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自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工作。
在最高检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尝试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实践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在运行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机构人员不健全、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监督手段方式不有力,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效。
本文重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思考。
标签: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分析;完善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践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实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的专门性活动。
〔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途径之一。
自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最高检为适应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需要,相继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6年)、《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犯罪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年)、《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等一系列指导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业务的文件,以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有序化。
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了加强本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和意见,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如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为适时地了解社区矫正的情况,要求检察人员每周至少与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并经常深入到各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街道办、公益劳动场所进行巡视检察。
湖南省醴陵市检察院为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问卷调查、抽样访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教育改造诉求等进行全面调研,抓好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社区矫正的全程动态监督,创新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
工作心得: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内容,对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国家公职人员职权行使的合法性所实施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当是由国家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的判决或宣告的合法性,社区矫正机关对符合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在社区内实施的监管、教育、帮助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从社区矫正运行环节上讲,检察监督工作内容为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环节、裁决适用环节、交付执行环节、管理监督环节、变更执行环节、终止执行环节;从监督对象上讲,可以分为对法院、对公安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的监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检察监督立法不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拥有检察监督权,但是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太过原则化,过于粗疏、笼统,检察机关无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首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没有做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社区矫正、按照何种程序使用检察监督权等都没有规定,只是授予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权,也没有对后续的程序和手段进行规定。
其次检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对矫正交付、宣告、执行、终止,但从形式上看还是以书面审查为主、以现场监督为辅、不定期抽查来实现监督权。
依据现行《证据法》,作为审判参考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在制作程序要求上不如证据收集严格,在调查内容方面也有很大的主观成分,检察机关理应履行职责对评估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制缺失,检察机关没有调查评估意见的监督职能,监督缺位。
最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中对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权行使做出了细化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调查权,决定了纠正违法只能是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权在实际中费时费力,有时甚至出现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法院的裁定、公安机关的决定已经生效执行,有些服刑人员的刑罚都可能已经执行完毕,检察监督形同虚设。
工作心得: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工作心得: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新课题,也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途径。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支持下,以深入贯彻XX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全面监督,逐步构建了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和预防机制。
我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创新工作”被市检察院评为201X年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典型事例”。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针对目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立法缺失、规范滞后的现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工作规范、会签联合文件的方式,形成一套有特色、有成效的“衢江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制度”。
一是制定《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规范》。
去年4月,我院出台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规范》,将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的内容、方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工作规范》以“防脱管、防漏管、防再犯罪”作为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的重点,强调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共享”,并将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的工作细化为六个方面,其最大特点是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核查制度”,确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纠正监督——通报问责”的矫正人员脱管监督模式。
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
今年4月,我院出台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融入了近年来我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实践做法,在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规定的基础上,列举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九项工作职责和十五项检察监督情形,确定检察机关“事中介入、同步监督”的工作模式,以及“定期检察、不定期检察、专题检察、联合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工作办法》建立了“一帐八表”的检察登记核查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动态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加大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再犯罪、发生重大事件、减刑的监督核查力度。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的研究
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完善的研究作者:李春雷张云霄孙凯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4期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关于社区矫正的一系列程序法律制度,并且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依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
