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两个核心要素。
程序公正指的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平等、公正地进行审理;实体公正则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依法依规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公正的判断。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诉讼权利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平等对待,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等是否有利于其诉讼权益的保障。
法院应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诉讼条件和机会,确保所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平的对待。
2. 公开的法庭审理程序公正要求法庭审理的公开,即诉讼过程应对公众进行公开进行。
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独立的审判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的审判行为应独立于任何外来的干预,即法院应在合法权力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审判权。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法律为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和影响。
4. 充分的辩论权程序公正要求法院给予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出庭辩论和提起异议,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事实的真实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案件之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和调查。
法院应仔细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实体公正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对案件的判决合法合理。
3. 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应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遵循司法程序,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与重要性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它们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
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
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
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
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
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
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
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
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
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
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
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
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
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
浅谈程序和实体的关系
浅谈程序和实体的关系161343120 刘明哲一、程序与实体中国法律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过去往往被认为是程序依附主义,因此,有些学者在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认为我国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正义的作用。
法律人特别是诉讼法学者不满足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权利工具的观点,从而追问若程序未实现实体法的价值时,程序难道就无价值?没有实体法时如何判断程序的价值?他们担心程序工具主义会走向只要结果公正、采用何种程序无关紧要的可怕后果。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法治建设最需要程序正义理念之时,程序中心主义的话语进入中国,并迅速成为法学家尤其是诉讼法学家建构理论、评点立法和指引实践的强大武器。
一时间,程序中心主义俨然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程序中心主义作为明确的诉讼法理论,由日本的兼子一教授提出,谷口安平关于“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论断将此观点推到极致,自治型法也强调“程序是法律的中心”。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成为十多年来诉讼法学研究引证颇多的作品。
从法律产生的历史来看,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确是常见现象。
但程序中心主义的观点也矫枉过正,从而走向了一种程序乌托邦或者说程序浪漫主义,因为程序本身无法承受过重的负荷,过分强调程序的作用反而会导致新的问题。
正如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主张,程序中心主义加剧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致使人们的公正期待受挫,从而导致人们对程序正义公正性的怀疑。
在此背景下,有人试图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进行中庸式、策略性的定位,程序相对主义观点自然出现,即主张程序既有工具理性也有独立价值。
有关程序与实体、程序法与实体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四种论点——程序依附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程序中心主义和程序相对主义,尽管在转型中国加强法治建设的场域下展开博弈,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纠缠和互动,但有一点已基本达成共识,即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不容否认。
不过,程序相对实体的独立价值究竟是什么,两者的权重究竟如何,特别是两者冲突时该如何应对,究竟谁更优先,诸如此类的基本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一、引言正义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价值观之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公正的程序和规则,而实体正义则强调的是对于特定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例,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决定拆迁一片老旧小区,以建设新型住宅区。
在此过程中,该市政府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有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1.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则,其目标是保障所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本案例中,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2.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于特定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保障,其目标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这反映了实体正义的要求。
3. 矛盾和冲突在本案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虽然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这说明程序正义并不能完全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实体正义的要求。
四、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法1. 加强沟通与协商在本案例中,市政府虽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仍有部分居民未得到满意解决。
因此,加强沟通与协商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方法。
政府应该更加注重听取居民的声音,及时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
2. 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在本案例中,部分居民对于房屋补偿问题的不满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实体公正和程序的定义。
实体公正,指的是结果的公正,也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能够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而程序,则是指为了实现实体公正所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
实体公正之所以比程序更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体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不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那么即使程序再完美,也失去了法律存在的价值。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如果一个真正的罪犯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那么对于受害者和社会公众来说,这是何等的不公?他们所期待的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相反,如果为了追求程序的完美,而忽视了实体公正,导致有罪的人逍遥法外,无辜的人受到冤枉,那么这样的法律又有何意义?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实体公正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当人们看到法律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愿意遵守法律,相信法律。
而如果仅仅强调程序,而忽略了实体公正,导致一些明显不公的结果出现,那么公众就会对法律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可能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实体公正还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结果的公正合理。
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仅仅遵循程序,而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那么可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而只有实现了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对方辩友可能会说,程序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程序能够保障公正的实现,防止权力的滥用等等。
但是,我们要清楚,程序只是手段,而实体公正是目的。
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如果程序不能服务于这个目的,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
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
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
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
①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
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
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
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
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的标准和程序是公正的。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公平和公正,即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公正的。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本身的公正,即司法程序中各项规定和程序的运行是公正的。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司法公正常常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司法权力滥用、裁判结果不公等。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总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司法监督和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监督等,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 1 -。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论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内容摘要: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动态并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案件阐述,表明美国司法制度上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揭示了中美两国在司法程序上的差异,并通过这种比较,引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的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质公正辛普森案件借鉴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二、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彰显了西方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观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以前的白人妻子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
