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

合集下载

甲供材在甲乙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在甲乙的会计处理

“甲供材”的税会分析建筑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出于成本、工程质量等考虑,往往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的工程用设备、材料、动力,这就是“甲供材”。

一、税务处理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发包方或业主(后文简称甲方)提供“甲供材”的数量并没有严格要求,可多可少,少到提供一颗钉子也可算作“甲供材”;甲方把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后文简称乙方)进行施工,所谓“交给”包括两种方式,无偿“交给”和有偿“交给”,没有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无偿“交给”,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有偿“交给”。

在无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等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根据施工方的工程进度需求,拨付给乙方使用。

乙方则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不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等成本,与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无关系。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在有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等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再按照当初确定的预算价格销售给乙方,乙方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的成本。

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按照工程预算价格冲减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而乙方一般在收到时按照工程预算价冲减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一、引言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部分材料,施工单位负责劳务施工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的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分析。

二、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 公平性原则:甲乙双方在税务处理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税收负担合理。

3. 透明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三、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方法1. 税收征管(1)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时,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乙方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税收优惠政策(1)甲方:若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减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税收风险防范(1)甲乙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2)甲乙双方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3)甲乙双方应加强税务申报和缴纳,确保税收风险降至最低。

四、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注意事项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避免因材料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2. 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施工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3. 甲乙双方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4.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税务风险。

五、结论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是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沟通与协作等措施,共同应对税务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涉税风险分析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建造厂房发生的工程材料款(钢筋、石材、管材以及水泥等)600万元均是自行采购的,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

调取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项目写明:“土建,水、电、暖(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人工费180元,内墙抹灰砂浆仅底灰,合同总价款100万元。

”该企业己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100万元建筑业发票。

检查人员断定,这是典型的“甲供材料”合作方式,存在施工方少缴营业税可能。

便对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进行延伸检查,调阅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2009年度承包的上述厂房工程仅就合同中规定的人工费100万元计算缴纳了3万元营业税。

显然,施工方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甲方提供建筑用材料的价款,这就造成了由“甲供材料”引发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作业。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水泥、沙石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建设方而言,可以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回扣,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施工方而言,可以减少购买材料的资金投入和垫付工程款压力,避免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甲供材料”常见类型有三种:合同内列明的甲方自购材料、合同中委托乙方代购材料,还有一种是建筑安装合同内不列明,而在合同外由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用材料。

甲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甲方将所购建筑材料计入本企业“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交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交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交税
我们需要了解甲供材工程合同的基本构成。

在这种合同中,甲方通常负责购买主要材料,
而乙方(施工方)则负责施工并按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

税务处理上,甲乙双方需要根
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分别对材料供应和施工服务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甲方来说,提供的材料按照销售物资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率根据材料的种类和
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甲方在购买材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并在会计处
理中准确录入成本和税金。

乙方作为施工方,其提供的建筑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乙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应向甲方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如果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缴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甲方通常会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相应的税金,因此,乙方在签订合同时,
应明确约定税费的承担方式。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对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负责缴纳相应税款。


甲乙双方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票管理: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所有与工程相关的发票,包括材料采购发票和施工服务
发票,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 税务登记:乙方应在开始施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时申报税款。

3. 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可抵扣进项税等,以降低税负。

4. 遵守税法: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不得偷税、漏税或虚开发票。

5. 财务透明:保持财务记录的透明性,确保所有交易都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合法的票据支持。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02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甲供材料的增值税由甲方负责缴纳。

这是因为甲供材料是由甲方采购并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因此在增值税的纳税链条上,甲方是材料的购买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责任。

我们来看具体的计税过程。

在甲供材料工程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列出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

乙方在接收到甲供材料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材料的总价值,并将这一信息反馈给甲方。

甲方则根据这个总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甲供材料总价值为100万元,那么甲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100万元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

假设增值税率为13%,那么甲方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13万元。

还需要注意的是,甲供材料的运输费用也应当计入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因为这部分费用实际上是甲方为了将材料运送到工地而支付的,属于材料的采购成本的一部分。

