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国家科技进步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六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七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冀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激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运行机制,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科技进步工作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
计划、经济及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六条发挥本市科技优势,推进电子信息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新兴支柱产业的形成。
公共科研技术转移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和美国《拜-杜法案》之比较分析
摘 要 :科 技 法 上 使 用 的技 术 转 移 这 一概 念 , 是借 用 的 管 理 学 的观 念 , 强调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的含 义 。 我 国 《 科 学 技 术进 步 法》第 二 十 条是 关 于公 共 科 研 技 术 转 移 的特 殊 立 法 , 但 该 规 则 所 涉及 的主 体 及 客 体 并 没有 得 到 充分 的界 定 , 其 中 ,“ 公 共科 研 主体 应 该 包括 个 人 、 企业及非营利机构 , 相 应 技 术 成 果应 该 依 据 相 应 规 则在 这 些 主体 之 间 分 享; 而且 ,该 规 则所 适 用 的对 象— — “ 公 密 的 形 态存 在 ;另 外 ,在 确 定 某 项 技
从上述内容来看权利管理与规制中的内容如国家直接许可实施相应技术的职权与专利法中的权利限制制度例如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从属性上来看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职能及政策导向更接近于经济法或科技法中的规制手段而与根源于私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权利限制制度存在一定的理念差异相对而言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的限制更加严苛
一
、
公共 科研技 术转移 法律制 度的界定
对 于我 国 《 科 学技术 进 步法 》第二 十条 和美 国 《 拜 一杜法 案 》所涉及 的制度 范 畴 ,本 文界 定为 “ 公 共 科研 技 术成 果技 术转 移制 度 ”,其 中 “ 公共 ”一词 表 明相 关技术 是 来源 于公共 财政 的支持 ,下 面我们 将 首 先对 这一 范畴 的基 本含义 进行界 定 。
权 制 度 发展 中的 若 干 重 大法 律 问题 研 究。
作 者 简 介 :程 松 亮 ( 1 9 7 9 一 ) ,男 ,湖 北 武 汉人 ,武 汉科 技 大学 文 法 与 经 济 学 院讲 师 ,法 学 博 士 。
科学进步法解读
科学进步法解读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科学技术在国家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
该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1.定义和范围《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技进步的定义和范围,即科学技术创新、转化、应用、传播和普及等方面的进步。
该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和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1.科学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法》强调了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等。
政府将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1.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科技进步法》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
政府将采取措施,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1.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科技进步法》强调了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主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传播活动。
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
1.法律责任和处罚《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影响和评价《科技进步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该法鼓励各类主体开展科学技术创新、转化、应用、传播和普及等活动,并将采取措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文化素质。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国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创新大国”的转变。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和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供广大读者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作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科技事业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反映自1993年以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新情况、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法》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运用,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积极性。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科技赋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科技创新是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为更好地以法治方式推动科技事业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对科技创新作出了全局谋划和系统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和重大论断,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我国新时代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1993年颁布实施,200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和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和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3年版本)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3年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自立自强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建设科技创新高地和创新策源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和资源配置,健全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科学技术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全链条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科技治理能力。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默认分类2022-11-1316:17:45阅读355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有关科技法律法规中效力等级最高,也是最新施行的法律,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第二十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大胆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
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第二十条的立法原义呢?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查阅有关法规,就会发现,第二十条实际是将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政规章内容纳入了人大立法。
