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货代案例分析:租船人对船东的默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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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案情]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

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

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议。

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

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

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

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与物流案例分析

第四章国际租船业务甲(租船人)、乙(船东)经协议达成程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利用A轮将7万吨小麦由B港运往C港。

A轮到达C港时却发现在该港区的入口处有一座大桥,由于该轮的吊杆过高无法通过该桥,进而无法进入该港卸货。

最后,虽然借助驳船将小麦卸在C港,但双方对驳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

请问:你认为该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为什么?解析要点:学生应指出本案例主要涉及安全港问题。

因为港口为租船合同中的列明港口,除非额外说明,一般由船东负责港口的安全,因此本案所产生的额外驳船费用应该由船东承担。

第五章国际航空运输某进出口公司A依照贸易合同将货物分别交由B(海运公司)、C(空运公司)运往目的地,并分别取得B、C于6月20日签发的凭指示B/L和MAWB。

6月25日,在议付银行审理单证的同时,海运、空运的所有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被进口商D设法提走,随后D以货物不符合同品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 得知消息后,以B、C擅自将货物交付他人,对自己造成损失为理由,向B、C提出索赔。

请问A的索赔理由是否成立?B、C是否应对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要点:学生应该指出该案例反映了海运提单与航空运单的不同之处。

海运提单是提货凭证,因此海运公司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案例中说明银行在正在审理单证,说明单证在议付行处)情况下交付货物是不应该的,需要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而航空运单则不同,不是提货凭证,因此空运公司根据运单上收货人的名字可以将货物直接交付收货人。

因此,只有货交收货人,空运公司就没有责任。

第六章国际陆运与多式联运2005年,国内多家新闻媒体报道了来自美国慈善机构的捐赠物品被发现是“医疗垃圾”的事件。

这些“捐赠垃圾” 包括心脏手术包、医用套服、医用手套、敷料、纱布、胶带、垃圾桶、导管及套件、缝合线、轮椅等,其中绝大部分已过期。

甚至有1998年就过期的医用管。

部分医疗器械是重复使用的二手货,不少一次性注射器裸放在集装箱内,注射器内物质不明,且已变质,试剂、消毒膏及液体均已外流。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马士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与韩国某船厂(以下简称“船厂”)之间的索赔纠纷,涉及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0年,马士基与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厂为马士基建造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范要求。

合同中还规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

2012年,船舶交付时,马士基发现船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船体结构强度不足、电气系统设计不合理等。

马士基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遂要求船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船厂则辩称,船舶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

此外,船厂还提出,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船舶建造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交付等要求。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IMO的规范要求。

因此,船厂应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设计变更通常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因此,船厂应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责任。

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船厂,导致损失扩大。

船舶租家责任险理赔案例

船舶租家责任险理赔案例

船舶租家责任险理赔案例As a marine insurance underwriter, I have encountered many different types of claims, but one particular case that stands out is a claim involving a boat rental liability policy. 这是一起船舶租家责任险的理赔案例,让我印象深刻。

The claim involved a rental company that had leased out a boat to a group of inexperienced individuals who had unfortunately collided with another vessel, resulting in significant damage and injuries. 这家租船公司将一艘船租给一群缺乏经验的人,他们不慎与另一艘船发生碰撞,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伤害。

Upon receiving the claim, the first step was to thoroughly review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boat rental liability policy to determine the extent of coverage and any exclusions that may apply. 接到该理赔后,第一步是仔细审查船舶租家责任险的条款和条件,以确定保险的范围及可能适用的除外责任。

