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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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株政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株政发〔200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2月27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概述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罚性行政处置。

行政处罚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到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介绍。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属相、幅度等;•行政处罚数额的确定;•行政复议时的自由裁量权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是指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文件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实践经验等,用以监督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政处罚的标准和规范。

法律法规的规范首先,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规定;•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证券法等。

在具体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相关规范文件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依据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例如在环保领域,行政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并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规范文件,会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行政实践经验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参考其自身的行政实践经验。

此经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根据过往经验进行参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虽然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但在行使裁量权时也有所限制。

首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违背行政机关的职能属性和手段选择原则。

其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也应遵循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公共服务平衡发展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三、从重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
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四、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这就需要裁量基准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形成约束力。

为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运用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对于裁量基准概念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也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该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即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采用立法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原则,为保护公民权,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给予处罚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功能(一)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这是与客观实际情况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不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甚至出现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个案实质正义造成了损害。

这就需要有效合理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运用,裁量基准应运而生,它能有效地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进一步精细化行政管理,它的运用既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也符合高效便民的立法目的,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推进了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

比如,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分类细化并予以公开,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细化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执法的僵硬、机械甚至恣意;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对自己的违法成本进行预判,这样既能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能提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效率。

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裁情节设定的应用

建设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量裁情节设定的应用
无 下 限。
内容。建立裁量 基准 制度 ,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的立法精
神 和 具体 规 定 ,同 时 也 要 满 足 适 用 于具 体 行 业 行 政 管 理 和 执 法 的 实 际 需 求 。 如何 在 两 者 之 间 找 到平 衡 点 是我 们 必须 认 真
考量的。
( 保 底式 。 表 示某 个 固定 值 以上 。 5)
1 违 法 行 为对 应 的行 政 处罚 种 类 划分 . 3
据 以上法 律法规统计 的1 9 4 项具体行政 处罚行为 中,在 量裁 时 ,处罚额度 为比例裁量 的有4 项 ,其中比例 差最 大的 7 为2 ~ % ,最小的为05 一1 :处罚额度 为金额范 围裁 % 4 .% %
量 的 有 1 2 ,其 中 最 大 差 额 为 5 万 ~ 1O ,最 小 的 为 5 0项 0 O万
执 法 机 关 和 执 法 人 员在 最 终 选 择 某 一 具 体 处 罚 数 额 或 比 例 时 ,慎 之又 慎 ,以免 造 成 行 政 监 察 部 门或 机 关 的追 责 。另 一 方面 也 为 “ 钱 交 易 ”等腐 败 犯 罪 行 为提 供 了 可乘 之 机 。 权
场管理条例 》、 《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
千 ~3 5 7。 -
2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量基准 和量裁情节设定 .
21 政 裁 量基 准 的设 定 .行 在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进 行 罚 款 处 罚 时 ,需 要 确 立 一 个 处 罚 基
按 照对 行 政违 法 罚 款数 额 设定 方式 的 不 同 ,分 为 : ( 数 距 式 。 表 示 某 一 数 值 区 间 , 设 置 了 上 限 和 下 1)
限。
准 ,即对行政违法行为基于违法的事实情节而给予的处罚额 度 。 我们 建 议 划 分4 类别 的 事 实情 节 认定 ,即 “ 种 免于 处 罚 、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一、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准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类型,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1. 罚款:针对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程度违法行为,分别设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同时明确罚款的上限和下限。

2. 拘留: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明确拘留的期限和适用条件,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吊销许可证:对于特定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或资质。

制定吊销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处罚条件的基准行政处罚的条件和程序基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条件和程序的基准:1. 立案件: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立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听证程序:对于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会。

明确听证会的组织、参与人员、程序等具体要求,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决定程序: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明确处罚决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明确执行的程序、期限和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以及处罚条件的基准,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当事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的;(三)当事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基准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株洲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株洲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株洲县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与违法情节处罚基准备注1、当事人未满14周岁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1、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2、首次违法,且案件查办过程中配合较好的;3、无证生产、配制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除外)情节发生之初,且未进行销售或使用的。

依法予以取缔一般1、无证生产、配制药品(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其生产、配制的药品经检验符合其标示药品的法定药品标准要求的;2、无证经营药品,且未涉及假劣药品的;3、认定为变相无证生产、经营、配制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且未涉及假劣药品的;4、药品生产企业已申请新增生产范围并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但未经批准即组织药品生产(用于验证的试生产产品除外),其生产条件及过程符合药品生产有关规定,所生产的药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的;5、已获准筹建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许可证即开始营业,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较重1、无证生产、经营、配制的药品,其生产、配制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其标示药品的法定药品标准要求的;2、生产、配制条件和过程严重不符合药品生产有关规定的;3、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继续组织药品生产、经营、配制活动的;4、被依法禁业人员从事无证生产、经营、配制药品活动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湘建[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2010〕14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岳阳市、湘潭市水务局,株洲市招标局,张家界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

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本《基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管理第三章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第二编建筑管理类第一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三章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编勘察设计类第一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三章勘察设计注册管理第四章抗震设防管理第五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第六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第四编城乡规划类第一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五编城市建设管理类第一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二章燃气管理第三章市政管理(道路、桥梁、照明、地下管线)第四章供水排水管理第六编住宅与房地产类第一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三章房地产中介管理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七编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类第一章风景名胜区管理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第六章 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第六章 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第六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一、回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用规则》(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第四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承办案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对决定回避的,应重新指定承办人,并告知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金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3.10.09【实施日期】2013.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为进一步确保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厅结合工作实践,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对于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一)律师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四、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

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五、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

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视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行为,保证行政处分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湖南省行政顺序规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方法»、«湖南省旧事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及国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结合本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任务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适用本规则,由市文明、旧事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明、旧事出版〔版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必需以理想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理想、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水平相当,遵照公正、地下的原那么,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未形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第六条违法行为触及国度平安、公共平安、生态环境维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安康、生命财富平安,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章«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处分依据:«公共文明体育设备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文明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矫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一〕展开与公共文明体育设备功用、用途不相顺应的效劳活动的;〔二〕违犯本条例规则出租公共文明体育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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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单位合法、合理行政,遏制违法裁量、随意裁量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内容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

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

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并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予以细化和量化,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七条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第八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九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的主要档次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

对此类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二)轻微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取其最低档次。

(三)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四)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高档次。

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顶格进行处罚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合议并由行政首长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在应确定的处罚档次内取较低额度;法律法规规定有减轻情节的,按应确定的处罚档次降格适用,即按下一处罚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程序包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

办案机构处罚建议中未说明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情况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三)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

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制机构可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

法制机构认为档次适用不当,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四)法制机构退卷或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适用不当而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五)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或其他合议机构)合议,经行政首长同意后决定拟处罚档次。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裁量理由。

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复议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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