会议的重要内容,包括债券持有人的发言、公司回应和决议等。

2. 会议记录应准确无误地反映会议的讨论和决策情况,并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公布。

七、会议决议1.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达成的决议应经过债券持有人的多数同意。

2. 公司应将会议决议书面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并按照决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八、会议后续1. 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跟进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债券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2.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与债券持有人保持定期沟通,并及时回应债券持有人的关切和问题。

持有人会议规程(NAFMII规程0002)

持有人会议规程(NAFMII规程0002)

NAFMII规程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简称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四条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召集人原则上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由多家机构联合承销的,召集人为负责后续管理的牵头主承销商。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一)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二)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三)发行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六)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列明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行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会议召集和组织第一条召集人: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条召集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或通过债券交易所、公告媒体等渠道公告。

第三条通知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会议议题和审议事项;(三)相关资料的获取途径和期限。

第四条资料提供: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及时提供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会议主持: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指定专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章参会条件和权益第六条参会人资格: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条参会权益:债券持有人有权在会议上行使以下权益:(一)发言权:有权发表意见、提问或提议;(二)投票权: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表决;(三)监督权:有权监督债券发行人的履约情况。

第八条代理参会: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代理人不能代表多于3位债券持有人行使权益。

第三章会议程序和原则第九条会议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视为债券持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债券发行人应依法履行。

第十条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般应经过投票表决,会议组织者应制定具体的投票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少数制约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遵循少数制约多数原则。

第四章会议记录和公告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决议情况,并由主持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公告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方式应明确指定。

第十四条公告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二)公告时间和渠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如债券发行人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追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模板)附件5持有人会议规则

(模板)附件5持有人会议规则

附件6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本规则中使用的已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具有以下权利:5.1 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各项权利,监督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义务;5.2 了解或监督发行人与本次债券有关的重大事件;5.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5.4 审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参加方提出的议案,并做出决议;5.5 审议发行人提出的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申请并做出决议;5.6 审议发行人提出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申请并做出决议;5.7 决定变更或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5.8 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5.9 对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情形时应采取的债券保障措施做出决议;5.10 授权和决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事宜;5.11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议第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主持人为发行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南方航空: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南方航空: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〇二〇年五月公司声明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

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释义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注:本预案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南方航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一)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含1,6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1.发行人:指发行公司债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债券持有人:指持有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非公开发行:指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的公司债券发行。

4.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指社会公众之外的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认知能力,并拥有相应财产、收入水平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召开会议第四条召开会议的程序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由发行人决定,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注明。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

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2)会议的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以及联系方式;(3)会议参会条件和表决权的计算方式。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度和公平性原则。

第五条召集单位发行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单位。

第六条会议主持人1.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名主持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2.主持人的任务是组织和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会议的秩序和效果,促进各方合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会议议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审核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2.审议关键合同;3.审议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等重大变化;4.审议公司金融安排,包括资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5.审议公司的盈余分配;6.审议其他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项。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1. 嘿,大家知道吗,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规则里,出席会议的人得是合格的才行呀!就好比去参加一场重要比赛,你得有资格才能入场呢。

例子:我有次就因为没达到要求,没法参加一个很期待的活动,那个懊恼呀!
2. 还有哦,会议的召集也不是随便的呢,这可得按照规定来。

这就像组织一次精彩的派对,得一步步来,不能乱了套!
例子:上次朋友没好好准备就召集聚会,结果一团糟,真是反面教材呀!3. 在会议上表决权也很重要呀,每个人的意见都可能影响结果呢,就如同在一个团队中,大家的想法都很关键呢!
例子:我们团队那次决策,就是因为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才那么成功!
4. 会议程序也得清楚明白呀,不能模模糊糊的,不然不就像在迷雾中走路一样啦?
例子:有次出去玩没搞清楚流程,走了好多冤枉路,可太烦人啦!
5. 信息披露也不能马虎,这就如同给大家开了一扇了解情况的窗户呀,得透明敞亮!
例子:有个活动信息不透明,导致大家都很茫然,体验太差了!
6. 会议的决议得大家一起遵守呀,这是大家共同的约定呢,就像集体达成的一个誓言!
例子:我们一起约定好的事,大家都认真遵守,那感觉真好!
7. 对会议的监督也很必要呀,不然怎么保证公平公正呢,这和比赛中有裁判是一个道理嘛!
例子:那次比赛因为监督不力,出了好多问题,真不应该呀!
8.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真的很重要呀,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
结论:这些规则保障了每个持有人的权益,让会议能够有序、公正地进行,我们都应该积极了解和遵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了保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交流与合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会议旨在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与互动,共同讨论公司发展战略、关键决策以及债券转换事宜,以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由公司召集,应提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说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相关事项。

2. 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采用快递、挂号信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投递,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公司制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提供。

议程内容应涵盖公司的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与债券持有人权益相关的议题。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提前向公司提交议题,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考虑并将其列入议程。

第四条会议组织1. 会议由公司主持,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2. 会议应有主席,主席由公司指定或通过选举产生。

3. 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结果。

第五条会议程序1. 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进行,主席应引导会议进程,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 会议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公司应认真听取并回应。

3. 会议决议应采取表决方式进行,一票否决制或多数通过制均可。

第六条会议纪要1. 会议纪要应由记录员起草,并经过主席审核后进行公示。

2.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参会人员、意见交流、决议结果等信息。

3. 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并提供索取的渠道。

第七条会议记录保密1. 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

2.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对会议记录进行保管,确保不被未授权人员获取。

第八条会议结果的执行1. 会议决议应及时执行,并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公示。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