由于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对其如何依法客观高效的实施法律监督,仍然处在一种探索和积累的阶段,笔者就结合相关调研情况,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理论价值出发,针对目前其存在的主要困境,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完善的理论价值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交付矫正、矫正过程、变更与终止矫正)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的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的依法公正实施的活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从而促进社区矫正活动的依法、规范、有效进行,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为:(一)拓展法律监督的原有范畴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决定了其执行主体必然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等。
而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决定了其必须将新出现的执法、司法情形纳入到法律监督的视野中来,因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实质上是法律监督权一种新的权能形式,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实质内容,延伸了法律监督的社会触角,拓展了法律监督的原有范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也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考验,文章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完善措施社区矫正①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遇到许多问题和考验,亟待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笔者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我们所称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因此现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社p四是解除矫正监督。
解除矫正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对具有终止执行决定法定情形的罪犯依法应当履行解除或者释放相关手续的活动的监督。
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6.18•【文号】司发通〔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2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2012年1月10日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区监督等形式。
2、监察机关矛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查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会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拆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行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3、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4、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5、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具体工作。
7、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区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提高矫正工作服务质量。
8、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9、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学习,也使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和肩上的责任,自己所做的工作,是为了辖区的平安稳定,是“三个代表”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情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用的具体体现。
论完善社区矫正的两项制度
论完善社区矫正的两项制度一、社区矫正检察室:社区矫正的外部借力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自然离不开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监察室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社区矫正检察室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对社区矫正执行的各个环节的监督。
依法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环节进行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及程序的合法性。
借此以保证和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监管法规。
同时,通过对社区矫正各执行程序以及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等,可以有效防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
(2)查处预防职务犯罪。
即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中出现的各种腐败、渎职情况进行查处和预防。
检察机关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立案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渎职侵权、贪污贿赂职务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 滥用职权实施社区矫正,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对应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却不适用社区矫正的;玩忽职守导致被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 矫正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被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造成不良后果的;利用社区矫正的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的等。
(3)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和再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监督。
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建立与社区矫正机构定期联系和信息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必须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库,客观全面地了解罪犯的情况,以便在日常检查中核对数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执行机关、社区矫正组织,约见矫正对象谈话,并及时登记并建立检察档案。
具体来说,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长期脱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矫正机构提出检察建议; 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及构成犯罪的,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以及法律监督视野中的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垒三竺!!!!!里堕:i蓬■国医匿匿_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以及法律监督视野中的完善郭鹏飞李琳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完善司法制度,使服刑人由‘‘监禁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我国的社区矫正刚刚起步,尚处在摸索阶段。
本文就矫正试点实践的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三个问题做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变革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7-02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6个省市的城市社区和条件成熟的农村乡镇,对5种人员(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2005年司法部下达了《扩大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又分别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各增加了6个省作为试点,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省市一共有18个。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和探索,这项工作在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在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之后,拟就现实困境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监督的途径进行完善这两个一般性的问题初步的谈一点意见和建议。
一、现状(一)定义一一《通知》对社区矫正做出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格局根据《通知》的内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基本框架是:1.主体。
