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9•【文号】国税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条例,明确制度,扎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乘 用 车 ( 2.5 升 1200 以 上 至 3.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3.0 升 2400 以 上 至 4.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4.0 升 3600 以上的)
商用车客车(中 480 型)
商用车客车(大 540 型)
不填写。
×应纳税月数。
质量÷12)×应纳税月数。
代码为必录项,减免性质代码请从代码表中选择
征收品目名称 年税额标准 乘 用 车 ( 1.0 升 60 (含)以下的) 乘 用 车 ( 1.0 升 300 以 上 至 1.6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1.6 升 360 以 上 至 2.0 升 (含)的)
军队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对受严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财政部 国家税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 捕
校车车船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
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 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名称。 排气量、车辆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车辆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内容填写。 费确认时间。 购买车辆的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月份。 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的计税时间为交强险终止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2月。
本表适用于缴纳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豫国税发[2005]39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91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代”范围是指以下内容:(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不仅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加强车船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重要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纳税服务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贯彻落实工作。
车船税代收代缴,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今年又是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第一年。
车船税纳税须知
车船税纳税须知一、车船税法何时开始施行?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四、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请 遵照执 行。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央 和 国务 院各部 门机关服 务 中心恢 复征 税 的通知
( 0 7年 8月 1日 20 国税发 ( D 7 9 2 O ] 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通知》 财税 ( 0 6 1 9号) ( 2 0 30 已于 2 0 0 6年 1 2月末执 行期满 , 2 0 自 0 7年 1月 1日起 , 对机关服务
中 心 为 机 关 内 部 提 供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复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恢 营 城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
要根据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
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八条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三、车船税的税目与税率
2.游艇适用税额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 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2 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挂车,按自重 每吨为计税依据。
(1)
(2)
(3)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方法,其应纳税额的基本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六、车船税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
(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申报相关 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
4.0 L以上
计税单位 每辆
每年税额(元) 60~360 300~540 360~660
660~1 200 1 200~2 400 2 400~3 600 3 600~5 400
客车
每辆
480~1 440
商用车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16~120
其他车辆 摩托车
船舶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机动船舶 游艇
六、车船税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指导、检查工作。
为了各地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供各地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时参考。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经征求工信部意见,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拟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
目前,我司已与财政部、工信部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办理车型目录的起草、报批手续。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关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留存资料的规定《公告》没有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复印有关涉税资料存档备查做出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信息联网的情况,结合本地车船税管理实际,自行对保险机构留存涉税资料复印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考虑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经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做了原则规定,《公告》不再做出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和纳税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考虑到各地已就保险机构申报、结报做了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意见,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实施,在《公告》中沿袭以往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不再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设计相关表样。
政府令第1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车船的信息。
第四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和《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车船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一)《车船税法》第三条所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车船,自《车船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三)城市、城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四)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当年免征车船税;(五)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船登记管理、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代征车船税,也可以在上述部门或者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2.公平原则: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偏袒特定个人或机构。
3.规范原则: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执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便民原则: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应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1.车船税管理部门:负责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包括征收及管理、征收登记、税款核算、税款代缴、税收管理等职责。
2.纳税服务机构:协助车船税管理部门进行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提供相关纳税服务。
三、代收代缴的对象和方式1.代收对象:所有在河南省范围内注册或临时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车主或使用者。
2.代缴方式:车船税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代缴。
线上代缴通过电子缴税平台进行,线下代缴则可选择网点支付或者现场办理方式。
四、代收代缴的流程和要求1.代收流程: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车船税管理部门申报纳税信息,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款缴纳后,车船税管理部门将核实纳税信息并进行登记,然后通知纳税人进行缴费。