[1]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原来行政规章内容的肯定和认可,纳入法律之中更加显示了国家放宽对国有知识产权的管制,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利用的政策导向。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层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使用问题知识产权归属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含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科技创新进步法
科技创新进步法导言科技创新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和应对新兴科技所带来的挑战,特制定本科技创新进步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加强科技创新管理,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国家保护科技创新的成果,维护科技创新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鼓励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二章科技创新主体第四条科技创新主体包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创新型企业等。
第五条国家将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人才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分享科技创新成果和经验。
第三章科技创新项目第七条国家将设立科技创新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评审等方式,支持优质科技创新项目的开展。
第八条科技创新项目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能够解决当前社会问题或推动产业升级。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项目的跨学科合作和跨行业合作,促进创新能力的整合和知识的交流。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对侵犯科技创新成果的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一条鼓励科技创新主体申请专利,提供专利费用补贴和加快审批的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科技创新成果的登记制度,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成果保护和转化的便利。
第五章科技创新环境第十三条国家将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供更加公平、开放的竞争平台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加强科技创新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
第十五条鼓励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和资源支持。
第六章监督和惩处第十六条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严禁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科技创新中的失职失责、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激励科技创新主体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结束语本科技创新进步法旨在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四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五章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章科学技术投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企业等各类主体科技进步的权利和义务
104企业等各类主体科技进步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等主体享有的权利9999999999《科技进步法》从鼓励、支持等方面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的科技进步工作。
1.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
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决定其须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各主体可以自主立项确定研究开发课题。
2.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四十条规定了鼓励企业开展的六种活动。
第五十条规定了研发机构享有的五项权利。
第七十条规定了科技人员享受的权利。
这些活动都属于科技进步活动。
3.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4.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获得的新知识不能申请知识产权,但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源泉,因此国家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加强基础研究。
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规定了企业等各类主体科技进步的权利和义务。
1055.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这与第十九条规定有很强的相关性,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进行基础研究投入。
6.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科技创新,主要是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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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默认分类 2008-11-13 16:17:45 阅读355 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有关科技法律法规中效力等级最高,也是最新施行的法律,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第二十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大胆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
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第二十条的立法原义呢?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查阅有关法规,就会发现,第二十条实际是将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政规章内容纳入了人大立法。
[1]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原来行政规章内容的肯定和认可,纳入法律之中更加显示了国家放宽对国有知识产权的管制,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利用的政策导向。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层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使用问题知识产权归属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含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简单的来讲,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能够取得。
如果把知识产权分为职务发明和与非职务发明,上述知识产权肯定属于职务发明,关于职务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已经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既然《专利法》已经规定这些知识产权属于单位,为什么《科技进步法》还要对此做出规定呢?并规定是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二十条的项目承担者和第六条的单位有何区别呢?我们认为这两条规定是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第二十条涉及的国家与单位的关系,第六条主要是指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采用的项目承担者暗示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科研时,国家和单位实际上一种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可由当事人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为了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然后为了知识产权的转化使用又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所以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并不是自主取得,自然产生的是基于国家的授权获得的,这是区别于私营企业自主投入自主研发获得知识产权的一个根本性区别。