执法主体是公安部门:矫正主体是基层司法所:运做主体是社团、社工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
2.对象。
浅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
一、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2、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检察机关对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要由监所监察部门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但并不是所有的基层检察机关都没有刑罚执行监督机构,一些辖区内没有看守所或监狱的检察机关往往没有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一直较为忽视甚至空白
3、监督措施单一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
3、明确职能。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主要以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狱、看守所对有关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刑当事人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是否合法为监督对象和对监外执行的非监禁刑罪犯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社区矫正中的非监禁刑当事人变更执行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设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保证监督落到实处
1、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停留在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应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此前的《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仅将监外执行的监督权明确由监所部门实施,并未涉及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关于安置救济等一系列情况的法律监督:2003年“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由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只有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两种:(1)、检察建议。在对社区矫正工作检察监督中使用检察建议就是针对社区矫正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建议有关执法机关加强和改进,在应用这一监督手段时应当监督被监管的单位落实情况同时作好说理解释工作,保证法律监督的效果。(2)、纠正违法。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在提出纠正意见前要进行调查,对严重违反行为需要提出书面纠正的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必要时还要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适用法律准确,在提出纠正意见时要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程序合法;档案登记完整,按照《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备,书面纠正违法要形成卷宗。如果被监督对象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检察机关也就束手无策了。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再定位与制度完善
位, 以促进 我国 社区 矫正制 度 的构建 和完 善 。
一
国的假释 委 员会 、 日本 的观察 保护所 等 。 根据 我 国宪法 、 刑 事 诉 讼 法等 法律规 定 , 检 察机关 是刑 罚执行 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理应对
境内进行刑事制裁并进行教育矫正的行为。 社区矫正是西方“ 恢 机 关作 为社 区矫正 工作 的法律 监督机 构较 为适 宜 。 2 0 1 2 年 1 月 复 性司 法” 思潮兴 起 以及刑 罚轻 刑化 和人道 化发 展 的结果 。 社 区 四机 关联合 下发 的《 社区矫 正实施 办法》 也规定 了“ 人 民检 察院对
制占 轧会
2 0 1 3・l ( 上) ◆ 政 法论 坛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
正 中的职能再 定位 与制 度完善
常 俊 朋
摘 要 2 0 1 2 年 3月社 区矫正制度被写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至此,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已在法律层面得到 了统一和确
认 。新 刑事诉 讼 法 的实施将 标 志着我 国刑 罚执行 全 面正 式进入社 区矫 正 时代 与此 同 时,检 察机 关应 当摒 弃社 区矫 正试 行过程 中实际参与者的职能定位和思维, 全面承担起社 区矫正法律监督者的职能, 通过法律监督促进社 区矫正体系在我国 的 构建 , 保 障社 区矫 正 工作依 法规 范进 行 , 并保 护社 区服刑 人 员的人权 。 关键 词 社 区矫正 检 察机 关 职 能再定位 法律监督
矫 正的 性质 在不 同 的国家 由于 定义 不同而 有不 同的 表述 。 社 区矫 正各执 法环节 依法 实行法 律监 督 。 ”
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问题
区矫 正法 律 监 督 提 供 基 本 保 障 。应 通 过
增 加编 制 和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调剂 的方 式 来 切 实 改 变 社 区矫 正 监 督 力 量 匮 乏 的 现 状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至 少应 安 排 两 名 检 察 人 员 专 门 负 责 社 区矫 正监 督 ,经 费 和 物
法 委甚 至 立 法 机关 寻求 监 督 支持 。
设被 监 督 机 关 的 义 务 性 规 定 。 明确 其法
律地 位 。
3 .整 合 上 下 级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资 源 。 当下 级 检 察 机关 的正 当监 督 行 为 遭 遇 强 大 行 政 阻 力 时 ,上 级 检 察 机 关 应 以 积 极 行 动 支 持监 督 到 位 . 当监 督 结 果 事
关 社 区 矫 正 的顺 利 推 进 或 影 响 社 会公 正
《 知 》 司 法 部 的若 干规 范 性 文 件 。 社 通 和
区 矫 正 在 法 律 层 面缺 乏 应 有 的 支撑 . 致
当在 收 到 纠 正 违 法 通知 书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提 出纠 正 意 见 的上 一 级 检 察 机关
使 其 在 实 际 运作 中难 以脱 离 原 有 监外 执 行 模 式 的窠 臼 。 目前 , 国人 大 常 委会 己 全 将 《 事诉 讼 法 》 的再 修 改 纳入 立 法 规 刑 划 ,立法 机 关 可 借 此 将 社 区矫 正 执 行 程 序 充 实其 中 ,使 社 区矫 正获 得 应 有 的 法
提 出复 议 :上 级检 察 机 关 应 当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决 定 。通 知 下 级 检 察 机关 和
被 纠 正违 法机 关 执 行 :对 检 察 机关 的纠 正 意 见 既不 执 行 也 不 提 出 异议 的 。要 增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完善建议
的规范 。
作 者简 介 : 李晋军, 娄 烦县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7 我 国的社 区矫正 制度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8 1 0 - 2
践探 索 。 2 0 0 3 年 7月,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部 、 司法 部联 合发布 《 关于 开展社 区矫正 试点工 作的通 知》 , 这 是我 国在制 互 相推 诿责任 , 权 力行 使落 空等情 况 。 2 . 社 区矫 正 中法律监 督 的实施
与此 同时 , 上海 徐汇 区斜土 街道 普陀 区曹杨新 村街道 、 闸北 区宝 察 机关监 督权 行使 对象 上的 问题 , 究竟 以公 安机 关为监 督对象 ,
山路 街道 以及 北京 密 云县 率先在 全 国开展 了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实 还 是 以司法 机关 为监督 对象 , 而监 督对象 的模糊 可能进 一步造成
社 区矫 正 制度进 行研 究 , 并 形成 《 关于 改革和 完善 我 国社 区矫 正 规 定 , 社 区矫正 由司 法行政 部 门牵 头 , 成 立 负责社 区矫正 工作的
制度 的研 究报 告》 , 对建 立我 国社 区矫 正制度 提 出 了初 步构想 。
专 门机构 , 这个在 规定上 和实 践中执行 主体 的冲突进 而造 成 了检
可 以当场 提 出 口头纠正 意见 , 发 现严 重违 法情 况 , 可 以报 检察 长
及时 发 出《 纠 正违 法通 知》 , 如果 被监 督单位 未纠 正或 回复 《 刑法修 正案 ( 八) 》 的出 台, 解 决 了社区矫 正制度 的法律保 障 批 准 ,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 4 ) 执 法部 门是 否做好 对 服刑 人 员 的监督 管 理 以及 落 实其他 与社 区矫正 相关 的考 察措施 。 … 2 . 社 区矫 正检察 监督 方式 。按照法 律效 力和 强 制力 依 次递增顺 序 , 社 区 矫 正检 察 监督 方 式 分 别 是
活动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 ( 3 ) 执行机关对执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1 0
作者简 介 : 杨立军( 1 9 6 9一) , 男, 天津市 津南 区人 民检察 院监所科副科 长 , 检察员 ; 刘剑锋 ( 1 9 8 3一) , 男, 天津市津南 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书记员 。
Ma r ., 2 01 3 V0 I . 26 No. 1
第2 6卷
第1 期
【 检察建设 】
社 区矫 正检 察 监 督 的现 实 困境 与 完 善路 径
杨立 军, 刘剑 锋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 院 , 天津 3 0 0 3 5 0 )
[ 摘
要] 社 区矫正的规 范运行 离不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 然而, 基 于司法 实
阶段 的法律 监督 是指检 察机 关对社 区矫 正决 定适 用
