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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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

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

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

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账户、贷款专户。

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

第六条收入账户

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

第七条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结算卡管理

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

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

手签)。

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

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

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

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

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

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

1.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2.分子公司支出账户,其预留私人印章由顶目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印鉴代管

印章保管人外出时间超一周时。印章保管人视业务需求情况。可将印鉴委托他人代管。代管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代管原则为:

(一)财务专用章转本部门下一级别员工。如财务经理或付经理或会计主管代管,代管人严格按规定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章和专用章代管时必须执行分开管理原则, 禁止一人同时代管。

第四章银行账户网银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网银授权

分子公司开立网上银行须设置分级授权。网银业务人员包括:录入员、授权审批人等。操作员岗位须为分子公司出纳(可兼职)。

(一)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大额账户至少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

大额账户的授权审批人由集团总裁指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担任。

(二)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支出账户需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最高授权人须为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如分子公司无财务负责人的,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指定)。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网银U盾保管

(一)分子公司录入员、各级授权人的U盾和密码须由各级用户本人使用保管。禁止一人同时保管。

(二)一般情况下,银行网银录入员、各级授权人的U盾和密码不

允许交予他人保管使用。

(三)录入员及授权人员岗位变动、或U盾和密码交予他人代管时。需将网银U盾和密码等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人必须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立即更改用户密码。

第五章银行账户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账户资金管理

(一)分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只能存入收入账户。

(二)一般收入户只能向收入归集账户划转资金。

(三)收入归集账户只能向支出账户转款资金。

(四)收入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金。不允许直接对内部员工或对外单位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支出账户资金管理

(一)基本运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如工资、差旅费、税款、对外结算款等。

(二)支出一般户资金来源只能从收入归集账户划转(或集团划拨)。

(三)基本运营账户与专用支出账户间的资金禁止相互调拨。

第十八条禁止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六章银行账户交更、撤销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变更

(一)对于收购企业,公司名称发生变化时,分子公司交接后须立即办理银行账户名称、预留印鉴、网银等的变更。

(二)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调离岗位,分子公司须通过交接后立即办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财务中心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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