因此,运输费用也应当计算在内,一并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税务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料的计税方式和责任。

同时,甲方在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和凭证,以备后续的税务检查。

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在签订甲供材料工程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应当关注最新的税务政策,确保合同的计税方式符合当前的税法规定。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的计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材料的采购、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

但是,只要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就可以确保税务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甲供材料”甲乙双方纳税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

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对于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不同的操作方式决定甲方的不同计税结果
归纳甲供材料实际操作中的方式,常见的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自购材料、代购材料和合同外供料。

自购材料,在甲方作为发包方和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甲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或者基于其他考虑,会在合同中约定由其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自购材料。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甲方。

甲方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时,无论把是把这部分材料直接计入甲方在建工程作为开发成本,还是计入乙方施工成本,其实质都是甲方将购买的建筑材料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实际上就是在购买建筑材料。

甲方发生了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应依。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需要明确甲供材料工程合同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通常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其中,增值税是最为核心的税种,因为材料供应和建筑服务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编制合同时,应详细列明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总价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作为计算税额的基础。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和征税。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甲供材料的增值税应由甲方负责申报和缴纳。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在提供材料时,需向乙方提供含税发票,并将税款从材料款项中扣除后支付给乙方。

这样既保证了甲方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又确保了乙方的成本核算准确无误。

对于乙方而言,其在提供建筑服务时产生的增值税应由其自行申报和缴纳。

因此,乙方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将服务费用和相应的增值税额分开列示,确保甲方可以清晰了解服务成本和税额。

合同还应考虑到可能涉及的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甲方为法人实体,则其提供的甲供材料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中,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甲方为自然人,则其提供的甲供材料收入可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由于它是随增值税而征收的,因此在甲方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避免税务争议,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税务合规条款,明确双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甲供材方式下甲乙双方如何缴税

甲供材方式下甲乙双方如何缴税

“甲供料”方式下甲乙双方如何缴税摘自2012年12月10日星期一第3547期《中国税务报》第11版作者邢国平甲方(建设单位)无偿将工程材料或主要材料转交给乙方(施工单位),由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为甲方建造固定资产的方式,业内称之为“甲供料”。

如房产开发、桥梁及道路修建、厂房和尾矿库建设等等。

“甲供料”由于涉及材料的无偿转移,因此在纳税方面存在争议。

但笔者认为甲方将工程材料转交给乙方的前提,是委托乙方为自己建造固定资产,转交的材料已经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账户,因此,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方对提供的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缴纳增值税,乙方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时应当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入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甲方提供自产或委托加工材料应缴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建造的房屋、桥梁、道路、尾矿库等均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有的房屋、桥梁、道路也可能属于集体福利项目。

因此,甲方向乙方提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方法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至于甲方提供的外购材料,营业税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不论是提供的自产材料还是委托加工材料或者外购材料,增值税纳税人为生产应税产品的厂房安装生产设备提供的材料,既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某铁精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资新建一条生产线,与施工单位签订建造合同明确,工程劳务费用1200万元,辅助材料费用800万元,除此之外的设备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由该企业自制或外购后交施工单位用于在建工程,工程完工时,该企业在此项工程上购进磁选设备2200万元,支付进项税374万元,购进水泥和钢材1600万元,支付进项税272万元,自制材料一批(无市场价格),其中外购成本498万元,支付电力和人工费用2万元,全部进项税已申报抵扣,则该企业的水泥和钢材应转出进项税272万元,自制的材料应计提销项税额=(498+2)×(1+10%)×17%=93.5(万元),对自制材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10%是组成计税价格的利润率)。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劳务和工程款的一种合作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乙方仅需承担劳务费用和工程款,而不需承担材料成本。

甲供材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也方便了甲方对工程项目的管控。

然而,对于乙方而言,甲供材的模式可能会增加其税收负担,因此需要了解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问题。

在甲供材模式下,甲方负责采购材料,并将材料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在收到材料后,需要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在开票方面,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劳务发票和工程款发票。

