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XX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队)、局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我县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XX年X月X日
XXX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依据《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宁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保障行
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1.10.27
•【字号】湘公通[2011]159号
•【施行日期】2011.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
(试行)》的通知
(湘公通[2011]159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
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械或者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通行的;
(3)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
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
行政处罚是国家强制性行政手段的重要一环,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将尝试探讨如
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采取何种行政处
罚措施的决定权。它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
裁量权不是自由的、无限制的,而是依法自由的、有限制的。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规范,应当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
1、法律法规的统一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要求首先是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得违反中央和省、市、县三级立法机关的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因此,行政法律制度要求国家制定明确、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从
而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普遍、明确的法律依据。
2、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避免主观歧视、地区等非法因
素的影响,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
3、正当程序
合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法和合法程序,包括听证、告知、申辩、证据
举证、审查调查等程序环节的履行。
4、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尊严。
5、相对准确性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依据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尽可能地保证相对准确性。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条例》,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7.07.22
•【字号】湘公发〔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行政处罚
正文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湘公发〔2017〕18号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执行,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5]56号)及《关于对<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湘公法[2016]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2017年7月22日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等八项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等八项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二条案件经办人待案件调查结束后,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并经执法单位领导核准后,将全部案件资料送局条法税政科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条局条法税政科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对行使自由栽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
第四条案件经局条法税政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分管局领导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条法税政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栽量的合法性、合理
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监督。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
一、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买、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标准如下:
(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
(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
(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
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对于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中,必须符合事实的具体情理,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态度,并且以正当的目的作为出发点,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自由量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引言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主要手段之一。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
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
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
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活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2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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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措施
第三章监督方式及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株洲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
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严格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
(二)当事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
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序言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
(3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6.07
•【字号】湘建[2010]142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建〔2010〕14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岳阳市、湘潭市水务局,株洲市招标局,张家界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本《基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录
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
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
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管理
第三章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章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
第二编建筑管理类
第一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执行行为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些具体的标准和原则,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由四个方面构成:
第一,合法性基准,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定,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第二,适度性基准,即行政执法的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处罚。行政机关应该在裁量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社会影响、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效果等因素,以达到适度的效果。
第三,公正性基准,即行政执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性或歧视性地处理案件,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处置案件的公正性。
第四,综合性基准,即行政执法裁量应综合考虑法律关系、事实关系、人情关系和社会关系,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与有效。
以上四个基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互为支撑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具体裁量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基准因素,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适度性和综合性。
总之,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是一个指导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标准,只有依据这些基准进行行政执法,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
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要侵犯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不得合并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
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过罚相当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
(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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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单位合法、合理行政,遏制违法裁量、随意裁量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主要内容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并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予以细化和量化,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七条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第八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九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的主要档次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对此类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二)轻微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存在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取其最低档次。
(三)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四)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高档次。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顶格进行处罚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合议并由行政首长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在应确定的处罚档次内取较低额度;法律法规规定有减轻情节的,按应确定的处罚档次降格适用,即按下一处罚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条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程序包括: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办案机构处罚建议中未说明行政处罚基准制度适用情况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作出说明;
(三)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制机构可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法制机构认为档次适用不当,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四)法制机构退卷或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适用不当而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五)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或其他合议机构)合议,经行政首长同意后决定拟处罚档次。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被处罚人告知适用处罚档次和裁量理由。被处罚人要求查阅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具体内容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复议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