It was crucial to establish the facts of the incident and gather all relevant documentation, such as witness statements, police reports, and photographs, to assess the liability of the rental company. 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搞清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收集所有相关文件,如证人证词、警方报告和照片,以评估租船公司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 第四章 海运事故处理及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 第四章 海运事故处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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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运事故的确定及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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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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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海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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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运事故的确定及责任划分
一、海上货运事故 (一)基本概念 海上货运事故主要是指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过程中产生的与 所载货物相关的海损事故,英文用Maritime Cargo Shipping Accident来表示,内容包括进 水、倾覆、沉没、船体断裂及结构破损、船 体腐蚀、火灾、爆炸、货损货差、水域污染 损害、甲板机械以及其他影响适航性的机件 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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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运事故的确定及责任划分
二、海上货运事故的预防 4.固体散货运输事故的预防 (1)装运前,应要求货方提供所托运货物的详细资料,如货物含 水量、自然倾斜角、积载因数、物化性质等参数,并查阅《BC规 则》来明确其安全运输的有关要求。 (2)参照散货运输规则,确定所运货物的各项指标(特别是含 水量)是否符合适运标准的规定,超过标准则不予装运,装货后 要做好平舱工作。 (3)在航行途中按时检测货舱状况,适时通风、降温或开舱晾 晒。 (4)有计划地对船舶进行维修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 船舶适航、适货。 (5)掌握船舶技术状况,收集航线气象信息,合理地调配使用 船舶。
第二节 索赔
二、索赔单证
1.货物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装运文件 3.航程文件 4.卸货报告 5.共同海损理算书 6.货物检验报告 7.发票或账单 8.追偿函电与文件 9. 权益转让书
范泽剑 13
第二节 索赔
三、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如货损确由承运人的过失所,责任已明确,证据也充分,且损害 金额较大。作为受损方,除做好一般正常的索赔工作所需要的各 种手续外,为保证索赔得以顺利了结,可在船舶离港前采取保全 措施,要求船方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分现金担保、银行担保、担 保函三种方式。 现金担保由承运人或船东保赔协会汇给索赔人一定数额的现金作 担保,以后的索赔款项可在保证金内支付。银行担保和担保函都 是书面担保形式,前者由银行出具,后者一般由船东保赔协会出 具。 如受损方认为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取得担保,则可采取扣船措施, 即在责任方(承运人)未提供担保前,向法院或有关部门申请扣 押船舶,不准船舶离港。但采取扣船措施时,必须慎重,以防因 扣船措施不当而产生不良的影响及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租船案例分析

租船案例分析

货物学租船期末考试案例分析姓名:学号:班级:2013年1月租船期末考试案例分析一、案例引入浙江舟山市利达海运有限公司诉上海业得盛船务有限公司租船纠纷案当事人名称:原告:浙江舟山市利达海运有限公司(原名舟山市普陀利达海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业得盛船务有限公司案情简述:200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形式订立了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油轮“浙舟油3068”承运1000吨滑油由葫芦岛至江阴港,运费为每顿110吨,并要求于装船后三日内付清。

装船期为48小时,卸船期为72小时,滞期费为每天200元。

在10月7号该轮船装油完毕,并于10月10号到达江阴港,14号卸油完毕,此航次滞期4天,并由委托人扬名石化厂出具滞期证明证实。

其中在装货港装油完毕后,码头实磅数为1001.46吨,而船方计数为1009.55。

卸货港卸油时,委托人扬名石化厂与船方共同测量为1006.184,装卸港油量误差属正常范围内。

运输结束后,除已付的人民币15000元以外,被告未付其余运费,原告催促时,被告以扬名石化厂未支付为由委托原告到该厂进行结算,但扬名石化厂以承运的油数量和质量有异议为由拒付。

原告观点:原、被告签订的船次租船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油的数量和质量由承租人负责。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约定的运费。

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人民币95000元及约定的每日5‰滞纳金人民币57000元(暂时计算到2001年2月11日止)、滞期费人民币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证:第一:二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中所记载的船舶与出租人出租的船舶不相符,原告当庭提供的“浙舟油3068”轮的船舶资料中所显示的实际载重量与原告所提供的不相符。

原告故意隐瞒承租船舶和船舶载重实际情况,使被告产生重大误解。

第二:原告“不能保证船舱不漏”的讲法,足以证明原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即调派适航和适载船舶。