具体操作如下:乙方需要根据劳务费用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发票上需注明劳务费用明细、税率、税额等信息。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要核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乙方需要根据工程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发票上需注明工程款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需要核对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甲供材模式下,乙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而言,乙方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等。

下面分别介绍这些税费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乙方需要按照劳务费用和工程款金额计算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劳务费用×税率+工程款金额×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是根据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

常见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计算公式为: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附加税。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所得额计征的税种。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方式通常为:所得税=(劳务费用+工程款金额)×所得税税率。

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在甲供材模式下,乙方需要与甲方明确发票开具和税费承担等事项,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乙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各项税费,确保合法经营。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一、甲供材合同的基本概念。

1.1 甲供材呢,就是甲方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

这在建筑工程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

比如说,甲方负责提供钢材、水泥这些主要的建筑材料,乙方呢,就负责施工干活。

这种模式下签订的合同就是甲供材合同。

1.2 甲供材合同涉及到的双方,甲方有自己的考量。

甲方可能觉得自己采购材料能更好地控制材料的质量,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资源拿到更优惠的价格。

而乙方主要就是按照合同要求,利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把工程干好。

二、甲供材合同的计税方法。

2.1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这里面呢,乙方要按照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像我们平常说的,该交多少税就按照规定来算。

比如说,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那乙方就根据自己的工程价款(这里面不包含甲供材的金额哦)乘以9%来算出销项税额。

这就好比我们去买东西,按照标价乘以税率算出该交的税一样。

这时候,乙方如果取得了一些合法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最后算出应纳增值税额。

2.2 简易计税方法。

2.2.1 适用条件。

简易计税方法也不是随便就能用的。

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占整个工程材料的比例比较大,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就像是走一条捷径,但是得符合一定的规则才行。

2.2.2 计税方式。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时候,乙方就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

计算的时候,是用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然后乘以3%的征收率。

这就简单多了,就像三步并作两步走,计算起来比较简便。

不过呢,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可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这就像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样。

三、计税方法选择的影响。

3.1 对乙方的影响。

3.1.1 从税负角度看。

乙方选择哪种计税方法,税负可就大不一样了。

如果乙方能够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可能一般计税方法税负会低一些。

但是如果进项税额少,那简易计税方法可能就更划算。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

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涉及的开票及纳税处理甲供材是指建筑工程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水泥、钢筋、木材等。

在甲供材业务中,涉及到开票和纳税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业务中的发票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甲方和乙方之间需要进行大量的物资往来,这些物资往来的发票开具和接收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发票的类型和税率:根据物资的性质和金额,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和税率,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发票的开具时限: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发票应当在货物交付或者服务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开具。

3、发票的完整性:发票必须内容完整、清晰可见,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甲供材业务的纳税处理问题。

甲供材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缴纳。

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供材业务中的增值税率为16%或13%,具体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和金额确定。

2、所得税:甲供材业务中的所得税率为25%,企业需要根据年度利润总额计算缴纳。

最后,为了更好地管理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建议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税法和政策,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总之,甲供材业务中的开票和纳税处理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发票和纳税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建议企业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法和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管理策略。

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构建高效供应链的基石在房地产行业日益竞争的今天,如何有效管理供应链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尤其在甲供材方面,合理的制度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降低成本,保障项目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地产集团公司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如何实施,以期为业内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甲供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甲供材管理制度在房地产集团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一、甲供材料定义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方(甲方)提供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单位(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材料的工程。

二、相关营业税条例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该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如乙方承包了甲方的空调设备安装项目,主要设备空调由甲方采购供应,乙方提供安装劳务。

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区别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

关于甲供设备详见鄂地税发[2004]139号。

(二)装饰劳务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乙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

这些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的计税范围。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分析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方式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成本账户。

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工程物资”。

而乙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乙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甲供工程双方的财税处理实务】甲供工程,甲乙双方税会处理案例浅析

