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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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西方流传着一句古老的谚语:“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然而长期以来,犯罪一直被视为是对国家的侵害。因此,在保护被害人权益并对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方面,一直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发展。被害人的损失未得到弥补,易使被害人产生对司法体系不满的情绪,导致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成为社会暗藏的不稳定因素。

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研究为被害人补偿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某些国家已经制定了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有了一定的司法实践,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在继续进行研究和探索。在国外,许多国家建立各种制度以保障赔偿的实现。解决被害人损失弥补问题最为突出的成就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由国家给予其一定的金钱补偿。就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方面来说,我国与国外的发展情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预防犯罪、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

“被害人”(英文Victim)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Victima,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物。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经过演化,前一含义的“被害人”指因为各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者困苦的人。①后一含义的“被害人”就成为今天法学领域研究的被害人。被害人学语境下的被害人仅指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人。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和被害人学家把这类的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随着被害人学的进一步发展,学者们开始研究被害法人乃至社会被害问题。于是,刑事被害人的概念不再单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休个人,而成为一个包括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在内的综合概念。

于是,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就分成了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其中,广义的概念包括: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即个体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即团体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即社会被害人。这种广义的被害人概念涵盖了刑事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一切对象,从而在整体上保护了社会各阶层和各方面可能受到的损害。狭义的刑事被害人仅指个体被害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对刑事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因此,为了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更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中的刑事被害人仅指刑事被害的自然人,即采用狭义的刑事被害人概念。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受到特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属于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度或者是承继刑事诉讼的善后程序。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行为人或者对犯罪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予以的一种经济照顾,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补充。国家补偿制度(或被害人补偿)被认为是对被害人所有的救助措施中“最后的救助者”,即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先通过刑事诉讼获得赔偿令以恢复损失,或者通过针对罪犯或有责任的第三方的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对于参加保险的被害人还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获得恢复,当上述赔偿渠道都没能发挥作用时,国家补偿制度就成为为被害人提供损害补偿,救助被害人的最后一条途径。它不仅体现了国家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表明了国家自愿承担国家义务的负责态度。

①郭建安:《刑事被害人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思想及其制度是基于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以及被害人期望有一种与刑事损害赔偿相配套的措施体系,以期给被害人以现实而又及时的保护而提出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正在探索和建立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补充性。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刑事损害赔偿的必要补充,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只有在被害人无法取得刑事损害赔偿,或虽取得赔偿,但赔偿极度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补偿程序才可能被启动,被害人才可能得到刑事损害国家补偿。在刑事赔偿程序启动之前,不涉及国家补偿问题,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审判前己经死亡。

第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金钱性。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般以金钱补偿为主要原则。即国家补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往往陷入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困境。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对于被害人迅速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可以起到作用。

第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国家性。国家通过国家意志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并同时建立相应的实施程序和执行机关。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补偿不同于赔偿,它具有福利性。从长远来看,刑事被害人应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但现实社会经济基础往往制约了该目标的实现。因此它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给予补偿,也不可能补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而只能对那些损害比较严重的被害人和需要国家给予精神安抚的被害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补偿。

第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程序性。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包含一整套具体实施程序。程序法定既是被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补偿的重要保障,也是补偿制度与社会募捐等其他社会援助形式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国家补偿制度的程序性能够确保补偿资源利用最大化,维护补偿裁定的公正性,从而发挥安抚被害人的最大效能。被害人补偿必须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加以确立。目前我国存在的领导批示、特殊拨款、临时募捐等做法都只是立法前的应急措施①。

第六、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及时性。刑事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伤害后往往会陷入极端的困境。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援助,被害人就可能会发生心态变异,从而导致被害人走上反社会、同态复仇的道路。而在国外的补偿立法中一般都有紧急援助程序,以及时舒缓刑事被害人所面临的窘境。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①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104~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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