第三:原告在运输中将不同种类的油品混淆是造成运费不能结算的直接原因。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到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商合同等各个方面。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海商法的适用案例也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海商法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海商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案例一,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委托船运输一批货物,但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难,导致货物全部损毁。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保障责任,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货物的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因此承运人应当依法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二,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两艘货船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海上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航行行为、航道情况、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多种因素。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对碰撞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定责任的归属,并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案例三,海上保险的理赔问题。

一艘货船在海上遭遇风暴,导致船体受损和货物损失。

船东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船体和货物的损失进行理赔。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需要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然后依法进行理赔,保障船东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海商法在海上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遵守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海商纠纷,保障海上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对于从事海上商业活动的相关主体来说,了解和遵守海商法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总之,海商法对于海上商业活动的规范和保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海商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海商法的具体适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

航次租船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

船东老钱有一艘名叫“幸运号”的货船。

货代小李呢,接了个大单子,要把一大批电子产品从上海运到洛杉矶。

于是,小李就和老钱开始谈航次租船合同的事儿。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

1. 货物描述。

小李跟老钱说:“钱老板啊,我这电子产品可金贵着呢,你那船得保证安全,不能受潮,不能有啥剧烈晃动。

”老钱拍着胸脯说:“放心,我这‘幸运号’设备齐全,通风良好,保管把你的宝贝电子产品妥妥地运到。

”他们就在合同里详细写了货物是电子产品,总共多少箱,大概多重之类的。

2. 运费和装卸条款。

谈到运费的时候,老钱想多要点,毕竟这趟航程不近。

他说:“小李啊,这从上海到洛杉矶,路途遥远,油价又高,我这运费得收个50万美金。

”小李瞪大了眼睛:“钱老板,你这也太贵了吧,40万美金,不能再多了。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定在了45万美金。

装卸条款也很重要呢。

他们约定在上海有5个工作日的装货时间,在洛杉矶有3个工作日的卸货时间。

老钱说:“小李啊,这装卸时间可不能超啊,超了我这船一天停在那可都是损失。

”小李说:“行,钱老板,不过要是因为码头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可不能算我们的。

”老钱想了想,觉得合理,就写进了合同。

3. 船舶适航性。

小李不放心地问:“钱老板,你这船真的没问题吧?可别走到半路出故障。

”老钱说:“我这船刚做了全面检查,船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老手,肯定适航。

”合同里也明确写了船东要保证船舶适航。

双方都觉得没啥问题了,就签了航次租船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1. 装货延误。

到了装货的时候,没想到上海码头突然出了点状况。

有一批货物的报关手续出了问题,导致装货延误了2天。

老钱着急了,打电话给小李:“小李啊,这可不行啊,这装货时间超了。

”小李说:“钱老板,这是报关手续的问题,又不是我们故意的,按照合同,这是不可抗力因素啊。

”老钱虽然心里不太舒服,但也没办法,只能等。

2. 航行中的意外。

“幸运号”在航行途中,还真出了点小状况。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一、双方基本信息卖方:XXX 公司买方:XXX 公司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卖方身份:为船主,对所出售的船舶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

买方身份:为购买人,根据购买需求、实际条件和船舶市场形势,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发出的购买船舶意向和要件。

卖方权利:对船舶许可进行出售,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购买对价。

在交付船舶后,卖方不再拥有该船舶的任何权利。

买方权利:支付购买对价,获得所购船舶的全部所有权及使用权。

卖方义务: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交付船舶,包括所有拟出售的船舶该有的附件、设备等。

买方义务:支付购买对价,接收并验证所购船舶的规格,质量,证书等并签字。

履行方式:支付购买对价、交接船舶、验收。

期限: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履行。

违约责任:在未经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形下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遵守以下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以下简称《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权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登记暂行规定》;6.《民航法》。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卖方有权出售该船舶,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购买对价,同时也应当履行对船舶过户等一系列手续等义务。

