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0 物权法-专衔本《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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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标准答案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标准答案

一、1-5 DCCBD 6-10 CBABA二、1、CE 2、ACD 3、ABCE 4、ADE 5、AB三、1、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选址意见书: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所申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文件。

3、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

4、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人委托,对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5、工程索赔: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变更合同内容而受到损失或额外支出,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四、1、答:(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

2、答:(1)现场踏勘(2)征求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5)核定用地面积(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答:(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答:(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

5、答:(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诚实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建立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建《法规》必记重要考点

二建《法规》必记重要考点

二建《法规》必记重要考点二级建造师考试已进入备考重要阶段,博远教育为提高考生复习效率,顺利通过考试,特为考生整理二级建造师《法规》必记重要考点,希望能为考生备考带来帮助。

1050 物权法(新增必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注解:1)所有权是自己的2)用益物体是他人的3)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51 掌握抵押权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动产优行受偿权)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2)承租人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1053掌握留置权(动产)保管、运输等合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

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人的权利(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主要包括建造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

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的利益,为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下面,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出发,系统阐述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建设工程所有权是指建设工程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个主体,该主体有对建筑物使用和处置的合法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即对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继承等权利。

另外,如果建设工程的投资来自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则应由国家、集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行使建筑物所有权。

与此同时,在建设工程所有权的保护方面,法律亦做出了相应规范。

如建筑所有权最基本的保护内容之一是消除第三人其关于物权的不当占有。

此外,若建筑所有权因索赔、拆除、征用、没收等原因受到侵害,则相应主体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维权和救济。

二、建设工程的占有权建设工程占有权是指建筑物实际被占有的事实权利。

建造单位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即取得建筑物占有权。

根据《建设工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收回物业时,必须向使用现场的相关人员发出收回通知或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

但在收回过程中,出现了占有权争议时,涉及到建筑、土地等权属纠纷问题,此时,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国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征收补偿。

同时,占有建筑物的使用人也享有相关权利和保护,不得被恶意收回和闲置。

三、建设工程的处置权建设工程的处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建筑物且建设单位享有拥有权的主体可以对建筑物进行处置处理的权利。

通俗的说,就是对建筑物进行出现、抵押、转让等一系列措施的权利。

《建设工程法规》中规定,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否则建筑物处置权由建筑物所有者单独行使。

另外,除非法律规定或有权利人同意,建筑物所有者不得将建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他人,不得将建筑物变更用途,不得损毁或者毁坏建筑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习题集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习题集

1 建设法律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建设法规包含有大量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这说明()是建设法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分数:1分)A. 计划性B. 技术性C. 经济性D. 规范性正确答案:B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分数:1分)A.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C.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正确答案:C3、从理论上讲,我国建设法律体系所采取的框架结构是()。

(分数:1分)A. 梯形结构B. 宝塔型结构C. 平行结构D. 菱形结构正确答案:A4、公安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成为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分数:1分)A. 预审犯罪嫌疑人B. 抓捕偷盗建筑工地的小偷C. 兴建办公楼D. 处罚违反交通法规的混凝土运送车正确答案:C5、某施工企业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本想伪造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当看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遂放弃了这种想法。

这表明了建设法规的()作用。

(分数:1分)A. 指引作用B. 强制作用C. 预测作用D. 教育作用二、多项选择题6、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分数:2分)A. 工程款B. 建筑材料C. 施工图纸D. 项目经理E. 工程项目部正确答案:ABC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有()(分数:2分)A. 签订施工合同B. 山洪爆发C. 工人罢工D. 发生安全事故E. 某个工人生病正确答案:ABCD2 建设企业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新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物权制度

最新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物权制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物权制度1.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物权制度篇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排他权利既然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必然会享有排他性权利,否则直接支配物的权力就不能得到保证。

所以,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物权制度篇二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3.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物权制度篇三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

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知识,欢送阅读。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所有权是自己的物,用益物权是别人的物;担保物权是自己、他人的物均可设立。

我国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用途转用。

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期限: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1.概念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是用益物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的变动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一)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一)

《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一)《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一)1、部门规章 P51)、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2)、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P6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P62、备案和审查 P6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备案。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3、建设法 P7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总结--专衔本《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近年真题答案

总结--专衔本《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近年真题答案

总结--专衔本《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近年真题答案一. 工程建设程序2.经批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由()A.本级人民政府批准B.本级人民法院批准C.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D.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知识点补充: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一)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项目建址,委托有资料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等事宜。