辛普森是明星人物,其言行多见诸于报端,辛普森经常虐待、殴打前妻尼科尔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1992年3月尼科尔与辛普森离婚后,辛普森对尼科尔的骚扰始终没有停止,辛普森还多次威胁要杀死前妻。
因此,警方第一个怀疑的凶杀嫌犯便是辛普森。
在法庭上的较量中,美国警方自以为掌握的大量证据,但这些看似强有力的证据却被辛普森的精英律师团驳斥的疑窦丛生。
检方首先拿出的是证据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
德肖微茨辩护说案发现场十分混乱,血迹已经被污染,不能作为指控辛普森的证据。
接着证人警官福尔曼出停指证辛普森。
但洛杉矶警察局信誉不佳,警方的种族主义劣迹斑斑,福尔曼也有曾经殴打黑人的不良记录,辛普森又是黑人,律师团当庭证实福尔曼有种族主义偏见。
美国的司法系统奉行所谓的“自由心证”制度,警官福尔曼的证词被法庭当场否定。
而警方自认为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就是案发现场发现的一双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白手套,但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居然是警方伪造的,辛普森自幼打棒球,手指关节异常粗大,辛普森当庭试戴这双血手套却难以戴上……此时法庭内一片哗然,警方极为尴尬。
最后在辛普森主动配合警方提取血液样本之后,警方忙中出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血样送检,在美国司法体系“程序违法,结果无效”的规则下,警方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以辛普森案和呼格案为例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
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行政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关于正义的知识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在论述二者关系之前,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二者的涵义。
根据我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所学知识,所谓实体正义,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而程序正义则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从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
一直以来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
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这是一个传统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
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
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
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相比于中国对实体正义的重视,西方国家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
西方人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
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1.1正义的内涵“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 ,由拉丁语中的“ jus ”演化而来。
在英文中‘justice —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
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
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
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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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
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
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
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
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
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
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
”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
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⒉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
”①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于其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制和人权,它表现在维护利害关系人法益、裁判结果能得到当事
人和社会的接受与认可等方面。
⒊程序公正的终局性价值
诉讼活动虽然极力追求实体公正,但更需要注意司法活动的效率,否则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实体公正,甚至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
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的现象。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1.程序的参与性
即“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
其核心思想是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价值地参与裁判,从而对裁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而不是被动的参与审判或接受裁决。
2.裁判者的中立性
裁判者本身负有查清事实和维护正义的职责,因此他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应当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不偏不倚地立于那些利益冲突方之间。
3.裁判者的独立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或者法官仅仅在法律规定范畴,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的对案件作出判断。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这是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性别、种族如何,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
5.程序的公开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都必须依法向公民或社会公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司法活动处于被监督状态,以保障司法公正。
6.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包含二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形成裁判结果的期限限制,二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这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表现。
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指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
由于大陆法系深受以笛卡尔为代表、以科学主义为特征的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在认识论上坚持人的认识能力的绝对至上性。
认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可以发现案件事实,得到公正结果。
正如德国学者亨克尔说:“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极力主张实体公正。
当然,要达到实体公正不仅需要司法者公正判决,还需要立法者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对待、合理分配。
也正因此有学者说:“实体公正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②
实体公正追求的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它所要求的理想结果无非是以下三种:
(一)无辜者不被处罚
保障无辜者不被处罚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核心,失去这一点公正将无从谈起。
因此,必须将“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结合,充分注重证据的重要意义,做到谨审慎判。
(二)有罪者受到惩罚
惩罚犯罪自古就是诉讼活动的目的之一,也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慰。
有罪者受到惩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力。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如果对两种不同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法,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以保障无辜与准确定罪的实体公正理念为基础,要求处罚的性质与强度要与非法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究竟属于何种关系的问题,以及司法活动中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而英美法系国家多数学者则提出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相反看法,如美国一位著名的大法官这样说:“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再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
”④在我国,法学界亦存在三种主要观点:1.优先论: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他们认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不仅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使得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有利于社会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同。
2.并重论:部分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性,不存在何者优先问题。
有学者曾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⑤3.阶段
论:两者的关系应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侦查阶段程序公正优先,在起诉阶段两者并重,在审判阶段实体公正优先。
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哪种学说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端。
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无疑是实现实体公正,但在盲目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人们总是处在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之中,只能获得相对真理,从而无法获知所有案件的事实;另外由于片面地追求实体公正,往往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存在,从而侵犯人权,最终损害了正义。
而一味追求程序公正虽然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但往往走向另一极端,导致结果虚无主义。
并重论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司法实务之需要,因为实体法以发现真相为目标追求实体公正,程序法则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这就难免使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产生冲突和矛盾,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做到兼顾并重。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观点之利弊,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确定程序公正或实体公正何者优先适用可能更为妥当(且叫它“对象论”)。
对象论要求将所诉案件分为普通案件与特殊案件。
针对普通案件采用程序公正优先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对于特殊案件,则需要再分类:1.对于权利机关错误认定法律事实或者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罚、伤及无辜的,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错平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比如佘祥林案,当其妻子活生生归来的时候,当地的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的还佘一个清白,以达到真正的实体公正。
2.受害方本来需承当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但是却未尽到完整的责任,以致使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
此时,需要将同一个案件的不同行为分别对待。
比如许霆案中,许首次从ATM机取款时多得的钱至多算是不当得利,应当适用实体公正原则判定其无罪;但是,他明知该ATM机有问题,再次取款的行为则构成犯罪,需要以程序公正优先原则保障其诉讼权利。
[注释]
①【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86。
②陈瑞华:《程序正义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2008年6月12日。
③【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5。
④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5。
⑤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