【甲供工程双方的财税处理实务】甲供工程,甲乙双方税会处理案例浅析

【甲供工程双方的财税处理实务】甲供工程,甲乙双方税会处理案例浅析税企共建群——专业的视角,及时的纳税指导,为您办税提供最有用的涉税信息。

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真心希望大家在文末顺便点赞,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

一、甲供工程的界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理解这个界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二、甲供工程的分类根据甲方的行业类型和所建造不动产的类型,可将甲供工程分为以下四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发包方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开发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其他企业向建筑业企业甲供」:发包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建造的不动产为开发产品之外的不动产,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甲供」: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分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甲供」:发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专业分包企业,承包方为建筑业企业中的劳务分包企业。

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甲供价款是否计入工程承包方的经营额范围,可将甲供模式分为差额模式和总额模式两类。

「差额模式」:合同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后,交由承包方用于工程建设,相应材料、设备、动力构成不动产价值的一部分,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甲供工程合同双方缴纳税款

甲供工程合同双方缴纳税款

甲供工程合同双方缴纳税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完善,甲供工程在工程建设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甲供工程,即由甲方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

在这种模式下,合同双方的税收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甲供工程合同双方缴纳税款的角度,探讨合同双方在税收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甲供工程合同双方在税收问题上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甲供工程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甲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提供材料、设备等,应当就其提供的货物、劳务等所得收入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

乙方作为施工方,应当就其提供的施工服务所得收入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收问题的合规性。

其次,我们要分析甲供工程合同双方在税收问题上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在甲供工程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等,乙方负责施工。

双方在税收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 甲方纳税义务: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等,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此外,甲方在支付乙方施工费用时,还需代扣代缴乙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2. 乙方纳税义务:乙方提供施工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此外,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施工费用时,应当依法开具发票,以便甲方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合同双方在税收问题上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双方应当依法开具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发票是双方纳税的重要依据,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使用发票。

2. 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例如,符合条件的甲供工程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等优惠政策。

3. 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确保税收问题的合规性。

总之,在甲供工程合同中,甲方和乙方都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甲供材料合同签订方式不同纳税处理有异

甲供材料合同签订方式不同纳税处理有异

建筑行业中,"甲供材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相关的税务处理及发票的开具却纷繁复杂,以下区分不同情况做一简要分析,以备企业提前做好规划,避免事后因处理不当所导致的涉税风险。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摊销成本扣除。

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工程劳务,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通常情况下,甲方与乙方的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内"甲供材料",二是合同外"甲供材料",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时的不同处理。

对合同内"甲供材料",又可区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甲方转售材料。

合同规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乙方施工费400万元,材料部分完全由甲方自购,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甲方将材料提供给乙方用于建筑工程。

此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据此,若以甲方名义购入材料,甲方应将材料再销售给乙方,同时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

甲方账务处理: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借:预付账款-工程款-乙方贷:工程物资借:在建工程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乙方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目的:加强成本管理,规范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正确计算开发产品成本,便于成本资料的比较和分析。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全资、控股及受托非控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严格按照国家以及集团成本管理的要求,正确组织成本核算工作,建立成本核算责任制,完善成本核算基础工作,改进成本核算办法,合理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正确归集和分配开发成本及费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成本核算资料,并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同时对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总部财务管理部反馈。

4. 方法和过程控制4.1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成本核算的一般步骤依次如下:4.1.1 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和项目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4.1.2 设置有关成本核算会计科目,核算和归集开发成本及费用。

4.1.3 按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应分摊成本费用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分配方法、标准。

4.1.4 将归集的开发成本费用按确定的方法、标准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1.5 编制项目开发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总成本。

4.1.6 正确划分已完工和在建开发产品之间的开发成本,分别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4.1.7 正确划分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由主管部门划分提供),根据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应负担的成本,正确结转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

4.1.8 编制成本报表,根据成本核算和管理要求,总括反映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情况。

4.2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4.2.1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4.2.1.1 满足成本计算的需要;4.2.1.2 便于成本费用的归集;4.2.1.3 利于成本的及时结算;4.2.1.4 适应成本监控的要求。