2. 买方有权购买船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买对价,在收到船舶后也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等相关履行义务。

3. 若发现船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购买人有权提出异议或解除合同。

同时,卖方也应当提供应有的服务和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商法》《海商法》,并尊重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公平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定,并在业务往来中起到重要作用,签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海运纠纷典型案例

海运纠纷典型案例

海运纠纷典型案例
1. 船舶货物索赔纠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船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船舶遭遇了严重的天气条件,导致货物受损或者丢失。

双方在运输责任和索赔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2. 港口装卸纠纷:一家出口商与港口公司签订了装卸合同,约定将货物从集装箱卸下并装船。

然而,港口公司在装卸过程中没有妥善操作,导致货物受损或者延误。

出口商要求港口公司赔偿损失,双方产生了纠纷。

3. 迟延交货纠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亚洲运往南美洲。

然而,在海运过程中,由于船舶故障或者运输路线调整,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给收货人。

收货人要求国际贸易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费用和罚款,双方发生了争议。

4. 船舶碰撞纠纷:海上航行中,两艘船只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船舶损坏以及货物损失。

涉及的船舶所有者、运输公司以及货物收发货人之间发生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责任分担和损失赔偿上。

5. 货物丢失纠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委托海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发现货物丢失。

国际贸易公司要求海运公司赔偿货物价值,但海运公司否认责任,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纠纷。

这些都是海运行业中常见的典型案例,涉及到运输合同的履行、货物的安全性、损失的赔偿以及各方的责任承担。

案例十二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XX船舶碰撞索赔 案例分析
目录
•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 碰撞事故损失评估与索赔要求 •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探讨 • 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收集情况 • 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选择及实施过程 • 裁决结果执行情况及后续影响分析
01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涉案船舶及当事人信息
船舶信息
涉案船舶为“XX号”和“YY号” ,其中“XX号”为货船,“YY号 ”为油轮。两船均具备有效船舶 证书和适航证书。
诉讼结果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 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法院的判决结果。
06
裁决结果执行情况及后续 影响分析
裁决结果执行情况概述
赔偿金额支付情况
根据裁决结果,责任方已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全部赔偿金额,包 括船舶修理费用、货物损失赔偿、人员伤亡赔偿等。
问和调查。
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双方 当事人需要遵守仲裁结果,并按 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诉讼程序选择理由及实施过程
诉讼程序选择理由
在调解和仲裁均未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具有强 制执行力,可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诉讼程序实施过程
在提起诉讼前,双方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委托律师代理。法院在受理案件 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并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事故原因
根据海事调查报告,事故原因为“XX号”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瞭望, 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航行的“YY号”油轮,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责任认定
经过海事法院审理,认定“XX号”船舶所有人甲公司应对此次碰撞事故承担全 部责任,因为其未能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保持足够瞭望,违反了海上交通安 全法规。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概况原告:上海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流)被告:上海品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圆公司)被告:上海科宁油脂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宁公司)被告:南京林通⽔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通公司)2001年8⽉,品圆公司受科宁公司的委托,为科宁公司运输24只20英尺的集装箱货物,从上海⾄汕头。

因该货物装在原告的集装箱内,为桶装液体助剂,故品圆公司向原告续租这24只集装箱,并约定:每只集装箱⽤箱费为⼈民币500元,还箱⾄上海洋泾码头,使⽤时间为25天,超期使⽤费为每只集装箱3.50美元/天。

品圆公司将24只集装箱装载在林通公司所有的“苏林⽴18”轮上。

同年8⽉29⽇,“苏林⽴18”轮从上海港出发,开航当时船舶并⽆不适航的情况。

次⽇19时30分,船舶航⾏⾄浙江温州洞头沿海海⾯,遇到了雷⾬⼤风,19时50分,船舶开始下沉,直⾄船舶及货物、集装箱⼀同沉没,其中包括涉案的24只集装箱。

事故发⽣后,品圆公司将集装箱灭失的消息及时通知了原告,并称等海事报告出来之后再商处理意见。

2001年12⽉18⽇,温州海事局制作《“苏林⽴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原因作出了分析,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海况恶劣。

