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泓生购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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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22层B区。

法定代表人黄仲添。

委托代理人苏军华,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泓生购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高科大厦B座908号2001房。

法定代表人林祥璜。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泓生购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6.4元,因撤诉减半为1493.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493.2元)。

审判员王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婉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5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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