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
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等方面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镇、街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
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市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城管、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公开公正的原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中心镇村建设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中心镇村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穗府[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中心镇村建设的意见(穗府[2002]4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我市农村中心镇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心镇村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市农村中心镇村建设是广州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中心镇村建设,有利于实现生产力的合理布局,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农民脱贫奔康步伐,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广州建设成为适宜创业发展和适宜生活居住的生态山水城市的重要环节。
因此,各级领导要从广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中心镇村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
要从单纯抓农业工作转变到既抓好农业工作又要抓好农村城市化建设、从单纯抓经济工作转变到既抓经济工作又抓环境建设上来。
从农业、农村、农民对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中心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中心镇村功能,发挥中心镇村的区位优势和经济优势,带动其他小城镇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推进我市的城市化进程。
二、中心镇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加快中心镇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遵循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结构优化,实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规划先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努力创新中心镇村建设管理体制,全面提高中心镇村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探索一条符合广州市实际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规划原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大都市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城、水、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规划衔接]本市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引领,并相互协调和衔接。
各类专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纳入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第五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城乡规划修改补偿资金专项。
第六条[规划管理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公开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为社会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穗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类研究,多渠道推动农村用地建房选址布局合理化、管理程序规范化、事项标准化、审批便捷化。
2.坚持分类施策。
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经济基础、民风民情、人文积淀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分类施策,有效破解各类难题。
3.坚持盘活存量。
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坚持服务意识。
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5.坚持共治共管。
重点整治农村“两违”、削坡建房以及造成住房安全隐患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协同联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
二、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
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广州市南沙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南沙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构建统一协调的建筑风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区已编制并经区政府批准有效的村庄规划范围内的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非公寓式村民住宅。
已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或改造意愿表决比例超过且已启动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沙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保障质量安全、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乡村风貌。
第二章报建审批管理第四条【建房申请】符合“一户一宅”1政策、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备齐资料向村委提出建房申请。
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由村报建员在个工作日内向镇(街)报建办提交建房申请材料。
第五条【镇街审核】镇(街)报建办收齐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对报建村民进行查册、现场勘察、核对规划、核实土地权属是否属村集体所有等工作,并会镇(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审核。
通过初审后,进行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
村内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镇(街)报建办备齐资料于个工作日内报镇(街)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核意见”。
第六条【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镇(街)审核通过后,由镇(街)报建办备齐相关材料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1“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按《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7〕1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0号)执行。
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
理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4.08.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
干意见》意见的函
为加强对村镇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在建设部网(http//)和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上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至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邵长利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管理,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建制镇(县城除外)、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镇和村庄。
第三条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应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用地规定,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完善的方针。
要从实际出发,依靠地方财力统筹安排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抗震防震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乡(镇)、村规划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含附件)、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以及图表资料,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全文)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2023年12月28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成区域,以及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二)提升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五)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第四条本市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法征收,公众参与、共建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城中村改造工作,建立城中村改造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城中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定改造计划、资金安排和改造方案等。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穗府[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各有行政村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区(县级市)牵头部门在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1)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
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
已完成整村(合作社)改造、整村(合作社)安置或处于实施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经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村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
如经5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申请终止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经镇、街同意后适用本细则。
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公开公平、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对各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核实进行审核,加强对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配合镇、街协调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地形图等方面的服务,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
第三条【总体要求】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四条【城市设计总体要求】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城市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体现岭南文化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管理体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第六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补充耕地。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编制各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第七条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各村的人均居住面积和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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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建设独具岭南特色、生态宜居的新农村,推进本市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村镇范围内进行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四条村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规划、国土房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建设管理的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村镇建设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第八条村民住宅建设实行“集中式管理”原则,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以下移称受理部门),设置专门窗口,集中受理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
第九条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按照村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村民住宅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递交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二)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内将申请人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申请材料报送属地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区(县级市)受理部门递交资料。
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申请人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3.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审查意见;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5.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6.设计图。
直接选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确认表,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两套。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受理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受理的材料由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查。
(一)土地行政管理审查内容是:(1)住宅建设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4)违法用地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二)规划行政管理审查内容是:(1)是否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2)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色彩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三)建设行政管理审查内容是:(1)住宅设计方案是否直接选用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集的方案。
村民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住宅方案设计的,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2)工程规模是否超过300平方米属于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的范围。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涉及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需要审核的,由区、县级市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收集、综合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填写《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审查情况汇总表》。
各行政主管部门均通过申请审核的,区规划分局(县级市规划局)在规定时限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工程规模低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但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前到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小型建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工程开工备案。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结果应当抄送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村民建设住宅可按照建设规模依法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施工队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住宅建设竣工后,村民应向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省、市的新农村政策,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鼓励有需要和条件成熟的村庄,对泥砖房和危破房较多的旧村庄开展村庄整理工作,节约集约用地,合理规划,引导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村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生态环境。
建立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开展农村安置小区的建设,对困难户和自愿放弃农村建设用地的村民等进行安置。
第三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镇规划及相关建设管理标准做好辖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包括道路、照明、供水、排污、垃圾处理、无害化公厕、通讯等设施。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综合服务中心、文化站、户外休闲文体活动广场、宣传报刊橱窗等设施。
第十九条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统筹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纳入城乡统一规划的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经基建程序审批立项的,列入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四章建设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的建设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备案,领取小型建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工程开工备案证明。
涉及到村民住宅的,需送村民委员会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备案。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按照质量安全和本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3个月内向区、县级市确定的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资料。
区、县级市应做好本区域村镇建设的年度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取得开工备案证明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村镇建设管理中存在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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