2.代缴要求: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需要提交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和缴款凭证,确保缴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五、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1.信息管理:车船税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同时,要做好信息共享和交流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保密措施:车船税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和控制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六、监督和检查1.内部监督:车船税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对于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车船税的征收效率,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
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船税
车船税1.什么是车船税|车船使用税?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
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一)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答案补充税费标准根据今年8月17日北京市政府颁布的新车船税办法,调整后的小型客车由原来的每辆每年200元升至480元,其他车型依次是:大型客车600元,中型客车540元,微型客车300元,摩托车12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每吨96元。
3.车船税怎么算?车船使用税计算方法?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 吨计算;⑵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 折计征车船使用税;⑶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 折计征税;⑷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⑸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 吨计算;⑹不及1 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 吨计算;⑺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 折计算。
4.新车船税该怎么交?车船使用税怎么交?私人车主可在规定期限内到已办理委托代征的银行、邮政网点交纳车船税,或通过市内各电子交费系统(好易、e路通、交费易)自助缴税,单位车辆直接到各区地税局办税大厅前台申报缴税。
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河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类别│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每辆│480元│││├───────────┼──────┼────┤│││中型客车(10-19座)│每辆│420元│││├───────────┼──────┼────┤包括电车│││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每辆│240元││││小于或等于1升)│││││车├───────────┼──────┼────┼───────┤│││按自重││包括半挂牵引车│││载货汽车│每吨│84元│、挂车、客货两││││││用车││辆├───────────┼──────┼────┼───────┤││三轮汽车│按自重│60元│包括三轮农用运│││低速货车│每吨││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按自重│84元││││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吨││││├───────────┼──────┼────┼───────┤││摩托车│每辆│40元││├───┼───────────┼──────┼────┼───────┤││200吨及以下│净吨位│3元│拖船按照发动机││船├───────────┼──────┼────┤功率每2马力折│││201吨至2000吨│净吨位│4元│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车船税手续费标准
车船税手续费标准《车船税手续费标准》前言嘿,朋友们!你知道车船税吧?就是咱们有车或者有船的时候要交的一种税。
那车船税手续费呢,就是在办理与车船税相关的事务时涉及到的一些费用标准啦。
为啥要讲讲这个标准呢?这是因为啊,无论是买车、卖车,还是办理车辆年检之类的事儿,车船税手续费都可能会冒出来,要是不了解这个标准,那可就容易吃亏或者一头雾水呢。
所以呀,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这个车船税手续费标准。
适用范围1. 车辆购买与注册登记- 当你买了一辆新车,去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的时候,就可能会涉及到车船税手续费。
比如说,你买了一辆小汽车,在交车船税的时候,相关部门或者代收机构收取手续费的情况就适用这个标准。
这个手续费涵盖了办理车船税登记、计算税额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2. 车辆年检- 在车辆进行年检的时候,如果发现车船税没有缴纳或者需要重新核算,那么在缴纳车船税的同时可能会产生手续费。
就像老张的车年检时,发现车船税少交了一部分,他去补缴的时候,除了补缴的税款,还被收取了一定的手续费,这个收费就是按照车船税手续费标准来的。
3. 车辆转让- 车辆转让的时候,车船税的相关手续也要进行变更。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车船税手续费标准也同样适用。
例如小李把自己的二手车卖给小王,他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关于车船税的转接和重新核算等手续如果产生费用,就得按照这个标准来。
4. 船舶相关事务- 对于船舶来说,不管是新船的登记注册,还是船舶每年的税费缴纳相关事务中的手续费收取,都在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就好比一艘渔船,船主每年缴纳车船税(船舶也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哦)时,相关代收机构收取手续费就要遵循这个标准。
术语定义1. 车船税- 简单说呢,车船税就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说白了,只要你有车或者有船,就得按照规定交这个税。
就像你买房子要交房产税一样,有车有船就得交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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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附表下载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
第三条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六条车船税实行按年计算征收。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具体税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八条对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条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1)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但扣缴义务人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保险公司留存联)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证明。
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平台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的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附件2)后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拒绝签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上由两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每月申报和解缴税款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和《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附件3)。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附件4)、《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电子资料)(附件5)
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税款。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对于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资料,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免费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帮助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扣缴义务人工作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保险监管部门或扣缴义务人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地税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减免税规定,(单位或个人)已在我局办理年度车船税减免手续,共免征(减征)(辆艘)车船,免征(减征)金额为元。
减免批准字号为:具体车船明细如下:
特此证明第三联:备查联(保险公司存)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
第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第二份交纳税人存档;第三份由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2
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
注:1.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附件3
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
____地方税务局:
以下纳税人于年月在办理“交强险”时,拒绝缴纳应缴的车船税,特此报告。
扣缴单位(盖章)负责人:经办人: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受理人:受理时间:
注:1.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2.本报告单一式二份,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盖章后,退回扣缴义务人一份。
附件4
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扣缴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留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凭证。
附件5
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识别号: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纳税日期:即向纳税人收取代征税款,开具保险单签单的当日
2、纳税人识别号: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个人填写身份证代码
3、纳税人名称: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名称
4、根据核定载客人数,分为大型客车(20座以上)、中型客车(10-19座)、小型客车(9座以下)、微型客车;货车分为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述标准均以行车执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