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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辽住建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44号)各市、绥中县建委,各有关企业:根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确施工许可颁发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明确审批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和机构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过程中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现场踏勘工作,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和开工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现场踏勘应提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提高工作效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2010]第5号
关于核准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2家建筑企业资质26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10家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28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26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现将核准的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72家建筑企业资质、26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10家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28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的26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公告如下:
一、核准的72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
二、核准的26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单
三、核准的10家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名单
四、核准的28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单
五、26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创建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创建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创建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辽住建安〔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创建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21〕11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省住建厅决定开展2021年度创建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原则(一)全程考评原则。

自建设施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到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坚持共评原则。

遵循企业按月自评、属地日常考评、市级择优推荐、省级实地核查,企业和部门共同考评的原则。

(三)择优推荐原则。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择优推荐本地区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

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个城市申报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原则上不多于本地在建项目总数的5%。

二、考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

三、考评条件(一)申报项目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施工项目。

(二)施工企业应当按要求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检查标准》)进行月度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自评材料并签署意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建委,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扶持企业发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精神,简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部分指标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程序同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程序一致。

二、申请延续材料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要求准备,其中对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要求的指标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文件执行;对财务审计报告的要求更改为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和证书有效期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因特殊原因未办资质延续,资质已过有效期或临近有效期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间可放宽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

申请延续期间资质证书仍然有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期间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版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8日——结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较快发展,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含市政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二、检查内容着重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检查:(一)各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情况1、依法行政审批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依法审批。

审批工作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方便、高效、快捷;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和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施工许可等问题;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补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施工许可证审批及发证是否通过“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许可证发放后的动态监管情况。

2、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情况。

各级主管部门是否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管;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否制定了本地区合同备案规定;是否对工程项目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等主要合同进行审查;是否对合同重大变更进行备案管理。

3、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情况。

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后是否7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是否出示证件;是否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是否对现场进行拍照;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是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事项;对发现违法开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根据我厅机构设置及人员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和厅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厅安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商向东厅长常务副主任:杨晔副厅长副主任:张殿纯副厅长成员:杨玉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王晓伟城市建设处处长张宝和公用事业处处长李海洋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解宇村镇建设处处长何永良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兼建筑企业管理处处长黄丽颖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钱新华装饰装修监管处处长岳爱国勘察设计监管处处长华天舒规划处处长王俊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处长卜庆丰招投标监管处处长乔晓光办公室主任王宏旭综合计划处处长李江波政策法规与行业发展处处长郑波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主任顾贵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孙明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二、厅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杨玉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副主任:赵建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王光辉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刘绍伟公用事业处副处长成员:刘铁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副调研员王海东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孙辉东村镇建设处主任科员王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科员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7日——结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1号)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为规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厅制定《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辽宁省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是指对省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取、岗位登记、证书使用、培训教育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省监理工程师,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依据考试成绩颁发《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受省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省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培训、考试组织、证书申请、岗位登记和证书、印章的管理等具体工作。

各省辖市、绥中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证书使用、从业行为和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各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请于2014年4月1日前报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张国新,联系电话:************,传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8日辽宁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参建主体质量责任为手段,以提高用户满意率和精品工程率为目标,强化监管,扎实工作,突出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准确把握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质量责任落实,强化激励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五年努力,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治理覆盖率达到100%,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宅质量满意度和精品工程率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1.09
•【字号】辽住建建管〔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的决定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18〕18号
各市建委、审批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不再提交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

二、在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取消施工、监理两项合同备案环节。

相关企业
如需通过合同备案信息上传企业业绩,可自行到原备案机关办理。

三、将“到位资金证明”材料替换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的要求,各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9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全许可即时办理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辽住建〔2019〕6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全许可即时办理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辽住建〔2019〕6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全许可即时办理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全许可即时办理事项工作流程的通知辽住建〔2019〕66号各市住建局、审批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安全许可即时办理事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企业由“最多跑一次”变成“一次也不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优化事项优化事项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流程。

按照“企业在线申报、市里即时核验、省里统一发证”的办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不再需要携带材料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大厅)窗口办理相关业务,优化为直接从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传材料,由市级主管部门即时核验,省大厅审核后统一发放新证,真正实现让企业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二、优化流程(一)材料上传企业人员可直接在系统企业端,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在线上传,并推送至市主管部门端口核验,待省大厅审核通过后即完成相应变更和注销事项的申报工作。