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

同时,按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1.A24.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二.招投标2.B.1999年3.C.100万元以上的合同4.A.公开招标5.B.要约6.D.5天知识点补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7.B.3家8. C.澄清9.C.技术型评审10.C.不平衡报价法4.A.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5.B.7天内6.D.57.C.技术性评8.D.35%~50%知识点补充:(1)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 ——ICB),是指邀请世界银行成员国的承包商参加投标,从而确定最低评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整个程序和过程。

(二)有限国标(LIB)有限国标招标是采用不公开刊登招标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制度一、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是指为规范和引导建设工程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规主要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1.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法律地位、建设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设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建设工程法是建设工程活动的总纲,为建设工程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关于土地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流转等内容。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出让、征收、补偿等程序,明确了土地使用规划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3.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级政府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划定、调整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活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4.建筑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工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程序和要求。

建筑法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结构、材料、工艺等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5.施工安全法施工安全法是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施工单位和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施工安全法要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6.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责任、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材料、设备、工艺和施工质量的控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7.节能法节能法是关于节约能源和资源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节能技术和措施的要求。

节能法要求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开展节能评估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能源消耗。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下面是整理的“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二级建造师栏目。

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专业知识: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承租人:(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放弃质权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3、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1111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1111

名词解释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

建设单位:指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由于建设项目的多样化,作为建设单位的社会组织也是种类繁多,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文化教育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各机关等。

勘察设计单位: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各类设计院、所等。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权力: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力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义务:指建设法律关系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主体变更: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客体变更: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协议消灭: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些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力和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违约消灭: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的权力不能实现,导致法定解约事由的产生,另一方行使解约权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事件: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

行为:指人的意识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建设工程法规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物权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物权制度一、物权制度的概念与涵义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其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制度是指具有一定法定形式的、以物权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

建设工程法规物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物权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建设工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建设工程活动中保障各方利益、规范建设行为的基础。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完善与规范,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因此,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律平等原则: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公平合理原则: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在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物权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保护物权原则: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保护各方的物权,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防范和打击物权侵权行为。

4. 安全优先原则: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以安全为前提,优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技术安全。

5.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合规。

6. 独立自主原则: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要独立自主运行,保持对外部干扰的抵制和自主权决策权。

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主体和内容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工程当事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等。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维护权等物权关系。

1. 建设工程设施所有权:建设工程设施所有权是指对建设工程设施实物享有最高支配权的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

2. 建设工程使用权:建设工程使用权是指享有建设工程设施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 建设工程管理维护权:建设工程管理维护权是指对建设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权利,包括维修、保养、更新等管理维护权。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一、前言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涉及到人民的生产生活,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进程。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筑施工者和居民利益保障的重要保障措施。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健全对于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的概述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涉及土地、建筑物、建筑材料、设备等物权的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工程物物权等内容。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建筑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规范土地使用权管理。

土地是建筑工程的重要资源,土地使用权的规范管理是保障建筑工程开展的前提条件。

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遵循国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建立健全建筑物所有权管理制度。

建筑物所有权是建筑工程的核心问题,建立健全建筑物所有权管理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的关键。

建筑物所有权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确保建筑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物物权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物物权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物权,包括建筑材料、设备等。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物物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三、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建筑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项目,涉及到土地、建筑物、建设工程物物权等多个方面,建筑工程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2.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筑工程物权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讲解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讲解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讲解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关于建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担保权的法律规定。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核心是建筑物所有权的确立。

根据我国法律,建筑物所有权自建筑物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即告成立。

此时,建设单位或个人便拥有了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只能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在进行建设活动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否则其建设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还包括了建筑物的抵押权问题。

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可以将已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以获取银行的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

抵押权的设立,为建设单位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风险控制的手段。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还关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问题。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不仅是对自然环境负责,也是对社会和后代负责。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一个涵盖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它不仅保障了建设活动的合法性,也为投资者、建设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将更加健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物权法Real Right Law课程代码:21410014学分:4学时:64 (其中:课堂教学学时:64 实验学时:0 上机学时:0 课程实践学时: 0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适用专业:法学教材:《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六版一、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一)课程性质物权法是法学本科教学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它建立在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等课程知识的基础上,为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打好坚实的基础,着力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以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现行物权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安排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二)课程目标课程目标1: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对物权及其绪论、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课程目标2:深化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认识,培养学生了解、思考社会经济生活和传统习惯对物权法制度的影响,掌握我国法学界物权法理论研究发展的最新动态。