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差、操作不当。

由于涉案的24只集装箱是原告向中集公司租赁的,2002年10⽉8⽇,原告向中集公司赔付了集装箱(按照⼲货箱的标准)灭失损失71,700.00美元及租⾦247.80美元。

⼆、法院裁判(⼀)⼀审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品圆公司之间的集装箱租赁合同,双⽅均已确认,这是双⽅真实意思的表⽰,且合同形式要件符合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科宁公司、被告林通公司不存在租箱合同关系。

品圆公司认为,温州海事局制作的《“苏林⽴18”轮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书》确认是不可抗⼒原因造成租赁物灭失,故集装箱租赁⼈可以免责。

但是温州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书”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海况恶劣;次要原因是船员应变能⼒差、操作不当。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因船舶存在设计上的潜在缺陷导致货物灭生的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因船舶存在设计上的潜在缺陷导致货物灭生的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经典案件:因船舶存在设计上的潜在缺陷导致货物灭生的赔偿原告(上诉人):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斯顿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Mitsui O.S.K.Lines,Ltd. 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会社)。

2013年6月,金斯顿公司将一批货物委托商船三井会社自宁波港出运至沙特吉达港。

商船三井会社作为承运人于同年6月1日签发提单。

同月17日,运输船舶“MOL COMFORT”轮在印度洋海域船体中部断裂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

金斯顿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认为商船三井会社应对货损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另查明,商船三井会社对“MOL COMFORT”轮进行日常保养检修,并委托船级社进行日常检验,均未发现涉案船舶存在设计上的潜在缺陷。

事故发生后,日本船级社和国土交通部组织了大量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论证。

2014年9月,日本船级社出具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当时总纵弯矩的载荷确实可能超过船体梁极限强度,事故船的安全余量与其他船舶存在显著差异,产生屈曲破坏的可能性差异。

2015年3月,日本国土交通部出具调查报告,作出如下调查结果:可以推断的是事故船的船体断裂始自船底外板,对事故船的姊妹船(与事故船设计相同的大型集装箱船)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船底外板存在屈曲变形;通过模拟发现,事故船在事故发生时确有船体断裂的可能性,在姊妹船的船底外板检测到的屈曲变形可通过施加比船体结构强度略低的载荷实现,且变形幅度可通过反复施加载荷而变大;日本船级社中的其他不同于事故船设计的大型集装箱船,安全检查并未发现类似的船底外板变形,同时将它们和事故船的模拟结果进行比较后发现,它们具有更加充足的结构余量。

专家证人在庭审中强调了涉案船舶(包括其姊妹船)设计体系中安全余量不足,该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容易导致船舶外板变形、断裂,且为船员的日常检查所无法发现。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30号(2016年5月25日)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民终480号(2016年10月21日)【裁判结果】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承运船舶存在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潜在缺陷,且该缺陷引起船舶断裂导致船舶沉没、货物灭失,承运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商船三井会社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金斯顿公司要求商船三井会社赔偿货物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驳回金斯顿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商法 集装箱货损责任例题分析