4.2.2 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方法各公司可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原则,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成本核算对象。

4.2.2.1 成片分期(区)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区)为成本核算对象。

4.2.2.2 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区)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3 同一小区、同一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的,还应按结构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4.2.2.4 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对独立的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对于只为一个房屋等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的成本。

4.3 成本费用项目及核算内容4.3.1 成本费用项目开发产品成本核算应视开发产品的具体情况,按制造成本法设置成本项目。

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下列八项:4.3.1.1 土地获得价款4.3.1.2 开发前期准备费4.3.1.3 主体建筑工程费4.3.1.4 主体安装工程费4.3.1.5 社区管网工程费4.3.1.6 园林环境工程费4.3.1.7 配套设施费4.3.1.8 开发间接费4.3.2 各成本项目的核算内容4.3.2.1 土地获得价款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B、合作款项: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C、红线外市政设施费: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

D、拆迁补偿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4.3.2.2 开发前期准备费: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勘察设计费(1) 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

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2) 规划设计费: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

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

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3) 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B、报批报建增容费(1) 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

(2) 增容费:包括水、电、煤气增容费C、“三通一平”费:(1) 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

(2) 临时用电: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

(3) 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

(4) 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D、临时设施费(1) 临时围墙:包括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2) 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

(3) 临时场地占用费:含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

(4) 临时围板:包括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4.3.2.3 主体建筑工程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预算内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A、基础造价:包括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及检测费、降水。

B、结构及粗装修造价: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独立柱基和条基等浅基础)、砌体、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补贴、散水、沉降缝、伸缩缝、底层花园砌体(高层建筑的裙楼有架空层,原则上架空层结构列入裙楼、有转换层结构并入塔楼)。

C、门窗工程:主要包括单元门、入户门、户内门、外墙门窗、防火门的费用。

D、公共部位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大堂、电梯厅、楼梯间、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精装修费用。

E、户内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厨房、卫生间、厅房、阳台、露台的精装修费用。

4.3.2.4 主体安装工程费A、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1) 室内给排水系统费(自来水/排水/直饮水/热水);(2) 室内采暖系统费(地板热/电热膜/分户燃气炉/管道系统/暖气片);(3) 室内燃气系统费;(4) 室内电气工程费:包括楼栋及单元配电箱、电表箱、户配电箱、管线敷设、灯具、开关插座、含弱电工程管盒预埋B、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1) 通风空调系统费:包括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空调管道、通风系统费用;(2) 电梯及其安装费;(3) 发电机及其安装费:包括发电机供货、安装、机房降噪费;(4) 消防系统费:包括水消防、电消防、气体灭火、防排烟工程费;(5) 人防设备及安装费:包括密闭门、气体过滤装置等。

C、弱电系统费(1) 居家防盗系统费用:包括阳台及室内红外探测防盗、门磁、紧急按扭等;(2) 对讲系统费用:包括可视及非可视对讲系统费用;(3) 三表远传系统费用:包括水、电、气远程抄表系统费用;(4) 有线电视费用:包括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5) 电话系统费用: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6) 宽带网: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

4.3.2.5 社区管网工程费A、室外给排水系统费(1) 室外给水系统费: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2) 雨污水系统费用B、室外采暖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C、室外燃气系统费: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D、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1)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2) 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3) 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E、室外智能化系统费(1) 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2) 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3) 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4) 小区门禁系统费用;(5) 电子巡更系统费用;(6) 电子公告屏费用4.3.2.6 园林环境工程费指项目所发生的园林环境造价,主要包括:A、绿化建设费: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B、建筑小品: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C、道路、广场建造费: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D、围墙建造费: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E、室外照明: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F、室外背景音乐;G、室外零星设施: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等。

4.3.2.7 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A、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B、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C、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D、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

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A、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B、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C、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D、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E、球场;F、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G、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

4.3.2.8 开发间接费开发间接费核算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A、工程管理费(1) 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2) 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3) 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4) 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5) 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6) 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7) 工程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