4-5-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改)汇总背景债券持有人会议作为一种债权人权利行使机制,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了一种证券化工具以保障其投资利益,并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共同决策以规范债券市场秩序。

随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也不断完善和修订。

修订内容本文档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了修改汇总,具体内容如下:1.会议召集:原有规则对会议召集时间、地点、形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修订后,具体规定略有调整,会议召集须提前公告1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公告媒介上刊登相关通知;如有特别情况,发行人还可选择适当缩短公告时间并在其他通知途径上予以公布。

2.会议组织:原有规则对会议议题、主持、记录、表决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修订后,会议议题须囊括所有持有人权益涉及的重要事项;主持人需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独立性,并受监督审核;实行电子签到和投票,提高了会议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3.债券持有人资格及权益:原有规则对债券持有人资格认定以及权益行使作出了详细规定。

修订后,明确规定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面向托管银行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详细列举了持有人应享有的权利,并对债券代持方式进行了规范。

4.决议制定及效力:原有规则对决议制定及效力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修订后,要求决议内容必须准确明确、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并在会议闭会后刊登公告,对决议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具体说明和规定。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认同人及行使权益的保护,防范恶意攻击和单方面破坏行为。

结论修订后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不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债券市场秩序,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健全和安全的权益保障机制,是债券市场发展和法治化建设上一项重要举措。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会议目的本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会议召开1. 上市公司应根据债券条款约定,定期或在需要时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2.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应提前公告,并向债券持有人发送会议通知。

三、会议议程1. 会议主要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公司业绩及财务状况的汇报;b) 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计划的介绍;c) 债券转换权行使的相关事宜;d) 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制度的介绍;e) 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四、债券持有人的权利1. 债券持有人有权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应尽力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解答。

2. 债券持有人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需提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

五、会议决议1. 会议决议的采用应符合债券条款的约定,通常需获得债券持有人表决通过的票数比例达到规定的门槛。

2. 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修改决议内容,应向债券持有人进行适当的说明和沟通。

六、会议记录1.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程、发言内容、提出问题和建议等。

2.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会议讨论和债券持有人查询。

七、信息披露1. 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定期披露公司信息和重要事项,并确保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债券持有人的沟通与服务,回答债券持有人的问题和关切。

八、违约与纠纷解决1. 若公司未按照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履行相关义务,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双方在会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九、附则1. 本规则及相关会议文件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应征得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模版

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模版

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模版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所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有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打造企业形象和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

而债券持有人会议则是一种监督性机制,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了行使权利的平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顺利召开、充分发挥作用,建议参考以下规则模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本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等事项。

第三条本公司是本公司发行的债券的发行人,具有债券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平等参与讨论和决策的重要机构。

第二章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时间一到,本公司应当在国家债券信息平台上刊登发行公告。

公告中应当明确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事日程。

第六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本公司发起并召集。

第七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在债券发行后的30日内召开。

第八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举办条件,会议秘书处应当具有独立运作的资金和机构,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

第九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负责召集和组织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三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程序第十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采取集体商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议事,会议决议应当以债券持有人表决权相应的份额加权表决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程序应当包括:主席主持会议、确认出席情况、核算表决权、审议议案、表决决议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议程应该明确具体议题,有效控制讨论时间。

议案的提出应该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使得债券持有人能够充分讨论和准备。

第十三条会议应当通过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进行。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介绍公司债券是一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作为债券的持有人,投资者有权参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债券事务的重要场所。

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制定合适的规则可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保护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组织架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以确保会议的有效召开和决策的落实。

通常,会议的组织架构包括主席、秘书处和法律顾问。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日常事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和咨询。

会议召开及通知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一般是由主席召集,并由秘书处负责发出召集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

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发送,以便参会人员做好准备。

参会资格持有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有权参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了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可以设定一定的参会资格限制,如持有一定数量的债券、持有时间满足一定要求等。

这些限制应充分考虑债券市场的特点和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

议程制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是会议讨论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议程应当包括必要的内容,如审议和批准公司发行的债券计划、债券的利率和期限、债券的偿还方式、债券违约事件的处理等。

议程的制定可以由主席和秘书处协商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发布。

投票程序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上,投资者有权进行投票,并根据其持有债券的数量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利。

为了确保投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应制定明确的投票程序。

投票可以通过表决、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要求记录投票结果。

投票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一定的多数,如绝对多数、相对多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多数。

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更高的通过门槛,如特殊多数或全体持有人的同意。

信息披露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债券持有人披露重要信息,如债券发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发起,并应在事先通知所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议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a. 评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和价格;
b. 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限和方式;
c. 讨论和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d. 任何其他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事项。

3.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由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持有人以普通多数的票数通过。

任何未到场的持有人将被视为弃权。

4.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
由公司管理层签署。

5. 公司应及时向所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发出会议记录,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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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期债券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或赎回条款;(2)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变更或修改本规则做出决议;(3)对更换债权代理人或债权代理协议的补充和修订作出决议;(4)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5)发行人拟进行事关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的资产重组时,是否同意发行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6)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7)决定是否同意本期债券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如设置有担保条款);(8)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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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可转债”)为公司依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本次可转债。

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认购、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八)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五)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八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回购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七)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九条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四)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回购致使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六)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七)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八)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九)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二)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一条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公司董事会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7个工作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

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五条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或主要办公地。

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第十八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

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提案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一)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债券托管人;(四)债券担保人(如有);(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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