海商法  集装箱货损责任例题分析
韩进海运主张该集装箱掉落是由于托运人天宝集团的受 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行为所致,应当负举证责任。但韩 进海运提交的货损检验报告中无法证明锁销未被锁死是 发生在装箱阶段。
法院判决理由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 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码头公司述称:码头公司仅是受韩进海运委托进行港口作业,经现场检验四个锁 具还是锁在集装箱上,因此并非岸吊操作的问题,码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货代公司述称:货代公司是代理人,集装箱掉落与其没有关系。
装箱公司述称:装箱公司公司受亚航货代公司委托并在其监督下完成作业,整个 作业过程没有问题。集装箱是韩进海运提供的,涉案货物为超低货物不需要调节 锁销,集装箱掉落的原因就是箱体质量问题。
所以,该集装箱掉落发生在韩进海运的责任期间。
法院判决理由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 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 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 们的代理人的行为”及“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 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 任。”
焦点问题
涉案BSIU1012132号框架集装箱掉落的损失以及责任 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纠纷。关于各方当事人在涉案海上货 物运输中的地位,一审判决认定韩进海 运为承运人,天宝集团为托运人,系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他方当事 人均系韩进海运或天宝集团的代理人或 雇佣人。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主要当事人 上诉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简称韩进海运) 被上诉人:山西天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宝集团)
第三人: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简称码头公司)

浅析期租合同下船东默示索赔权

浅析期租合同下船东默示索赔权

浅析期租合同下船东默示索赔权文/ALEX(航运顾问委员会委员)近期碰一案,船按租家航次指示到某港口装货,但却装多货了,就是租家本来要求装MIN/MAX的货,结果装超了。

此类事情也涉及到默示索赔权的问题,那首先来了解一下英国普通法下的默示索赔权。

一、“默示索赔权”的基本含义在期租合同下(TC/TCT),船东如果遵从了租家关于使用船舶合法的航次指示及命令,但船东因遵守租家的航次指示及命令造成了直接损失,船东可以依据英国普通法下赋予他的默示索赔权(implied indemnity),也就是依据NYPE合同第8条,“Thatthe Captain shall prosecute his voyages with the utmost dispatch, and shallrender all customary assistance with ship’s crew and bo ats. TheCaptain(although appointed by the Owners), shall be under the orders anddirections of the Charterers as regards employment and agency; and Charterersare to load, stow, trim and discharge the cargo at their expenses under thesupervision of the Captain, who is to sign Bills of Lading for cargo as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Mate’s receipts.”要求租家赔偿损失。

如果在期租合同里没有具体列明应该赔偿的事项,英国普通法下的默示索赔权的基本原则,可追溯到Bret J法官在Dugdale v Lovering (1875) LR 10 CP196里提到的默示索赔权:...that when an act hasbeen done by the plaintiff under the express directions of the defendant whichoccasions and injury to the rights of third persons, yet if such an act is notapparently illegal in itself, but is done honestly and bona fide in compliancewith the defendant’s directions, he shall be bound to indemnify the plaintiffagainst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及Mustill J 法官在The Georges C Lemos (3rd partyproceedings) [1991] 2 Lloyd’s Rep 107提到的:Usual form of time charter contract when the charterer requiresto have the vessel at his disposal and to be free to choose voyages and cargoesand negotiates bill of lading terms also, adopts the concept that the ownermust be expected to grant such freedom only if he was entitled to be indemnified against loss and liability resulting from it. In otherwords indemnity serves to compensate the owner against losses arising fromrisks or costs which he has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agreed in time charterpartyto bear.The right to indemnity exists notwithstanding the fact thatthe loss incurred while complying with the order which the time charterer wasentitled to give and the shipowner was bound to obey. Furthermore, the lossmust directly arise from the charterer’s instructions, be one which the owner must not be taken to have accepted andthe owners’ compliance with th e order should not break the chain of causationbut it is the essential link in the chain of causation.以及在最新的2016 EWHC 1506 (Comm)- The 'ANNY PETRAKIS' (subsequentlyrenamed the 'CORAL SEAS')一案中,法官强调补充: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as a generalrule a shipowner has an implied right of indemnity against a time charterer inrespect of the consequences of complying with the charterer’s orders as to theemployment of the ship, even if the orders were ones the charterer wascontractually entitled to give. However, it is equally well established thatsuch indemnity does not extend to the usual perils of the voyage in respect ofwhich the owner must be taken to have accepted the risk.Onethe other hand, where no right to an indemnity arisesbecause the risks wereassumed by the Owners, such as usual and expected marine fouling duringlegitimate deployment of the Vessel.归纳起来公认的默示索赔权一般原则就是,如果船东遵守了租家关于使用船舶合法的指示命令,即根据合同约定租家本来就有权利发出该等指示命令,对于船东因此遭受的损失,船东对租家享有默示的索赔权;但是另一方面,通常且可以被预见的风险除外,比如去热带水域长时间在港会导致船舶污底等情况就是可以被预见的风险。