环节 的监督 , 其监 督 内容 主要 包 括 人 民法 院适 用非 监禁 刑和 裁定假 释 是 否合 法 , 监 狱 机 关 审批 暂 予 监 外执行 和报 请假 释活 动是 否合法 。第 二 阶段 的法 律 监督 是检 察机关 对 社 区矫 正 执 行 阶段 的监 督 , 其 监 督 内容包 括 : ( 1 ) 社 区服 刑 人 员 的交 付 执 行 活 动 以 及执 行机 关 的具 体 执 行 活动 是 否 合 法 , 法 律手 续 是 否规范 、 完备 ; ( 2 ) 执 行机 关 对办 理 变更 执 行 的执 法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自试点以来倍受关注,但也存在不少漏洞,本文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状出发,发掘存在的问题,通过社区矫正违法情况的预防机制、纠正机制和发现机制等的建立健全,以及加强相关检察人员的培训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共同受到高度重视,高检院在监所检察厅新设监外执行检察处,专门负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指导。
针对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先后制发了《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2005 年)、《关于加强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 年)、《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等一系列文件,重点在于规范对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活动、变更执行活动、监外罪犯违法处理等的检察内容和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清理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监外执行检察的一部分,按照上述规定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有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随着上述文件的颁布实施,尤其是2008年监外执行被纳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项目之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和监外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视程度有了提高,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副业”地位大为改观,部分无监所检察机构的县级检察机关逐步恢复了监所检察科的设置,队伍专业化程度得到提高;二是各级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增强,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
三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不完善。
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订,社区矫正法还处于起草阶段,有关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都有待法律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制度不健全。
如何完善矫正工作制度
标题:如何完善矫正工作制度一、引言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确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矫正工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矫正工作制度。
二、完善矫正工作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完善矫正工作制度,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 实现刑罚目的:完善矫正工作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即惩罚犯罪、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
3.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优化矫正工作流程,提高矫正工作的效率,减轻司法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4. 保障人权:完善矫正工作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惩罚,实现刑法的公正与人文关怀。
三、完善矫正工作制度的建议1. 健全矫正工作机构:建立专门的矫正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同时,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2. 完善矫正工作计划: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工作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同时,加强对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丰富矫正工作内容:在矫正工作中,既要注重犯罪分子的道德教育,又要关注其职业技能培训和生活技能提升。
此外,加强对犯罪分子心理状况的关注,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4. 加强矫正工作与社会力量的协作: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犯罪分子提供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的帮助。
同时,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参与矫正工作的能力。
5. 完善矫正工作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矫正工作评估体系,定期对矫正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矫正措施。
对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可适当放宽对其的限制,鼓励其重新融入社会。
全南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全南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与思考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担负着法律监督职能,为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一、全南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基本情况2012年以来,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院结合县域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强化与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发展。
截止10月份,全南县辖区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16人,其中缓刑110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假释3人,保外就医人员2人。
1、整合力量,形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合力。
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强化了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实了人员,减轻了监所科的工作压力,形成了部门联动的工作合力。
2、落实责任,加大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职责权利,以及社区矫正监督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因监督不到位而导致脱管失控的情况,规定了追究责任办法,提高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水平。
3、创新机制,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程序。
一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检察人员在社区矫正监督的职责和责任。
二是建立监外执行人员执行档案制度。
对监外执行人员逐人登记,一人一档,确保了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三是建立专项检察机制。
积极开展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四建立定期走访机制。
对监外执行罪犯及其亲属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走访中发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现象,都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1年3 月 1日起施行。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办发[2011]25号、中办发[2011]30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把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社区矫正监督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区监督等形式。
2、监察机关矛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查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会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拆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行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3、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4、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5、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具体工作。
7、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区志愿者以及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提高矫正工作服务质量。