知识产权不完全性虽然国家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是专利权证书的载明的专利权人,但其并没有完全的整体的知识产权,对其的处分使用收益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该款一方面说明了项目承担者享有的知识产权不是完全的,国家对该知识产权还保留一定的权利,因为纯粹的私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即使长期不实施,并不会受这种限制[3]。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对这种知识产权限制的条件---在合理期限未实施。
所以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4]。
同时也表明国家对项目承担者的限制并不是全方位的。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才行使介入权。
项目承担者在实施知识产权过程中,是能够自主决定对知识产权的处置的。
而且因为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的特殊性,这种处置应该获得比其他国有资产更大的自由度,上级主管部门更应该尊重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
国家把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的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经济效益。
股权奖励属于资产处置不属于收益分配。
[1]/web/index.php?ChannelID=10 &NewsID=326611/13/2008[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3]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释义《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授权项目承担者所有。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上述规定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
这堪称“中国版的拜杜法案”。
美国的拜杜法案颁布于1980年,其核心在于规定由政府经费所支持获得的发明专利,原则上归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所有,并且给发明人奖励。
这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
世界上许多国家借鉴这一法案,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
评论界对这一法案评价极高,如称之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如果没有该法,就没有美国今天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
”“这一法案的意义在于,它把所有在政府财政支持和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实验室里解放出来。
”当然,我国科技进步法并没有照搬照抄拜杜法案,而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知识产权归属、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论美国拜杜法案对我国专利法的启示(2009-11-08 21:45:55)转载标签:专利代理拜杜法案教育美国是当今世界创新能力最强而且也是最注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国家。
早在1979年, 卡特总统就第一次提出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
1985 年, 在美国政府竞争力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强化保护知识产权, 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的观点。
[1]在专利领域,美国政府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了三部法案,它们分别是1980 《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1980 年的《斯蒂文森-韦得勒科技改革法》(the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InnovationAct of 1980),2000年《科技转移商业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Of 2000)。
三部法律虽然制定时间和侧重各不相同,但都秉承"必须将新技术以某种方式转移给公众并加以广泛应用,同时这种方式必须具有较高的效率"的思路,而在三部法案中尤以1980 《拜杜法案》最为重要。
一、美国拜杜法案制定的主要背景在《拜杜法案》通过之前,美国政府支持商业科研的资金来自公共税收,因此科研成果是向公众公开的。
政府主要与大学等非营利性的组织达成协议,由政府资助科学研究项目,并由政府取得研究成果的专利权,项目承担者只取得不具有排他性的专利实施许可。
由于政府是研究项目的资助者导致这些科研成果被自由公开,任何想获得该专利技术的人都可以毫不费力的获得该技术成果。
这样作是违背大学,特别是教授们的意思和利益的。
教授们往往是通过适当方式的公开保持自己对专利成果独占使用权和提出进一步授权要求的。
政府把教授们的研究成果向任何人公开的作法使得大学等科研机构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失去了信心。
导致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专利数目越来越少。
另一方面,公司企业也不再投资进行科技创新,因为它们可以不需花费任何成本获得政府资助项目所取得的专利技术。
更重要的是对于签订、履行资助协议,获得政府资助技术的专利权,政府的相关专利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政策和程序。
要想签订资助合同、完成项目需要知道每一个部门的操作规程。
各个机构相互矛盾的规定使得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困难重重。
而政府缺乏实现专利商品化的能力则导致成百上千的有着巨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技术被闲置在政府和大学手中。
这使得美国国会中要求修改专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促成了《拜杜法案》的通过。
二、美国拜杜法案的主要内容1980 《拜杜法案》即1980年的《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An Act to am-end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s)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从301到307条,主要对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以及年费加以规定;第二部分从200条到211 条专门对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专利权问题进行了规定。
政府资助的对象最初被限制在非营利性质组织(如大学)或小型公司企业,后来扩展到所有公司企业。
政府通过与被资助者签订资助合同,使被资助者享有了众多专利权利,(当然也承担了若干义务)从而提高了大学获得专利权、实施专利权的积极性。
因此该法案的第二部分成为了我们研究的重点。
在该法案第200条立法者即开门见山的提出了该法的"政策和目标"即:"国会的政策和目标是通过采用专利权体系使从联邦资助的研发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得到充分利用;鼓励小企业最大限度的参与联邦资助的研发试验;提高营利组织和包括大学在内的公益组织相互合作的水平;确保由非营利性组织和小企业的发明创造被用来提高价格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水平;提高合众国产业界和劳工界的发明创造的商品化水平并使合众国的专利能够得到公众的有效利用;确保政府取得由其资助的发明的充分的权利,以及保护公众利益,反对不使用或滥用发明创造的行为;并尽量减少在这一领域的行政管理费用。
"在该法第202 条(c)专门对与非营利性组织或小企业签订的"资助合同" (funding agreement)的条款进行了规定:(1)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合理的期限内向联邦专利机构公开每一个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该期间内联邦政府可以取得不向它报告的任何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2)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在公开发明创造以后合理时间内决定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而联邦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对合同当事人没有决定取得专利权或没有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