海上运输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典型案例

海上运输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典型案例

海上运输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典型案例海上运输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后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的一种特殊保险索赔方式。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的海上运输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

案例一:货物租船合同纠纷某进口商与海上运输公司签订货物租船合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后,代位追偿海上运输公司及相关责任方。

案例二:船只碰撞事故两艘货船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货物损失和船只损坏。

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后,代位追偿责任方,包括船舶所有人、承运人等。

案例三:货物丢失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在船上丢失。

保险公司赔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后,代位追偿船舶运输公司及相关责任方。

案例四:货物污损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损,导致货物价值大幅下降。

保险公司赔偿货物实际价值后,代位追偿造成污损的责任方,如船舶货物保管人等。

案例五:船舶事故责任追究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造成船只损坏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损失。

保险公司在赔付船只损失后,代位追偿事故责任方,如船舶所有人、船长等。

案例六:货物滞留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滞留,导致货物损失或滞销。

保险公司在赔偿货物损失后,代位追偿滞留货物责任方,如承运人、港口管理方。

案例七:运输延误船只因天气、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运输延误,造成货物损失或额外费用。

保险公司在赔偿货物损失或额外费用后,代位追偿船舶运输公司及相关责任方。

案例八:船只沉没船只在海上沉没,导致船只损失以及可能的环境污染等问题。

保险公司在赔付船只损失后,代位追偿造成船只沉没的责任方,如船舶所有人、造船厂等。

案例九:船只火灾船只在海上发生火灾,造成船只损坏和货物损失。

保险公司赔偿船只和货物损失后,代位追偿火灾责任方,如船舶所有人、船员等。

案例十:船只污染船只在海上发生泄漏或倾覆事故,导致海洋环境污染。

保险公司在赔偿船只损失和进行环境修复后,代位追偿造成污染的责任方,如船舶所有人、船员等。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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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货运代理为满足客户的需要,推出 方便客户的"绝招",先是仿制承运人的更正 章,后来干脆私刻提单签发章,遇有客户着急 赶往银行结汇或寄提单时就制单(空白提单 极易得到)签发给客户,然后再向承运人请求 倒签、预借。一旦遇到货物实际未装船或 目的港发现单证不一致便露出马脚,并引发 矛盾,导致不良后果,使承运人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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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 业务,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 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某年9月15日,该 无船承运人在神户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 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 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9月18日装船, 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 款下的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 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 下的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 提单。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 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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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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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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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

国际货运代理与货主直接订立委托代理合 同处于代理人地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托运人):[甲方名称]乙方(承运人):[乙方名称]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同期内海上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促进双方合作,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达目的地。

第二条货物信息2.1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2货物数量:[货物数量]2.3货物包装:[货物包装]2.4货物价值:[货物价值]2.5货物保险:[货物保险]第三条货物运输3.1乙方负责将货物从[起始地]运至[目的地]。

3.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运输时间表,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3.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选择运输路线和方式。

3.4乙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避免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

3.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运、运输进度、货物到达等。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4.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物运输费用。

4.2货物运输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4.3货物运输费用结算方式:[结算方式]4.4甲方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后,乙方应开具相应发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完成货物运输的,应按照甲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5.3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无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6.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7.2双方同意,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3在合同期内,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全文)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全文)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责任承担问题研究(全文) 〖提要〗海上货运代理实务中,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现象屡见不鲜。

受托人在转委托时一般应征得委托人的明示同意或以行为表达的默示同意,否则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若牵涉到货代企业以自有的运输工具、设备提供货物的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则应分别适用与运输、仓储合同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情〗原告:上海闽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亚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原告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分批出口800吨鲜香菇。

