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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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因为它特有的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因此是各种结算方式中最安全的一种。

然而随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发展,其风险也在逐步的增加。

尤其在我国,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增加,了解和防范信用证结算风险就变得尤其重要。

本文简述了信用证发展的现状分别从进、出口商、银行的角度分析了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并提出了防范的措施,运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结果真实可靠,颇具价值。

关键字: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
正文:国际结算的产生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进出口商在进行商品贸易时产生的,当一个国家的商品跨越国界形成国际贸易时,国际贸易结算也随之产生。

经过长时问的发展,形成了现代国际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电汇、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福费廷、票据贴现及国际保理业务,但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丰要有三种,即信用证、托收和电汇。

自信用证产生之后,因为它特有的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很多企业为了资金和货物的安全,采用了以信用证为丰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也就是说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一、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和进口商由于远隔重洋,很难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资金及信誉情况,也很难建立起相互的信赖,因此,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前总是不愿交货,而进口商在未控制货物前也不愿付款,为解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有条件地保证出口商只要提供与银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便向出口商付款,出口商在交单时转移货物所有权。

这就是信用证业务。

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保证付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其付款不以进口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不受合同的限制。

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银行一律不过问。

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UCP600》第6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

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

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

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治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

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

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

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

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非凡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

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

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

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三、信用证的风险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3、“软条款”信用证(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1、伪造单据欺诈
2、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
3、外商借信用证修改而进行欺诈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
3、伪造信用证欺诈(四)来自出口商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五)开证申请人与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
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

4、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5、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6、严审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7、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

8、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

9、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的警惕性。

应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商其专业素质。

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商品知识以及有关商务、法律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关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并具备综合运用上述各种知识的能力。

(二) 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做好资信调查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

4、
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5、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此外,在信用证开立上,采用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

(三) 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明确责任和义务 2、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3、加强对单据的控制 4、落实好担保和抵押 5、加强对信用证垫款的催收 6、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7、网络防范8、公共防范9、加强国际合作
五、结语
国际贸易中,国际贷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

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给进口方和出口方增加了一层银行的保险并且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这种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岚、赵颉.《国际贸易实务》.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9. [2]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 中信出版社. 2004. [3]黎四奇. 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2006. [4]闵敢. 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生产力研究. 2007.
[5]张婧. 信用证的典型形式及其风险防范.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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