8、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9、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也使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和肩上的责任,自己所做的工作,是为了辖区的平安稳定,是“三个代表”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情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用的具体体现。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监督与参与制度建设与改革总结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监督与参与制度建设与改革总结近年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创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矫正监督与参与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一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阐述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监督与参与制度建设与改革总结。
一、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对象,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保障社会安全和促进其回归社会的关键。
因此,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通过定期跟踪和回访,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状况,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帮教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中生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
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帮教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相关社区资源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就业、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社区矫正对象也应被鼓励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心。
三、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管理能力是其走向健康、积极人生的关键因素。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被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犯罪的认知,明确犯罪对自己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后果。
此外,社区矫正机构还应当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规划、自我约束和自我改造的能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推进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区事务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既是对社区的回报,也是对自身改造的促进。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社区治理以及参加职业培训等,让他们有机会通过实际行动为社区作出贡献,塑造积极向上的形象。
五、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居民的互动交流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不仅需要社区矫正机构的支持,也需要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居民的互动交流显得尤为重要。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居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活动,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减少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歧视和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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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法律监督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一《办法》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法、实施内容、实施程序等进一步细化,同时也强调了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等特殊人群的具体管理措施。
这是对社区矫正制度实施法律监督再完善的有益补充,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实施办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相应内容,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质疑。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实施现状(一)社区矫正制度实施及其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备在国外,适用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的人员比例远远高于监禁刑的适用人数。
这一新型的司法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国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经济投入、减少刑罚执行成本,而且有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既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又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益,与世界轻刑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我国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目前在30多个省(区、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以及人员的协助下,针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罪犯,在社区环境中开展的对其心理和行为予以矫正,以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但在法律适用中,现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尤其是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需求。
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但这一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程序法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在执行中出现了矛盾。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选拔程序不完善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至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工作在各地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办法或文件,各地区对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聘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奖惩办法的执行等不尽相同。
矫正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刑罚执行需求与人员综合素质之间出现了错位。
同时,因受到编制的限制,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较少,所占比例很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是由司法所聘任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受聘人员的结构层次、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各地对聘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劳动报酬等缺乏统一制度规定,不但使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易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中断性、不连惯性,使社区矫正的改造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三)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运行方式不够规范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有:被宣告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社区矫正工作针对这五类人员开展、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以及帮困扶助等项活动内容。
但在该项制度开展过程中,只注重矫正这一侧面,包括入矫、解除矫正在内的一些运行程序被完全忽视,从而形成了导致社区矫正实际效果不突出的又一直接诱因。
首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缺少判决前应当实施的人格调查相关制度的规定。
人格调查制度要求在做出判决之前,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被告人的评估调查报告,依照报告中对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做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依据使用。
这一制度在我国依然处在空白状态,也导致案件判决时法官对非监禁刑的适用比率依然偏低。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衔接工作不够紧密,实施后的制度跟进不及时。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实施涉及多个部门、机构,但是在公安机关、法院、监狱、司法所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专门的、涉及制度衔接的、程序性的统一要求及制度内容。
司法实践中势必会形成工作脱节等乱象。