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于2014年10月向被告发出订舱委托书,委托被告办理包括装箱、陆路拖车、报关报检、订舱在内的货代事宜,订舱委托书中载明冷藏集装箱设定温度为0℃。

被告接受委托后,转委托案外人安排集卡装载冷藏集装箱空箱前往原告指定的河南工厂装货后陆运至连云港,并完成了报关报检、订舱等出口货代事宜。

当货物运至仁川港后,买方发现货损,委托韩检定进行检验。

韩检定分别于同年12月20日、21日、24日起对存放于冷藏海关保税仓库内的上述货物进行检验。

经核对冷藏集装箱温度记录数据,发现集卡司机在中国内地陆运期间未将电源连接至集装箱上,认定货损原因系陆运操作粗心所致。

上述货物损失总计达到92 325.65美元。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货损。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货物已在目的港交付收货人,所有权已转移,原告无权主张赔偿;原告知晓被告转委托陆运事宜,故原告应直接向第三人追偿;涉案货\代理合同系无偿,被告已完成原告委托的货代事宜且履约中无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及责任承担均应限定在合同相对方范围之内。

原告虽事后被告知陆路拖车事宜系被告转委托案外人处理,但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对此已表示明确同意。

在此情形下,货物陆路拖车事宜相关责任仍应由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告直接向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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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货代案例分析:租船人对船东的默示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定期租约下船东有权就租船人发出错误指令而给船东造成的损失向租船人索赔,这类索赔经常是指依租约明确规定的索赔和租船人违反租约规定,行使未经授予的权力而导致损失的索赔,在“Island Archon"一案中,英国上诉院对船东是否对租船人因行使租约授予的权力而给其造成的损失的具有默示索赔权进行了判决。

"Island Archon"轮依纽约土产格式(NYPE)修改格式期租三年,租船人指示在欧洲装货以备在伊拉克的Basrah卸货。

在Basrah只是一个船代SEMA ,同时也是保赔协会的通代。

Basrah港口当局定期签发货损货差证书,依伊拉克法律,SEMA有责任仍向其委托方(承运人)索赔,因此SEMA要求船舶启航前提供担保,船东为使船舶能离开该港,被迫为货损索赔提供了担保。

尽管事实上可能并没货损货差发生,当地法院仍然接受港口当局的签发的货损货差证书为决定性证据,判定承运人败诉,结果伊拉克法院命令船东支付赔偿。

船东主张其遭受的损失(起初为出立担保,随后又支付了赔款)应由定期租船人赔偿,如欲支付船东的主张,规定租船人对于因指令Basrah卸货而给船东造成的损失应向船东补偿。

船东将该索赔提交了仲裁。

仲裁员判决船东有权得到补偿,他认为,任何在伊拉克卸货的船舶几乎都要接到货损索赔并且被迫把该索赔纠纷提交当地法院审理,不管事实上有无货损货差发生,承运人都要败诉,船东的
索赔仅基于船舶被指示去伊拉克,并不得不面对“伊拉克体系”,仲裁员由此推定,去伊拉克卸货的指令与船东赔偿SEMA或收货人之间有不可割断的内在联系,但又判定船东向租船人的索赔已过时效,在申诉时,高等法院判定仲裁员关于时效的裁定是错误的,但同时又支持仲裁员对索赔权利的裁定,因而做出了船东胜诉的判决,随后,租船人将该案提交上诉法院审判。

租船人辩称船东欲取得索赔权利,必须证明租船人驶往Basrah 的指令是违背租约的,双方在租约中订明租船人有权发该指令,但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上诉,判定尽管租约授权租船人发出该指令,且船东必须执行该令,船东具有默示的权利,来索赔因执行定期租船人的指令驶往Basrah并且在当地交货而遭受的损失,上诉院支持裁员作出的判决而判定船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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