课程目标3:引导学生及时关注物权法立法的最新进展,对法律法规读懂、理解、会用,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通论(一)课程内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词源和概念(2)物权具有绝对性(3)物权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对世性(5)物权具有支配性(6)物权具有特定性(7)物权具有法定性2、物权的种类(1)物权的学理分类(2)我国物权法的物权体系3、物权的客体(1)物权客体概述(2)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概念、特征、分类(3)物权客体的扩张4、物权的效力(1)物权效力的含义和学说(2)物权的支配效力(3)物权的排他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5)物权请求权效力(6)物权的追及效力5、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是私法(3)物权法是财产法(4)物权法是固有法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物权绝对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公信原则7、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2)物权行为理论8、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和公式方式(1)物权变动的形态(2)物权变动的原因(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二)教学要求1、掌握物权的含义和特征;2、了解物权的分类和物权体系;3、掌握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含义、特征和分类;4、掌握物权的五大效力;5、明确物权法的含义和特征;6、掌握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7、理解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8、了解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掌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建造师法规讲义物权

建造师法规讲义物权

建造师法规讲义物权简介建造师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担负专门技术管理工作并依法取得注册资格的人员。

作为建造工程领域的专业人员,建造师需要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其中,物权法是建造师需要熟悉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讲义将为建造师提供关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相关案例,以帮助建造师全面了解物权法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

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物权法主要涉及物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以及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造师作为工程领域的从业人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理解和遵循物权法的规定。

二、物权法关键要点1. 物权的种类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建造师需要理解各种物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便在工程项目中正确处理涉及的物权关系。

2. 建筑物的物权在建筑工程中,建造师往往需要处理建筑物的物权问题。

物权法对于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的确定,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建造师在施工项目中,需要了解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归属,以保障工程的合法性和权益的维护。

3. 不动产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需要进行登记注册。

建造师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以便在工程项目中进行相关的登记工作。

同时,建造师还需对登记后的物权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三、物权法案例分析为了帮助建造师更好地理解物权法在实际工程项目中的应用,以下列举了几个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物权案例:1. 共有物业的维修和管理在某个大型住宅小区中,建造师需要处理共有物业的维修和管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共有人对共有物业享有共有份额。

建造师需要协调各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确保共有物业的正常维修和管理。

2. 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归属在施工项目中,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可能与建筑施工单位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归属。

建造师需要查明建筑材料的购买合同和交付情况,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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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概念 狭义物权法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民法典中 有关物权的规定或专门的物权法典。 广义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权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二)物权法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一物一权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本案涉及物权优先效力问题。
(1)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 物二卖。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 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 并将玉器交付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 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在 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 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 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 的所有权。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 Nhomakorabea概念即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 权人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 配权。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变更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
次序的变化
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
三、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动产的交付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 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 视为交付。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 有 )。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 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 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 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 ,他人交付。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 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实例演练:
案例1、 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 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 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 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甲交付 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 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 什么?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
习题1.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 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A.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习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
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物权请求权
具体种类:
A.返还原物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消除危险请求权 D .恢复原状请求权 。
案例讨论:甲以自己所有的一栋楼房抵押给乙,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 丙故意毁损房屋。针对丙的行为,谁可以提出 物权请求权? 回答:甲以所有人身份、乙以抵押人身份均可 向丙提出物权请求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 用权、地役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直接支配属于他人所有的,用于
担保的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付价款的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习题1答案:ABC
本题A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BC选项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D选项属于债权请 求权。
习题2答案:AB 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 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而对该手表享有所 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 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 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 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 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 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 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 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 赵某返还该羊。本题正确选项为BC项。
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 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二、物权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 分权。
1、占有权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实际掌握和 控制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 在占有权能和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可 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通常可 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二、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 有权三种基本形式。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 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 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丙的 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 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 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 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 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 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 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
实例演练:
习题6.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 有权客体的是: A.土地 C.森林 B.房屋 D.矿藏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依照我国现行法,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 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房屋所 有权的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森林所有权 的主体包括集体和国家,只有矿藏的所 有权的主体恒为国家。另外,水流、海 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 电频谱所有权的主体恒为国家
2、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 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使用权是所 有权权能中的中间环节,可以分为所有人的使用和 非所有人的使用。 3、收益权 收益,是指通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 得对其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孳 息和利润,孽息分为依物之自然生长规律而生的天 然孳息和依民事法律关系而生的法定孳息,后者如 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收益权能通常由所有人自己 行使,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将收益权转让给他人行 使。
习题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 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 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 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 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属于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
上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属于不动产物权。
4.主物权与从物权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物 权 法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物权法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以及物权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理解所有权的概念、 分类和基本原则;熟悉物权变动的规 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 基本类型;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2、集体所有权 在我国,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3、法人所有权 是法人作为所有权人依照法律享有对其财产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4、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 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 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习题4: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
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 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 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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