社区矫正制度进入实施阶段之后,具体的矫治方法、监督措施、评估制度、帮困扶助方式、奖罚机制等内容不够具体或出现空缺,没有执行、处罚及奖惩等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据。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的理论剖析(一)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导作用恢复性司法理念起源于北美地区,其并不以惩罚犯罪人为目的,而是通过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社区的参与性纳入到对犯罪的惩治程序中,运用全社会的力量来修复已受破坏的社会秩序。
恢复性司法可以说是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一道和解程序,它打破了刑法中单纯以报应性为目的的犯罪反应,强调以恢复被害人的受损权益和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状态为要旨。
社区矫正制度侧重于对被告人一方权利和维护,社区参与性和非监禁性是该制度的核心。
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在社区居民、矫正组织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共同协助下,通过一系列的矫正活动,使罪犯的思想和行为都得到矫治,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人道价值的浓缩,它彰显着法治的人文关怀和法律的终极追求。
不同理念下的司法行为都是围绕以人为本的法制精髓,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已任的。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理顺社区矫正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纽带作用日益突出。
(二)刑法的谦抑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影响作用刑法的谦抑性所具有的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性质,要求刑法尽量以较小的成本达到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既控制、预防了犯罪,又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刑法的谦抑性以预防犯罪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宣扬人本位制下的矫正主义思想,代替之前固有的刑本位制为主导的报应主义思想。
刑法的人文关怀,突出刑法适用中对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当只局限于对已犯罪行的追究,而是以刑事处罚为手段,以根本消除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为刑罚的真正作用,以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为最终目的。
人文关怀孕育了刑法谦抑性思想的形成。
社区矫正制度秉承了刑法谦抑性的精神,既具有惩罚犯罪人的刑罚基础功能,又因其矫治场所的特殊性防止了在监禁场所改选的弊端,更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维系了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对犯罪人改造信心的树立。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人道主义思想,也是刑罚谦抑性思想推动下的产物,在刑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个人尊严和价值。
(三)刑法价值理念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催生作用社区矫正制度以教育刑理论为基础,以犯罪人的人格矫正为前提,突出行刑人道主义价值和行刑经济原则,是在刑法价值理念下行刑社会化理论和复归理论的必然结果。
社区矫正制度在多重刑法理论交叉下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刑事处罚理念。
教育刑理论以环境与犯罪人相互之间的依存为理论视角,突出犯罪人在环境教育感召下的可塑性,社区矫正制度在这一理论基础上,通过特殊惩戒场所和措施的实施,对犯罪人辅之以人性化的改造教育方式,促使其不脱离并重新融入社会。
行刑社会化理论是在犯罪人社会化方面的重要理论支撑。
行刑社会化理论下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犯罪人复归社会为目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注重犯罪人反社会人格和人格缺陷的修复,重塑犯罪人的社会化人格,突显社会因素的重要性,让犯罪人对自身在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重新定位。
刑罚经济原则是在刑罚经济与法律公正的博弈中寻得的最佳契合点,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经济原则的指引下,既节约了国家刑罚资源,适度减轻狱政机关压力,也减少了无谓消耗性刑罚的比例。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法律监督的深度思考(一)依托恢复性司法理念,重塑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制度把刑罚执行的开放性与公众的参与度相融合,突出刑罚对人性的修复功能。
目前,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五类犯罪人,有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这一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开放式刑罚制度,以非监禁刑的形式对五种犯罪人处以刑罚,因犯罪人所受刑罚种类不同,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有所区别。
其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附加刑,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独立适用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人身自由,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受限制。
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矫正制度下,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组织及人员的监督,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加重了罪犯承担刑罚的义务内容。
其次,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用,采用社区矫正方式,使犯罪人不脱离社会在社区服刑,有利于犯罪人人格的重塑。
因此,针对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对其进行改造。
而现有规定中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范围较为狭窄,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发挥充分。
同时,现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都是采用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在适用了社区矫正制度之后,并没有增加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这对于现有监禁刑成本的减少并无太大改观。
因此,可以适当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范围,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和少年犯等纳入进来。
这样,既有利于轻刑犯的改造,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二)着眼行刑社会化理论基础,构建社区矫正考评体制社区矫正制度是建立在行刑社会化理论的基础上,凸显社会效益价值的一种现代刑罚执行方式。
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重新配置时能有效发挥出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构建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考评体制是社区矫正制度具体执行的合法依据和有力保障。
社区矫正考评体制的建立应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开展,同时制定相应的考评方法。
针对不同种类的矫正对象,考评制度制订出具体的考评方式,划分不同类别、不同等级。
以计分、量化等形式制定统一的考评标准。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在矫正期间的心理悔罪、各项劳动表现、接受教育改造程度、有无新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考评体制的建立必须法制化。
各司法所、办事处、社区等考评主体,应结合矫正对象的矫正表现区别对待,形成奖惩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管理制度,杜绝矫正考评权力的缺失或滥用。
(三)加强机构设置建设,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首先,自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和部门都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和执行机制,规范监督工作,但实践中存在各地方之间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落实、执行力度差异较大等问题。
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势必要求制定规范化的社区矫正检察办法,在各地区统一开展,形成定期检察制度,把日常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
其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监督方式单一、定位不明确、越位监督等问题。
这与基层工作人员人数有限、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任务重有直接关联。
目前,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名额的限制,社区矫正工作多由社区志愿者承担,矫正工作得以落实。
但由于矫正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也易造成矫正衔接工作的间断性,给检察工作带来隐患。
因此,应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统一立法,明确资格认证、工作绩效、选聘条件等条件要求,既有利于矫正工作的量化考核、有利于矫正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也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打造良性基础。
同时,着力建设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信息平台,拓宽监督信息来源渠道,增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科技智能化、实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