(二)市级核验市主管部门人员核验企业上传材料,于当日将核对无误的信息从系统中上报至省大厅端口。

(三)省级审核变更业务:省大厅于当日审核系统中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人员(企业)信息导入到证件库中,人员(企业)变更后的信息即可在省住建厅网站查询。

不符合条件的当日退回企业重新补充填报。

注销业务:省大厅于当日审核系统中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将相关人员(企业)信息从系统中注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4.取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

5.取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审查。

6.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查。

7.取消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查。

8.取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审查。

9.取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0.取消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1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初审。

12.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审查。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5.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16.取消建设领域科技成果鉴定和建设产品投产鉴定。

17.取消建设工程补充估价表备案。

18.取消建设工程结算备案。

19.取消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辽住建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0〕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抚新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确保全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胜利收官,对今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1.深入实施新建建筑节能。

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重点加强施工、验收阶段节能管控,确保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达到99%;抓好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试点和推广;推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2.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地源热泵和太阳能技术建筑应用的任务要求,对指标进行分解落实,拓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范围,将高效空气源热泵和工业余热供暖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体系,深化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

3.强化监督检查考核。

结合全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检查,确保建筑能效提升。

二、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1.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做好《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开展《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立法实施情况和超低能耗建筑工作调研;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约束作用,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发展经验。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建委: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必须实行招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在国家或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进行,并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推进步伐,建立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为媒介的招标信息公告、中标公示、诚信不良行为为内容的信息管理网络,严格按照网上招标备案流程履行招标程序,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备案管理。

二、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行为,建立监督机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投标,专家评委的组成,须在辽宁省评标专家库中的勘察设计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或具有影响的标志性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在评标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可以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参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的评审工作,国内外资深专家的界定,必须经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朝阳市房产局,丹东、营口、辽阳、铁岭、盘锦、葫芦岛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为加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 29号),按照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按要求完成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方案为加强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 29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强化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维护责任,逐步建立健全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

三、排查内容(一)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1、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情况;2、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3、既有玻璃幕墙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4、既有玻璃幕墙维护资金到位情况。

(二)既有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安全情况:1、开启门窗的安全质量状况。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辽住建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5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辽住建〔2021〕52号),现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修订)》(辽住建发〔2020〕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存在控股、管理或直接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除外),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的表述。

其他内容不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辽住建[2012]457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2]45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投诉处理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下设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三)检查、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进行协调和督办;(四)受理正常越级和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进行督办;(五)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辽住建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1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4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两种类别。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下列内容的变更,均为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的;2、重新进行工程勘察的;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相符,需要进行补充工程勘察的;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需要进行补充工程勘察的;5、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的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工程勘察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规划局、房产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包括竣工验收时已经预留电梯井道的住宅后续安装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并且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可以加装电梯。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

同意加装电梯的住宅产权人(以下称业主)应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电梯安装、原房地产开发、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程序:(一)业主协商。

加装电梯前,加装电梯服务单元内的全部业主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筹集、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日照、通风、通行等权益的,应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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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龙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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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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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国际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孙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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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09]第16号
关于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431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431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告如下:
一、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386家)
序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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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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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0
至2012-7-9
62
沈阳设维士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沈建华
(辽)JZ安许证字[2009]005192
2009-7-10
至2012-7-9
2009-8-11
至2012-8-10
85
沈阳市汇华房产修建公司
(辽)JZ安许证字[2009]002205
2009-6-12
至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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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安翔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张晓飞
(辽)JZ安许证字[2009]005143
2009-6-12
至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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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益华建筑工程处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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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2
至2012-6-11
(辽)JZ安许证字[2009]002104
2009-6-12
至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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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双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永海
(辽)JZ安许证字[2009]005167
2009-6-12
至2012-6-11
43
沈阳市新发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张丹
(辽)JZ安许证字[2009]005161
2009-6-12
至2012-6-11
36
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
刘洋
(辽)JZ安许证字[2009]005170
2009-6-12
至2012-6-11
37
沈阳新唯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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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2
至201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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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碧新能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张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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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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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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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达发拆除有限公司
史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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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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